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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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0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商业体制
分类号: F721
页数: 12
页码: 783-794
摘要: 甘南自古以来素有“畜牧为天下饶”之誉,“河曲马”驰名中原。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用粮食、金属器、丝帛之类换取马匹,这种交换是早期的一种官方贸易形式。自唐朝开始,中央王朝同边境少数民族进行了频繁的以茶易马的交易活动,即“茶马互市”,元时曾中断。共和国建立初,甘南工商业界认真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通过采取调整税收,放宽贷款,稳定物价”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甘南的工商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关键词: 商业体制 商业贸易

内容

第一节国营商业
  甘南自古以来素有“畜牧为天下饶”之誉,“河曲马”驰名中原。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用粮食、金属器、丝帛之类换取马匹,这种交换是早期的一种官方贸易形式。自唐朝开始,中央王朝同边境少数民族进行了频繁的以茶易马的交易活动,即“茶马互市”,元时曾中断。宋代在洮州始设茶马互市的专门机构一榷场,使茶马交易发展成为正式官营的“以茶易马”制度。明继宋制,各级官府又进一步加强了对茶马互市的经营管理。明洪武四年(1371年)“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斯藏,嗜茶之地五千余里”。洮州茶马司初设洮州旧城(即今临潭县城关),随着洮州卫城的竣工,茶马司迁至洮州卫城(即今临潭县新城)。为了保证马源不断,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朝庭制造金牌信符41面,符牌上镌“皇帝圣旨”,左镌“合当差发”,右镌“不信者斩”字样,并以阴阳文区别上下两符。上符(阳文)藏于官府,下符(阴文)颁与部落。时洮州卫火把、哈藏、斯曩日等部落发金牌信符6面,纳马定额3050匹。马分三等,上等马每匹可得茶120斤,中等马每匹得茶70斤,下等马每匹得茶50斤。三年合符验证金牌一次。纳马按规定一路出河州,一路出碉门。洪武三十年(1397年)发檄于秦、蜀两府,官兵开进松潘、碉门、黎、雅、河州、临洮等地布防守隘,巡查和禁止私茶出境,以防军马来源减少。明永乐初,茶禁愈来愈严。永乐十三年(1415年),朝廷特派三御史巡察茶马政令的执行情况。明孝宗弘治三年(1490年),西宁、河州、洮州三茶马司允许私商贩运茶叶,由户部制定一种“茶引”。规定每引可贩茶百斤(另增损耗14斤),每商不过30引,官收十分之四,定额之外所余部分允许自由买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茶商的积极性,茶叶增加到40万斤,易马4000余匹。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年),茶政改为商营,商人按官定茶价一半交官,一半由其自卖。明世宗嘉靖十五年(1536年)洮、河两州茶马司所贮之茶足供3年之需。明神宗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西宁、洮、河、岷、甘、庄浪六处茶马司,共易马9600匹。熙宗天启时又增加中马2400匹。洮州从永乐至宣德年间,皇帝给洮州茶马司下达“圣旨”四道,足见当时的最高统治者对这一地区茶马交易之重视程度,各地土司、寺院和土官们也对茶马事宜谨慎操持。洪武至宣德年间,都能完成和超额完成3年一次下达的3000余匹中马的交易任务。
  清初,在洮州、河州等5个茶马司所在地,茶马交易仍沿袭明代旧制。在洮、岷地区,洮马居七,岷马居三。陕西茶马御史招商转运川、陕茶叶,交换藏蒙马匹。当时以上马给茶12篦(每篦10斤),中马给茶9篦,下马给茶6篦。茶入藏区关口,均有驻军巡查。私茶过境,拿官治罪,交易只准在规定的集市上进行,不准番民入内地交换物资。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和雍正十二年(1734年)曾两度停办茶马司事务,后虽恢复,但时间不长。以后便将茶叶贸易征收税款,充作兵饷。蒙藏地区千百户制度建立后,马匹通过赋税形式直接征集,遂结束了延续近千年的以茶易马制度。
  清末民初,皮毛生意兴盛,外地客商云集甘南,本地商人也向外地拓展,但终因战乱频仍,洋行和军阀官僚资本相勾结垄断市场、货币贬值等原因,民族商业陷于萎缩,国营商业在甘南几乎为零。
  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商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型商业体制。1950年甘南首建甘肃省贸易公司岷县分公司临潭支公司,时有职工7人。4月,成立“西北贸易公司临夏分公司夏河贸易支公司”。随之,中国畜产公司、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专卖公司相继在各县设立分支机构,国营商业逐步发展壮大。1954年1月,将“西北贸易公司夏河中心支公司”改名为“西北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区分公司”。是年,甘肃省食品公司开设甘南办事处,后更名为 “中国食品公司甘南州分公司”。其时,国营商业已成为甘南地区的主体商业,大规模占领了市场。
