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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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59
颗粒名称: 财政志
分类号: K294.2
页数: 68
页码: 869-936
摘要: 本文介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及财政管理情况。
关键词: 甘南藏族自治州 财政志

内容

第一章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历朝历代主要依靠赋税。秦汉时期有田租、口赋、户赋、徭役及工商杂税。隋唐以租庸调制和田赋徭役复合税为主;宋元朝时有田赋、田赋附加及预征、专卖收入等,明清实行了一条鞭法,以摊丁入地亩的赋役合并税、田赋附加为主。民国初期仍沿袭清末旧制,1939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发财政收支系统法后,地县收入主要有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所得税、契税等项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和工商税收,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调整,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工商税收逐渐成为主导收入。
  第一节税收
  一、农业税
  (一)农业税
  唐初均田制在计口授田的基础上,实行了租、庸、调的赋役制度,后改行“两税法”。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实行赋役合一、按亩计银,把农民劳役和征收实物转向征收货币的“一条鞭”法。清初在沿袭“一条鞭”法的基础上,作了增人不加赋的规定。当时甘南课赋地亩有民地、屯地和番地三种。雍正四年(1726年),今甘肃在李元英的倡议下,推行赋役合一的摊丁入亩制度,洮州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1.687钱。乾隆元年(1736年)今甘南承赋地亩:民地346顷171亩,屯地835顷114亩,番地13936段,总计实征粮4674.2石,地丁连闰银2480.1两,草5607.2束,杂赋481.9两,户均负粮0.35石、银0.18两,人均负粮0.06石,银0.03两。中华民国成立后,将清代地丁钱粮改称田赋,1941年改征实物。夏河建县后,同临潭、西固(今舟曲)县等农区均交纳田赋;至于土司、土官及寺院产业则由百姓向属主交租,不向国家交粮。1934年,临潭、西固、夏河3县共征田赋4254000元,本色粮2400石,折色粮2823000元,附加额征5915200元,杂赋额征15000元,草束折征47000元。1943年按平均每亩实物(以小麦为计算标准)收益5%为赋税率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次年统计全州有耕地77.76万亩,平均亩产73公斤,年粮食总产量5195.27万公斤。经过对农业体制的历次改革,特别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生产发生了根本变化,农业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到1990年底,全州有耕地103.24万亩,年产粮8258.41万公斤,平均亩产115.75公斤,征收农业税81.45万公斤,亩均负税0.79公斤,人均负税3.21公斤。
  查田评产
  1951年,甘南各县成立评议委员会进行土地登记,清查瞒地、黑地,按人口劳动力,评产计算,公粮到户。1952年,配合土地改革,对查田定产进行复查,评定了土地等级,确定定产方案。1957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又调整了常年产量,确定了甘南州平均税率为10%,一定三年不变。核定农业税任务272.5万公斤,地方附加40.875万公斤。1966年,甘肃省对常年产量又进行了调整,核定甘南常年产量5000万公斤(折小麦),实际税率6.3%,农业税任务315万公斤,其中:粮食280万公斤,代金35.万公斤。州下达各县农业税任务412.5万公斤,由于农业税增加,所以适当留有余地,以便给负担较高的县机动照顾,其中:临潭、卓尼照顾5%,舟曲、迭部照顾3%。
  依率计征
  共和国建立初期,农业税征收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征收品种以小麦为主,其它粮种均按其与小麦的比价折合计算,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对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足60公斤小麦的予以免征,以60.5公斤为起征点,共分41个税级,税率从2%〜42%累进计征。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新规定,将起征点调整为小麦70公斤。1952年,将起征点又调整为小麦75公斤。1954—1956年,共征收农业税107.5万元,年均征收35.83万元。1957年改累进税率为比例税率,甘南平均税率为10%,对个体农户仍用累进税制。1957〜1960年,共征收农业税304.9万元,年均征收76.23万元。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将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平均税率调整为9%。1961一1978年,共征收农业税1286.6万元,年均征收71.48万元。1979年,财政部和省革命委员会对农业税起征点又作了调整,对人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上、农业收入分配在50元以上者进行征收。当年征收农业税32.5万元。甘南州农业税任务在1979年以前基本稳定在272.5万公斤左右。从1980年起,农业税全部免征,1987年恢复征收,到1990年经恢复和减免后的公粮任务为163.3万公斤。1987〜1990年共征收农业税219.4万元,年均征收54.85万元。
  (二)牧业税
  甘南藏族群众多以牧为主,过着游牧生活,历朝历代以安抚管理为主,未征收牧业税,而由部落向朝廷和当地政府进贡牛、羊和战马。民国时,甘肃省政府于1942年公布《甘肃省各县征收公荒牧租暂行办法》,对利用公有荒山草地放牧牲畜的牧户,由当地县(局)按牧民放牧牲畜种类、数量征收公荒牧租。规定骆驼、骡、马每峰(匹)年收2元,驴、菜牛每头1元,羊每只0.4元。耕牛免征,每户放牧大畜5头以下,羊40只以下免征。各县原征羊捐、草头税及其它同一性质的税捐均予废除。1945年夏河县征收120320元,卓尼设治局征收29210元。
  共和国成立初的1950年8月,西北军政委员会颁布了牧业税征收办法,采用比例税制,税率定为3%,起征点:牛、马、骡、驴由3匹起征,羊由20只起征。1954年9月,甘肃省财政厅颁发了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决定牧业税征收只限于骆驼、马、牛、绵羊、山羊5种,以户为单位,将各种牲畜统一折合为绵羊为单位计算征税,每户起征点为绵羊30只,并制定了具体折征标准。牧业税每年征收1次,征收人民币,采用比例税制,从价征收,税率为2.5%。各地绵羊价格按当地中等绵羊评定标准价格。半农半牧区分别计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甘南当年征收牧业税4.2万元。1955年,省财政厅对各种牧畜与绵羊的折合率又作了新的规定,牧业税税率由原2.5%调整为3%。1957〜1960年全州共征收牧业税209.3万元,年均征收52.33万元。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改定牧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税率改定为3%,对畜牧业总收入全年不满200元的免征牧业税,为甘南核定的牧业税收入基数为15万元。1961〜1989年,共征收牧业税885.9万元,年均征收30.55万元。1990年,省政府根据牧区群众实行牲畜承包到户责任制的特点,以及畜产品价格提高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新的牧业税实施规定,对企业和集体仍然按牧业总收入的3%征收,对牧民群众实行每个羊单位0.50一1.00元的定额税率征收,其实征税率仍未超过3%,按户征收。1990年省下达甘南牧业税收任务105.9万元,实际完成93.9万元,占任务数的88.67%。
  (三)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全国普遍开征了耕地占用税。甘南州从1988年4月1日起实施。甘南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之间,根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每平方米为1.30元至6.50元,甘南实际执行平均税率每平方米为2.00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法是,由省下达控制指标,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由州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1984一1990年,按实际审批用地,应征税额为43.62万元,实际征收33.6万元,占应征税额的77.03%。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以应征税额实行中央、省和地县、按3:3:4的比例分成,对上解差额在年终决算时进行扣款。两年尾欠10.02万元,全部为州县收入。
  (四)农林特产税
  甘南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有:园艺收入,包括苹果、梨、苗木、药材;林木收入(仅为原木);水产收入(只限淡水养殖)。农林特产税税率一般定为5〜15%,起征点150元。1989〜1990年,省下达任务为22万元,实际征收11.86万元,占任务数的53.91%。
  (五)契税
  契税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后历代沿用此法。清代甘南所征契税每两抽收税银3分,无定额尽收尽解,清代末期提高了契税税率,卖契征9%,典契征6%。民国初期,契税基本上沿袭清制。1933年契税划归地方,1941年8月复归中央,征收工作移交省国粮管理处办理。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契税条例》,规定契税按契价征收,卖契、赠与契、占有契税率为15%,典契为10%,交换契、分割契为6%。1946年,又将契税划为县级收入,税率改为:卖契、赠与契、占有契为6%,典契为4%,交换契、分割契为2%。征收契税附加25%,则作为省级收入上解。夏河县1947年预算收入即列有契税一项;西固县1946年亦列入预算收入。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9月,甘南仅夏河、卓尼两县开征契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卖契、赠与契6%,典契、交换契3%,分割契2%。1954年,契税按性质分为3种,税率修改为买契6%,典契3%,赠与契6%。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有房屋买卖加以限制,土地不准买卖,所以契税也相应停止。1982年2月,甘肃省重新恢复开征契税,甘南暂缓征收。
  二、工商各税
  (一)产品税
  甘南历代开征的主要有统捐、邮包落地税、药材统税、山货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和产品税,为了避免重复计征和纳税。在部分行业又实行增值税。
  统捐特种消费税
  对输入、输出货物从价计征,值百抽五,光绪年间洮州设百货统捐分局,清末统捐征收额为: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1911两,光绪三十四年2554两,宣统元年(1909年)2666两,宣统二年2641两。民国初期仍然征百货统捐,临潭县征收局1922一1927年分别征收4200000两、3955832两、4114492两、4309850元、7699130元和7055241元。1933年取消百货统捐,改为特种消费税。今甘南设有夏河局和洮岷局,1934年夏河局征收47419元,1935年征收51259元,洮岷局计入岷县。1941年废止特种消费税。
  货物税始
  于汉代,今甘南对货物税源并入厘金、统捐征收。1946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条例。今甘南征税产品不过数项。西固应征税目4项,从价计征,税率为烟叶30%、麦粉2.5%、皮毛15%、迷信用纸60%。共和国建立初,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在甘南主要征税品目计有:甲类生皮中的狐皮、獭皮、紫羔皮、猎狎J皮,税率15%,乙类生皮中的牛皮、羊皮、马皮、狼皮、狗皮等,税率为10%,乙类毛中的羊毛、羊绒税费5%,肥皂税费5%,植物油税率10%,原竹、原木税率为5%,土烟叶40%,钟表由1950年的15%调为1953年20%和1955的30%。1954年到1958年共征收货物税153.1万元,年均征收30.62万元。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产品税
  1984年工商统一税分解以后,10月1日开征产品税。甘南征收的税目税率有:粮食酒5%,麦粉5%,奶粉、炼乳、罐头食品、麦乳精、糖果、糕点5%,毛纱、毛线18%,蚕丝10%,地毯5%,牛皮革、其它皮革10%,皮革制品、车马挽具5%,皮张、皮统12%,毡毯15%,服装、鞋帽5%,植物油8%,家具5%,中成药、兽药5%,农药3%,水泥(设备能力不足20万吨的)5%,水泥制品5%,砖瓦10%,石灰3%,建筑用加工石及其它石料5%,煤3%,大型电力(千度)10元,供电10%,小型电力5%,磷肥3%,生铁3%,元钉5%,其它工业品5%,烟叶38%,银耳、黑木耳5%,鱼5%,原木10%,原竹5%,生猪、菜牛、菜羊3%。其中部分产品已先后改征增值税。1984年第四季度到1990年征收产品税5125万元,年均征收820万元。
  增值税
  从1983年1月起,对县以上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等产品的国营企业,征收工业环节增值税。1984年10月对工业产品的课税对象划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产品适用“扣额法”,乙类产品适用“扣税法”,1983〜1990年甘南共征收增值税844万元,年均征收105.5万元。
  (二)营业税
  甘南历代开征的主要有牙税、当税、磨税、杂税、畜税、商税和营业税等。
  牙税
  1928年临潭征收2400元,西固征收2430元。1934年临潭征收80000元,夏河70000元。1942年1月将牙税并入营业税。
  磨税
  清宣统二年(1910年),洮州厅共有水磨605座,水磨分为上中下和十分到一分十三等级,不同等级税负不同,上等每座年征银0.3两,中等0.25两,下等0.2两。洮州厅有油坊81座,油坊也分为十三个等级,各等级税负高于水磨,如下等油坊每座每年征银0.32两。全年共征收银185.02两。民国初沿用清制。1934年临潭、夏河、西固分别征收磨税1188元、114元、94元,1935年,3县分别征收1260元、150元和94元。1942年停征本税,改征使用牌照税。
  牲畜税
  夏河县1944年并列有牲畜交易监证税项目,1946年、1948年收入预算中有代征牲畜营业税及牲畜营业税项目。西固县1946年亦列代征牲畜税8000万元(法币)。
  营业税
  甘南征收营业税是从1942年开始的,是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营业税9000元。到1946年3县征收营业税178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沿用旧制征收营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又划出成为独立税种。1984〜1990年共征收营业税4526.9万元,年均征收646.7万元。(三)工商税
  共和国建立后,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
  商品流通税
  甘南主要征税品目有两大类。皮毛类:各种兽皮税率20%,羊毛、羊绒10%,原木类税率10%。甘南商品流通税1953年到1957年全州实征131.6万元。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甘南地区征收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计有,工农业产品部分有:土烟叶4%,粮食4%,麦粉10%,各种植物油12.5%,奶粉10%,鲜牛奶2.5%;毛制品毡毯12%,羊毛、羊绒10%,生皮20%;皮革中牛皮革40%,其它皮革20%,皮货20%;钟表中钟25%,手表、怀表35%,自来水笔中的金笔、圆珠笔22%;水泥20%,砖瓦11%;原木10%;煤7.5%;其它金属矿砂及生铁、铜5%;电力5%;各种焚化品55%。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亦多有征税项目,税率2.5%到7%o1973年改革税制,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甘南1958年10月1日至1972年,实收工商统一税2571万元。
  工商税
  1973年开始征收。甘南征税项目及适用税率,工业有:煤炭工业8%,电力工业15%,采矿工业5%,机械工业3%,制药工业5%,橡胶制品工业10%,建筑材料工业10%及5%,森林采伐工业10%,毛纱10%,皮革、皮毛工业15%及5%,印刷工业5%,酒60%及40%,油脂工业8%,食品工业10%及5%,交通运输3%。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烟叶40%,贵重食品(银耳)35%,水产品5%,生猪3%,菜牛、羊10%,毛绒10%,原竹5%。商业零售服务及其它业务:商业零售3%,服务行业5%及3%,公用事业(自来水)3%,临时经营10%。《工商税税率表》所列举的税率,随着国家价格政策的变动,曾进行多次调整。有关甘南地区的有:水泥设备能力年产20万吨以下的税率,1982年1月由15%减为5%;火柴原税率为12%,1980年减为5%,1981年7月减为3%;罐头1980年8月由10%减为5%;奶粉、炼乳,1982年7月由10%减为5%;商业部门收购食用牛、羊,1973年由10%减为3%。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同时开征资源税,取消原有工商税。1973年到1984年9月底甘南实收工商税6928.9万元,年均征收577.41万元。
  (四)所得税
  1936年国民政府开征所得税。1945年,临潭、夏河征收所得税6000元。1946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征利息所得税、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
  甘南州从1954年征收,税率为5%,1954〜1958年共征收17000元,年均征收3400元。1956年甘南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证券利息、股东、个人对本业户垫款利息已不存在,自1959年起停止征收。
  工商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4一1985年甘南共征收工商所得税579.9万元,年均征收16.57万元。从1985年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1984年省委、省政府甘南经济开发会议若干政策规定,从1985年起,6年内免征乡镇企业税收。从1985一1990年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418.2万元,年均征收83.64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4月实行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3一1990年甘南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2314.9万元,年均征收289.36万元。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向从事工业、商业、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以及其它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1986〜1990年共征收68万元,年均征收13.6万元。
  三、地方各税
  (一)屠宰税
