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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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2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收购
分类号: F722.2
页数: 10
页码: 804-813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农村土特产品、畜产品、药材、粮油等,按计划由贸易公司统一收购。各贸易流动组深入到农区、牧区,在供应生活、生产用品的同时开展收购。
关键词: 收购 商业贸易

内容

第一节收购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农村土特产品、畜产品、药材、粮油等,按计划由贸易公司统一收购。各贸易流动组深入到农区、牧区,在供应生活、生产用品的同时开展收购。1956年1月起,中药材由供销社收购(以后由药材公司收购)。1957年4月起粮油由粮食部门收购。自1977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分设,1980年药材公司划出商业后,按业务分工进行收购。国营商业收购肉、禽、蛋,供销合作社对大部分农副产品、畜产品和林副产品收购,药材公司收购药材,1983年后自治州取消了供销合作社对林副产品的收购经营权。随着市场开放,收购部门采取了灵活的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全州商业部门在产品的收购中,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先后实行了派购、议购和奖售等形式。
  一、派购
  由食品收购部门与农牧民签订派购合同,到期收购。甘南州的派购是从生猪开始的,以后对菜牛(牧区)、菜羊、鲜蛋也实行了派购,1961年规定了购留比例。如活牛、活羊按淘汰率收购50〜60%,既安排了群众生活,又保证了国家的需要。为了解决农牧民养猪资金的困难,每口猪还发放了10〜15元的预购定金,上门看猪,签订预购合同,合格发证,予以收购。为了使农牧民既得到钱,又能吃到肉,实行卖猪留肉的办法,给国家交售一口猪,售给猪肉3一6.5公斤。自治州对生猪购销贯彻“积极收购,扩大推销”的方针,凡是农牧民要求出售的生猪,只要符合标准,有多少,收多少,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收购。1975年规定了购留比例,按年初育肥猪存栏数,私养派购50%,公养派购80%。
  二、奖售
  即奖售给养畜户一定数量供不应求的商品,如棉布、丝绸、棉毯、胶鞋、茶叶等。1964年规定:每只绵羊奖布票1.5公尺;山羊1公尺,骡、马、牛、驴可奖丝绸,不要丝绸的,骡马奖布票7.5公尺,牛、驴5公尺。生猪每口除供给饲料粮外奖布票5公尺。1974年规定超交一口猪奖售化肥25公斤,交售1公斤鲜蛋可供给0.2公斤食糖或条绒布0.3米,或水烟0.2公斤(两片),任其选购一种。
  三、议购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国家逐步放开了市场,取消了派购、奖售办法,开展了议购议销业务。1981年开始对大部分菜牛、羊实行议价收购,到1983年后逐步转为全部议价。生猪从1985年7月取消派购,实行议价收购。全州国营商业历年肉、蛋收购情况表
  第二节收购品类
  —、土产品
  五十年代供销社经营的土产品主要有蜂蜜、蜂蜡等蜂产品及养蜂工具、石膏、火硝、土碱、小毛竹、杂木杠、抬杠、车辕条、木制柄把、野生植物油、花椒等。1953年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代替私营批发商的政策,并确定农村的小土产品由供销社经营管理。省合作局于当年3月规定对较大宗“腿长”的土产品,逐级组织产销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进行收购;对小宗“腿短”的土产品,利用集市和庙会组织收购。当时州内各县供销社和基层社同大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常年互助组签订了收购与生产资料供应相结合的“结合合同”,既扩大了收购,又保证了生产资料的供应。
  1955年国营、合作商业按照“商品分工和城乡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对土产品收购范围划分后,各级供销社在完成国家委托代购任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土产品的购销工作。各县供销社都充实加强了采购股(站、组),配备专人抓土产品购销,当年全州供销系统土产品收购总值达到73.4万元。1956年,全州各县供销合作社集中力量做好土产品和废品购销工作,提出了“向小土产品、废品大进军”的口号,同时,对全州土产品资源进行了一次普查摸底。据统计,属于供销社经营的小土产品多达80余种,在收购中采取明码标价、样品展览、上门收购和预约收购等措施,收购总值达187.6万元,比上年增长2.3倍。1961年底全州各级供销社恢复后,各县社设立土产品经营管理机构,基层社配备专人从事土产品经营,全州土产品收购总额达57.6万元。1977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立,州内都设立农副产品公司,1978年全州土产品收购总值达464.9万元,小毛竹、掀把、镐把、抬杠、床板、蜂蜜等比上年增长40%以上。
