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优惠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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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8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财政优惠及照顾
分类号: F812.742
页数: 8
页码: 919-926
摘要: 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民族地区财政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1953年11月,政务院规定:“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其财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暂采用在自治区统收统支办法”。1958年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对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计算支出基数时,在全省支出总额以外,对自治州的支出基数增加7〜8%,对自治县的支出基数增加4〜5%,作为特殊照顾。
关键词: 甘南藏族自治州 财政优惠 财政照顾

内容

第一节优惠政策
  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民族地区财政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1953年11月,政务院规定:“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其财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暂采用在自治区统收统支办法”。1958年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对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计算支出基数时,在全省支出总额以外,对自治州的支出基数增加7〜8%,对自治县的支出基数增加4〜5%,作为特殊照顾。1963年在《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中规定,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费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机动金。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的预备费,按照支出总额的4%计算。
  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新预算管理体制。在确定收支包干基数时,以1979年财政收支决算为基数,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甘南州经调减农业税收入基数84.7万元,企业收入基数136万元,其它收入基数为665.2万元。支出基数省对各地县支出基数压缩5%。经调整计算的支出基数确定后,省对甘南州照顾基数100万元,增加牧区防寒防雨装备费基数120万元,最后确定甘南州支出基数为2740.1万元,收支相抵后定额补助2074.9万元,一定5年不变。另外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5年共递增573.2万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和企业的上划下调而增加的收入和支岀基数,只增加定额补助数,不增加递增基数。1980年至1984年,定额补助12518.1万元(含递增数)。
  1985年国务院对地方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甘肃省根据实际,对各地县亦实行新的包干体制。在确定包干基数时,按中央统一口径,以1983年决算数为包干基数,按照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支出基数按1983年决算收入数和新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加上省对甘南州定额补助数,以及其它调整因素,计算出应得财力后以收定支。根据上述计算办法确定甘南州收入基数为1084.5万元,支出基数为4061.4万元,1983年定额补助2976.9万元,加上1984年定额补助递增5%后,1985年定额补助基数为3125.7万元,年递增10%, 一定5年不变。至1990年,4年递增1450.4万元(1987年中断1年)。
  甘肃省为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1984年至1987年,先后3次在甘南、临夏召开民族地区经济开发会议,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
  1984年9月29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将省对州财政的固定补助递增率由5%提高到10%,从1985年起,6年不变,牧业税全部留州财政使用。同时,6年内免征乡镇企业税收,对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从受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集体提留和国家税收。
  1987年9月,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经济开发会议在甘南召开,在这次会议纪要中重申和增加了以下优惠政策:
  1.省财政对少数民族州县的财政补贴,从1988年起,以1987年递增10%的实际补助数为准,实行定额补助;交通能源基金分成,除上交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州县使用。
  2.从1988年起,民族地区州县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全部留州县统筹使用;分配给出口生产企业的留成外汇,州、县可视情况合理使用。以后民族地区州县如因特殊需要申请增加外汇,省上应继续给予照顾。
  3.为支援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1985年省政府原定省财政3年每年给甘南的300万元开发资金延续到1990年。
  4.从1987年到1990年,省投资公司每年应安排500万元贷款,主要用于扶持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5.原定给甘南贷款1000万元,由民政贴息,用于扶持无畜户和发展奶牛的政策,应继续执行。此项贷款用完后,农行在1989年、1990年两年,每年给甘南州发展奶、肉牛基地再安排贷款800万元。