  1915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屠宰税简章》,甘肃省始征屠宰税,课税范围限于猪、牛、羊。1942年今甘南临潭、夏河、卓尼3地征收屠宰税20200元,到1946年,3县征收125.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政府颁发了暂行条例,从价征收屠宰税10%。195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宰后实际重量计征,税率为肉价的10%,对甘南重量标准是:猪70斤,牛180斤,绵羊28斤,山羊18斤。1955年规定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当年征收12.9万元。1957年将税率调为8%,当年征收10.3万元。1958年对牧民春节期间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对机关、部队、学校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对夏河、卓尼、舟曲、玛曲、碌曲5县农牧民的自留牲畜免征屠宰税,当年征收29.8万元。1962年调整农村边远山区屠宰牲畜标准量。1963年征收7.7万元。1973年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集体和个人屠宰税率减为3%,当年征收15.7万元。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国营、集体收购食用牲畜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单位和个人屠宰时缴纳屠宰税。1953-1990年,全州共征收屠宰税341万元。
  (二)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甘南在清代就已征收畜税,光绪三十二年(1905年),洮州厅(临潭)征收畜税84.14两银。1928年,临潭、西固、夏河3县分别征收6400元、460元、6670元。1934年,3县分别征收7040元、460元、9553元。1945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分别征收110万元、150万元和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规定征收交易税,甘南于同年开征,征税范围:猪、牛、羊、马、骡、驴、骆驼等7种,起征点为1头(匹、只、口、峰),税率为5%。1953〜1958年共征收96.8万元。1959〜1962年未征收。1963一1964年征收4.26万元。1983年征收6万元,1985年征收5.4万元,以后年度再未征收。建州以来,甘南累计征收309.4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甘南仅在舟曲和临潭两县开征,其余5县属于甘肃省9个免税县之内,暂不开征。1963〜1964年甘南征收本税3000元,1974〜1977年征收4000元。1978年,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停征。
  (三)车船使用牌照税
  1941年12月开征使用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半年更换一次,纳税换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胶轮、铁轮大车每辆10元,轿车、马车8元,人力车、人力拉货车6元,脚踏车3元。1942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65000元。1943年扩大了征收范围,提高了征收标准,大车为36元,马车和人力车30元,驮畜24元,当年3县征收26万元。1946年,3县征收335.1万元。共和国成立后,在1974年以前甘南只征收了4年,以后进行了利改税。1969年〜1973年,共征收19.2万元,年均3.84万元。
  (四)城镇房地产税
  房捐
  房租捐在清代就已开征。民国初年,征收房捐的规定极不统一。1941年5月统一改称房捐,甘南于1942年征收,出租房屋按所收租金5%征收,自住房屋按所报产值5%。征收。当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3500元;1946年3县征收378560元。1948年甘肃省进一步划分营业用房屋和住家用房屋以及出租和自用的区别,提高了各自的税率。并规定加倍征收空房房捐,新建房屋则免征房捐1年。
  房产税
  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时设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甘南划入房产税开征地区。自1986年10月起到1990年底共征收房产税318.5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甘南列入开征地区。甘肃省确定甘南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玛曲县、碌曲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0.14元。全州从1988年11月到1990年底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73.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暂行条例,税率按所在地区的不同分别规定,城市为7%,县城、镇为5%,其它地区为1%。甘南从1985一1990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38.5万元,年均征收73.08万元。
  (五)杂税杂捐
  罂粟地亩税
  甘南各县除今玛曲外,其余6县历史上曾种植鸦片,民国时面积约在3万亩左右,并设特税局征税。西固县每两烟土征税由白洋14元到17元不等。1927、1928年实收烟亩税及行、座商交纳的烟税分别达12065.5万元、1692万元(法币)。
  杂捐
  民国时期杂捐很多。夏河县征收架腿捐,即按牲畜驮子架腿计税。招商承包,年收入约8千元,收交政府资助教育事业,1940年列入夏河县收入预算。至于车驮担头捐、牲畜担头捐则系省政府核定,列入临潭县编制的1939年、1941年的收入预算税目。
  除以上几项什税什捐外,尚有列入夏河县岁入预算的店捐、杂捐,临潭县列入岁入预算的商业捐、木筏捐、铜货捐、普通摊款、特别摊款等。
  除国民政府的杂税杂捐外,夏河、卓尼、临潭均有自行设立的杂税杂捐。
  夏河县自设杂捐
  民国时夏河县基于民族、宗教关系,自立规章,形成一些特殊杂捐。首为官房捐,其征收标准为烟、酒商品每驮收铜板4串(当时白洋每元约换铜板20串,每串铜板为25枚),粮食骡马驮,每驮收20个铜板,驴驮每驮收铜板10个。本为贡献给河南亲王妃的脂粉钱,后来转赠给拉卜楞寺院。夏河街道中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旧存官房店1处,即系过去收费所在地。另外,拉卜楞寺院及黑错(即今合作)寺院,旧时均向市面商贩住户收取地铺钱。夏河机关单位亦向寺院交纳地铺钱,黑错街区亦向寺院交地铺钱,大户3间铺面,每月交白洋8角,小户1〜2角不等。夏河拉卜楞保安司令部,还定期派人深入牧区收取马税(藏语称达卡)、羊皮税(娄卡)等,不属于县财政管理范围,收支情况亦不明。
  卓尼杂税
  卓尼土司辖区内的百姓多数耕种土司的土地,须向土司衙门交纳赋税。土地制度分化为兵马田制和户世田制。这一制度规定所有耕种土司土地及在土司牧场上放牧的农、牧民,都必须向土司交纳实物或货币的地租以及服各种差役(乌拉)。每占用1份兵马田(包括牧场),要向土司负担1份差役和实物献纳,包括总管头人的常规奉献份额在内。
  卓尼的地租形态主要为劳役地租,实物献纳部分是属于实物地租。实物地租主要交纳两种实物,即粮食和特产方物。牧区交马、牛、羊、酥油;农区交粮食、生猪;林区交木材、烧柴。边远地区则以钱代粮。下迭部的桑坝旗出产黄金,土司就规定全旗每年交纳黄金12两,由百姓平均负担,没有金子,就全部折成银元600元上缴。此外,还要给旗长一定数量的献纳。临潭、舟曲境内的土司、僧纲情况也大体相似。卓尼“改土归流”成立设治局后,于1947年2月接管临潭县直接税查征所业务。同年9月批准开征木材因地制宜税,每筏按银币5角征收,省批示木材经营可饬买方代扣。稍后又开征自治税捐驮捐。
  临潭县自设杂捐
  1948年8月临潭县稽征处呈特产税章程,开征木材特产税。规定砍伐自用及出卖木材者,向卖方按总值5%征收,打板(即榻板,民族地区习用屋面板)不足5千片者免征。同年开征牛马商贩因地制宜税、牛马商贩使用牌照税,税率分为三等,定额征收。单马入番收皮、珍贵药材之类者为一等,每匹马收银币5角;入番贸易商贩经营商业者为二等,每驮牛1头征银币2角;入番商贩或往返,只作一次买卖者,每马或牛课征银币1角,均不附征任何名目之附加或其它费用。同年开征警捐。当年核定预算,牛马商贩因地制宜税2500万元;木材特产税800万元;警捐1000万元(均为法币)。
  四、其它税
  盐税
  1917年4月兰州复社花定盐务收税局在拉卜楞设立机构,经营征收盐税。1918年至1932年盐税几经变更,每担盐的税额为:临夏土盐1.65元,外来青盐3.40元。1935年起,盐税改征法币。同年7月,盐税改归中央,拉卜楞旧盐税机构延续至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亦征收盐税,甘南仅1986年补征储备盐转民用盐的一笔收入,计税款2.1万元。
  印花税
  临潭、夏河、卓尼3县1943年征收印花税23053元;1946年3县征收印花税2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甘肃省仍按陕甘宁边区征收暂
  甘南藏族自治州1953一1990年度税收收入一览表单位:千元行条例和中央政府财政部颁发的暂行条例执行。1957年按营业税额计算,甘南当年征收44000元。1958年前三季度征收31000元,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未单独征收。
  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甘南当年征收23.2万元,1990年征收12万元。
  遗产税
  又称继承税。1942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共征收遗产税1000元。1946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共征收遗产税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沿用旧制征收,1950年6月停征。
  资源税
  甘南州1984年10月起到1990年底,实收资源税0.5万元。
  建筑税
  甘南州1983年10月到1990年底实征建筑税248.5万元。
  特别消费税1989年对州商业部门彩电存货补征税款2千元。
  奖金税
  甘南于1985年开征。1985一1990年共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24.9万元,集体企业1.7万元,事业单位0.4万元。1989年甘南还开征了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两年分别征收4.5万元和4万元。
  五、附加基金
  教育费附加
  1986年开征,到1990年甘南共征收教育费附加74.9万元。
  基金
  甘南开征的基金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粮食补贴基金3种。1983开始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至1990年底共征收961.2万元,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到1990年两年共征收200万元。
  第二节企事业收入
  一、上缴利润
  1955年自治州农林企业上交利润1000元,甘南财政第一次有企事业收入。以后随着工业企业的兴办、发展,财政企事业收入也逐步增加。“一五”、“二五”时期,甘南先后兴办了乳品厂、农业机械厂、建筑公司、河曲马场、阿姨山铜矿、东海煤矿等企业,1960年财政企事业收入达到709.7万元。1963〜1965年3年经济调整时期,甘南企业个数由1962年的56户减少到39户,3年完成企事业收入50.8万元。“三五”时期随着大办工业的兴起,又新建成了一批企业,使企事业收入开始回升到261.8万元,年均43.36万元。1971至1975年,由于粮食企业下放,对兴办“五小”(小钢铁、小水泥、水电站、小化肥、小煤窑)企业实行利润分成等政策调整,使企业收入猛增到2003.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1.85%,年均400余万元。1976〜1990年的3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农机企业全行业亏损,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划,实行利改税和加大企业计划亏损等,使企业收入迅速减少。“七五”时期,企业收入共计74.4万元,而同期承包退库3年退出133.1万元,企业计划亏损共2427.3万元,年均485.06万元。
  二、基本折旧基金
  甘南州地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从1967年实行以基本折旧基金抵留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办法,全部留给企业使用。1978年,除手工业和农牧企业外,所提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财政,50%留给企业。从1985年起,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再上缴国家财政,全部留归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1978一1984年,甘南州共集中基本折旧基金92.3万元,年均13.19万元。
  第三节上级补助收入
  一、差额补助收入
  在清代以前,财政实行统收统支体制,甘南藏区实行政教合一的管理体制,每年除向朝廷进贡一些牛、羊、马匹以及一些民族用品外,再无上交款项,朝廷也难得有补助。临潭、西固等农区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则下拨或预留。由于历年收大于支,无补助可言。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洮州厅(临潭县)实征地丁连闰银647.23两,实征耗羡银97.84两,实征粮2916石,实征耗羡粮390石,实征额外杂赋银328.38两,征收统捐银1911两,畜税84.14两,当税150两,共计实征银3218.59两,实征粮3306石,而是年洮州厅文职各官署全年支款总计1174两。
  1943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中央国税补助53.8万元。国民政府对国税留成补助,收不抵支仍然亏短的县市,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定后,由国库核拨补助金,当年中央补助72468元。两项补助共计610508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43.35%。从1946年起,由于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国民政府对县市的补助也相应增加。1948年,仅夏河县中央拨款补助2627.54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1.4%。
  1953年,甘南建立了自治州一级财政体制,按划分的收支范围,全州均支大于收,其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差额补助。1953一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省对甘南州的预算差额补助为1774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67.95%;1958一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全国上下大办工业,上级财政对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投资相应增加,省对甘南的差额补助为5042.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8.81%;1963〜1965年,国民经济3年调整时期,省对甘南州的差额补助为3196.9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78.84%;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文化大革命”已开始,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全省利税有所下降,省对甘南州的补助也有所减少,共计补助5475.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73.68%;1971一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随着甘南政治、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需求增加,省对甘南的补助款也相应增加,5年共计补助7670.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61.4%;1976〜1979年,4年间省对甘南的差额补助为11635.1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77.11%。从1980年开始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的新的财政体制,改变了过去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和收支差额补助的办法。
  二、定额补助收入
  从1980年开始,甘南州遵照中央和省政府的决定精神,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不变”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省核定甘南州1980年财政收入基数665.2万元,财政支出基数2740.1万元,省定额补助2074.9万元,以后每年按额补助递增5%,到1984年止第一个五年财政包干期间,省给甘南州财政定额补助12518.1万元,年均补助2503.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9.67%。
  1984年,省委、省政府召开了甘南州经济开发会议,确定将省对甘南州的固定补助年递增率由5%提高到10%,从1985年起,一定6年不变。1985年初核定包干定额补助为2977万元,当年递增10%,补助461.4万元。同年因医药(县属医药公司)、食品、物资企业下放,石油企业上划,分别调增、调减收入基数,加之当年工资改革,提高民办教师待遇,离退休人员补助等支出基数增加,年底实际包干定额补助为3438.3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41.59%。1987年,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开发会议上,对1984年确定的财政体制又进行了变更,决定省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州县财政补贴,从1988年起,以1987年递增10%的实际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取消了定额递增补助的办法。1988一1989年两年共计定额补助9071.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4.93%。1989年,省对甘南州的财政体制又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即:省对甘南州实行核定基数,定额补贴,从1990年起一定5年不变。当年核定的收入基数为2097.8万元,支出基数6611.9万元,定额补助基数为4514.1万元。1990年,省实际定额补助4739.8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35.07%。
  三、专款补助收入
  专款补助收入是在每年核定的财政收支预算后,由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对下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或追加的指定专门用途的款项。民国时期,甘肃省对今甘南各县在教育、卫生和自然灾害救济方面拨付了一些专款补助。共和国建立后,省对甘南在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简易建筑、流动资金、自然灾害救济、文教卫生、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以及牧区建设资金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了补助支持,对甘南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从1956年起,甘肃省给甘南少数民族地区补助7.2万元,1970年前此项补助时有间断,1971年以后每年都有此项补助款,1956〜1990年(内有7年无此项补助),共计补助1100.6万元,年平均39.31万元。从1959年起.省给甘南人民公社穷队补助款66万元,以后基本上每年都有此项补助,1959一1990年(内有3年无此项补助)共计补助7197.9万元,年平均248.2万元。从1980年起,省每年给甘南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专项款,1980一1990年共计补助8375万元,年均761.36万元。除这些补助外,还从基本建设、经济建设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方面,连年均有数额不同的补助。
  省财政还从财政体制上给甘南以照顾,1964年,省核定的总预备费为4%,同时,核定民族机动金为5%。1970年对地区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留用”,对超收解省部分甘南定为10%,比其它地区照顾10%。
  1974年留成比例定为10%,比其他地区有所照顾。1978年确定增收分成比例甘南为100%,比其他地区照顾20%以上。通过以上种种照顾,促进了甘南经济的长足发展。第四节债券收入
  一、民国债券