  1976年对供销社经营的床板、案板、洮衣板、床橙、木锅盖、风匣等林副产品,由省计委安排专项木材指标,下达州、县供销社和有关林业部门。社队集体林场和社员房前屋后树木生产的木制品和林副产品,凭所在地社队证明,由当地供销社收购、调运。1982年省供销社同省林业厅商定,对林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生产,供销社负责产品收购和市场供应。对适合群众分散生产的地糠、背斗、抬筐、果筐、扫帚、竹箔子、小毛竹、荆条、柳条等木制品,允许社、队和群众加工生产,也可由林业、供销社和社、队订立三角合同,进行加工生产和购销。1983年12月全州林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根据省供销合作联社、省林业厅、白龙江林管局座谈会《纪要》精神,要求供销社和林业部门,在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利用林副产品.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增加林业企业和群众收入,搞活市场的思想指导下,积极组织林副产品生产,搞好购销,共同负责市场安排。1985年后,林副产品主要由林业生产部门和社、队实行联产联销,供销社遂失去了经营权。州内土产品产量较多的为花椒和核桃,主产区在舟曲县和迭部的下迭一带,舟曲县是全省花椒主产区之一。五十年代初期花椒、核桃主要是自由贸易,供销社收购量较小。1954年只收购花椒5700公斤,核桃13800公斤。1957年归供销社主营,当年收购花椒20500公斤,核桃142500公斤。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因受三年经济困难和1958年“大炼钢铁”的影响,经济果木遭受严重破坏,因此1962年只收购花椒10150公斤,核桃16500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着手大抓多种经营,舟曲县把建设花椒林基地列为脱贫致富的主要项目,使花椒林面积迅速扩大,花椒产量逐年上升。1982年仅供销社收购花椒33150公斤。1983年以后,国营、集体、个体多渠道经营,供销社收购量逐年减少。1990年供销社收购2万公斤。
  蕨菜和羊肚菌资源,在州境内十分丰富,遍布于迭部、临潭、卓尼、舟曲、夏河等县的林区,过去一般只是农、牧民自采自食,尚未形成商品生产。1979年后随着群众商品意识的提高,蕨菜、羊肚菌的收购量增加。据1983一1990年统计,仅供销系统收购加工出口盐渍蕨菜5658吨,产值达1580余万元,创利470多万元,收购羊肚菌3.6吨,创利25万多元。
  二、畜产品
  甘南是甘肃省的主要牧区,畜产品资源丰富,是甘南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1956年以前,按国营合作商业的经营分工,供销社经营的品种范围主要是绒毛、杂皮、羽毛、鬃毛、肠衣等五大类,其它主要畜产品皆由国营商业、外贸、农产品采购部门主管经营。五十年代,国家对重要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政策。1953年在夏河、临潭等地设立了畜产品收购机构,实行按质定级,分等论价。全州当年收购总值达282.5万元,比1951年增长1.1倍。1954年对绵羊毛实行市场预购。1957年开放自由市场.一度出现畜产品黑市交易。为了取缔投机倒把.整顿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国家对牛皮、羊毛、羊绒、猪鬃、猪毛、绵羊皮、山羊皮、二毛皮、羔子皮、沙毛皮、狐皮、兔皮、狗皮、马皮、骡驴皮、羊肠衣实行统一收购。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决定”,对统购畜产品由国家委托供销社收购。在交通不便、商业网点少的偏远地区,供销社可委托有证商贩收购,未经委托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同时,供销社在畜产品收购上推行了民主评级和一次验级有效制度,当年收购总值达449.3万元,比1953年增长了59%。
  1961年国家重新制定农副产品收购政策,改进办法,规定合理的购留比例,将所有农副产品划分为三类,按类分别实行统购、派购、议购政策。同年,甘肃省委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目前农副产品收购中几个问题的规定》,将畜产品中的绵羊毛、山羊毛、山羊绒、驼毛、绵羊皮、山羊皮(包括山羊板皮)、牛皮划为二类产品,实行统购;其它畜产品均属于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对完成任务后的二类产品,一律实行议购议销。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除对绵羊毛、山羊毛、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在全省实行派购外,为照顾农、牧民的生活需要,采取按比例购留的包干办法,既按生产队实有羊只数和正常平均产量,绵羊毛派购60%,山羊毛派购50%,对羊绒采取同生产队协商确定派购包干任务。牛皮按实际产量的60〜70%派购,羊皮在牧区派购70%,一般地区派购60%。同时,在收购上实行了奖售的办法,每收购一张绵羊皮,等内奖售棉布1市尺,等外奖售0.5市尺,另按交售金额奖售40%的工业品。羔皮每张奖售棉布0.25市尺,另奖40%的工业品。二毛、沙毛皮和其它杂皮每张奖售棉布1市尺,另奖40%工业品。牛皮奖售40%的工业品。