  1955年将夏河、临潭两县的花纱布公司合并于贸易公司。1956年成立的夏河县百货公司于1957年并入贸易公司。夏河、临潭、卓尼、碌曲县城的蔬菜食品杂货公司和专卖事业公司于1957年合并于食品公司。1963年6月,由州食品公司分出的群众旅社、大众浴池、理发、照相等行业合并组建成最初的州饮食服务公司,其原名是“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服务商店”。是年全州各县贸易公司易名民族贸易公司,州贸易公司改为“甘肃省民族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享受“价格补贴、资金照顾、利润照顾”的3项照顾政策。1970年,州民贸公司成立了被服厂,独立核算。次年农副产品分公司单设,1977年供销社恢复后,将其移交给供销社领导。:1979年州糖业烟酒副食公司成立,实行独立核算。全省牛羊肉加工重点企业的甘南肉联厂是1960年建成投产的,当时隶属省食品公司,1984年划归州食品公司领导。至1990年底,全州有国营商业企业375户,商业企业职工22018人。
  第二节集体商业
  甘南的集体商业最早属伊斯兰教西道堂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一切财产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太平寨教民捐银1万1千两在旧城设立“天兴隆”,在新城设立“天兴亨”商号。随着教民捐款的增加和资本实力增强,西道堂的商业经营活动范围扩大到安多藏区,到1929年时有商队14个,有驮牛1000余头,流动资金16万多银元。
  1928年马仲英事变平息后,西道堂在碌曲的拉仁关建立商业基地“天兴隆”总号。在夏河开辟贸易点,拉仁关总号批发的各种皮张和羊毛均由此处脱售。3年中仅与驻夏河之德商“普伦洋行”做畜产品及野生皮张生意3次,共收入白银34300余两,银币15390余元,给其它商号出售野生皮张及云板皮收入银币1000余元。1932年临潭地方乱情安定后,其商业经营活动仍以旧城为主,扩建和增设旧城天兴隆、天兴永、天兴泰、永兴隆;新城和太平寨各设有天兴亨商号,并在四川阿坝、青海同德、玉树、果洛及岷县等地设立分号,此外还有与外界联营的万镒恒、恒顺昌、永德全、永盛和(北京)等。
  西道堂经营的商品有:布匹、绸缎、铜器、米面、油、糖、药品、茶叶等生活用品。收购的土特产有:畜产品、野生动物皮张、药材等。在内蒙贩卖珊瑚、玉器,到陕西贩马,往岷县贩牛,此外还贩运枪支和烟土。因商队人员大多懂藏语,在经商过程中结识了许多土官头人,因此在广阔的草原上西道堂的商队畅通无阻。他们的牛马商贩往返于甘、青、川藏区,驮牛最多时达到2000多头,商业资金达到200余万元(合银币)。1946年以后,青海军阀到处设卡限制商队,西道堂商业开始衰落,经贸活动转为以农副业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集体商业主要形式为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1956年,全州各县开展了对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的改造,至年底基本完成。各县对集体性质的合作商店、合作社、合作小组进行了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了帐目和各项管理制度,使之逐步走向正规。1958年以后,集体性质的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都先后并入国营商业。1962年经过调整,又将部分集体商业从国营商业中分离出来,使其发挥原有的经营特点,即方便了顾客,又繁荣了市场。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除国营商业外,其它性质的商业一概被取缔。1978年以后,随着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和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商业系统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商品流通体制。集体性质的商业以联户、联合、企事业单位自办、联办、乡办、村办等形式又出现并活跃在商品流通领域。1984年全州国营商业进行体制改革,州商业局对系统内46个门店分别实行“转、改、租”等形式,另有41个商办集体与国营公司脱钩。到1985年,全州零售商业机构中,集体商业已从1980年的38个发展到1985年的289个。1990年全州集体所有制商业有502个,从业人员1422人。
  第三节公私合营商业
  共和国建立初,甘南工商业界认真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通过采取调整税收,放宽贷款,稳定物价”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甘南的工商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私营商业得到发展的情况下,大部分私营工商业者都能爱国守法,积极缴纳税款,服从国营经济的领导。但也有少数不法私商搞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偷税漏税,囤积居奇,短斤缺两,掺杂混假,哄骗农牧民群众,甚至偷贩大烟、银元和枪支弹药。