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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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6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23
页码: 869-891
摘要: 财政收入历朝历代主要依靠赋税。秦汉时期有田租、口赋、户赋、徭役及工商杂税。隋唐以租庸调制和田赋徭役复合税为主;宋元朝时有田赋、田赋附加及预征、专卖收入等,明清实行了一条鞭法,以摊丁入地亩的赋役合并税、田赋附加为主。民国初期仍沿袭清末旧制,1939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发财政收支系统法后,地县收入主要有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所得税、契税等项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和工商税收,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调整,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工商税收逐渐成为主导收入。
关键词: 甘南藏族自治州 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

内容

财政收入历朝历代主要依靠赋税。秦汉时期有田租、口赋、户赋、徭役及工商杂税。隋唐以租庸调制和田赋徭役复合税为主;宋元朝时有田赋、田赋附加及预征、专卖收入等,明清实行了一条鞭法,以摊丁入地亩的赋役合并税、田赋附加为主。民国初期仍沿袭清末旧制,1939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发财政收支系统法后,地县收入主要有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所得税、契税等项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和工商税收,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调整,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工商税收逐渐成为主导收入。
  第一节税收
  一、农业税
  (一)农业税
  唐初均田制在计口授田的基础上,实行了租、庸、调的赋役制度,后改行“两税法”。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实行赋役合一、按亩计银,把农民劳役和征收实物转向征收货币的“一条鞭”法。清初在沿袭“一条鞭”法的基础上,作了增人不加赋的规定。当时甘南课赋地亩有民地、屯地和番地三种。雍正四年(1726年),今甘肃在李元英的倡议下,推行赋役合一的摊丁入亩制度,洮州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1.687钱。乾隆元年(1736年)今甘南承赋地亩:民地346顷171亩,屯地835顷114亩,番地13936段,总计实征粮4674.2石,地丁连闰银2480.1两,草5607.2束,杂赋481.9两,户均负粮0.35石、银0.18两,人均负粮0.06石,银0.03两。中华民国成立后,将清代地丁钱粮改称田赋,1941年改征实物。夏河建县后,同临潭、西固(今舟曲)县等农区均交纳田赋;至于土司、土官及寺院产业则由百姓向属主交租,不向国家交粮。1934年,临潭、西固、夏河3县共征田赋4254000元,本色粮2400石,折色粮2823000元,附加额征5915200元,杂赋额征15000元,草束折征47000元。1943年按平均每亩实物(以小麦为计算标准)收益5%为赋税率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次年统计全州有耕地77.76万亩,平均亩产73公斤,年粮食总产量5195.27万公斤。经过对农业体制的历次改革,特别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生产发生了根本变化,农业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到1990年底,全州有耕地103.24万亩,年产粮8258.41万公斤,平均亩产115.75公斤,征收农业税81.45万公斤,亩均负税0.79公斤,人均负税3.21公斤。
  查田评产
  1951年,甘南各县成立评议委员会进行土地登记,清查瞒地、黑地,按人口劳动力,评产计算,公粮到户。1952年,配合土地改革,对查田定产进行复查,评定了土地等级,确定定产方案。1957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又调整了常年产量,确定了甘南州平均税率为10%,一定三年不变。核定农业税任务272.5万公斤,地方附加40.875万公斤。1966年,甘肃省对常年产量又进行了调整,核定甘南常年产量5000万公斤(折小麦),实际税率6.3%,农业税任务315万公斤,其中:粮食280万公斤,代金35.万公斤。州下达各县农业税任务412.5万公斤,由于农业税增加,所以适当留有余地,以便给负担较高的县机动照顾,其中:临潭、卓尼照顾5%,舟曲、迭部照顾3%。
  依率计征
  共和国建立初期,农业税征收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征收品种以小麦为主,其它粮种均按其与小麦的比价折合计算,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对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足60公斤小麦的予以免征,以60.5公斤为起征点,共分41个税级,税率从2%〜42%累进计征。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新规定,将起征点调整为小麦70公斤。1952年,将起征点又调整为小麦75公斤。1954—1956年,共征收农业税107.5万元,年均征收35.83万元。1957年改累进税率为比例税率,甘南平均税率为10%,对个体农户仍用累进税制。1957〜1960年,共征收农业税304.9万元,年均征收76.23万元。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将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平均税率调整为9%。1961一1978年,共征收农业税1286.6万元,年均征收71.48万元。1979年,财政部和省革命委员会对农业税起征点又作了调整,对人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上、农业收入分配在50元以上者进行征收。当年征收农业税32.5万元。甘南州农业税任务在1979年以前基本稳定在272.5万公斤左右。从1980年起,农业税全部免征,1987年恢复征收,到1990年经恢复和减免后的公粮任务为163.3万公斤。1987〜1990年共征收农业税219.4万元,年均征收54.85万元。
