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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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8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优惠政策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3
页码: 919-921
摘要: 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民族地区财政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1953年11月,政务院规定:“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其财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暂采用在自治区统收统支办法”。1958年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对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计算支出基数时,在全省支出总额以外,对自治州的支出基数增加7〜8%,对自治县的支出基数增加4〜5%,作为特殊照顾。
关键词: 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内容

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民族地区财政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1953年11月,政务院规定:“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其财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暂采用在自治区统收统支办法”。1958年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对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计算支出基数时,在全省支出总额以外,对自治州的支出基数增加7〜8%,对自治县的支出基数增加4〜5%,作为特殊照顾。1963年在《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中规定,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费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机动金。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的预备费,按照支出总额的4%计算。
  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新预算管理体制。在确定收支包干基数时,以1979年财政收支决算为基数,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甘南州经调减农业税收入基数84.7万元,企业收入基数136万元,其它收入基数为665.2万元。支出基数省对各地县支出基数压缩5%。经调整计算的支出基数确定后,省对甘南州照顾基数100万元,增加牧区防寒防雨装备费基数120万元,最后确定甘南州支出基数为2740.1万元,收支相抵后定额补助2074.9万元,一定5年不变。另外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5年共递增573.2万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和企业的上划下调而增加的收入和支岀基数,只增加定额补助数,不增加递增基数。1980年至1984年,定额补助12518.1万元(含递增数)。
  1985年国务院对地方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甘肃省根据实际,对各地县亦实行新的包干体制。在确定包干基数时,按中央统一口径,以1983年决算数为包干基数,按照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支出基数按1983年决算收入数和新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加上省对甘南州定额补助数,以及其它调整因素,计算出应得财力后以收定支。根据上述计算办法确定甘南州收入基数为1084.5万元,支出基数为4061.4万元,1983年定额补助2976.9万元,加上1984年定额补助递增5%后,1985年定额补助基数为3125.7万元,年递增10%, 一定5年不变。至1990年,4年递增1450.4万元(1987年中断1年)。
  甘肃省为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1984年至1987年,先后3次在甘南、临夏召开民族地区经济开发会议,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
  1984年9月29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将省对州财政的固定补助递增率由5%提高到10%,从1985年起,6年不变,牧业税全部留州财政使用。同时,6年内免征乡镇企业税收,对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从受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集体提留和国家税收。
  1987年9月,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经济开发会议在甘南召开,在这次会议纪要中重申和增加了以下优惠政策:
  1.省财政对少数民族州县的财政补贴,从1988年起,以1987年递增10%的实际补助数为准,实行定额补助;交通能源基金分成,除上交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州县使用。
  2.从1988年起,民族地区州县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全部留州县统筹使用;分配给出口生产企业的留成外汇,州、县可视情况合理使用。以后民族地区州县如因特殊需要申请增加外汇,省上应继续给予照顾。
  3.为支援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1985年省政府原定省财政3年每年给甘南的300万元开发资金延续到1990年。
  4.从1987年到1990年,省投资公司每年应安排500万元贷款,主要用于扶持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5.原定给甘南贷款1000万元,由民政贴息,用于扶持无畜户和发展奶牛的政策,应继续执行。此项贷款用完后,农行在1989年、1990年两年,每年给甘南州发展奶、肉牛基地再安排贷款800万元。
  6.民族地区生产性自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交纳建筑税确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7.少数民族自治州、县乡镇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到期,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允许少数民族地区乡村集体企业税前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和设备贷款60%,困难较大的可以全部税前归还;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免收所得税;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以1985年实际征税额为基数,超过部分减半征收。3户以上的联户办企业可先按集体企业征税,并应积极引导,帮助创造条件,建立必要的章程、制度,使其逐步具备集体所有制条件。
  8.继续恢复和完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9.从1987年起,给民族地区村社医生生活补贴8元、卫生员6元,其经费由省财政负责拨付。
  10.省教育、卫生厅对口支援甘南7个县医院和7所中学。省直有关厅局所属中专学校,对民族地区实行计划内降分定向代培民族学生。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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