这些少数不法商户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统一计划经济和市场的经营秩序,使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根据中央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县在1952年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为内容的“五反”运动,号召群众检举“五毒”俱全的不法私商。夏河县通过3个月的学习,工商业者中自动坦白和互相检举,揭露大小问题458件。临潭县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按照有无“五毒”行为划定守法户为11%,基本守法户62%,半守法户25%,违法户2%。并根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严、商业从宽,投机商人从严”的政策,对有“五毒”行为的工商户分别作出补、罚、退、没收等制裁,建立经济公开制度。
  195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颁布。甘南州于1956年1月召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会议”,各县相继成立资本主义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简称私改办)。首先对城、乡私营商业进行调查摸底,1956年初,全州县城私商有1331户,从业人员1832人,资金100500元;农村私商247户,从业人员411人,资金66400元。
  夏河县于1月24日全面开始私改。在宣传党的私改政策的同时,对私营工商户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然后清产核资,本着自报公议的原则,由行业工作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再通过业主定价。全县包括小手工业共818户,其中:申请转业的28户;违法被劳改管押的8户;参加机关工作的11户;自1955年起请假未归及自行转业的99户(藏族46户);申请公私合营或参加合作商店的626户,从业人员979人,总资金额达542721元,其中汉族264户,从业人员425人;回族342户,从业人员532人;撒拉族20户,从业人员22人。2月2日县人民委员会宣布批准各行业公私合营和合作化的决定,由于缺少可参考的对民族地区进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先例,搬用汉族地区的单一办法,盲目冒进,致使拉卜楞寺院宗教界上层人士,一度情绪紧张,顾虑重重。4月,中共甘肃省委甘南工作组前来夏河了解全县私改工作情况,提出“在民族地区不论进行任何工作,都必须从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特点出发,不能机械地搬用汉族地区的经验,必须在作好统战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工作”。根据省委确定牧区社会主义改造应“更和平”的原则,制定出符合夏河县民族地区特点的“统筹兼顾,重点改造”的私改工作方针,提出“典型示范”、“摸出一套适应牧区特点的经营经验”、“多搞经销代销,少搞公私合营”等具体措施。明确私改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工商业较集中的夏河市区的回、汉民族工商户。对资金很少的藏族流动小商贩,暂不登记,也不改造,仍让他们自由经营。对于拉卜楞寺院商业,不予干涉,讲清政策,以消除顾虑。县私改办于1956年5月180作出《夏河县市区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划》,首先在理发、服装、照相3个较小的行业中进行试办。嗣后,于6月份开始全面改组。全县工商业参加公私合营的73户,从业人员159人,组成4个公私合营店(组、社)的174户,从业人员286人,设营业门市部39个;经销、代销的175户,240人。直接过渡到国营商业的有:国营药材公司门市部3家,国营蔬菜食品杂货公司7家,两者共有从业人员17人。各种合营企业均在6月1日开业。又对常跑夏河的无营业执照经商者,补发了营业证。到1956年12月底,全县工商户共有981户,从业人员1262人,资金711588元,其中参加合营、合作、经销代销及直接过渡到国营等各种形式改造的有585户,占总户数的59%,从业人员797人,占总从业人员的63.2%,资金498617元,占总资金的70%。县政府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派出3位公方代表。至此,夏河县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顺利结束。
  临潭县于1956年1月12日成立“私改小组”并开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全县共有各类商业户828家,从业人员888人,共拥有资金1018352元。其中旧城669户,从业人员723人,有资金966033元;新城138户,从业人员144人,有资金46154元;冶力关21户,从业人员21人,有资金6165元。这些私商的特点是:资金少,户数多,行业多,专业少,农兼商多,少数民族专用商品多,小商小贩多,流动性和季节性商业较强。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组成“清产核资评议委员会”,采取自报、自估、小组评议的办法,以1955年帐面资金为准,进行核实。通过清产核资,对商贩也进行了详细摸底。全县私改从5月1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参加城关镇公私合营商店的商贩51户66人,投入资金718094元,由公方派代表1名参加管理。西道堂的“天兴隆”投资10万元,从业人员6名,经理任公私合营商店副主任。在旧城、新城组成合作商店各1个,46户50人,投入资金121329元,参加合作小组的107户、120人,分13个小组,其中:旧城7个,新城5个,冶力关1个,共投入资金37821元,归属国营公司,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38户、38人,有资金4572元,实行经销的192户、216人,准许个体经营的135户、138人。具备转农条件的259户、260人,自带资金,回家务农(以上情况均不包括小手工业)。