  (二)牧业税
  甘南藏族群众多以牧为主,过着游牧生活,历朝历代以安抚管理为主,未征收牧业税,而由部落向朝廷和当地政府进贡牛、羊和战马。民国时,甘肃省政府于1942年公布《甘肃省各县征收公荒牧租暂行办法》,对利用公有荒山草地放牧牲畜的牧户,由当地县(局)按牧民放牧牲畜种类、数量征收公荒牧租。规定骆驼、骡、马每峰(匹)年收2元,驴、菜牛每头1元,羊每只0.4元。耕牛免征,每户放牧大畜5头以下,羊40只以下免征。各县原征羊捐、草头税及其它同一性质的税捐均予废除。1945年夏河县征收120320元,卓尼设治局征收29210元。
  共和国成立初的1950年8月,西北军政委员会颁布了牧业税征收办法,采用比例税制,税率定为3%,起征点:牛、马、骡、驴由3匹起征,羊由20只起征。1954年9月,甘肃省财政厅颁发了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决定牧业税征收只限于骆驼、马、牛、绵羊、山羊5种,以户为单位,将各种牲畜统一折合为绵羊为单位计算征税,每户起征点为绵羊30只,并制定了具体折征标准。牧业税每年征收1次,征收人民币,采用比例税制,从价征收,税率为2.5%。各地绵羊价格按当地中等绵羊评定标准价格。半农半牧区分别计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甘南当年征收牧业税4.2万元。1955年,省财政厅对各种牧畜与绵羊的折合率又作了新的规定,牧业税税率由原2.5%调整为3%。1957〜1960年全州共征收牧业税209.3万元,年均征收52.33万元。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改定牧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税率改定为3%,对畜牧业总收入全年不满200元的免征牧业税,为甘南核定的牧业税收入基数为15万元。1961〜1989年,共征收牧业税885.9万元,年均征收30.55万元。1990年,省政府根据牧区群众实行牲畜承包到户责任制的特点,以及畜产品价格提高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新的牧业税实施规定,对企业和集体仍然按牧业总收入的3%征收,对牧民群众实行每个羊单位0.50一1.00元的定额税率征收,其实征税率仍未超过3%,按户征收。1990年省下达甘南牧业税收任务105.9万元,实际完成93.9万元,占任务数的88.67%。
  (三)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全国普遍开征了耕地占用税。甘南州从1988年4月1日起实施。甘南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之间,根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每平方米为1.30元至6.50元,甘南实际执行平均税率每平方米为2.00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法是,由省下达控制指标,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由州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1984一1990年,按实际审批用地,应征税额为43.62万元,实际征收33.6万元,占应征税额的77.03%。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以应征税额实行中央、省和地县、按3:3:4的比例分成,对上解差额在年终决算时进行扣款。两年尾欠10.02万元,全部为州县收入。
  (四)农林特产税
  甘南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有:园艺收入,包括苹果、梨、苗木、药材;林木收入(仅为原木);水产收入(只限淡水养殖)。农林特产税税率一般定为5〜15%,起征点150元。1989〜1990年,省下达任务为22万元,实际征收11.86万元,占任务数的53.91%。
  (五)契税
  契税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后历代沿用此法。清代甘南所征契税每两抽收税银3分,无定额尽收尽解,清代末期提高了契税税率,卖契征9%,典契征6%。民国初期,契税基本上沿袭清制。1933年契税划归地方,1941年8月复归中央,征收工作移交省国粮管理处办理。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契税条例》,规定契税按契价征收,卖契、赠与契、占有契税率为15%,典契为10%,交换契、分割契为6%。1946年,又将契税划为县级收入,税率改为:卖契、赠与契、占有契为6%,典契为4%,交换契、分割契为2%。征收契税附加25%,则作为省级收入上解。夏河县1947年预算收入即列有契税一项;西固县1946年亦列入预算收入。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9月,甘南仅夏河、卓尼两县开征契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卖契、赠与契6%,典契、交换契3%,分割契2%。1954年,契税按性质分为3种,税率修改为买契6%,典契3%,赠与契6%。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有房屋买卖加以限制,土地不准买卖,所以契税也相应停止。1982年2月,甘肃省重新恢复开征契税,甘南暂缓征收。
  二、工商各税
  (一)产品税
  甘南历代开征的主要有统捐、邮包落地税、药材统税、山货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和产品税,为了避免重复计征和纳税。在部分行业又实行增值税。
  统捐特种消费税
  对输入、输出货物从价计征,值百抽五,光绪年间洮州设百货统捐分局,清末统捐征收额为: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1911两,光绪三十四年2554两,宣统元年(1909年)2666两,宣统二年2641两。民国初期仍然征百货统捐,临潭县征收局1922一1927年分别征收4200000两、3955832两、4114492两、4309850元、7699130元和7055241元。1933年取消百货统捐,改为特种消费税。今甘南设有夏河局和洮岷局,1934年夏河局征收47419元,1935年征收51259元,洮岷局计入岷县。1941年废止特种消费税。
