内容出处: | 《甘南州志》 图书 |
唯一号: | 290920020230000381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优惠政策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3 |
页码: | 919-921 |
摘要: | 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民族地区财政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1953年11月,政务院规定:“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其财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暂采用在自治区统收统支办法”。1958年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对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计算支出基数时,在全省支出总额以外,对自治州的支出基数增加7〜8%,对自治县的支出基数增加4〜5%,作为特殊照顾。 |
关键词: | 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