  民国时期在甘南境内推销了“国内公债”、“救国公债”、“战时公债”和“同盟胜利公债”4种债券,现除“国内公债”和“同盟胜利公债”外,其余公债无据可考。
  国内公债1915年,国民政府发行国内公债,年息6厘,规定8年内以抽签办法还清本息,临潭县发行1600元。1916年,发行的国内公债,年息6厘,从第二年起分3年抽签还本付息,临潭县、西固县各发行1500元。
  1919年,发行的国内公债,年息7厘,头5年内付息不还本,从第六年起抽签还本,分20年还清。临潭县和西固县分别发行了5000元、1500元面值的国内公债债券。
  同盟胜利公债1942年至1944年,国民政府发行了同盟胜利公债。此公债分为国币公债和美金公债两种,国币公债按票面发行,美金公债按百元折合国币2000元发行,国币公债年息为6厘,美金公债年息4厘,付息期限分为10年、20年和30年。1942年省分配临潭、夏河、卓尼、西固4县美金配额10500元(折合国币210000元);国币配额245000元,共计455000元,实募97100元,仅占配额的21.34%。1943年甘肃省分配以上4县国币配额619000元,实募444000元,占配额的71.73%。
  二、共和国债券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本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大米3公斤,面粉0.75公斤,白细布1.33米,煤炭8公斤,每分实物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息5厘,自1951年起分5次抽签还清。省分配夏河8000分、卓尼4000分。(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从1954年起,政府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甘南州从1957年开始发行,连续3年,年息为4厘,从次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1次,分10年作10次偿还,政府按债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留给地方。1957年按发行数的40%留归地方,当年共发行24万元,留给地方9.6万元;1958年按发行数的70%留归地方,当年共发行31.43万元,留归地方22万元;1959年为发行结算上年尾欠数,发行0.57万元,留归地方0.4万元。甘南州3年共发行56万元,其中留归地方32万元。
  (三)国库券
  从1981年起,国务院连年发行国库券。国库券推销对象分为单位和个人,单位认购从1月1日至6月30日交款结束,个人认购从1月1日至9月30日交款结束。国库券利率:1981年为年息4厘;1982一1984年,单位购买的年息为4%,个人年息为8%;1985年年利率9%;1986一1988年年利率为10%;1989〜1990年年利率为14%。
  1981一1984年国库券本金的偿还,从第六年起分5年作5次抽签偿还,1985一1987年国库券5年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1988〜1990年国库券3年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甘南州根据省分配的任务,由州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分配各县,再由各县分配落实到基层单位,财政监督检查银行收款换券。1990年州财政局设立国债服务部,负责收款换券和兑付工作,并将国库券推销收入逐级上解中央。1981〜1990年,省分配甘南州国库券推销任务1206万元,其中单位任务363万元,全州实际推销国库券1460.5万元,其中单位完成409万元,占推销任务的121.1%。
  (四)保值公债
  1989年,国家发行的保值公债,年利率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兑付时年利息为14.14%,发行期限为3年。1989年省分配甘南州保值公债任务为500万元,实际完成540万元,为任务的108%。
  (五)特种国债
  1989年国家将原来按预算外资金和集体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给单位35亿元国库券改为向经济条件好的单位定向发行特种国债。特种国债年利率为8%。发行期限为5年,1989一1990年,省分配甘南州特种国债推销任务为142万元,实际完成159.4万元,为任务的112.25%,超额完成任务17.4万元。
  三、地方集资
  198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发行“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发行期限分为3年和5年两种,年利率分别为9.5%和10.5%。省分配甘南州认购任务8万元,实际推销8万元,全部由单位认购。
  第五节其它收入
  —、公产收入
  民国时期甘南公产主要为土地和建筑物,土地主要是接收清代的屯地、营地和学田,建筑物主要是住房、铺面、水磨、油坊以及因案充公的私人财产。其收入主要是租金和变卖公产所取得的资金。1943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局)财产及权利收入258519元,临潭和夏河两县变卖公产收入40500元,后在省政府严令各县清理公有财产,并重新修订了《公荒地收租办法》,使公产收入有所增加。1948年夏河县此项收入为507.71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26.97%。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公产主要为公房和公地。但由于租金偏低,公产收入甚少,后来由于公房年久失修,维修费逐年增加,经州财政局研究报请州政府同意,决定将公房租金不上交财政,由房管部门用于房屋维修。
  从1954年至1990年(其中有9年无此项收入)累计公产收入89.2万元,年均收入3.19万元。
  二、以前年度支出收回
  财政部门每年按年度预算,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通过银行进行划拨,在每年年终,统按基础会计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告决算,而各单位在年终还有一部分剩余资金,形成银行支取未报数。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减少这部分资金流失,几乎每年都进行清理收回,从1954年至1978年(其中有4年无此项收入),共收回543.5万元,年均收回25.88万元。
  从1980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后,再无此项收入。
  三、规费收入
  从1943年开始甘南才有此项收入。是年,临潭、卓尼、夏河3县(局)共计收入32650元,以后规费收入逐年亦有增加。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征收的规费主要有:民政、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几类,由于民族地区侧重于无偿服务,建州后仅5年有微量收入。
  四、罚没及其他收入
  甘南从1942年始有罚没及赔偿收入,但数量不多。共和国建立后,甘南罚没收入主要有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罚没款。
  从1954年至1990年(其中有11年无此项收入)共计罚没收入1229.9万元,年均收入47.3万元;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共计1619.4万元,年均收入43.77万元。
  五、排污费收入
  1985年甘南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开始向企业收取排污费。1985一1989年(1990年无收入)共计收入17.7万元,年均收入3.54万元。
  六、捐输
  捐输制度源于汉代,盛行于民初。1943年为了支援抗日战争,在“有力出力,有钱出钱”的号召下,临潭前后抽派壮丁578名,捐款30000多元,军粮200多石,献战马300多匹。
  共和国成立后的1951年8月,在抗美援朝募捐委员会的号召下,临潭县共捐人民币132982800元(旧币),银币118921.90元,白银60两以及手饰等物,共合人民币1797889900万元(旧币)。
  1989一1990年,全州干部群众集资117.15万元,集体个人献工献料35.87万元,改善教学条件,共新建校舍7244平方米,改建校舍13245平方米,维修校舍25043平方米,合计为45532平方米,其中,排除危房40691平方米,添置课桌凳1710双人套。
  1953-1990年自治州财政收入分级统计表单位:千元1953-1990年自治州财政补助收入分级统计表单位:千元
   1953-1990年自治州财政收入分类表单位:千元
  第二章财政支出
  第一节经济建设支出
  一、基本建设投资
  甘南州建州38年(1953〜1990年)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总投资为14150.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9.4%。
  1953年,国家开始有计划的经济建设。1955年开始在合作筹建自治州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并抢修道路、涵洞、桥梁,开始筹建甘南乳品厂及配套工程水电站。“一五”时期,纳入地方预算的基本建设投资466.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7.88%,其中用于交通道路建设40.5万元,农、林、水事业单位建设46.7万元,城市建设9.6万元,文教卫生建设93.5万元.行政建设266.6万元。
  1958〜1962年,自治州的基本建设投资猛增为5573.5万元,主要投资冶金、化工、机械、煤炭、电力、轻工、建材、交通、邮电、商业、城市公用及农、林、牧、水利等建设。由于基本建设投资过大,远远超过地方财力、物力的承受能力,加上3年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产量锐减,农副产品供应紧张,城乡人民生活困难。自治州根据上级部署,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停办和缓建了一批生产项目,压缩财政支出,1962年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只有2.5万元。
  1963〜1965年自治州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基本建设仅支出421.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0.38%。投资方向也由工业转向农业和为农业服务的项目。另外,国家为了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开始增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自治州用这项资金中的76.4万元修建基层机关办公住房。经过3年的调整,失调的国民经济比例和产业结构趋向合理.城乡人民生活得到改善。
  1966〜1975年,尽管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自治州基本建设投资仍不断增加。1966〜1970年5年支出1806.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4.31%。其投资的主要项目:电力工业513.1万元,冶金工业247万元,农牧水利企业219.2万元,林业投资152万元,交通运输158.8万元,文教121.6万元,卫生121.7万元,广播44.3万元,城镇人口下乡补助19.9万元,其它208.8万元。1971一1975年是基建规模较大的时期.自治州基本建设投资3271.2万元,是同期财政支出的26.18%,占经济建设支出的53.03%,平均每年支出654.2万元。主要用于小水电水利建设和发展教育、地方道路等。
  1976年至1980年,自治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达到4107.9万元。而实际完成投资7665.74万元,比地方财政预算的投资增加3557.84万元,其资金来源有省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有上级主管部门拨补的投资,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内拨款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0.25%,占经济建设支出的42.95%,年均投资821.58万元。安排项目是:水利、电力1632.8万元;轻工、冶金、化工235.7万元;建工、城建和施工企业199.6万元,农牧企业及农林牧建设698.8万元;交通、煤炭、商业146.8万元;文教、卫生725.4万元;行政和其它部门投资471.7万元。期间新建腊子口、下巴沟、郎木寺、冶海、桑科等10余座小水电站,以及这些电站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等配套工程,共投资1228.3万元。
  1980年以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自治州的各项建设也全面发展,基本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至1985年总投资8483万元,其中:国家拨款3032.91万元(按统计口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筹贷款4777万元。按投资用途划分,用于生产性投资3958万元,占总投资的46.66%;用于非生产性投资4525万元,占53.34%。在非生产方面主要用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办公住宅条件。
  1986一1990年,自治州的基本建设总规模达到11353万元,是建州以来的最高水平,年均投资2270.6万元。投资渠道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国家预算拨款3163万元,占27.86%;拨改贷和专项397万元,占3.5%;州、县自筹3461万元,占30.49%;银行贷款988万元,占8.7%;其它投资3307万元,占29.13%;利用外资37万元,占0.32%。在总投资中用于生产性7012万元,占61.76%,比上期增长15个百分点;非生产性投资4341万元,占38.24%。自治州在重视城市建设、办公住房、职工住宅的同时,更注重生产性投资。在总投资中,用于工业4624万元,占40.73%;农林水1351万元,占11.9%;交通204万元,占1.8%;商业398万元,占3.51%;城镇建设1053万元,占9.28%;文教卫生2502万元,占22.03%;其它基本建设投资1221万元,占10.75%。
  二、企业挖潜改造和补助资金
  1978年国家始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978〜1980年共投资174.7万元。主要用于新城水泥厂技术改造,武坪煤矿的井巷拓延,阿姨山铜矿、岗义矿点的勘探,州大修厂扩建汽车马槽生产线,州农机厂购置生产水箱、汽车风扇、机油散热器等的补充设备,州印刷厂扩建印刷车间、包装箱车间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促进企业更快发展,调整产业产品结构,以企业自筹和贷款为主,国家财政补助为辅,对部分项目实行有偿使用或贴息办法,促使企业增加产品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能力。1980〜1990年,共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1357.8万元,扶持了一批重点企业及产品开发。
  1971年始设县办“五小”企业补助,即对小水电、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冶炼厂的企业补助。1971年至1980年投资835.1万元,主要用于补助乡办小水电。1981〜1990年省下达指标406万元,与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合并使用,使用的范围也有所扩大,不仅对县办的小厂矿补助,同时对州属企业乳品厂、水箱厂、印刷厂等单位,在开发新产品、增加产品类别等方面也给予必要补助。
  三、简易建筑费
  简易建筑费是从1978年始设,且时有时断。主要是对商业、供销、农机公司的简易仓库、仓棚等拨款。1978〜1980年拨款29.75万元。1980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留给地方的包干基数仅农机公司系统,后上划省管理,其它由省专项下达和地方财政拨补。1982年和1985年列入地方决算6.2万元,1986〜1990年为60.8万元。
  四、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三项费用为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基本建设支出。1957年增设安全技术措施费。1968年称更新改造或四项费用。1969〜1972年,改称为新产品试制费。
  1973年,科技三项费用调整为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和重要科研补助费。自治州自1962年始列,1967年后中断。自1971年又转入正常。至1990年共拨款455.7万元。在管理上属自治州科委课题项目,由科委与承担课题研究单位签订合同,由财政拨款。省科委课题,由州科委确定承担课题单位后,与省科委签订合同,由省科委拨款并负责课题验收。
  五、流动资金
  自治州自1956年始列流动资金,到1958年共列33.4万元。1959年至1961年上半年,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的“全额信贷”办法。1961年下半年起,恢复“两口供应,分别管理”,至1966年才步入正常。1956-1990年共增拨流动资金1085.8万元。
  从1983年起,实行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的办法,国拨资金部分仍留企业周转使用。国拨流动资金是由上级专项下达和地方财政自筹组成。自治州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将86户企业1268.4万元的国拨流动资金,全部移交给银行管理,实行“全额信贷,一口供应”的办法。1985年11月,州财政局、州中心支行,根据上级规定,对17户企业1980年底以前其它产品物资核销损失42.09万元,相应冲减国拨流动资金。冲减后移交给银行的国拨流动资金为
  1226.31万元。六、支援农村生产建设支出
  1959年始列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列入农林水气事业费类内,至1982年全州共投资2122.7万元。这项资金主要用于公社为农业服务的社办企业设备购置,农业机械购置和发展多种经营,以及牧畜、耕畜购置,农牧业的良种推广、草原围栏、灭鼠等。1971年增列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仍列入农林水大类内,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抗旱以及小水电补助。1971一1980年共拨款1591万元,连同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总共列入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经费3415万元。
  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国家对农业的投资亦有很大增长,1983年增列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大类,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等8个款级项目。到1990年,支援农村生产投资5427.4万元。其补助的主要项目有:小水电、喷灌、人畜饮水、乡镇企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草原灭鼠、牲畜防疫、植树造林和林木病虫防治等。
  七、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是中央从1980年开始设立的,国家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为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的生产性资金。甘南州舟曲、临潭、卓尼先后被国务院和甘肃省列为贫困县。1980〜1990年11年共投资8614.2万元,年均783.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2.8%。这批资金1980〜1987年列入其它支出类,从1988年起单独设大类,根据1990年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决算,1980一1990年,这项资金使用的银行支出数为8375万元。其中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3677.1万元,交通建设944.2万元,农村电力建设1500.7万元,文教卫生事业566.2万元,支援乡镇企业378.3万元,其它项目1308.5万元。在总支出中属于有偿使用的1465万元,占17.49%,已收回327.8万元,回收率为22.38%;无偿使用6910万元,占82.51%。
  八、农林水气等事业费