  货物税始
  于汉代,今甘南对货物税源并入厘金、统捐征收。1946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条例。今甘南征税产品不过数项。西固应征税目4项,从价计征,税率为烟叶30%、麦粉2.5%、皮毛15%、迷信用纸60%。共和国建立初,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在甘南主要征税品目计有:甲类生皮中的狐皮、獭皮、紫羔皮、猎狎J皮,税率15%,乙类生皮中的牛皮、羊皮、马皮、狼皮、狗皮等,税率为10%,乙类毛中的羊毛、羊绒税费5%,肥皂税费5%,植物油税率10%,原竹、原木税率为5%,土烟叶40%,钟表由1950年的15%调为1953年20%和1955的30%。1954年到1958年共征收货物税153.1万元,年均征收30.62万元。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产品税
  1984年工商统一税分解以后,10月1日开征产品税。甘南征收的税目税率有:粮食酒5%,麦粉5%,奶粉、炼乳、罐头食品、麦乳精、糖果、糕点5%,毛纱、毛线18%,蚕丝10%,地毯5%,牛皮革、其它皮革10%,皮革制品、车马挽具5%,皮张、皮统12%,毡毯15%,服装、鞋帽5%,植物油8%,家具5%,中成药、兽药5%,农药3%,水泥(设备能力不足20万吨的)5%,水泥制品5%,砖瓦10%,石灰3%,建筑用加工石及其它石料5%,煤3%,大型电力(千度)10元,供电10%,小型电力5%,磷肥3%,生铁3%,元钉5%,其它工业品5%,烟叶38%,银耳、黑木耳5%,鱼5%,原木10%,原竹5%,生猪、菜牛、菜羊3%。其中部分产品已先后改征增值税。1984年第四季度到1990年征收产品税5125万元,年均征收820万元。
  增值税
  从1983年1月起,对县以上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等产品的国营企业,征收工业环节增值税。1984年10月对工业产品的课税对象划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产品适用“扣额法”,乙类产品适用“扣税法”,1983〜1990年甘南共征收增值税844万元,年均征收105.5万元。
  (二)营业税
  甘南历代开征的主要有牙税、当税、磨税、杂税、畜税、商税和营业税等。
  牙税
  1928年临潭征收2400元,西固征收2430元。1934年临潭征收80000元,夏河70000元。1942年1月将牙税并入营业税。
  磨税
  清宣统二年(1910年),洮州厅共有水磨605座,水磨分为上中下和十分到一分十三等级,不同等级税负不同,上等每座年征银0.3两,中等0.25两,下等0.2两。洮州厅有油坊81座,油坊也分为十三个等级,各等级税负高于水磨,如下等油坊每座每年征银0.32两。全年共征收银185.02两。民国初沿用清制。1934年临潭、夏河、西固分别征收磨税1188元、114元、94元,1935年,3县分别征收1260元、150元和94元。1942年停征本税,改征使用牌照税。
  牲畜税
  夏河县1944年并列有牲畜交易监证税项目,1946年、1948年收入预算中有代征牲畜营业税及牲畜营业税项目。西固县1946年亦列代征牲畜税8000万元(法币)。
  营业税
  甘南征收营业税是从1942年开始的,是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营业税9000元。到1946年3县征收营业税178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沿用旧制征收营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又划出成为独立税种。1984〜1990年共征收营业税4526.9万元,年均征收646.7万元。(三)工商税
  共和国建立后,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
  商品流通税
  甘南主要征税品目有两大类。皮毛类:各种兽皮税率20%,羊毛、羊绒10%,原木类税率10%。甘南商品流通税1953年到1957年全州实征131.6万元。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甘南地区征收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计有,工农业产品部分有:土烟叶4%,粮食4%,麦粉10%,各种植物油12.5%,奶粉10%,鲜牛奶2.5%;毛制品毡毯12%,羊毛、羊绒10%,生皮20%;皮革中牛皮革40%,其它皮革20%,皮货20%;钟表中钟25%,手表、怀表35%,自来水笔中的金笔、圆珠笔22%;水泥20%,砖瓦11%;原木10%;煤7.5%;其它金属矿砂及生铁、铜5%;电力5%;各种焚化品55%。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亦多有征税项目,税率2.5%到7%o1973年改革税制,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甘南1958年10月1日至1972年,实收工商统一税2571万元。
  工商税
  1973年开始征收。甘南征税项目及适用税率,工业有:煤炭工业8%,电力工业15%,采矿工业5%,机械工业3%,制药工业5%,橡胶制品工业10%,建筑材料工业10%及5%,森林采伐工业10%,毛纱10%,皮革、皮毛工业15%及5%,印刷工业5%,酒60%及40%,油脂工业8%,食品工业10%及5%,交通运输3%。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烟叶40%,贵重食品(银耳)35%,水产品5%,生猪3%,菜牛、羊10%,毛绒10%,原竹5%。商业零售服务及其它业务:商业零售3%,服务行业5%及3%,公用事业(自来水)3%,临时经营10%。《工商税税率表》所列举的税率,随着国家价格政策的变动,曾进行多次调整。有关甘南地区的有:水泥设备能力年产20万吨以下的税率,1982年1月由15%减为5%;火柴原税率为12%,1980年减为5%,1981年7月减为3%;罐头1980年8月由10%减为5%;奶粉、炼乳,1982年7月由10%减为5%;商业部门收购食用牛、羊,1973年由10%减为3%。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同时开征资源税,取消原有工商税。1973年到1984年9月底甘南实收工商税6928.9万元,年均征收577.41万元。
  (四)所得税
  1936年国民政府开征所得税。1945年,临潭、夏河征收所得税6000元。1946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征利息所得税、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