  6.民族地区生产性自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交纳建筑税确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7.少数民族自治州、县乡镇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到期,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允许少数民族地区乡村集体企业税前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和设备贷款60%,困难较大的可以全部税前归还;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免收所得税;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以1985年实际征税额为基数,超过部分减半征收。3户以上的联户办企业可先按集体企业征税,并应积极引导,帮助创造条件,建立必要的章程、制度,使其逐步具备集体所有制条件。
  8.继续恢复和完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9.从1987年起,给民族地区村社医生生活补贴8元、卫生员6元,其经费由省财政负责拨付。
  10.省教育、卫生厅对口支援甘南7个县医院和7所中学。省直有关厅局所属中专学校,对民族地区实行计划内降分定向代培民族学生。第二节税收减免
  一、农业税
  清顺治七年(1650年),洮州奉旨豁免荒地176顷41亩,免本色粮1058石,地亩银18两,草1588束。乾隆元年(1736年),奉旨豁免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地震伤亡人丁银49两,免新增丁银305两,并恩诏后遇编审之期,照康熙五十年(1711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实情减免。
  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和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对因灾减免都作了具体规定。1957年甘南州对临潭、夏河、卓尼、舟曲4县的减免额为该县计征税额的1〜6%。1958年省核定甘南农业税减免占计征税额的5%。1960〜1964年甘南各项农业税减免254.25万公斤,占计征税额1682.92万公斤的15.11%。1966年省给甘南州减免机动粮10万公斤,由州上掌握核减。1979年后,甘南贯彻以牧为主的方针,调整农牧业内部结构,实行退农还牧,先后共减少耕地66.39万亩,核减农业税任务37万公斤。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对甘南州农业税全税免征,一定5年不变。1984年到期后又延长2年。到1987年恢复征收农业税,对省属8县3片困难县核减任务时,给甘南州核减98.3万公斤,照顾减免75万公斤,征收任务为94.7万公斤。1990年为了照顾贫困户,对年均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全州共对18749户予以免征,免征额为59.46万公斤、28.8万元。
  二、牧业税
  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决定对当年牧区之幼畜、农民饲养之耕畜、军政机关使用之牲畜、专为运输使用之牲畜免征牧业税。1954年,省财政厅规定:对军牧场之牲畜及国营农场之牲畜,减免20%;牧业生产合作社之牲畜,减免15%;凡因缺乏劳力、生活贫困之烈、军、工属以及鳏、寡、老、弱、残废或遭受其它意外灾害致纳税确有困难之牧户,经民主评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减免应征税额的10%〜20%,减免后仍有特殊困难,可酌情多免或全免。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役畜、社员自留牲畜,经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推广的优良种畜免征牧业税。对畜牧业总收入不满200元的免征牧业税。三、耕地占用税
  按照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甘南对学校、医院、一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户,在规定标准内建房用地纳税有困难的,农村居民搬迁、灾民、难民建房纳税人给予减免税照顾。1988〜1990年,共审批减免税耕地123.78亩,减免税额17.34万元。
  四、产品税
  甘南州从1985年5月1日起,对设在城市郊区和县城以及县属镇的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新办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开办初期,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烟、酒等高税率产品外,均免税1年。
  五、其它各税
  甘南系民族地区,建国初期各级党政及税务部门遵照“慎重稳进”的方针,针对群众对税收工作的认识程度和负担能力的差别,并考虑到百业待兴的实际,尽量作出照顾,能减的减,能免的免,能让的让,除明文规定的外,在暂时性的和个别问题的处理上都采取过折衷措施和特殊照顾。如对农民委托加工麦粉,不分机制、半机制或土磨,暂免征收产品统一税;为了鼓励新兴工业的发展,对批准列入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一律免税;对工业企业利用 “三废”(废液、废气、废渣)和其它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按规定征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为鼓励和支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化肥、小水泥、小电站等县办五小工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对初建的社队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及其零配件,对外出售时,予以免税;供销社销售给农业生产用的汽油、柴油等10种商品,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此外,对个人从事劳务性生产、因付出劳动取得的工资报酬,不分省、县界限,也不分个人,零星包作或受单位长、短期雇佣,一律不征税;对流动经营的个体艺匠,凡持有证明的不分省、县界限,免予征税。对林业部门收入的育林基金(早期为每立方米10元,1986年起为每立方米30元)虽包括在销价内,但因不属于销售收入,按规定亦未征过税。
  1979年以后,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用自筹资金进行的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受指标限制,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减免建筑税”的规定,对卓尼粮站,夏河兰夏绒毛厂、饲料站、民族木器厂、清真罐头厂,舟曲县太阳能浴池,临潭城关加油站等20多个单位,从1988年到1990年3年中即免征建筑税90.5万元,其中夏河清真罐头厂一次免征建筑税即达23万元。自治州内的企业,经批准允许税前还贷;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经批准予以减免;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所得税;对3户以上联办企业,按集体企业征税。
  第三节专项资金
