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私合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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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1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私合营商业
分类号: F721
页数: 4
页码: 786-789
摘要: 共和国建立初,甘南工商业界认真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通过采取调整税收,放宽贷款,稳定物价”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甘南的工商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私营商业得到发展的情况下,大部分私营工商业者都能爱国守法,积极缴纳税款,服从国营经济的领导。
关键词: 公私合营商业 商业贸易

内容

共和国建立初,甘南工商业界认真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通过采取调整税收,放宽贷款,稳定物价”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甘南的工商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私营商业得到发展的情况下,大部分私营工商业者都能爱国守法,积极缴纳税款,服从国营经济的领导。但也有少数不法私商搞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偷税漏税,囤积居奇,短斤缺两,掺杂混假,哄骗农牧民群众,甚至偷贩大烟、银元和枪支弹药。这些少数不法商户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统一计划经济和市场的经营秩序,使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根据中央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县在1952年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为内容的“五反”运动,号召群众检举“五毒”俱全的不法私商。夏河县通过3个月的学习,工商业者中自动坦白和互相检举,揭露大小问题458件。临潭县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按照有无“五毒”行为划定守法户为11%,基本守法户62%,半守法户25%,违法户2%。并根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严、商业从宽,投机商人从严”的政策,对有“五毒”行为的工商户分别作出补、罚、退、没收等制裁,建立经济公开制度。
  195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颁布。甘南州于1956年1月召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会议”,各县相继成立资本主义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简称私改办)。首先对城、乡私营商业进行调查摸底,1956年初,全州县城私商有1331户,从业人员1832人,资金100500元;农村私商247户,从业人员411人,资金66400元。
  夏河县于1月24日全面开始私改。在宣传党的私改政策的同时,对私营工商户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然后清产核资,本着自报公议的原则,由行业工作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再通过业主定价。全县包括小手工业共818户,其中:申请转业的28户;违法被劳改管押的8户;参加机关工作的11户;自1955年起请假未归及自行转业的99户(藏族46户);申请公私合营或参加合作商店的626户,从业人员979人,总资金额达542721元,其中汉族264户,从业人员425人;回族342户,从业人员532人;撒拉族20户,从业人员22人。2月2日县人民委员会宣布批准各行业公私合营和合作化的决定,由于缺少可参考的对民族地区进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先例,搬用汉族地区的单一办法,盲目冒进,致使拉卜楞寺院宗教界上层人士,一度情绪紧张,顾虑重重。4月,中共甘肃省委甘南工作组前来夏河了解全县私改工作情况,提出“在民族地区不论进行任何工作,都必须从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特点出发,不能机械地搬用汉族地区的经验,必须在作好统战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工作”。根据省委确定牧区社会主义改造应“更和平”的原则,制定出符合夏河县民族地区特点的“统筹兼顾,重点改造”的私改工作方针,提出“典型示范”、“摸出一套适应牧区特点的经营经验”、“多搞经销代销,少搞公私合营”等具体措施。明确私改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工商业较集中的夏河市区的回、汉民族工商户。对资金很少的藏族流动小商贩,暂不登记,也不改造,仍让他们自由经营。对于拉卜楞寺院商业,不予干涉,讲清政策,以消除顾虑。县私改办于1956年5月180作出《夏河县市区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划》,首先在理发、服装、照相3个较小的行业中进行试办。嗣后,于6月份开始全面改组。全县工商业参加公私合营的73户,从业人员159人,组成4个公私合营店(组、社)的174户,从业人员286人,设营业门市部39个;经销、代销的175户,240人。直接过渡到国营商业的有:国营药材公司门市部3家,国营蔬菜食品杂货公司7家,两者共有从业人员17人。各种合营企业均在6月1日开业。又对常跑夏河的无营业执照经商者,补发了营业证。到1956年12月底,全县工商户共有981户,从业人员1262人,资金711588元,其中参加合营、合作、经销代销及直接过渡到国营等各种形式改造的有585户,占总户数的59%,从业人员797人,占总从业人员的63.2%,资金498617元,占总资金的70%。县政府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派出3位公方代表。至此,夏河县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顺利结束。