  甘南州从1954年征收,税率为5%,1954〜1958年共征收17000元,年均征收3400元。1956年甘南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证券利息、股东、个人对本业户垫款利息已不存在,自1959年起停止征收。
  工商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4一1985年甘南共征收工商所得税579.9万元,年均征收16.57万元。从1985年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1984年省委、省政府甘南经济开发会议若干政策规定,从1985年起,6年内免征乡镇企业税收。从1985一1990年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418.2万元,年均征收83.64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4月实行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3一1990年甘南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2314.9万元,年均征收289.36万元。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向从事工业、商业、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以及其它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1986〜1990年共征收68万元,年均征收13.6万元。
  三、地方各税
  (一)屠宰税
  1915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屠宰税简章》,甘肃省始征屠宰税,课税范围限于猪、牛、羊。1942年今甘南临潭、夏河、卓尼3地征收屠宰税20200元,到1946年,3县征收125.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政府颁发了暂行条例,从价征收屠宰税10%。195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宰后实际重量计征,税率为肉价的10%,对甘南重量标准是:猪70斤,牛180斤,绵羊28斤,山羊18斤。1955年规定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当年征收12.9万元。1957年将税率调为8%,当年征收10.3万元。1958年对牧民春节期间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对机关、部队、学校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对夏河、卓尼、舟曲、玛曲、碌曲5县农牧民的自留牲畜免征屠宰税,当年征收29.8万元。1962年调整农村边远山区屠宰牲畜标准量。1963年征收7.7万元。1973年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集体和个人屠宰税率减为3%,当年征收15.7万元。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国营、集体收购食用牲畜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单位和个人屠宰时缴纳屠宰税。1953-1990年,全州共征收屠宰税341万元。
  (二)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甘南在清代就已征收畜税,光绪三十二年(1905年),洮州厅(临潭)征收畜税84.14两银。1928年,临潭、西固、夏河3县分别征收6400元、460元、6670元。1934年,3县分别征收7040元、460元、9553元。1945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分别征收110万元、150万元和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规定征收交易税,甘南于同年开征,征税范围:猪、牛、羊、马、骡、驴、骆驼等7种,起征点为1头(匹、只、口、峰),税率为5%。1953〜1958年共征收96.8万元。1959〜1962年未征收。1963一1964年征收4.26万元。1983年征收6万元,1985年征收5.4万元,以后年度再未征收。建州以来,甘南累计征收309.4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甘南仅在舟曲和临潭两县开征,其余5县属于甘肃省9个免税县之内,暂不开征。1963〜1964年甘南征收本税3000元,1974〜1977年征收4000元。1978年,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停征。
  (三)车船使用牌照税
  1941年12月开征使用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半年更换一次,纳税换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胶轮、铁轮大车每辆10元,轿车、马车8元,人力车、人力拉货车6元,脚踏车3元。1942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65000元。1943年扩大了征收范围,提高了征收标准,大车为36元,马车和人力车30元,驮畜24元,当年3县征收26万元。1946年,3县征收335.1万元。共和国成立后,在1974年以前甘南只征收了4年,以后进行了利改税。1969年〜1973年,共征收19.2万元,年均3.84万元。
  (四)城镇房地产税
  房捐
  房租捐在清代就已开征。民国初年,征收房捐的规定极不统一。1941年5月统一改称房捐,甘南于1942年征收,出租房屋按所收租金5%征收,自住房屋按所报产值5%。征收。当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3500元;1946年3县征收378560元。1948年甘肃省进一步划分营业用房屋和住家用房屋以及出租和自用的区别,提高了各自的税率。并规定加倍征收空房房捐,新建房屋则免征房捐1年。
  房产税