  农林水气事业费,包括农口所有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以及差额单位的差额补助费。甘南州从1954年开始列这项经费,是年只有农业和林业部门支出4万元。1957年农业分设为农业和牧业支出,增加水利支出。1959年增设农垦、牧场、气象和支援人民公社投资。1964年从经济建设费类划出,单独设置支援农业支出。1968年增设小型农田水利经费、防洪和岁修养护费。1971年正式设置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护费。1978年以后增加农场事业费、社队企业事业费、农委事业费等。1983年起,财政预算科目设置“农、林、水利、气象事业费”。1954年至1990年,共支农、林、水、气象等项事业费11595.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7.71%,占经济建设支出的20.39%。
  农口经费,其内部预算科目中变化较大,有些科目时续时断,难以全面反映。根据决算反映数字统计,支出科目比较稳定的有:农业支出,1954〜1990年支出3305.4万元;牧业支出1955年始列,有时单独反映,有时并入农业支出,自1979年才专列,至1990年支出3903.3万元;林业支出自1954年始列,除1962年、1968年缺载外,至1990年共支出1264万元;水利支出从1957年始,至1990年支出3022.9万元,年均支出94.47万元;农林事业费,1979年前为拖拉机站、农机站经费,自1979年起为农林事业费,1963年支出拖拉机站经费1.6万元,1971〜1990年支岀649.8万元,年均支出30.94万元;水产事业费1960〜1961年支岀49万元,1979一1990年支出229.8万元,年均支出14.36万元。
  另外,还有气象和农业资源调查费、区划费、乡镇企业事业费支出分别为206.7万元、149万元和41万元。
  九、工交商业部门事业费
  甘南州的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从1956年始列。1956一1990年共支出871.6万元。主要款项是计量所、劳动、物价和其它部门事业费。其中1958年〜1961年支出334.8万元,占总支出的38.41%,这一时期是大炼钢铁、大办工业时期,主要是补助冶金、地质、化工、农机等企业单位因盲目上马,且规模过大,造成的亏损无从弥补,而由财政负担的支出。
  十、城镇青年就业费
  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是由城镇人口下乡安置费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最后演变而成。甘南州自1965年至1972年支出城镇人口下乡安置费130.8万元。根据州财政局、劳动局1981年1月统计,1973年至1979年共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4087人,分布在7个县、55个人民公社、141个大队、181个生产小队、193个知青点,4个集体场队,2个国营农场。给知青建房1585间,建筑面积达21342平方米。这7年,甘肃省给甘南安置经费201.6万元(财政决算银行支出数为180.3万元),年均28.8万元,人均493.27元。根据上级规定,于1980年全州农村插队知识青年全部招工安置。从1980年到1990年财政支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185.5万元,年均16.86万元。并规定将各县经费结余及房屋变价款69.4万元,一并用于安置待业青年经费。
  十一、城镇建设维护费
  城市维护费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交通管理、消防、路灯、园林绿化、公共厕所、清扫垃圾等公共环境设施的维护费,以及环境卫生的补助费。自治州1968年、1969年两年支出4.2万元。从1971年起,城市维护费逐年增长,是年支出25.8万元,1988至1990年共支出1833.6万元,年均91.68万元。1988年最高达226.6万元。
  第二节文教卫科事业费支出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等事业费。明清时期,官方支持办教育,但经费数额无资料可考。自民国始,1936年夏河、临潭、西固均有地方财政支出,但无明细可查。有具体支出数字的是夏河县1939一1945年7年教育文化支出43万元,临潭县1939〜1946年8年教育、文化、卫生支出122.3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56%。卓尼县1942〜1946年4月(缺1944年数字)教育文化支出31.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6%。
  民国时期,甘南医疗卫生状况极差,医疗机构只有个体经营中医、中草药和少数西医,民国政府官办的医疗机构寥寥无几,用于卫生方面的经费很少。1943年临潭县岁入岁出预算书记载,是年卫生防疫费0.4万元。1944年秋,国民党拉卜楞特别党部附设卫生所,名义上是免费,实际上很少开展业务。
  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使自治州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很快,事业费迅速增加。1953年建州当年支出41.5万元,1990年支出达到3995.8万元,是1953年的96.28倍。—、文化事业费
  包括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图书馆、群众文化、干部训练、其它文化事业费等支出。1955年2月成立州文艺工作宣传队(后扩大为歌舞团)之后,又成立州秦剧团(1987年撤销)、藏剧团,各县相继组建文艺工作宣传队(临潭县为秦剧团,1989年撤销)。从建设资金上,也给予很大支持,先后修建州展览馆(群艺馆)、图书馆,止1990年州、县均有影剧院(电影院)、文化馆或图书馆。1953年建州初,文化支出只有0.3万元,1990年支出达到193万元,38年累计支出2700.5万元,年均支出71.1万元,年均增长18.55%。
  二、教育事业费
  教育事业费,包括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工教育、中小学、幼儿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业余教育、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民办教师补助、广播电视教育及其他教育事业费等支出。1953年自治州建立后,当年教育支出25万元,其中少数民族教育补助4.7万元。1955年甘南州行政区划正式形成,是年支出教育经费42.5万元。1958年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潮,教育事业也伴随着“大跃进”的形势,民办小学普及到生产队。财政支出的教育经费,1965年增加143.1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教育事业受到极大干扰破坏,“三五”时期的教育支出稳定在150万元左右。1971年后,随着形势的好转,自治州的教育事业得以恢复,是年教育经费增加到195.3万元。1975年增加到379.1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战线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自治州从甘南实际出发,调整了教育内部结构,重视和发展民族教育,加强民族师资队伍建设,从而使全州的教育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教育经费由1976年的374.5万元增加到1980年的698.3万元,净增323.8万元,年均增长12.99%。
  1981一1985年,在牧区藏族聚居的地区,实行以藏文为主的藏汉文教学,创建牧区寄宿学校,使教育经费迅速增加,5年教育支出达4718.2万元,年均943.6万元,1985年支出达到1223.5万元,比1979年净增635.1万元。5年中,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教育基本建设投资523.7万元,有效地改善和扩大了学校的校舍和住宅条件。
  1985年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支持教育作为重点,甘南州财政尽了最大努力,每年的财力集中很大一部分用于教育支出,以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州教育事业费由1986年的1331.8万元,增加到1990年的2133.7万元,净增801.9万元,增长了60.21%;这一时期,全州教育事业费支出总额达8534.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2.57%,年均增长9.89%,高于同期财政支出平均增长水平。
  三、卫生事业费
  卫生事业费包括:医院经费、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药品检验机构经费、妇幼保健、中等卫生专业学校经费、卫生专业干部训练费、合作医疗补助费、中医事业费及其它卫生事业费等。1953年自治州成立后支出15.7万元,卫生工作开始起步。至1990年卫生事业费累计支出8368.5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5.56%,占文教卫生支出的22.38%,年均支出220.2万元,年平均增长10.48%;1990年支出693.5万元,是1953年的44.17倍。
  医院经费,是卫生事业费的主要开支项目。1956年支出1.4万元。1962年支出32.8万元,是1956年的23.43倍。1980年支出达到106.8万元;1985年支岀146.5万元,比1980年增长37.17%。1990年支出达到233万元,是建州以来的最高水平,比1985年增长59.04%。至1990年,累计支出2553.8万元,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30.54%。
  农村卫生院和区、乡中心医院遍及全州各个乡、镇,是直接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治病的医疗单位,也是卫生事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1956年,始列6.6万元;1975年增加到119.5万元;1980年降到83.8万元;1990年又上升到167.3万元。截止1990年累计支出达到1850.2万元,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22.13%。
  防治防疫事业费总支出为1117.6万元,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13.36%。另外还有列入支出的公费医疗416.2万元;计划生育费4.1万元;托儿所经费1.3万元;社会卫生事业费7.8万元;处理药费欠款5.2万元。
  四、体育事业费
  1955年始列体育支出0.2万元,1960年,增加到6.4万元。但1962年,列入地方财政支出的只有0.1万元,1965年又上升到6.4万元。1966一1970年(缺1968年的明细数)4年,仅支出4.5万元。1975一1978年,每年支出均在12〜14万元之间浮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体育事业有较快的发展。1979年体育支出27.2万元;1985年达到35.5万元,比1979年增长30.51%。1990年增加到41.4万元,比1979年增长52.21%。至1990年体育支出累计536.5万元,年均支出14.1万元。
  五、公费医疗经费
  1957年实行标准定额,每人每年18元;1958年为3.7万元,人均24.34元。1960年至1967年共支出129.8万元,累计享受人数36422人,人均35.64元,比1954年增长46.23%;1971年降到人年均22.90元。1981年前,稳定在人年均50元以下。自1982年以后,由于医疗设施的更新换代,各项检查手段的提高,各种新药的出现及种种原因,公费医疗经费直线上升。最低的1983年人年均63.01元,1990年人年均164.03元。
  六、广播电视事业费
  从1958年自治州始列有线广播事业费,是年支出0.8万元,1965年支出10.5万元。随着广播事业的发展和有线广播网的扩大,1970年支出达到23.6万元。七十年代,广播事业有了较快发展,1971年至1975年,支出137.8万元,年均27.56万元;1976年至1980年,支出达到247.7万元,年均49.54万元,比前5年增长89.88%。进入八十年代后,广播事业增添了新的内容,电视差转台、电视地面接收站相继建成,从而使广播电视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广播电视事业费,1981年至1990年10年支出1439.5万元,年均支出143.95万元,最高的1990年支出达到196.6万元。
  七、其它
  甘南州的文物事业费起步较晚,1978年以前,文物事业费列入文化支出内,从1978年成立文博机构始单独列款反映,是年支出3.8万元,至1990年累计支出30.3万元。党政群干部训练费,系州党校经费,从1982年单独列款反映,至1990年支出344.6万元。地震事业费,是从1977年成立机构,当年支出1.8万元,1990年达到17.1万元,14年支出119.3万元。计划生育经费始列于1966年,当年支出0.2万元,但又中断数年,从1974年转入正常,1980年支出27.2万元。尤其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列入州、县党委、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计划生育经费逐年增长,1985年达到81.9万元,最多的1988年达到95.8万元。科学事业费,始列于1959年,是年支出2.5万元。至1980年支出101.9万元,年均4.63万元。从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财政对科技方面的拨款逐年增长,1980年支出13.4万元,比1977年的9.3万元增长44.09%;1985年支出25.9万元,比1980年增长93.28%;1990年达到84.1万元,比1985年又增长2.25倍,是1977年的9倍多。为了有效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甘南报用藏、汉两种文字版发行,其经费列入其它文教事业费内,从1985年至1990年支出406.7万元。
  第三节抚恤和社会福利费支出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离休、退休、退职、社会救济福利、自然灾害救济、其它民政事业费等6个款级项目。1953年自治州成立后当年支出36.5万元。1961年和1962年,分别支出77.7万元和62.4万元。1990年达399.6万元,比1953年增长9.95倍。累计支出5018.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3.34%,年均支出132.06万元,年平均增长6.5%。
  —、抚恤事业费
  抚恤事业费包括:牺牲病故残废抚恤,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退伍军人安置,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和其它抚恤费。甘南州从1954年始列支出0.4万元。至1990年共支出448.6万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8.94%。
  二、离休退休退职费
  1955年、1958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修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待遇暂行办法》,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对离、退休费标准均作了规定。1976年甘南州始列退休退职费0.4万元,止1990年共支出12.7万元。
  三、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主要用于农村中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和贫困地区生活极其困难群众的定期和临时救济。1954年始列0.7万元,1961年达到43.2万元,至1990年共支出475.5万元。城镇社会救济费,主要用于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困难救济。甘南1954〜1956年支出0.4万元.最高的1962年支出6.5万元,止1990年共支岀51.9万元。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是指按规定发给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原标准工资的40%救济费、医疗费和生活困难救济费,共支出22.5万元。另外,还有社会福利院、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举办的火葬场和其他救济福利费等。
  四、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困难救济费
  1953年甘南州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至1990年共支出901万元,用于民族地区群众度过暂时困难,恢复生产。这项救济费占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的17.95%。
  五、自然灾害救济费
  甘南州从1958年始列支出3.6万元,1962年支出31.2万元;1963〜1965年支出达151.3万元,年均50.4万元;从1977年后,自然灾害救济费逐年增加,1985年达409.3万元。止1990年共支出3526.6万元,占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的70.28%。
  六、其它民政事业费
  其它民政事业费包括: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待来访处理费、慰问费、专业会议费、大宗资料印刷和职工培训等项支出327.6万元,占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的6.53%。
  第四节行政管理费支出
  清乾隆年间(1735〜1795年),洮州抚番厅设置官员卒役有:同知1名,门事2名,军役6名,快手2名,马卒夫3名,后又增编民壮30名,禁卒4名,轿夫4名和照磨、皂隶、门子、门斗、教授、马夫等共设61人,年支俸银479两,遇闰年加银13.1两。
  西固州官员卒役设置名目与洮州抚番厅基本相同,共设置34人,年支俸银250两,遇闰年加银9.5两。另有乘马4匹,年实支草料银43.2两。
  民国时期,1936年临潭、西固、夏河3县的行政支出分别为8295元、9659元和7347元。至1939年,临潭县行政支出24208元,保安(警察局队)支出9438元;夏河县行政支出12142元,保安支出1122元;卓尼设治局1942年支出行政经费113706元,保安经费20628元;西固县至1945年始有分项记载行政支出752263元,保安支出124294元。
  1943年,国民党夏河县政府编制41人,警察队编制53人,年支法币158756元和58322元。临潭县政府编制55人,警察队编制56人,年支法币25424元和50698元。卓尼设治局编制35人,警察队编制31人,年支法币67430元和32688元。根据临潭县和卓尼设治局1946年地方岁入岁出总预算书,编制有所扩大。据临潭、卓尼员工生活补助费统计,临潭县232人,卓尼164人。其中:临潭县乡、镇公所编制54人,卓尼县乡、镇公所编制60人。当时通货膨涨,国民政府的法币严重贬值,临潭县的行政支出上升到436万元,卓尼县上升到362.7万元,夏河县上升到17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夏河、卓尼、临潭、舟曲分别由临夏、岷县、武都等专署管辖,行政支出列入各自辖属地区财政支出内。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后,州、县财政机构建立,始列此项经费。
  行政管理费类主要包括:行政支出、公安司法支出、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政治业务费、其它行政经费、干部训练费、行政业务费等。科目的增设合并频繁,但总的支出分为个人和公用两大部分。
  —、行政支出
  行政支出: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费,人民代表视察费,选举省、州、县各级政府机关经费,由国家预算开支的乡(镇)行政干部经费,居民委员会补助费,人武部经费,党派团体补助支岀,州、县政协机关经费,各级妇联、青年团机关经费,经批准由财政拨款的各人民团体的机关经费以及统战业务、民族、华侨、宗教事务、政治宣传等部门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和由行政单位供给的离、退休人员经费。自治州成立后,是年行政支出238.6万元,1956〜1974年,行政支出稳定在400一500多万元之间,基本符合中央压缩支出的要求。
  从1979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提高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各种办公设施的更新换代,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的现代化,行政经费支出1980年上升到1087.4万元,比1953年增长3.6倍。1990年支出达到3745.9万元,是建州以来支出最多的一年,比1980年增长244.8%,1953年建州至1990年38年总计支出36885.4万元,年均支出970.67万元,年递增7.52%。(一)个人部分
