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供销合作商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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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1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供销合作商业
分类号: F717.2
页数: 2
页码: 793-794
摘要: 供销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集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性集体商业组织。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之一。
关键词: 供销合作社 商业贸易

内容

供销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集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性集体商业组织。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之一。
  1951年至1953年,卓尼、夏河、舟曲、临潭县先后成立供销合作社联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之规定,1951年9月,夏河县率先召开了第一次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社章,选举产生理、监事会,正式成立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53年3月,临潭县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与上述4县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同时,全州有18个基层社也相继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共选出社员代表374名。
  供销合作社对社员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方针,入社后的社员不论股金的多寡,都对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并享受优惠优先供应日常生活用品的照顾,各级供销社都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1954年底,全州合作社社员已有18383户,社员入股资金达66290元。1956年,全州供销合作社共有社员35866人,占农村人口数的11.6%。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后,大部分社员退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也随之取消。1961年和1977年恢复各级供销合作社后,虽然从国营商业中分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行政和经营管理体系,但仍是公办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未吸收社员。
  198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围绕恢复由全民变集体这一中心,进行全面改革。至1985年,除州供销合作社外,各县供销合作社全部由“公办”的全民所有制变为“民办”的集体所有制,重新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即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了章程和规则。全州各级供销社一方面清理1963年以前入社而一直未退社的社员,一方面,积极动员农民和职工入社,吸收新社员。共清理出原有老社员10763人,至1983年新老社员共达62992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6.2%。1984年后放手吸收新社员,取消股金限额,凡是农牧民、乡镇企业、供销社职工均可入社入股,至1990年,全州供销社共有社员83764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7%。1986年,各县社分别召开了第一或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理、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始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全州县联社和基层社共选出理事160人,其中农牧民理事25人,占15.6%;监事186人,其中农、牧民监事126人,占67.74%,担任县联社监事会正副主任的8人,有4名农、牧民担任基层社的正副主任,23名农牧民任基层社监事会正副主任。1987年以来,各县供销社、基层社和州属专业公司,普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主任、厂长)负责制,经理(主任、厂长)对企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决策权、资金运用投向权、盈余分配权和辞退、奖惩职工权等。实行这种负责制,使经理(主任、厂长)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全面负责。企业有了人、财、物、产、供销的自主权。1988年以来,供销社企业内部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的改革要求,层层实行了任期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核定任期内分年度的任务和目标,以及责、权、利和奖罚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划押,年终考核兑现。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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