  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时设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甘南划入房产税开征地区。自1986年10月起到1990年底共征收房产税318.5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甘南列入开征地区。甘肃省确定甘南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玛曲县、碌曲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0.14元。全州从1988年11月到1990年底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73.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暂行条例,税率按所在地区的不同分别规定,城市为7%,县城、镇为5%,其它地区为1%。甘南从1985一1990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38.5万元,年均征收73.08万元。
  (五)杂税杂捐
  罂粟地亩税
  甘南各县除今玛曲外,其余6县历史上曾种植鸦片,民国时面积约在3万亩左右,并设特税局征税。西固县每两烟土征税由白洋14元到17元不等。1927、1928年实收烟亩税及行、座商交纳的烟税分别达12065.5万元、1692万元(法币)。
  杂捐
  民国时期杂捐很多。夏河县征收架腿捐,即按牲畜驮子架腿计税。招商承包,年收入约8千元,收交政府资助教育事业,1940年列入夏河县收入预算。至于车驮担头捐、牲畜担头捐则系省政府核定,列入临潭县编制的1939年、1941年的收入预算税目。
  除以上几项什税什捐外,尚有列入夏河县岁入预算的店捐、杂捐,临潭县列入岁入预算的商业捐、木筏捐、铜货捐、普通摊款、特别摊款等。
  除国民政府的杂税杂捐外,夏河、卓尼、临潭均有自行设立的杂税杂捐。
  夏河县自设杂捐
  民国时夏河县基于民族、宗教关系,自立规章,形成一些特殊杂捐。首为官房捐,其征收标准为烟、酒商品每驮收铜板4串(当时白洋每元约换铜板20串,每串铜板为25枚),粮食骡马驮,每驮收20个铜板,驴驮每驮收铜板10个。本为贡献给河南亲王妃的脂粉钱,后来转赠给拉卜楞寺院。夏河街道中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旧存官房店1处,即系过去收费所在地。另外,拉卜楞寺院及黑错(即今合作)寺院,旧时均向市面商贩住户收取地铺钱。夏河机关单位亦向寺院交纳地铺钱,黑错街区亦向寺院交地铺钱,大户3间铺面,每月交白洋8角,小户1〜2角不等。夏河拉卜楞保安司令部,还定期派人深入牧区收取马税(藏语称达卡)、羊皮税(娄卡)等,不属于县财政管理范围,收支情况亦不明。
  卓尼杂税
  卓尼土司辖区内的百姓多数耕种土司的土地,须向土司衙门交纳赋税。土地制度分化为兵马田制和户世田制。这一制度规定所有耕种土司土地及在土司牧场上放牧的农、牧民,都必须向土司交纳实物或货币的地租以及服各种差役(乌拉)。每占用1份兵马田(包括牧场),要向土司负担1份差役和实物献纳,包括总管头人的常规奉献份额在内。
  卓尼的地租形态主要为劳役地租,实物献纳部分是属于实物地租。实物地租主要交纳两种实物,即粮食和特产方物。牧区交马、牛、羊、酥油;农区交粮食、生猪;林区交木材、烧柴。边远地区则以钱代粮。下迭部的桑坝旗出产黄金,土司就规定全旗每年交纳黄金12两,由百姓平均负担,没有金子,就全部折成银元600元上缴。此外,还要给旗长一定数量的献纳。临潭、舟曲境内的土司、僧纲情况也大体相似。卓尼“改土归流”成立设治局后,于1947年2月接管临潭县直接税查征所业务。同年9月批准开征木材因地制宜税,每筏按银币5角征收,省批示木材经营可饬买方代扣。稍后又开征自治税捐驮捐。
  临潭县自设杂捐
  1948年8月临潭县稽征处呈特产税章程,开征木材特产税。规定砍伐自用及出卖木材者,向卖方按总值5%征收,打板(即榻板,民族地区习用屋面板)不足5千片者免征。同年开征牛马商贩因地制宜税、牛马商贩使用牌照税,税率分为三等,定额征收。单马入番收皮、珍贵药材之类者为一等,每匹马收银币5角;入番贸易商贩经营商业者为二等,每驮牛1头征银币2角;入番商贩或往返,只作一次买卖者,每马或牛课征银币1角,均不附征任何名目之附加或其它费用。同年开征警捐。当年核定预算,牛马商贩因地制宜税2500万元;木材特产税800万元;警捐1000万元(均为法币)。
  四、其它税
  盐税
  1917年4月兰州复社花定盐务收税局在拉卜楞设立机构,经营征收盐税。1918年至1932年盐税几经变更,每担盐的税额为:临夏土盐1.65元,外来青盐3.40元。1935年起,盐税改征法币。同年7月,盐税改归中央,拉卜楞旧盐税机构延续至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亦征收盐税,甘南仅1986年补征储备盐转民用盐的一笔收入,计税款2.1万元。
  印花税
  临潭、夏河、卓尼3县1943年征收印花税23053元;1946年3县征收印花税2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甘肃省仍按陕甘宁边区征收暂
  甘南藏族自治州1953一1990年度税收收入一览表单位:千元行条例和中央政府财政部颁发的暂行条例执行。1957年按营业税额计算,甘南当年征收44000元。1958年前三季度征收31000元,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未单独征收。
  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甘南当年征收23.2万元,1990年征收12万元。
  遗产税
  又称继承税。1942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共征收遗产税1000元。1946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共征收遗产税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沿用旧制征收,1950年6月停征。
  资源税
  甘南州1984年10月起到1990年底,实收资源税0.5万元。
  建筑税
  甘南州1983年10月到1990年底实征建筑税248.5万元。
  特别消费税1989年对州商业部门彩电存货补征税款2千元。
  奖金税
  甘南于1985年开征。1985一1990年共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24.9万元,集体企业1.7万元,事业单位0.4万元。1989年甘南还开征了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两年分别征收4.5万元和4万元。
  五、附加基金
  教育费附加
  1986年开征,到1990年甘南共征收教育费附加74.9万元。
  基金
  甘南开征的基金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粮食补贴基金3种。1983开始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至1990年底共征收961.2万元,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到1990年两年共征收200万元。