  舟曲县的私改工作始于1956年2月,当时有私营商业和手工业117户,从业人员539人,流动资金26700元,其中非农业人口93户、422人,农商兼营的24户、117人。经4月份进行摸底排队,有工商业96户,从业人员395人,将其中9户合营到国营商业,16户小商贩和其它行业合营到供销社,一部分合营到手工业联社。对不够合营条件的7户,组成合作小组,另一部分回乡从事农业劳动。自1957年以后,个体商业已不复存在,公私合营和集体商业,大都升级,过渡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人员也陆续转为国家商业职工。
  卓尼县1956年5月底普查时,县城有工商业91户,从业人员131人,拥有资金17845元,私改时组成合作商店3个,合作小组1个。
  截止1956年6月全州参加私改的私营商业共有1114户、1839人,组成了公私合营商店5个,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社)34个,经销、代销及个体经营的477户。私改后各归口于国营公司,对合作店(组)进行了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了各种帐目和各项管理制度,使各行各业逐步走向正规化。
  实现公私合营后,商业日益繁荣,营业额、利润都呈上升趋势,公积金、公益金开始有了积累,职工工资有了明显增加。临潭县公私合营职工工资比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10%,合作商店(组)职工的工资按照“死分活值、多劳多得”的原则有大幅度增长。夏河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收入平均比私改前提高38%。
  1958年公社化后,各县把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入国营商业,全部职工进入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集体性质的商店并入国营后不仅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生活上的不便,严重影响商业购销任务的完成。为了纠正这一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全州除碌曲、玛曲两个牧业县外,各县陆续调整。临潭县于1962年1月开始,分期分批地从国营商业中调整出去了170人,流动资金52350元,组成了30个合作商店、组(包括卓尼)。经过调整恢复后,以商业部门为主,对小商小贩加强管理,使他们遵守国家的商品采购、供应价格政策,只能经营零售业务,不能转手批发。继续发挥原有的经营特点,摆摊设点,夜间售货等多种多样的服务形式,从而方便了群众。这种形式延续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公私合营性质的商业企业,各县都不同程度地将部分私方人员进行抓、管、抄家,一些老弱或有历史问题的被强制迁往农村,转为农民。大部分合作店、组被查封,商品被盘点折价,转至民族贸易公司等国营商店。至此,公私合营性质的商业企业不复存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业系统由于多种经济成份的融入,公私合营性质的商业再度出现,但多以股份制形式存在。
  第四节私营商业
  甘南州的私营商业主要分布在夏河县的拉卜楞,临潭县的旧城、新城,舟曲、卓尼两县只有少数几家,而碌曲、玛曲、迭部的广大林牧区几乎没有一个当地的私营商行。共和国建立前,全州共有私营商业1368户,从业人员1625人,拥有资金2664692元。
  夏河县私营商业自拉卜楞寺院建立后逐渐兴起,至1928年“河湟事变”后,临夏大量的回、汉民众迁居夏河,以经商谋生。1938年在上下塔哇共有私营商号百余家,其中回汉民族各半。商号中最有势力者为“河州帮”,如隆盛和号(马绍翰设)、德源成号(马步芳在青海所设义源祥之分号)、和源号(马矿务设),此外尚有玉盛公号、义盛魁号、复兴隆号等均属于“河州帮”。外资所设商号仅有“普伦”、“西城”2洋行。夏河县的皮商多系平津一带之富商,每年9月间携款运货而来,到翌年4月间,运载畜产皮毛而返,恰如“候鸟”,故称“候商”,亦曰“行商”。本地小资本的皮毛商家,以就地加工制成熟皮短衣,运往上海、汉口者有32家。夏河县的私营商业在民族、宗教、地理、风俗等因素影响下,独具特色。在经济上与寺院有着密切的关系,全县大小私营商户几乎没有一家不向寺院“囊欠”的“吉哇”(管理全寺院财务的僧官)借贷的。因此,夏河县的私营商业基本上依附于寺院。
  临潭县旧城私营商业贸易历史悠久,以经营名贵药材、洮马、畜产品、木材及鸦片为大宗,吸引大量内地商家前来贸易。如在1921年前后来临潭的有京帮、陕帮、鄂帮、豫帮等商帮。到1941年以后旧城私营商号资本在3千元(银元)以上的约有47家,另有“集成庄”、“德泰店”、“义泰行”等招揽商客的客栈。与此同时出现了面行、山货行等行头,管理本行业市场,收取“牙金”。据1952年统计,全县有经纪人(牙行)29名。