  个人部分的支出,是行政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由职工工资、补助工资、粮价补贴、奖金、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等项构成。1954〜1962年,个人部分占行政支出的70.21%,1971一1980年占54.24%,1985年占61.99%,1990年占65.73%。
  (二)公用部分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它费用。1953〜1990年支出13229.8万元,年均348.2万元。
  公务费
  1954年支出43.7万元;1957年为48.9万元,人均年支岀156元,1962年支出110.5万元,人年均为378元。随着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机构职能的扩大、办公条件与办公设施的改变、各项开支标准的提高,公务费随之上升。1980年支出203.1万元,人年均417元;1985年支出331.7万元,人年均554元;1990年支出达752.2万元,人年均936元。
  设备购置费
  甘南州对设备购置费的管理,在年初安排预算时,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财政根据工作需要情况和当年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核定项目,专款专用。对新建立的单位和临时设备购置,专题上报审批。1954年支出22万元,1975年支出34.8万元。1985年支出157.9万元,1990年支出达到173.3万元,最高的1988年支出217.1万元。至1990年累计支出为1802.4万元。
  修缮费
  从1956年始列2.3万元,至1970年列支的只有4年,计支出165.1万元。从1971年起,每年均有列支,至1990年支出1644.6万元。累计支出为1802.4万元。
  业务费甘南州从1954年列支,当年支出9.2万元,至1965年支出158.9万元,1990年支出152.6万元。至1990年累计支出1183.1万元。
  二、公安安全支出
  1951一1958年,在行政管理费类单独设款项反映。1959一1980年包括在行玫支出内。1981年至1987年,在行政管理费内设公安支出。从1988年,增列公检法支出类。自治州至1990年决算单独反映的公安支出为1611.9万元。三、司法检察支出
  自治州成立后的1956年至1982年,司法检察支出均在行政费类列支。1983年,设司法检察支出反映,至1987年5年累计支出575.2万元。1988年至1990年,列公检法支出类,3年累计支出613.5万元。
  第五节其它支出
  —、上解支出
  甘南州成立后,遵照上级财政规定,1955年前农业税收入20%上解中央,80%留地方;从1956年开始50%上解中央和省,50%留地方,1954〜1957年,直接上解中央、省农业税收入86.4万元。到1958年,农业税收入全部纳入地方预算。1964年和1969年,上解冻结存款406.4万元和35万元。1954〜1970年,上解地方财政收支结余款432.2万元。1971〜1980年,上解省地方财政结余、体制分成、基建结余款411.5万元,1981〜1990年,上解按财政管理体制应属上级财政支出的216.3万元。至1990年共上解上级财政1587.8万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4.49%。
  二、其它支出
  自建州以来,在其它支出项目列支的项目繁杂,有的项目时断时续。曾在其它支出列支的主要包括:少数民族补助费、犯人给养和监所修缮、基层税务机构经费、兵役局修缮费、兵役征集及民兵建设事业费、落实政策经费等。
  (一)少数民族补助费
  1956年起,省财政始给自治州拨少数民族补助费7.2万元,至1987年支出1044.1万元。1988年起,在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类设款反映,至1990年,3年支出144万元。1953〜1990年共拨少数民族补助费1188.1万元。
  (二)犯人给养和监所修缮
  1959年,始列犯人给养和监所修缮支出45.8万元,至1967年支出167.8万元。1971〜1981年支出150.5万元,另外,在1983一1985年支出看守所、拘留所经费54.7万元。至1990年列入其它支出的共418.8万元。
  (三)落实政策经费
  1973年支出反封建遗留问题退赔款23.1万元,1978年以后拨乱反正,甘南州除对历次政治运动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昭雪所开支的经费外,重点解决1958年反封建斗争扩大化的平反补助费及落实政策经费等。1978一1985年共支出754.8万元,年均151万元。1985年后,再无此项经费。
  (四)其它
  1953〜1990年,全州列入其它支出类的支出经费共计14308.9万元,除少数民族补助、犯人给养、监所修缮和落实政策经费外,还支出11947.2万元。其中:1958〜1964年支前经费256.7万元;自治州特别费143.1万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24.3万元;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资金12.4万元;“五七”干校及干部下放劳动经费179.8万元;兵役局修缮费、武干经费、民兵事业费、兵役征集费等41.3万元;基层税务、工商经费173.4万元;统计等业务费23.6万元。1985年至1990年支出价格补贴300.6万元,财政贴息272.1万元。
  1953-1990年自治州财政支出分类表单位:千元1953〜1990年自治州财政支出分级统计表单位:千元1953〜1990年自治州财政支出分类比重表单位:%
  第三章财政管理
  第一节机构沿革
  —、财政机构
  清代以前,甘南境内临潭、西固(今舟曲)两县的财政工作由知州、通判、主薄兼管。今夏河、碌曲、玛曲、卓尼、迭部5县由于实行土司制度和政教合一制度,财政工作由土司或寺院进行管理。民国时期,甘南境内先后设有临潭、西固(今舟曲)、夏河3县和卓尼设治局。1916年各县增设财政委员会,1927年各县设置财政局,1937年,县财政局改为县政府第二科,后又更名财政科。1941年财政划分为国家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要求各县设立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负责乡(镇)公有款产调査、登记、管理、保管等事务。临潭、西固、夏河、卓尼4县(局),先后由专职人员办理事务。1944年省拨上述4县乡镇经费分别为128640元、126960元、166520元和114360元。
  共和国建立后,甘南境内临潭、夏河、卓尼、舟曲4县随着人民政府的建立,各县财政机构相应设立。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1954年3月设财粮处,1955年碌曲、玛曲县设立财政机构,1959年州财政处和粮食处合并为财粮处。县财政机构随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1962年随着机构调整和行政区划变更,州财粮处又分设为财政局和粮食局,夏河、临潭、卓尼、碌曲、玛曲、舟曲县财政机构恢复,新建了迭部县财政机构,至此,自治州所辖7县全部设立了财政机构。1965年州县财政局、税务局合并为财税局。1968年州革命委员会设生产指挥部等3部1室,财政业务由生产指挥部财贸组主管,各县亦随之变化。1976年撤销州革命委员会3部1室,相继设立了一些工作机构,恢复了财税局,1985年州县财政、税务相继分设。1986年以后,各县在财政收入数额较大的一部分乡(镇)相继设立乡(镇)财政所,至1990年底全州共设乡级财政所40个。
  二、税务机构
  甘南在明代以前无税收机构。明代洮州设茶马司征收茶税,清代洮州仍设茶马司征收官茶、私茶税。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以前,西固(今舟曲)曾设盐收官,专门征收盐课。清末洮州设有厘金分局、洮州分局,西固设土药局。民国初期,厘金、百货统捐、捐行(鸦片专卖局)等沿袭清代税收机构。1926年拉卜楞设治局成立后,于当年8月成立盐务分局,建县后设立税局,后改为特种消费税局。1927年后,临潭鸦片专卖局改为临岷禁烟善后所、临潭县印花烟酒税局、临潭县特种消费税局等,西固改为财政督察处。1937年卓尼设治局成立后,设置自治税捐驮捐时,在录竹沟门、达子多、多坝3处曾设征收处,1947年建立了税务稽征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夏河、临潭、舟曲、卓尼建立了税务局,1953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区税务局设立,各县亦先后建立税务机构。1958年7月州税务局并入财政局后,财粮税合署办公。1962年税务局分设,1964年再次与财政局合并,1968年税务由州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主管,1974年设财税局,1985年恢复州税务局建置,1986年起由省税务局垂直管理,1990年全州有税务人员392人。
  第二节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亦称财政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分配的根本制度。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4年政务院对预算管理作了 “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决定,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甘南州在“一五”时期的财政收入,只占财政支出的37.19%,而将地方的全部收入划归地方,还不足地方财政支出,其不足部分依靠上级财政补贴。
  195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地方财政权限。据此甘肃省将商业、交通、邮电、银行下放自治州管理,使甘南州的企业收入由“一五”时期的1.1万元跃升到“二五”时期的1529.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35.37%。
  1961年,又重新改进财政管理体制,把国家财政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协调),缩小专区、县的财权。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与此同时,甘南州商业、交通、邮电、银行上划以后,自治州的企业收入降为全行业负数17.3万元。经过3年调整,甘南州的财政收入由1962年的321.9万元上升到1966年的416万元,增长23.23%。企业收入由负数上升到31.9万元。“文化大革命”前期,预算管理体制基本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的办法。以后由于生产受到严重破坏,财政收入明显下降,国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全部由中央拨给。1971年至1975年,先后实行收支包干体制,包干上缴,或者包干补助;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指标包干等。1976年又实行了 “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体制。
  1980年,国家对预算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不变的体制。按照新预算管理体制,甘肃省对各地、州、市也实行了新的预算管理办法。属于地县财政的固定收入有:地县所属企业的利润、工商所得税、农牧业税、地方税、盐税和地县其它收入。并将省级商业企业的利润(不含州级医药)划作地县财政固定收入。工商税仍作为调剂收入。甘南州由于支出大大超过收入数,其收入全部留州尚入不敷出,由省上给予定额补助。
  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税种”预算管理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主要分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两种。甘南州财政入不敷出,省将甘南州全部收入划归为固定收入,并确定甘南州包干基数为4061.4万元,收入包干基数为1084.5万元,定额补助2976.2万元,年递增10%, —定5年不变。
  第三节预决算管理
  一、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预算的编制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及各个时期的预算管理体制,即中央与地方和地方各级收支划分范围规定编制。
  自1958年后,中央对省在收支范围上多次变更,省对民族自治地方除给予优惠照顾外,无大的变动。在收入方面,甘南州的全部收入列入地方财政收入,分为州、县两级财政,乡、镇财政纳入县级总预算内。州县的主要收入是属地方管理的企业收入、农牧业税收入、其它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周转金。在支出方面,主要有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科学卫生费、行政管理费、其它部门事业费和其它支出等。其支出款项,主要是根据上级下达控制指标,按类款安排人员机构经费和正常业务活动费,在款内部即项与项之间可以调剂。基本建设、增拨企业流动资金、自然灾害救济和各项专项经费,由省各主管厅局专项下达,纳入地方预算监督执行。
  年初预算确定后,下达给各主管局和基层会计单位,并由主管局和基层会计单位报送季度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拨款。
  二、决算
  甘南州的财政决算,是按照省财政规定的决算办法编报决算。在收入结算方面,1963年,甘肃省财政厅规定:1962年3月以前的积压物资和收回基建单位归还应上缴财政款项,行政事业单位1962年处理清仓物资的变价收入、清理“小钱柜”收入等,仍应专户储存,不作当年财政收入。1974年,对各地、州、市财政超收部分和留归各地的固定比例留成以及超收分成,列入收入决算。各地财政结余除按规定结转继续使用外,其余归地方安排使用。1982〜1985年,省财政厅规定:各地的专项拨款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上、下划转、追加追减事项,年终单独决算。对“粮油超购加价款”、“调解肉价补贴款”均由收入退库,从1985年起,改列为预算支出,不得冲退国家收入。
  年终收支数的编报,按照财政部门执行“收付实现制”的规定:收入按12月31日缴入基层金库和银行基层营业所数,列入当年预算收入。支出中各“款”、“项”和基本建设“目”的数额,以基层单位银行支出数列入决算。其他各“目”数字,以基层实际支出数列入决算。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差额单位补助费,按主管部门拨款数列报。1980年,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后, 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采取预算结转办法,留归单位按规定使用范围,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此规定执行至1990年。
  第四节财务管理
  一、企业财务管理
  (一)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
  共和国建立至六十年代初,企业的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同利润一样全部上缴财政,其更新改造项目,国家在集中的折旧基金内安排。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指标,按照企业上报更新项目,经研究批准后,由财政给予拨款。1964年后对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以后),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为购置固定资产之用。同时,亏损企业可以用折旧基金抵补亏损。1969年1月,把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一个渠道,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善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由预算拨款和利润留成。同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大部分留给基层企业。1979年甘南州属工业、建筑企业10户,年提折旧60.95万元,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4户企业,年上交国家预算14.13万元,地方财政集中13.46万元,企业留用33.26万元。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适当提高了折旧率比例。根据测算,州属企业除白土坡电站降低折旧基金额外,其余工业、建筑、交通企业,折旧额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由于甘南州多数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未能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此项规定已沿用至1990年。
  (二)流动资金管理
  1951一1958年,企业再生产所必须的最低需要由财政部门供应,因季度性和其它原因引起的临时性需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实行计划管理。1959一1961年上半年,曾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即“全额信贷”管理。1965年,国家财政部规定:低值易耗品,一般可以在领用时,一次列作生产费用。数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分次摊销。企业应该建立低值易耗品的请领、报销、以废换新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无论采用哪种核算方法,对于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都应建立实物明细帐,加强实物管理。
  (三)成本管理
  1965年12月,财政部规定企业的成本项目,一般可以减并为材料、工资、费用3项。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项目可分为5种:(1)原材料;(2)燃料和动力;(3)工资及福利;(4)车间经费;(5)企业管理费。企业有关成本的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是按照各个时期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自治州各企业遵照执行。
  (四)利润和利润分配管理
  建国初,国营企业利润实行全额上交和亏损下拨制度。1953年到1978年,先后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超计划利润分成和部分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并将奖金、福利、医药卫生合并,改称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1979年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计划指标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四项指标,但在完成利润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5%提取企业基金,利润计划没完成的,一律不准提取。1983年至1984年,实行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后,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上交所得税,甘南州除乳品厂上交调节税外,其余企业税后利润全留。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税后利润全留。在留利中可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5项。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用于生产发展的前3项基金占60%,福利和奖金占40%。甘南州根据上述原则,对州属25户企业的税后留利作了具体规定。
  1988年甘南州普遍推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为原则的企业承包制。在承包过程中,把着眼点放在培植企业的后续财源上,按照企业前3年的盈亏情况,结合后4年的预算,确定了“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定额补贴包干”、“减亏包干”、“定额补贴递减包干”等形式。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务指标均以第二步利改税为基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企业承包后,都要照章纳税,对企业超承包目标多交财政利润部分,由财政部门进行返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甘南州1989年实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第二轮承包责任制。是年底,全州有33户企业,4495人参与了工资与经济效益的挂钩,分别占全州企业总户数和职工总数的26.61%和55.94%。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同实现税利挂钩;同上交税利挂钩;同销售额和上交税利双挂钩;同售电量挂钩等形式。企业内部也采用了浮动工资、定额工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奖金等多种形式。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甘南州从1955年起列基本建设投资,其业务由财政部门经办。1958年财政局始设基本建设管理机构,专门管理基本建设的计划和拨款,对内为州财政处一个业务部门,对外为州建设银行。