  第二节企事业收入
  一、上缴利润
  1955年自治州农林企业上交利润1000元,甘南财政第一次有企事业收入。以后随着工业企业的兴办、发展,财政企事业收入也逐步增加。“一五”、“二五”时期,甘南先后兴办了乳品厂、农业机械厂、建筑公司、河曲马场、阿姨山铜矿、东海煤矿等企业,1960年财政企事业收入达到709.7万元。1963〜1965年3年经济调整时期,甘南企业个数由1962年的56户减少到39户,3年完成企事业收入50.8万元。“三五”时期随着大办工业的兴起,又新建成了一批企业,使企事业收入开始回升到261.8万元,年均43.36万元。1971至1975年,由于粮食企业下放,对兴办“五小”(小钢铁、小水泥、水电站、小化肥、小煤窑)企业实行利润分成等政策调整,使企业收入猛增到2003.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1.85%,年均400余万元。1976〜1990年的3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农机企业全行业亏损,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划,实行利改税和加大企业计划亏损等,使企业收入迅速减少。“七五”时期,企业收入共计74.4万元,而同期承包退库3年退出133.1万元,企业计划亏损共2427.3万元,年均485.06万元。
  二、基本折旧基金
  甘南州地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从1967年实行以基本折旧基金抵留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办法,全部留给企业使用。1978年,除手工业和农牧企业外,所提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财政,50%留给企业。从1985年起,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再上缴国家财政,全部留归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1978一1984年,甘南州共集中基本折旧基金92.3万元,年均13.19万元。
  第三节上级补助收入
  一、差额补助收入
  在清代以前,财政实行统收统支体制,甘南藏区实行政教合一的管理体制,每年除向朝廷进贡一些牛、羊、马匹以及一些民族用品外,再无上交款项,朝廷也难得有补助。临潭、西固等农区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则下拨或预留。由于历年收大于支,无补助可言。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洮州厅(临潭县)实征地丁连闰银647.23两,实征耗羡银97.84两,实征粮2916石,实征耗羡粮390石,实征额外杂赋银328.38两,征收统捐银1911两,畜税84.14两,当税150两,共计实征银3218.59两,实征粮3306石,而是年洮州厅文职各官署全年支款总计1174两。
  1943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中央国税补助53.8万元。国民政府对国税留成补助,收不抵支仍然亏短的县市,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定后,由国库核拨补助金,当年中央补助72468元。两项补助共计610508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43.35%。从1946年起,由于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国民政府对县市的补助也相应增加。1948年,仅夏河县中央拨款补助2627.54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1.4%。
  1953年,甘南建立了自治州一级财政体制,按划分的收支范围,全州均支大于收,其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差额补助。1953一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省对甘南州的预算差额补助为1774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67.95%;1958一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全国上下大办工业,上级财政对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投资相应增加,省对甘南的差额补助为5042.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8.81%;1963〜1965年,国民经济3年调整时期,省对甘南州的差额补助为3196.9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78.84%;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文化大革命”已开始,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全省利税有所下降,省对甘南州的补助也有所减少,共计补助5475.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73.68%;1971一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随着甘南政治、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需求增加,省对甘南的补助款也相应增加,5年共计补助7670.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61.4%;1976〜1979年,4年间省对甘南的差额补助为11635.1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77.11%。从1980年开始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的新的财政体制,改变了过去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和收支差额补助的办法。
  二、定额补助收入