  旧城的商业以与牧区交易为主,进牧区经商(行商)者,除西道堂有相当规模外,尚有单家或搭帮同行而不合股者(合股者间或有之),每帮在10至20人之间,以驮牛载货,携帐篷、口粮及自卫枪支等,结队而行,但至交易点后,则各自投身“主人家”(实行代销、中转、经纪人),经由“主人家”介绍或帮助交易,交易方式多样,用货币或物品互相交换均可。
  临潭新城的私营商户,民国初以外地“候商”为主,当地的小商贩都从岷县等邻区配货经营。新城第一家大商号“天顺成”是清光绪年间,由姓谢和姓孙的两个临洮串乡“货郎”合伙开设的,到1921年时,已发展到雇工30多人,其中有柜台営业员6人,专搞采购、整理药材的5人,染房(染布)8人。1929年“河湼事变”波及临潭,外地商人陆续撤离新城。“天顺成”号的谢孙两家也分伙经营,不久谢氏衰败,孙氏改字号为“仁和亨”号,于1937年倒闭。其时,当地商人赵聘卿设立“天成隆”字号,资金雄厚,后为新城第一富商。同时还有张秃娃的“永兴玉”号,资本仅次于“天成隆”。新城又是木材集散市场之一,除木商外,旅店、饭馆也应运而生。:1932年饭馆有“宏泰馆”,“福盛馆”,“名盛馆”,其它还有“杨家馆”、“赵家馆”、“石家馆”。旅店有“常家店”、“顾家店”、“杨家店”、“汪家店”、“于家店”、“殷家店”等。
  舟曲县的商业在历史上就不发达,当地农民很少从事经商活动。在清末仅有“东丰店”、“永盛翠”商号,民国初四川、陕西、河南、湖北等外地商人在县城设立“议和长”、“天成西”、“荆生茂”商号,收购药材,经营小规模零星百货生意。1938年,县设商务会,有座商25户。1946年全县有座商45户,从业人员90人,资本19500元,包括百货业26户,中草药4户,饮食业4户,洮染业5户,还有照相、理发、缝纫各2户。这些行业一般都是夫妻店。农村更无商业可言,只有少数货郎担,肩挑背负,串乡叫卖。
  随着解放战争的爆发,国民党的财政危机日益加深,通货膨胀,法币贬值。物价比抗日战争前(1937年底)上涨14.5万倍。甘南私营商业因此而萧条衰落,小商小贩停业倒闭。共和国成立后,贯彻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用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市场销售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个体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份纳入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私营商业从而有了发展。据统计,1950年私营工商业有1551户,资金1071900元;1953年有2717户,比1950年增加了75%,资金1384166元,增加了27%。1954年有2805户,比1953年增加了3.2%,资金1440950元,增加了4%, 私营商业零售额占市场销售总额的57.7%。
  夏河县于1951年成立县工商业联合会,将工商户划分为13个行业,82个小组。私营商业1953年已由建国初的198户发展到1222户。
  夏河县的私营商业小本多,大本少。全县最大的一家商店拥有资金21360元,1万元左右资金的只有5户,5000元以上的24户;“连家铺”、“夫妻店”多,劳资户少。全县有雇用职工2人以上的商户仅4家,1人者10户;回、汉族从商者多,其他民族少。据1955年10月中旬的普查材料记载:在全县738户私营商业中,回族有362户,汉族324户,藏族48户,撒拉族4户。经营方式比较分散,流动性大。绝大多数经商者熟悉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语言和市场行情,经营品种多样。
  舟曲县随着粮食,棉布统购统销,取消了私营粮商,棉布商改为经销,其他行业照常营业。
  临潭县于1951年初按行业成立了杂货业、旅店业、餐馆业、医药业、手工业、进藏区贸易业(行商)等同业工会,并成立了工商联合会。私营商业在1950年为456户,从业人员685人,拥有资金38万元。1953年发展到1138户,从业人员1503人,拥有资金752806元,私营商业销售额占市场销售总额的75%。新城有天成隆、永兴公、自立厚、三友号、瑞丰号、永兴奎等十多家商号,资金额仅占旧城商户的5.3%,另有专营猪鬃、羊毛的严氏,其资金亦较可观。行商中资金较大的仅两三家。临潭县的小商小贩虽然资金少,但人数多,走街串乡,逢集摆摊,俗称“货郎担”,对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仍起着重要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名,私商被取缔,商人遭“批斗”。小商小贩亦被戴上“投机倒把”的罪名而游街示众,一时间私人经商即被视为“犯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县成立了“落实政策办公室”,全州受理原私商案件328件。临潭县对154户、157人进行复查落实,分别作了适当安置处理。舟曲县复查落实了24户的粮户关系,将迁移下放到农村的4户、45人全部收回城市,解决粮户关系,恢复了工作,退还了合作小组的累计资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私营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有着经商传统的夏河和临潭县个体商业户(主要是回族)下四川、走青海、跑西藏、闯新疆,外出经商。他们大部分经营商贸和饮食业。在西藏昌都的一条街上就有200多临潭人做生意,被称之为“临潭商业一条街”。据统计,1990年全州私营商业5082户,从业人员8151人,注册资金1189万元。其中夏河有个体商906户,从业人员1640人,注册资金226.6万元;临潭县有个体商1288户,从业人员2113人,注册资金296.3万元。
  甘南州1956年县城私营商业调查表金额单位:元