  临潭县于1956年1月12日成立“私改小组”并开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全县共有各类商业户828家,从业人员888人,共拥有资金1018352元。其中旧城669户,从业人员723人,有资金966033元;新城138户,从业人员144人,有资金46154元;冶力关21户,从业人员21人,有资金6165元。这些私商的特点是:资金少,户数多,行业多,专业少,农兼商多,少数民族专用商品多,小商小贩多,流动性和季节性商业较强。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组成“清产核资评议委员会”,采取自报、自估、小组评议的办法,以1955年帐面资金为准,进行核实。通过清产核资,对商贩也进行了详细摸底。全县私改从5月1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参加城关镇公私合营商店的商贩51户66人,投入资金718094元,由公方派代表1名参加管理。西道堂的“天兴隆”投资10万元,从业人员6名,经理任公私合营商店副主任。在旧城、新城组成合作商店各1个,46户50人,投入资金121329元,参加合作小组的107户、120人,分13个小组,其中:旧城7个,新城5个,冶力关1个,共投入资金37821元,归属国营公司,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38户、38人,有资金4572元,实行经销的192户、216人,准许个体经营的135户、138人。具备转农条件的259户、260人,自带资金,回家务农(以上情况均不包括小手工业)。
  舟曲县的私改工作始于1956年2月,当时有私营商业和手工业117户,从业人员539人,流动资金26700元,其中非农业人口93户、422人,农商兼营的24户、117人。经4月份进行摸底排队,有工商业96户,从业人员395人,将其中9户合营到国营商业,16户小商贩和其它行业合营到供销社,一部分合营到手工业联社。对不够合营条件的7户,组成合作小组,另一部分回乡从事农业劳动。自1957年以后,个体商业已不复存在,公私合营和集体商业,大都升级,过渡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人员也陆续转为国家商业职工。
  卓尼县1956年5月底普查时,县城有工商业91户,从业人员131人,拥有资金17845元,私改时组成合作商店3个,合作小组1个。
  截止1956年6月全州参加私改的私营商业共有1114户、1839人,组成了公私合营商店5个,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社)34个,经销、代销及个体经营的477户。私改后各归口于国营公司,对合作店(组)进行了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了各种帐目和各项管理制度,使各行各业逐步走向正规化。
  实现公私合营后,商业日益繁荣,营业额、利润都呈上升趋势,公积金、公益金开始有了积累,职工工资有了明显增加。临潭县公私合营职工工资比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10%,合作商店(组)职工的工资按照“死分活值、多劳多得”的原则有大幅度增长。夏河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收入平均比私改前提高38%。
  1958年公社化后,各县把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入国营商业,全部职工进入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集体性质的商店并入国营后不仅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生活上的不便,严重影响商业购销任务的完成。为了纠正这一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全州除碌曲、玛曲两个牧业县外,各县陆续调整。临潭县于1962年1月开始,分期分批地从国营商业中调整出去了170人,流动资金52350元,组成了30个合作商店、组(包括卓尼)。经过调整恢复后,以商业部门为主,对小商小贩加强管理,使他们遵守国家的商品采购、供应价格政策,只能经营零售业务,不能转手批发。继续发挥原有的经营特点,摆摊设点,夜间售货等多种多样的服务形式,从而方便了群众。这种形式延续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公私合营性质的商业企业,各县都不同程度地将部分私方人员进行抓、管、抄家,一些老弱或有历史问题的被强制迁往农村,转为农民。大部分合作店、组被查封,商品被盘点折价,转至民族贸易公司等国营商店。至此,公私合营性质的商业企业不复存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业系统由于多种经济成份的融入,公私合营性质的商业再度出现,但多以股份制形式存在。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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