  从1980年开始,甘南州遵照中央和省政府的决定精神,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不变”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省核定甘南州1980年财政收入基数665.2万元,财政支出基数2740.1万元,省定额补助2074.9万元,以后每年按额补助递增5%,到1984年止第一个五年财政包干期间,省给甘南州财政定额补助12518.1万元,年均补助2503.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9.67%。
  1984年,省委、省政府召开了甘南州经济开发会议,确定将省对甘南州的固定补助年递增率由5%提高到10%,从1985年起,一定6年不变。1985年初核定包干定额补助为2977万元,当年递增10%,补助461.4万元。同年因医药(县属医药公司)、食品、物资企业下放,石油企业上划,分别调增、调减收入基数,加之当年工资改革,提高民办教师待遇,离退休人员补助等支出基数增加,年底实际包干定额补助为3438.3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41.59%。1987年,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开发会议上,对1984年确定的财政体制又进行了变更,决定省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州县财政补贴,从1988年起,以1987年递增10%的实际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取消了定额递增补助的办法。1988一1989年两年共计定额补助9071.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4.93%。1989年,省对甘南州的财政体制又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即:省对甘南州实行核定基数,定额补贴,从1990年起一定5年不变。当年核定的收入基数为2097.8万元,支出基数6611.9万元,定额补助基数为4514.1万元。1990年,省实际定额补助4739.8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35.07%。
  三、专款补助收入
  专款补助收入是在每年核定的财政收支预算后,由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对下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或追加的指定专门用途的款项。民国时期,甘肃省对今甘南各县在教育、卫生和自然灾害救济方面拨付了一些专款补助。共和国建立后,省对甘南在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简易建筑、流动资金、自然灾害救济、文教卫生、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以及牧区建设资金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了补助支持,对甘南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从1956年起,甘肃省给甘南少数民族地区补助7.2万元,1970年前此项补助时有间断,1971年以后每年都有此项补助款,1956〜1990年(内有7年无此项补助),共计补助1100.6万元,年平均39.31万元。从1959年起.省给甘南人民公社穷队补助款66万元,以后基本上每年都有此项补助,1959一1990年(内有3年无此项补助)共计补助7197.9万元,年平均248.2万元。从1980年起,省每年给甘南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专项款,1980一1990年共计补助8375万元,年均761.36万元。除这些补助外,还从基本建设、经济建设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方面,连年均有数额不同的补助。
  省财政还从财政体制上给甘南以照顾,1964年,省核定的总预备费为4%,同时,核定民族机动金为5%。1970年对地区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留用”,对超收解省部分甘南定为10%,比其它地区照顾10%。
  1974年留成比例定为10%,比其他地区有所照顾。1978年确定增收分成比例甘南为100%,比其他地区照顾20%以上。通过以上种种照顾,促进了甘南经济的长足发展。第四节债券收入
  一、民国债券
  民国时期在甘南境内推销了“国内公债”、“救国公债”、“战时公债”和“同盟胜利公债”4种债券,现除“国内公债”和“同盟胜利公债”外,其余公债无据可考。
  国内公债1915年,国民政府发行国内公债,年息6厘,规定8年内以抽签办法还清本息,临潭县发行1600元。1916年,发行的国内公债,年息6厘,从第二年起分3年抽签还本付息,临潭县、西固县各发行1500元。
  1919年,发行的国内公债,年息7厘,头5年内付息不还本,从第六年起抽签还本,分20年还清。临潭县和西固县分别发行了5000元、1500元面值的国内公债债券。
  同盟胜利公债1942年至1944年,国民政府发行了同盟胜利公债。此公债分为国币公债和美金公债两种,国币公债按票面发行,美金公债按百元折合国币2000元发行,国币公债年息为6厘,美金公债年息4厘,付息期限分为10年、20年和30年。1942年省分配临潭、夏河、卓尼、西固4县美金配额10500元(折合国币210000元);国币配额245000元,共计455000元,实募97100元,仅占配额的21.34%。1943年甘肃省分配以上4县国币配额619000元,实募444000元,占配额的71.73%。
  二、共和国债券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本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大米3公斤,面粉0.75公斤,白细布1.33米,煤炭8公斤,每分实物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息5厘,自1951年起分5次抽签还清。省分配夏河8000分、卓尼4000分。(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从1954年起,政府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甘南州从1957年开始发行,连续3年,年息为4厘,从次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1次,分10年作10次偿还,政府按债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留给地方。1957年按发行数的40%留归地方,当年共发行24万元,留给地方9.6万元;1958年按发行数的70%留归地方,当年共发行31.43万元,留归地方22万元;1959年为发行结算上年尾欠数,发行0.57万元,留归地方0.4万元。甘南州3年共发行56万元,其中留归地方32万元。