  1973年,建设银行从财政局划出,1979年正式成立甘南州建设银行,全州基本建设拨款由建设银行向州财政申请拨款,给基建单位下达拨款限额,由建设单位报送季度分月计划,建行监督拨款。基建单位向建行报送基建进度报表和年终决算。同时,管理建筑施工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终决算。
  随着预算外资金的扩大,自筹基本建设规模也逐年上升。为控制自筹基建计划,并将更新改造资金也纳入计划管理,每年根据省计委下达的自筹基建控制指标,由州计委审核项目,州财政审核资金来源,再由建设单位先将款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行监督拨款。同时还规定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下的(后改为2万元以下),不列入基建规模,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和资金来源,建行监督拨款。
  三、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全额管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凡没有收入或收入全部上缴国家预算,而支出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在管理方法上,行政单位经费统由州、县财政部门管理,直接向财政部门领拨经费。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计划,分口下达,由主管局管理,并由主管局向财政部门领拨经费?随着管理制度的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审核后按月拨款。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甘肃省行政经费开支标准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差旅费开支规定》,自治州根据上级规定执行。同年,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厅局制定了文化馆(站)、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使用范围、少数民族助学金和学杂费减免规定等。“文化大革命”时期,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破坏,财务部门受到冲击,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混乱。1976年至1978年,反对铺张浪费、开展增产节约、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一系列规定,使财政管理制度逐步恢复正常管理。
  1980年,执行“分灶吃饭”的新财政体制后,凡是由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甘南州在执行中,对个人部分试行活包,即按实用编制人员核定经费,对增加减少人员和工资调整等因素,相应增减该单位经费。公用部分,有开支标准定额的项目,按现行标准、定额及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没有开支标准的或标准定额不尽切合实际的,可参照历年开支水平协商确定。在包干总数内,除个人经费和专项资金外,单位可以在项目之间互相调剂。各事业单位的经费,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开支标准定额予以核定,包干使用。但对各项专用资金,应在批准的计划内,按事业进展情况实报实销,不属于包干范围。
  (二)差额管理
  州、县医院和卫生院,实行“全额管理,定项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即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由财政拨款供给,也称包工资办法,除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外,其他各项开支由医院收入抵支。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采取差额补助,定额包干,内部实行经济核算的办法来管理。但甘南州地广人稀,且系民族地区,歌舞团、藏剧团演出收入甚微,基本上由财政部门全额供给。对州甘加籽种场、玛曲渔场、州农科所采用由国家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或差额补助的管理方法。
  四、农业三场财务管理
  国营良种繁殖场、种畜(蜂、禽)场、蚕桑茶果药园艺特产场简称农业三场。1979年6月规定农业“三场”是事业性质实行企业经营的生产单位,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自治州财政对州属河曲马场和县属的种畜场、种羊场的财务包干办法,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但对自然和生产条件差的三场,仍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
  自治州财政建立后,除少量的农业税附加列入预算外管理外,根据1963年财政总决算,列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的收入部分还有企业单位的奖励基金、附加工资、大修理基金;事业、行政单位的交通、文卫、学杂费和学校劳动生产收入、其它收入、机关特种资金收入等。是年预算外支出26.2万元,结余7.3万元。1964年后,由于财政决算报表格式的简并,以及“文革”时期财政工作失控,虽有预算外资金,但在财政总决算中反映的只有农业税和工商税附加,后又增加学杂费和少数事业费的收支,其它项目很少反映。
  1975年,预算外收支决算表规定:农林水、文教卫生、科学、城市公用、社会福利、招待所、机关特种资金、市场管理、基建单位其它收入等收支均列入财政总决算表内。是年收入334.8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1.55%,支出113.1万元,占总支出的5.69%。
  从1983年起,规定了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格式,从财政总决算中划分出来,单独上报。是年收入上升到1217.3万元,是当年财政收入的11.17%,比1975年增长2.64倍。支出957万元,占总支出的15.52%,比1975年增长7.46倍。1983年至1990年,预算外收入16178.1万元,年均2022.3万元,年平均增长15.15%;支出13289.3万元,年均1661.2万元,年平均增长18.55%。其收入项目是:(1)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收入;(2)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收入;(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收入。支出项目是:(1)更新改造资金支出(从1985年起含大修理资金);(2)福利奖励支出;(3)城市维护支出;(4)科技三项费用支出;(5)增补流动资金支出;(6)基本建设支出;(7)行政事业费支出;(8)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9)简易建筑费;(10)其它支出。
  1987年,根据上级规定,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至1990年,实行专户储存的单位85户,累计存款达到462万元。共融通预算外资金281万元,扶持短平快项目48个,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年预算外收入达到3041万元,是1983年的2.5倍,支出达到2798.7万元,是1983年的2.92倍。
  六、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
  自治州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措施,是根据上级规定,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对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的办法。自1980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制,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是按上级下达的控制商品,按照审批权限,从严控制。
  第五节会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县配备了预算会计,逐步设立预算、工业、农业、商业运输物资、基建等较为完整的会计体系。
  预算会计1953年甘南州成立一级财政,设立了总预算会计,各县财政也设有总预算会计,总会计设置总分类帐、岁入、岁出及往来明细帐,按资产、负债两大类分设会计科目。各县预算资金,通过州总预算会计划拨,衔接省与县的资金往来关系。
  企业会计随着农业、商业、工业等国营企业的建立,相应设立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帐簿设总帐、明细帐和序时帐3种,以及登记簿、会计报表分为月、季、年3种报表。1966年,商业、供销、物资、饮食服务等企业将借贷记帐法改为增减记帐法,国营企业设总分类帐、资金、材料、基本生产、产成品、商品、费用、专用基金、往来明细帐、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月季年编报资金类、成本类、利润类3大报表。
  税收征解会计税收征解会计是反映国家税款入库情况的专业会计。它分为工商税和农业税征解会计两种。工商税收征解会计于1950年设立,设置税收征解日记帐、明细分类帐、税收台帐、票证领发登记簿。各县税务局征收的税款,由纳税人直接缴入金库,基层税务所征收的税款凡有营业所的当日送存,每10天向县税务局划解,无营业所的,对自收税款每5日或10日报解县局。1979年改税务所报解入库限期为10天以内,限额500元以内,税务组及专管员限期10天以内,限额300元以内。1983年,实行票款结报,请领票证签名盖章,定期清理检查,加强了票证管理。农业税征解会计始行于1950年,其计算本位有实物和货币两种,采用历年制。1957年改征收年度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征解会计科目改为:农业税收入和农业税尾欠收入。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改为“基数在队,稽征到户,以户交纳,结算减免到户”的办法征解。
  第六节税务票证管理
  税收票证是税务部门征收税款使用的专用凭证,可以无偿地收取税款,是一种特殊的凭证。使用后的税收票证既是税收会计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也是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完税依据。州县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和交销制度,并建立税收票证帐簿.定期报送税收票证报表,定期检查票证库存情况。工商企业发货票的实施,是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政监督,有利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合法经营,防止偷税漏税,限制投机活动所采取的措施。甘南地区均由各县统一印制发货票,收取工本费发售,并建立了保管、领发、登记缴销制度和出纳帐,管理程序亦较严格。八十年代后期,恢复了发货票换票证工作,对申请自印发货票的单位,经过审核批准,加盖或套印税务部门的发货票登记章后使用。
  第七节财政监督
  一、财政监察
  1950年甘南除卓尼县外,均设有专职或兼职财政监察员。1958年后,财政工作实行群众监督,撤销了专职监察机构。1978年后各县相继恢复财政监察机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自从设立财政机构后,始终如一地坚持对预算、决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运用、经费开支、各项财产物资的监督检查和清查清理,保证了国家方针、政策、制度的正确执行,维护了财政纪律。1986年甘南州开展了支农资金大清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984至1985年农业各专项投资。检查了160个单位,重点检查了92个单位,实际检查金额为2759.52万元,占应查数的100%,查出违纪资金23.4万元,占检查数的0.85%。其中:用于非生产建设3.25万元,借给外单位和个人2.5万元,请客送礼0.39万元,其它方面16.73万元。对查出的违纪资金做到了边检查、边落实、边处理,追回了部分投资,对未追回的规定收回期限,使违纪问题得到了实事求是的解决。通过这次检查,建立了各项制度,并使定期检査工作成为一项制度。
  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
  1985年甘南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并对全州大检査工作认真进行部署和安排,大检查领导小组组建了州综合大检查办公室,主管整个大检查的具体工作和各专业办公室的相互协调,并分别设立税收、财务、物价、信贷、基建5个专业办公室。在6年的大检查中,对全州所有独立核算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个体户进行了检查,自查面达到100%,每年安排的重点抽查户数,都在应查户数的40%以上,共查出违纪金额1049.5万元,其中:自查209.9万元,重点抽查839.6万元。在查出的违纪金额中,税务方面查出342.4万元,财务方面查出544.6万元,物价方面查出162.5万元。应交入库金额619.6万元,当年入库574万元, 入库率为92.64%。
  第四章财政优惠及照顾
  第一节优惠政策
  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民族地区财政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1953年11月,政务院规定:“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其财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暂采用在自治区统收统支办法”。1958年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对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计算支出基数时,在全省支出总额以外,对自治州的支出基数增加7〜8%,对自治县的支出基数增加4〜5%,作为特殊照顾。1963年在《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中规定,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费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机动金。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的预备费,按照支出总额的4%计算。
  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新预算管理体制。在确定收支包干基数时,以1979年财政收支决算为基数,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甘南州经调减农业税收入基数84.7万元,企业收入基数136万元,其它收入基数为665.2万元。支出基数省对各地县支出基数压缩5%。经调整计算的支出基数确定后,省对甘南州照顾基数100万元,增加牧区防寒防雨装备费基数120万元,最后确定甘南州支出基数为2740.1万元,收支相抵后定额补助2074.9万元,一定5年不变。另外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5年共递增573.2万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和企业的上划下调而增加的收入和支岀基数,只增加定额补助数,不增加递增基数。1980年至1984年,定额补助12518.1万元(含递增数)。
  1985年国务院对地方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甘肃省根据实际,对各地县亦实行新的包干体制。在确定包干基数时,按中央统一口径,以1983年决算数为包干基数,按照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支出基数按1983年决算收入数和新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加上省对甘南州定额补助数,以及其它调整因素,计算出应得财力后以收定支。根据上述计算办法确定甘南州收入基数为1084.5万元,支出基数为4061.4万元,1983年定额补助2976.9万元,加上1984年定额补助递增5%后,1985年定额补助基数为3125.7万元,年递增10%, 一定5年不变。至1990年,4年递增1450.4万元(1987年中断1年)。
  甘肃省为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1984年至1987年,先后3次在甘南、临夏召开民族地区经济开发会议,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
  1984年9月29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将省对州财政的固定补助递增率由5%提高到10%,从1985年起,6年不变,牧业税全部留州财政使用。同时,6年内免征乡镇企业税收,对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从受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集体提留和国家税收。
  1987年9月,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经济开发会议在甘南召开,在这次会议纪要中重申和增加了以下优惠政策:
  1.省财政对少数民族州县的财政补贴,从1988年起,以1987年递增10%的实际补助数为准,实行定额补助;交通能源基金分成,除上交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州县使用。
  2.从1988年起,民族地区州县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全部留州县统筹使用;分配给出口生产企业的留成外汇,州、县可视情况合理使用。以后民族地区州县如因特殊需要申请增加外汇,省上应继续给予照顾。
  3.为支援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1985年省政府原定省财政3年每年给甘南的300万元开发资金延续到1990年。
  4.从1987年到1990年,省投资公司每年应安排500万元贷款,主要用于扶持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5.原定给甘南贷款1000万元,由民政贴息,用于扶持无畜户和发展奶牛的政策,应继续执行。此项贷款用完后,农行在1989年、1990年两年,每年给甘南州发展奶、肉牛基地再安排贷款800万元。
  6.民族地区生产性自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交纳建筑税确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7.少数民族自治州、县乡镇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到期,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允许少数民族地区乡村集体企业税前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和设备贷款60%,困难较大的可以全部税前归还;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免收所得税;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以1985年实际征税额为基数,超过部分减半征收。3户以上的联户办企业可先按集体企业征税,并应积极引导,帮助创造条件,建立必要的章程、制度,使其逐步具备集体所有制条件。
  8.继续恢复和完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9.从1987年起,给民族地区村社医生生活补贴8元、卫生员6元,其经费由省财政负责拨付。