收购实行奖售后,调动了农、牧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畜产品的收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畜产品逐步减少派购品种,扩大收购范围。1981年只保留绵羊毛、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并列为二类产品实行派购,国家给予粮食和工业品奖售。在未完成派购任务前一律不准自由上市,在完成派购任务后,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至最低保护价之间,实行浮动价格进行收购。其余畜产品一律收购议销,允许农、牧民和个体商户贩运。1982年省政府决定,除“三皮一毛”外,将山羊毛、羊绒、狐皮、羔皮、猪肠衣、绵羊肠衣、山羊肠衣、猪鬃等8种产品升为二类产品,实行派购;其中牛皮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其余品种完成派购任务后,方可上市交易。为了鼓励社队干部负责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对积极协助收购部门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以物质奖励。对农、牧民实行奖售的办法,凡超交羊毛100公斤者,奖售自行车1辆或缝纫机1架。当年畜产品收购总值达544.2万元,比上年增长65.4%。1983年除绵羊皮、山羊皮、绵羊毛、羊绒继续实行派购,牛皮实行统一收购外,其余畜产品和完成派购、统一收购任务后的二类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1984年后,对上述二类产品逐步降为三类产品,只对绵羊毛、牛皮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省、州计委下达收购计划,交供销社组织收购。1985年针对畜产品市场购销混乱的状况,全州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畜产品市场的通知”,治理整顿畜产品市场销购秩序,规定州内绵羊毛、牛皮只能由供销社和具有生产经营畜产品执照的国营、集体单位经营。全州供销社为适应新的畜产品市场形势,采取合同定购、代购、以工业品换购等多种形式进行收购,同时调高主要畜产品的收购价。细羊毛上调20%,改良毛上调25%,土种毛上调50%,黄牛皮上调80%,其它畜产品一律随行就市,议购议销。当年畜产品收购总值达523万元,比上年增长6.6%。从1987年开始,畜产品市场出现非法竞争现象,掀起抢购羊毛风潮,形成“羊毛大战”,导致收购价格暴涨,质量下降,省政府针对市场价格猛涨的情况,决定对畜产品实行指导性价格,规定绵羊毛收购最高限价,即改良毛一级(纯白,百分价,下同)由每公斤6.1元调整为6.2元,西宁毛(甘加毛)保持5.2元,其它等级品种和羊毛价值按原定等级差计算,实行全省一价,但是仍未抑制住价格暴涨的市场趋势。1988年收购价格继续猛涨,同1985年相比,细羊毛(一级)上涨126%,改良毛(一级)上涨115%,土种毛上涨110%。与此同时,掺杂使假手法频频出现。1989年畜产品价格又由暴涨变为暴跌,跌幅竟达127%左右,远远超过了暴涨幅度,且又形成购销不畅,以至无人收购,积压羊毛卖不出去。国家为了解决牧民卖毛难的问题,要求供销社保证收购,为牧民群众分忧解难,但供销社已经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
  1954-1990年州供销社农副产品收购情况三、废旧物资
  五十年代初期,甘南州各级供销合作社接受国家委托,代办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从1956年初开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才正式划归供销社统一经营管理。是年,收购品种由原来的数种扩大到30余种,主要以废铜、废铁、杂骨、橡胶等废品为主。1958年,开展“大炼钢铁”和“大办食堂”运动,为完成“大炼钢铁”的任务,各县编制扩大废铜、铁收购硬性计划,致使群众为了完成任务忍痛将好端端的火壶、火盆、洮脸盆(铜、铁制品)、饭锅等器具砸烂变做废钢铁、废铜交售供销社。当年共收购到废铜32572公斤,废铁170084公斤,比平常年份收购量超8倍以上。
  1961年供销社恢复后,加强了对废旧物资收购的管理,是年将废铜、废铝、废锡、废鎳、废铅等废旧有色金属列为二类物资,实行统一收购。1962年废旧物资收购总值达18万元,比1961年增长38.5%。1963年至1970年,供销社被合并到国营商业后,仍由国营商业部门专设废旧物资机构负责收购经营。1970年至1976年底,废旧物资收购由农副公司负责。1977年供销社恢复后,州、县农副公司业务划归供销社领导,废旧物资由各级供销社统一收购,州、县供销社或农副公司,都设立专门的收购站或收购门市部。
  1979年以后,除废钢、铁由物资部门和供销社收购经营外,其它废旧物资由原计划统购改为放开经营。1983年以后,全州为数不少的个体经营者也直接设点或流动串乡串户收购(包括废钢铁在内的所有废旧物资),使供销社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出现了滑坡。1983年废旧物资收购总额只有3.1万元,1984年后,各级供销社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收购管理,收购量开始逐年回升。
  甘南州供销社废旧物资收购情况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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