  (三)国库券
  从1981年起,国务院连年发行国库券。国库券推销对象分为单位和个人,单位认购从1月1日至6月30日交款结束,个人认购从1月1日至9月30日交款结束。国库券利率:1981年为年息4厘;1982一1984年,单位购买的年息为4%,个人年息为8%;1985年年利率9%;1986一1988年年利率为10%;1989〜1990年年利率为14%。
  1981一1984年国库券本金的偿还,从第六年起分5年作5次抽签偿还,1985一1987年国库券5年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1988〜1990年国库券3年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甘南州根据省分配的任务,由州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分配各县,再由各县分配落实到基层单位,财政监督检查银行收款换券。1990年州财政局设立国债服务部,负责收款换券和兑付工作,并将国库券推销收入逐级上解中央。1981〜1990年,省分配甘南州国库券推销任务1206万元,其中单位任务363万元,全州实际推销国库券1460.5万元,其中单位完成409万元,占推销任务的121.1%。
  (四)保值公债
  1989年,国家发行的保值公债,年利率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兑付时年利息为14.14%,发行期限为3年。1989年省分配甘南州保值公债任务为500万元,实际完成540万元,为任务的108%。
  (五)特种国债
  1989年国家将原来按预算外资金和集体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给单位35亿元国库券改为向经济条件好的单位定向发行特种国债。特种国债年利率为8%。发行期限为5年,1989一1990年,省分配甘南州特种国债推销任务为142万元,实际完成159.4万元,为任务的112.25%,超额完成任务17.4万元。
  三、地方集资
  198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发行“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发行期限分为3年和5年两种,年利率分别为9.5%和10.5%。省分配甘南州认购任务8万元,实际推销8万元,全部由单位认购。
  第五节其它收入
  —、公产收入
  民国时期甘南公产主要为土地和建筑物,土地主要是接收清代的屯地、营地和学田,建筑物主要是住房、铺面、水磨、油坊以及因案充公的私人财产。其收入主要是租金和变卖公产所取得的资金。1943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局)财产及权利收入258519元,临潭和夏河两县变卖公产收入40500元,后在省政府严令各县清理公有财产,并重新修订了《公荒地收租办法》,使公产收入有所增加。1948年夏河县此项收入为507.71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26.97%。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公产主要为公房和公地。但由于租金偏低,公产收入甚少,后来由于公房年久失修,维修费逐年增加,经州财政局研究报请州政府同意,决定将公房租金不上交财政,由房管部门用于房屋维修。
  从1954年至1990年(其中有9年无此项收入)累计公产收入89.2万元,年均收入3.19万元。
  二、以前年度支出收回
  财政部门每年按年度预算,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通过银行进行划拨,在每年年终,统按基础会计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告决算,而各单位在年终还有一部分剩余资金,形成银行支取未报数。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减少这部分资金流失,几乎每年都进行清理收回,从1954年至1978年(其中有4年无此项收入),共收回543.5万元,年均收回25.88万元。
  从1980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后,再无此项收入。
  三、规费收入
  从1943年开始甘南才有此项收入。是年,临潭、卓尼、夏河3县(局)共计收入32650元,以后规费收入逐年亦有增加。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征收的规费主要有:民政、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几类,由于民族地区侧重于无偿服务,建州后仅5年有微量收入。
  四、罚没及其他收入
  甘南从1942年始有罚没及赔偿收入,但数量不多。共和国建立后,甘南罚没收入主要有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罚没款。
  从1954年至1990年(其中有11年无此项收入)共计罚没收入1229.9万元,年均收入47.3万元;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共计1619.4万元,年均收入43.77万元。
  五、排污费收入
  1985年甘南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开始向企业收取排污费。1985一1989年(1990年无收入)共计收入17.7万元,年均收入3.54万元。
  六、捐输
  捐输制度源于汉代,盛行于民初。1943年为了支援抗日战争,在“有力出力,有钱出钱”的号召下,临潭前后抽派壮丁578名,捐款30000多元,军粮200多石,献战马300多匹。
  共和国成立后的1951年8月,在抗美援朝募捐委员会的号召下,临潭县共捐人民币132982800元(旧币),银币118921.90元,白银60两以及手饰等物,共合人民币1797889900万元(旧币)。
  1989一1990年,全州干部群众集资117.15万元,集体个人献工献料35.87万元,改善教学条件,共新建校舍7244平方米,改建校舍13245平方米,维修校舍25043平方米,合计为45532平方米,其中,排除危房40691平方米,添置课桌凳1710双人套。
  1953-1990年自治州财政收入分级统计表单位:千元
  1953-1990年自治州财政补助收入分级统计表单位:千元
   1953-1990年自治州财政收入分类表单位:千元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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