  甘南州1956年农村私营商业调查表金额单位:元
  第五节供销合作商业
  供销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集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性集体商业组织。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之一。
  1951年至1953年,卓尼、夏河、舟曲、临潭县先后成立供销合作社联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之规定,1951年9月,夏河县率先召开了第一次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社章,选举产生理、监事会,正式成立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53年3月,临潭县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与上述4县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同时,全州有18个基层社也相继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共选出社员代表374名。
  供销合作社对社员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方针,入社后的社员不论股金的多寡,都对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并享受优惠优先供应日常生活用品的照顾,各级供销社都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1954年底,全州合作社社员已有18383户,社员入股资金达66290元。1956年,全州供销合作社共有社员35866人,占农村人口数的11.6%。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后,大部分社员退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也随之取消。1961年和1977年恢复各级供销合作社后,虽然从国营商业中分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行政和经营管理体系,但仍是公办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未吸收社员。
  198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围绕恢复由全民变集体这一中心,进行全面改革。至1985年,除州供销合作社外,各县供销合作社全部由“公办”的全民所有制变为“民办”的集体所有制,重新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即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了章程和规则。全州各级供销社一方面清理1963年以前入社而一直未退社的社员,一方面,积极动员农民和职工入社,吸收新社员。共清理出原有老社员10763人,至1983年新老社员共达62992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6.2%。1984年后放手吸收新社员,取消股金限额,凡是农牧民、乡镇企业、供销社职工均可入社入股,至1990年,全州供销社共有社员83764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7%。1986年,各县社分别召开了第一或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理、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始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全州县联社和基层社共选出理事160人,其中农牧民理事25人,占15.6%;监事186人,其中农、牧民监事126人,占67.74%,担任县联社监事会正副主任的8人,有4名农、牧民担任基层社的正副主任,23名农牧民任基层社监事会正副主任。1987年以来,各县供销社、基层社和州属专业公司,普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主任、厂长)负责制,经理(主任、厂长)对企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决策权、资金运用投向权、盈余分配权和辞退、奖惩职工权等。实行这种负责制,使经理(主任、厂长)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全面负责。企业有了人、财、物、产、供销的自主权。1988年以来,供销社企业内部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的改革要求,层层实行了任期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核定任期内分年度的任务和目标,以及责、权、利和奖罚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划押,年终考核兑现。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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