  一、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主要使用范围是:重点解决农牧业生产添置耕畜、农机具、兽疫防治器械、种子、生产资料、整修小型水利、棚圈建设补助;中、小学校添置教学设备以及农牧区中、小学修建维修校舍、民办小学照顾必需的经费以及免费入学补助;在农牧区(县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所、站添置药品、器械设备和修建维修房屋以及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医疗减免经费不足的予以补助;整修农牧区人行道路、近距离牲畜道路、简易公路、桥梁、渡口索链补助;困难较大地区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口粮、被服、生活用品、修建住房以及缺水地区人、畜饮水补助;经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财政部同意在少数民族地区补助内开支的特殊困难。其补助原则是:“重点安排,照顾一般”,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专款专用。1953一1990年,共拨少数民族补助费861.4万元。
  二、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
  1963一1965年,中央为了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要,增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221.7万元和医疗费52万元。
  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1980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增设“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甘肃是重点支援省份,甘南是甘肃重点支援地区。为了管好用好这笔资金,成立了“甘南州人民政府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办公室”,业务由州财政局办理。重点扶持当地经济开发、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和县办工业的脱贫致富项目。1980〜1990年,拨入甘南的发展资金8614.2万元。另外,自1983年后,拨入“两西”建设资金55.6万元,牧区专项资金204.6万元,牧区建设资金148.7万元,财政专项资金44.8万元,以上共453.7万元。
  第四节其它照顾
  一、寄宿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
  甘南州于1980年创办寄宿学校,至1990年,全州有寄宿小学41所,258个班级,在校学生6547人,其中:藏族学生6235人,占95.23%;女生2399人,占36.64%。其生活费补助标准是:小学生人月均10元,中学生15元。
  二、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
  1960年到1965年,列入其它支出和社会福利救济的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达104.3万元。另外,在卫生事业费的其它费用内,每年按少数民族人数每人以1.5一2.5元安排医疗减免费。“文革”期间仍在卫生支出内列支。1978年后各项工作走上正轨,财政各项支出指标实行条块结合,省主管厅局将分配各地的事业费指标,分项通知各地。在卫生事业费指标内不包括少数民族医疗减免,省财政也再未专项分配这项指标,而使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中断。
  1963年执行在甘南工作的职工家属(不分民族)也可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减免费的规定,其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根据上述原则,经1963年州政府研究决定:对在纯牧区工作的(随干部居住的城镇户口的直系亲属)碌曲、玛曲县职工家属医药费减免70%;夏河、卓尼、迭部半农半牧区减免50%;舟曲、临潭农业区减免30%, —直沿用至1990年。
  三、民族贸易企业的三项照顾
  1963年8月,商业部、财政部《关于1963年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1)利润留成:凡经本部批准为照顾地区的国营民族贸易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包括高价利润在内)加上“保护价差额补贴”后计算,提取20%作为企业利润留成。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企业分成25%,上缴财政75%。从1980年起,民族贸易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不包括饮食服务企业)按县民族贸易公司(专业公司)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保护价差补贴”计算,利润留成比例提高到50%,上缴财政50%。饮食服务企业,按县饮食服务公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利润留成比例提高为80%,上缴财政20%。(2)流动资金照顾:对于交通很不方便,商品在途时间很长,资金周转很慢,流转费很大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由中央商业部门拨给较多的自有流动资金。零售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80%(一般地区为60%左右),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批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50%,其余50%由银行贷款解决。(3)对于交通很不方便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应该对一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食盐、煤油、水果、茶叶等)实行最高限价办法。由于实行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
  四、金融照顾
  1987年9月,在银行提高贷款利率时,为了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体现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同时兼顾银行多次调高存款利率的实际情况,确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为月息四厘二,比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二厘四。为了给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以实惠,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将月息四厘二与月息六厘六之间利差的70%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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