  10.省教育、卫生厅对口支援甘南7个县医院和7所中学。省直有关厅局所属中专学校,对民族地区实行计划内降分定向代培民族学生。第二节税收减免
  一、农业税
  清顺治七年(1650年),洮州奉旨豁免荒地176顷41亩,免本色粮1058石,地亩银18两,草1588束。乾隆元年(1736年),奉旨豁免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地震伤亡人丁银49两,免新增丁银305两,并恩诏后遇编审之期,照康熙五十年(1711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实情减免。
  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和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对因灾减免都作了具体规定。1957年甘南州对临潭、夏河、卓尼、舟曲4县的减免额为该县计征税额的1〜6%。1958年省核定甘南农业税减免占计征税额的5%。1960〜1964年甘南各项农业税减免254.25万公斤,占计征税额1682.92万公斤的15.11%。1966年省给甘南州减免机动粮10万公斤,由州上掌握核减。1979年后,甘南贯彻以牧为主的方针,调整农牧业内部结构,实行退农还牧,先后共减少耕地66.39万亩,核减农业税任务37万公斤。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对甘南州农业税全税免征,一定5年不变。1984年到期后又延长2年。到1987年恢复征收农业税,对省属8县3片困难县核减任务时,给甘南州核减98.3万公斤,照顾减免75万公斤,征收任务为94.7万公斤。1990年为了照顾贫困户,对年均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全州共对18749户予以免征,免征额为59.46万公斤、28.8万元。
  二、牧业税
  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决定对当年牧区之幼畜、农民饲养之耕畜、军政机关使用之牲畜、专为运输使用之牲畜免征牧业税。1954年,省财政厅规定:对军牧场之牲畜及国营农场之牲畜,减免20%;牧业生产合作社之牲畜,减免15%;凡因缺乏劳力、生活贫困之烈、军、工属以及鳏、寡、老、弱、残废或遭受其它意外灾害致纳税确有困难之牧户,经民主评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减免应征税额的10%〜20%,减免后仍有特殊困难,可酌情多免或全免。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役畜、社员自留牲畜,经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推广的优良种畜免征牧业税。对畜牧业总收入不满200元的免征牧业税。三、耕地占用税
  按照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甘南对学校、医院、一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户,在规定标准内建房用地纳税有困难的,农村居民搬迁、灾民、难民建房纳税人给予减免税照顾。1988〜1990年,共审批减免税耕地123.78亩,减免税额17.34万元。
  四、产品税
  甘南州从1985年5月1日起,对设在城市郊区和县城以及县属镇的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新办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开办初期,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烟、酒等高税率产品外,均免税1年。
  五、其它各税
  甘南系民族地区,建国初期各级党政及税务部门遵照“慎重稳进”的方针,针对群众对税收工作的认识程度和负担能力的差别,并考虑到百业待兴的实际,尽量作出照顾,能减的减,能免的免,能让的让,除明文规定的外,在暂时性的和个别问题的处理上都采取过折衷措施和特殊照顾。如对农民委托加工麦粉,不分机制、半机制或土磨,暂免征收产品统一税;为了鼓励新兴工业的发展,对批准列入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一律免税;对工业企业利用 “三废”(废液、废气、废渣)和其它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按规定征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为鼓励和支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化肥、小水泥、小电站等县办五小工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对初建的社队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及其零配件,对外出售时,予以免税;供销社销售给农业生产用的汽油、柴油等10种商品,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此外,对个人从事劳务性生产、因付出劳动取得的工资报酬,不分省、县界限,也不分个人,零星包作或受单位长、短期雇佣,一律不征税;对流动经营的个体艺匠,凡持有证明的不分省、县界限,免予征税。对林业部门收入的育林基金(早期为每立方米10元,1986年起为每立方米30元)虽包括在销价内,但因不属于销售收入,按规定亦未征过税。
  1979年以后,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用自筹资金进行的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受指标限制,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减免建筑税”的规定,对卓尼粮站,夏河兰夏绒毛厂、饲料站、民族木器厂、清真罐头厂,舟曲县太阳能浴池,临潭城关加油站等20多个单位,从1988年到1990年3年中即免征建筑税90.5万元,其中夏河清真罐头厂一次免征建筑税即达23万元。自治州内的企业,经批准允许税前还贷;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经批准予以减免;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所得税;对3户以上联办企业,按集体企业征税。
  第三节专项资金
  一、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主要使用范围是:重点解决农牧业生产添置耕畜、农机具、兽疫防治器械、种子、生产资料、整修小型水利、棚圈建设补助;中、小学校添置教学设备以及农牧区中、小学修建维修校舍、民办小学照顾必需的经费以及免费入学补助;在农牧区(县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所、站添置药品、器械设备和修建维修房屋以及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医疗减免经费不足的予以补助;整修农牧区人行道路、近距离牲畜道路、简易公路、桥梁、渡口索链补助;困难较大地区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口粮、被服、生活用品、修建住房以及缺水地区人、畜饮水补助;经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财政部同意在少数民族地区补助内开支的特殊困难。其补助原则是:“重点安排,照顾一般”,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专款专用。1953一1990年,共拨少数民族补助费861.4万元。
  二、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
  1963一1965年,中央为了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要,增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221.7万元和医疗费52万元。
  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1980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增设“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甘肃是重点支援省份,甘南是甘肃重点支援地区。为了管好用好这笔资金,成立了“甘南州人民政府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办公室”,业务由州财政局办理。重点扶持当地经济开发、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和县办工业的脱贫致富项目。1980〜1990年,拨入甘南的发展资金8614.2万元。另外,自1983年后,拨入“两西”建设资金55.6万元,牧区专项资金204.6万元,牧区建设资金148.7万元,财政专项资金44.8万元,以上共453.7万元。
  第四节其它照顾
  一、寄宿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
  甘南州于1980年创办寄宿学校,至1990年,全州有寄宿小学41所,258个班级,在校学生6547人,其中:藏族学生6235人,占95.23%;女生2399人,占36.64%。其生活费补助标准是:小学生人月均10元,中学生15元。
  二、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
  1960年到1965年,列入其它支出和社会福利救济的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达104.3万元。另外,在卫生事业费的其它费用内,每年按少数民族人数每人以1.5一2.5元安排医疗减免费。“文革”期间仍在卫生支出内列支。1978年后各项工作走上正轨,财政各项支出指标实行条块结合,省主管厅局将分配各地的事业费指标,分项通知各地。在卫生事业费指标内不包括少数民族医疗减免,省财政也再未专项分配这项指标,而使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中断。
  1963年执行在甘南工作的职工家属(不分民族)也可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减免费的规定,其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根据上述原则,经1963年州政府研究决定:对在纯牧区工作的(随干部居住的城镇户口的直系亲属)碌曲、玛曲县职工家属医药费减免70%;夏河、卓尼、迭部半农半牧区减免50%;舟曲、临潭农业区减免30%, —直沿用至1990年。
  三、民族贸易企业的三项照顾
  1963年8月,商业部、财政部《关于1963年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1)利润留成:凡经本部批准为照顾地区的国营民族贸易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包括高价利润在内)加上“保护价差额补贴”后计算,提取20%作为企业利润留成。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企业分成25%,上缴财政75%。从1980年起,民族贸易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不包括饮食服务企业)按县民族贸易公司(专业公司)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保护价差补贴”计算,利润留成比例提高到50%,上缴财政50%。饮食服务企业,按县饮食服务公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利润留成比例提高为80%,上缴财政20%。(2)流动资金照顾:对于交通很不方便,商品在途时间很长,资金周转很慢,流转费很大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由中央商业部门拨给较多的自有流动资金。零售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80%(一般地区为60%左右),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批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50%,其余50%由银行贷款解决。(3)对于交通很不方便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应该对一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食盐、煤油、水果、茶叶等)实行最高限价办法。由于实行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
  四、金融照顾
  1987年9月,在银行提高贷款利率时,为了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体现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同时兼顾银行多次调高存款利率的实际情况,确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为月息四厘二,比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二厘四。为了给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以实惠,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将月息四厘二与月息六厘六之间利差的70%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章审计
  第一节机构沿革
  —、国家审计机构
  1983年7月,甘南州审计局成立。1984年全州7县审计局全部成立,定编37人,实有人数25人。1988年州审计局成立科室,设财政金融审计科、交通审计科、粮贸审计科、农林牧审计科及办公室。当年全州审计机关定编人数69人,实有人数56人。
  1990年全州审计机关定编86人,实有81人,其中行政定编66人,实有69人,事业定编20人,实有12人。
  二、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甘南州内部审计工作起步晚、发展缓慢,截止1990年底,全州共建立内审机构49个,涉及文教、农林牧、交通物资、商业民政、水电运输等单位,其中:专职内审机构15个,配备专兼职内审人员7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7人。
  三、社会审计机构
  1989年甘南州审计局筹建合作审计事务所,到1990年底,合作审计事务所已初具雏形,但尚未开展工作。
  第二节国家审计
  —、财政金融审计
  (―)财政审计
  1986年9月,州审计局对迭部县1985年财政决算进行了全面审计。为真实反映财政收支状况,延伸审计了7个国营商业企业,8个行政事业单位和34万元的预算外资金,涉及到51个单位。结果表明,迭部县作为国家财政补贴县,1985年的财税工作较好的完成了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合理地分配预算资金,坚持搞好预算执行中的平衡工作。1985年度完成财政收入337.1万元,比调整预算超收122.9万元,超额完成57%,比1984年增长55.99%。财政支出691.7万元,占调整预算的96.22%,比1984年增长17.2%;财政净结余145.4万元。说明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增强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理财的责任性,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这次审计共查出有问题资金2769245.53元,违纪资金2233282.74元,违纪资金应上缴财政金额491264.14元。迭部县政府对审计报告中列举的问题和处理表示同意和接受,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分别落实。至审计报告提出时,已上缴应缴财政款额373006.33元,占应缴数的75.93%。
  对迭部县财政审计是全州县级财政审计的开端。
  1987一1990年,州审计局又先后对舟曲、夏河、卓尼、临潭、碌曲和玛曲6县的财政收支预决算进行了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虚列支出、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进行了建议处理,共查出违纪金额594.79近元,决定收缴财政89.13万元,严肃了财经纪律。
  (二)金融审计
  1987年4月,甘南州审计局根据甘肃省审计局委托审计通知书,对工商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1985年至1986年两个年度财务决算进行了审计,主要审查了损益类6个科目和基金及其它负责类的有关科目;重点审计有无虚列,乱挤乱摊成本,有无超比例或重提利润留成,有无将应从专用基金、利润留成中开支的房屋修缮费、书报费、自费工资等挤入成本费用及有无挪用信贷基金搞基建和购置固定资产等问题,经审计共查出虚列支出、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截留收入、漏缴税款及其它违纪金额共774905.07元,经省局财金处统一认定列表下达的落实情况资金8.37万元,其中应缴中央财政2.98万元,应缴地方财政1.62万元,调整处理3.77万元。审计报告建议清理“人、工两行划分资金户”和“全州集中户”,纠正以拨作支、以汇作支和资金多头管理的混乱状况,工商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处理意见表示同意和认可。同年9月根据省审计局财金处制定的“专项审计统计表”所列内容要求和省审计局《关于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精神要求,州审计局、夏河县审计局分别对建设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及夏河县支行进行了“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利息分成收入”、“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和“其它收入”3个方面进行专项审计。与此同时,州审计局和卓尼县审计局分别对建行州中心支行及卓尼县支行1985年至1986年度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专项审计结果按省局财金处要求将表填报后由省局统一处理。财务审计查出违纪金额77781.47元,对挤占信贷基金27万元和欠缴少缴税款8353.79元,分别提出用自有资金归还和如数上缴当地财政的处理意见,其余问题由省审计局统一处理。1988年根据省审计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的通知》,州审计局对保险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和迭部支公司进行了审计。经审计查出该公司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漏缴税款等合计违纪金额39288.82元,经上报省审计局统一处理,决定对漏缴的税款3995.21元就地上缴财政;对乱挤乱摊成本费用14356.61元中防灾费列支购摩托车款8200元、工资及工资附加列支职工疗养费2959.61元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归还,上缴中央财政。
  1989年7、8月份,州审计局对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二级分行及分行所属的合作办事处1988年度财务决算,1989年1一6月份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同时根据省审计局《审计通知书》,迭部、夏河、舟曲、卓尼、临潭5县审计局对县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进行审计。共查出违纪资金25.66万元,其中虚列营业外支出13.5万元,乱挤乱摊成本11.58万元,漏缴交通能源建设基金及奖金税共0.58万元,对以上问题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局统一处理。1990年5月根据审计署及省审计局安排,州审计局对农行甘南中心支行1989年度财务决算进行了审计,并被定为定审单位,经对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中支营业部及7县支行财务决算报表及有关凭证的审查,共查出乱挤乱摊成本、漏交税金、小钱柜、滥发实物补贴等违纪资金总额72846.53元。决定调整帐务11093元,收缴财政26397.69元。同年9月州审计局对中国工商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及所属合作办事处1989年度财务决算进行了审计,并通知该行从本年起实行经常性审计,根据州局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或年终决算后审计。审计后对工商行甘南州中心支行1989年亏损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建议,查出虚列支出205000元,乱挤成本费用99409.50元,漏交税款70910.33元,多列和乱列营业外支出4175元,其它违纪金额210319.93元,对以上问题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
  二、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甘南国家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合规性进行审计,主要遵循有关财政法规采用定期报送审计,并辅以不定期的就地审计。定期报送审计视被审单位具体情况与会计业务繁简,分别通知按月、季、半年或一年送审;1985年,临潭县审计局对县政府、水电局、草原站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甘南州审计局调集部分县审计业务人员汇同州交通局有关人员,对州交通局、州监理所等单位公路养路费收支是否合理进行了审计。卓尼县审计局对县扶贫办、民政局等单位支农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州、县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预算会计制度,共计查出违纪违规资金85.6万元,主要表现在挪用专项资金,预算内转预算外等方面,审计结论作了调整帐务和收缴财政的处理,其中收缴财政资金为13760.00元。临潭县审计局开展定期审计业务是全省较早的县局,其经验得到了省、州审计机关的充分肯定。
  1986年,州县审计局除对全州教育经费进行重点审计外,州审计局对州工商局,卓尼县审计局对县工商局、物资局,迭部县审计局对县工商局,碌曲县审计局对县草原站、工商局,临潭县审计局对县政府、水电局等6个单位进行了定期审计,在这一年中全州审计机关共审计60个行政事业单位,查出违纪违规资金90.9万元,其中应上缴财政资金92866元,挪用专项资金及其它违纪资金81.6万元,审计结论分别作了收缴财政、调整帐务和责成今后纠正的处理。1987年全州审计机关共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157个,其中无财务违纪单位90个,查出违纪违规资金159.8万元,其中收缴财政71745元,应追还专项资金146.8万元,应调整帐务57892元,损失浪费17037元。
  1988年甘南州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的涉及面及覆盖面都有所增加,查出的违纪违规资金较上年同期单位平均数有所上升,当年全州审计机关定期审计掌握专项资金、物资分配权和使用权、有罚没款收入等影响全州经济生活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审计185个行政事业单位,查出违纪违规资金179.3万元,处理决定上缴财政59019元,减少财政拨款2.8万元,调整帐务18.2万元,追还专项资金152.4万元,有效地扼制了财务活动中违纪违规支出。989年甘南州审计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从事各项审计业务工作,审计事业在“经常化、法制化、制度化”方面有了长足发展,在这一年里,全州定期审计在保证应有覆盖面的同时,进行对各主管局下属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延伸审计,全州共审计行政事业单位215个(行政160个,事业55个),其中无财务违纪单位120个,占定审单位总数64%。查出违纪违规资金214万元,审计处理收缴财政74万元,减少财政拨款4万元,追还专项资金95万元,调整帐务41万元。
  1990年,审计局决定对连续3年无财务违纪的单位暂时免予审计,对一些收费较多、群众反映较大而未进行过审计的事业单位进行经常性审计。是年州审计局确定的定期审计单位或经常性审计单位主要有州农林局、州水电局、州畜牧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广播电视局、州计委、州城建局、甘南报社、州乡镇局、城市联社、州交通局等24个单位,各县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完成了200多个单位的审计,当年全州共审计236个行政事业单位,对査出的86万元违纪违规资金分别作了上缴财政14万元,调整帐务72万元的处理,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重点违纪单位视情节处以10〜20%罚款,罚金共6900元。三、企业财务审计
  (一)工业交通企业审计
  由于甘南地区审计机关组建时期业务人员很缺,对工交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开始较晚o1985年,全州共审计企业2个,审计总金额517万元,查岀违纪金额24.9万元,其中应上缴财政67688.00元,应调整帐务14.6万元,应追还专项资金3.5万元。
  1986年舟曲县审计局审计锁儿头电站的财务收支,迭部县审计局审计了亚古电站的财务收支,共计查出违纪金额11.2万元,其中截留财政收入18289元,挪用专项资金9.1万元,损失浪费金额2000元,审计决定分别作了上缴财政18789元,调整帐务9.1万元的处理。
  1987年州审计局对甘南州毛革厂1986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与此同时,夏河县审计局对县罐头厂、饲料厂,碌曲县审计局对县电厂等单位财务收支分别进行审计。共计查出违纪违规金额85万元,其中截留财政收入15.2万元,乱挤乱摊成本3.5万元,偷税漏税146900元,损失浪费17.5万元,审计决定收缴财政25万元,调整帐务33万元。
  1988年,审计工作主要围绕国家各项经济政策进行,为搞好第一轮企业承包提供大量宏观决策依据。1989年,由于全州绝大多数国营工交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州、县审计部门对其所在地的11户重点工交企业进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其中州级4户,县级7户),审计的主要内容有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及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效;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损失浪费;有无损害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的其他审计事项。分承包以前、承包期中和承包终结3个阶段审计,由于甘南地区没有开展承包前审计,这次属于承包期中审计。1990年,州审计局先后对州运输公司、州毛革厂、州电力公司等企业的承包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各县局也按年初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州、县审计机关共完成工交企业承包经营审计32个(其中无违纪单位8个),全年共计査出违纪金额550万元,其中截留国家收入65万元,乱挤成本181万元,虚报利润56万元,挤占专项资金20万元,漏税14万元,其它违纪214万元,审计决定收缴财政58万元,追还专项资金187万元,其它305万元的处理。(二)商粮贸企业财务审计
  1984年,甘南州、县审计机关对全州食品行业进行试审工作。州审计局首先对玛曲县食品公司财务进行了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升级升价”、“压级压价”和“多转或挤占成本”违纪资金分别作了上缴财政、退还牧民和调整帐务的处理,受到当地群众和消费者的好评,扩大了对审计工作的宣传。9月,州审计局先后对州肉联厂、州食品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与此同时,临潭、玛曲、卓尼、舟曲、迭部县审计局对本县食品公司财务分别实施审计。州县审计机关共查出违纪及其它问题资金374593.25元,决定收缴财政9864.96元,调增利润127719.31元,对帐表不符的问题责成单位限期査明情况,并对牛肉购销环节存在的管理混乱、质次价高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1986年4月,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在全国物资行业开展财务审计的安排》要求,州审计机关对州物资公司及辖属的金属、机电、木材等6个部门1984〜1985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各县也相继对各县物资部门财务进行审计,全州共查出物资行业有问题资金113.59万元,其中效益问题金额1.45万元,违纪金额112.14万元。在违纪金额中:乱挤企业管理费用16.05万元,虚列和隐瞒销售收入3.7万元,偷漏和随意减免税2.64万元,截留国家各项收入58.61万元,乱拉资金搞基本建设16.65万元,乱发奖金等0.06万元,其它违纪14.43万元。对全州物资行业经营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审计作了收缴财政47.43万元,调整帐务50.28万元和其它14.43万元的处理,并提出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端正经营作风,完善内控制度和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建议。1990年2月,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根据甘肃省委、省政府和省审计局的有关指示精神,甘南州、县审计机关对全州物资行业进行第二次审计,这次审计由甘肃省商粮贸审计处统一部署,统一处理口径,共计查出违纪金额31万元,其中乱计企业费用6.7万元,挤占挪用专项资金0.15万元,偷漏税款1.9万元,截留隐瞒各项收入4.1万元,以不正当的支出手段私分贪占公款0.45万元,虚增利润4万元,其它违纪13.7万元,审计作了收缴财政2.37万元,罚款0.37万元,调整帐务24.2万元和其它1.1万元的处理,并提出了加强经营管理和市场预测,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物资库存,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设置内审机构等建议。1987年至1990年,全州审计机关对州县商贸、粮食144个企业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资金278.49万元,收缴财政55.1万元。(三)其它审计
  1988年10月,州审计局对合作建筑公司1987年1月至1988年6月及其辖属工艺美术厂1985年1月至1988年9月的财务收支进行了专案审计。结果发现内控制度失控,工资和材料漏洞大,贪污行贿严重,帐务设置不完善,共查出违纪金额20.3万元,其中偷税漏税3413.23元,乱挤乱摊成本59420.51元,其它违纪12.89万元,查出帐务差错7.4万元,应交各项税金36842.4元。具体处理情况是偷漏税款3413.23元全部上交财政;乱挤乱摊成本中“关系户”借用水泥、砖瓦和砂石等材料计2158.3元,扣除检察院查处部分外,其余如数追回冲减费用。购半自动制订机1台6663.20元,货已退,责令合作建筑公司追回购置款。库存材料短少47799.01元,原因不详,此款移交州检察院查处;其它违纪12.89万元不予追究;帐务差错7.4万元按规定调整帐务;欠交各项税金36842.40元分次交清。
  1990年1月,州审计局协同州检察院、州商业局对原州商业局会计经手的商业局企业户帐户,州商业局综合民族贸易公司基建财务收支及1985年12月行政经费第31号凭证进行了审核,通过对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正确性的审核,证实原州商业局会计贪污金额为60400元,其中在企业户中贪污金额59500元,行政户中贪污900元。
  四、专项审计
  (一)基本建设审计
  1986年,州审计局对全州7个县及州级单位1986年37个自筹基建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总金额1042.85万元;查出有问题金额433.34万元,其中:未落实资金项目16个,金额343.55万元,资金来源不正当的项目6个,金额89.89万元,审计后压缩基建工程项目8个,总投资444.36万元,面积7410平方米,分别占审计项目、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的21.62%、41.55%和21.51%。在区别对待楼堂馆所和生产性项目的同时,一些该压缩的项目经研究均被压缩。这是审计机关对全州自筹基建项目的首次审计。
  1987年4月,由州审计局牵头并具体负责,全州统一布置,州县上下结合,对全州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对一些经营顷目进行了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综合性分析,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经过对全州35个项目,自筹基本建设投资716.46万元资金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6个项目资金不落实,缺口为243.26万元(集体所有制单位75万元),占1987年计划投资额的33.96%,夏河县高达59.41%;资金来源不正当,投资超规模。州级某单位挪用更改资金搞基建。对上述问题分别进行了处理,共缓停新建项目8个,压缩投资287万元,压缩建筑面积7994平方米;复工续建项目1个,压缩投资17.96万元;撤销基建项目1个,压缩投资124万元,压缩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同时对州五金厂修建“羚羊饭店”的经济效益问题,迭部县服务公司计划在县城建服务营业楼的效益问题进行分析与可行性研究,提出缓停建处理的建议。
  1988年州审计局对审计、税务局合建家属楼、供销社家属楼、毛革厂家属楼、工商行家属楼、砖瓦厂家属楼及运输公司综合服务部、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站等7个项目进行了审计,同时分别会同迭部、舟曲、卓尼、临潭等4县审计局对所在县的自筹基建项目进行了审计;对碌曲、玛曲、夏河3县进行了指导督促。1989年,根据州政府工作会议和省审计局《关于对部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的补充通知》精神,州审计局及迭部、舟曲、夏河、碌曲、临潭、卓尼等6县审计局对所在地所有自筹基建项目进行了以有无资金来源、不正当和无资金而争投资、争项目,以及搞计划外工程为重点的自筹基建审计。全州共审计项目45个,总投资1419.5万元,其中自筹部分1293.5万元。审计发现资金缺口大,有问题资金仍有发生。所审的45个项目中,当年计划自筹基建资金为900万元,实际落实的只有524.6万元,尚有375.4万元的资金缺口,占当年计划自筹基建资金的41.71%。比1988年上升4.74%。作出停缓建项目11个,投资总额196.2万元;控制预算规模2个,压缩建筑面积818平方米,压缩投资22万元的审计决定。
  1990年,鉴于往年基建审计中,县审计局在审计实施工作中花费时间长,阻力大的情况由甘南州审计局组成基建审计小组,深入各县由各县局配合,分别对州级各有关基建单位及全州各县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就地审计。审计发现资金缺口大、挪用专项资金搞基建、改变项目用途、建筑税款无资金来源等问题,提出加强“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有效监督和跟踪审计”的建议。
  (二)外资审计
  1987年,甘南州审计局对夏河县医院利用外资情况进行审计,这是外资审计的开始。1988年2月,甘南州审计局受省审计局的委托,对合作民族师专填报世界银行“甘肃开发”项目追溯资金进行审计,经审计认可填报世界银行“甘肃开发”项目追溯资金68.66万元,其中:教学楼23.8万元,学生食堂26.08元,附属用房8.29万元,室外工程10.49万元。审计中发现校内1幢已竣工住宅楼未列入1986、1987年2年基建计划,属预算外工程。审计考虑到学校始建时住宅的特殊需求,为解燃眉之急,同意将已支付工程款365997.48元列入世行贷款追溯资金上报。同年7月,州审计局应合作师专基建处的要求,对世界银行贷款第二次追溯资金延续申报工作进行了审计,认可延续申报追溯资金395323.02元,同时对16笔不应进入追溯资金范围的费用1708.89元作了退回冲销处理,并对重复统计上报的预付州给排水公司管道备料款2584.02元作了相应纠正处理。
  1989年3月,甘南州审计局对合作民族师范专科学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甘肃开发项目”(发展基础教育部分)1988年度执行情况,结合上报追溯资金进行了审计。该“开发项目”下达投资计划H2万元,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分别建设教学楼、单身职工住宅及室外工程。审计结果对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的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等计1061.16决定予以冲销,对列其它支岀的太阳能设施费157996.76元,重新转入追溯资金上报,对记帐手续不全和帐务处理不符合规定、出现帐务差错等问题,提出了实行货币资金分帐制、及时核对帐务等建议。同年10月,州审计局对州中外合资企业一一甘肃省南环裘皮有限公司的合资经营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该公司由州养貂场与瑞典环裘皮货公司合资经营。审计部门从该公司筹建、投资、中瑞双方履行合同以及投资使用情况等方面掌握的详实资料分析后,认为争上项目、决策的主观盲目和瑞方单方违约不执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公司生存缺乏必要的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该公司总投资28966595瑞典克朗(折合人民币为1651万元,折合美元为442万元)。其中:中方应投资13034968瑞典克朗(折合的人民币743万元,折合美元为201万元),占投资的45%,瑞方应投资15931627瑞典克朗(折合人民币908万元,折合美元242万元),占总投资的55%,合同期限为15年,即从1987年开始到2002年终止。从1987年至1989年州养貂场共计投资7476104.42元,占应投资的100.6%,其中货币资金人民币2431241.42元,购置46间土木结构房屋价值86500元,征地150亩,折合人民币4968263元。而在此期间,瑞方根本未履行合同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从1987年6月起共计发生各项费用2159549.85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170959.40元,开办费支出186264.56元,购入固定资产支出250893.32元,购入低值易耗品支出12632.58元。鉴于该公司高投入、低产出,经营活动难以为继的实际情况,州审计局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加强财产物资和档案材料的保管工作。遂后,在州政府的指示下,州审计局会同州检察院、州畜牧局组成联合清理小组,清理资产,并通过外交途径交涉索赔。
  五、审计调查
  1985年9月,甘南州审计局决定对州文化局及辖属7个会计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调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州审计局与州财政局、州文化局进行座谈研究,提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大力培养业务人员,以文养文,搞好文化改革的建议。1989年,州审计局对州石油公司、民贸公司等15户商贸企业和州乳品厂、木器厂2户工业企业进行了审计调查。
  1990年,州审计局对州劳动就业服务局3项基金的收缴情况,劳动服务公司经济发展情况,劳动就业情况等进行了审计调查。
  第三节内部审计
  1986年4月,甘南州邮电局成立了审计监察科,按照“边组建、边工作”的要求,在甘肃省邮电局审计监察处和甘南州邮电局统一部署下,先后对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3县邮电局财务收支进行了试审,检查了各项邮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各局费用管理和财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和增收节支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甘肃省邮电局的通知,对州邮电局市话业务进行了经济效益审计,找出了市话业务亏损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大部分被局领导采纳。
  1987年,甘南州金融机构大部分都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专司内部业务稽核工作。1988年,甘南州交通局、州汽车运输公司成立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全州工交系统和汽车运输行业的财务收支审计。1989年,甘南州交通局内审机构对夏河、碌曲两县工交局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审计金额达126万元,查出违纪资金32.9万元。审计决定分别作了上缴州交通局违纪资金1275.46元,调整帐务251503.90元,补税款559.00元和限期纠正等处理。
  1990年,甘南州内部审计工作有较快发展,这一年共审计204个单位,为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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