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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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308
颗粒名称: 商业志
分类号: K294.2
页数: 56
页码: 783-838
摘要: 本文介绍甘南藏族自治州商业发展情况。
关键词: 甘南藏族自治州 商业志

内容

第一章商业体制
  第一节国营商业
  甘南自古以来素有“畜牧为天下饶”之誉,“河曲马”驰名中原。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用粮食、金属器、丝帛之类换取马匹,这种交换是早期的一种官方贸易形式。自唐朝开始,中央王朝同边境少数民族进行了频繁的以茶易马的交易活动,即“茶马互市”,元时曾中断。宋代在洮州始设茶马互市的专门机构一榷场,使茶马交易发展成为正式官营的“以茶易马”制度。明继宋制,各级官府又进一步加强了对茶马互市的经营管理。明洪武四年(1371年)“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斯藏,嗜茶之地五千余里”。洮州茶马司初设洮州旧城(即今临潭县城关),随着洮州卫城的竣工,茶马司迁至洮州卫城(即今临潭县新城)。为了保证马源不断,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朝庭制造金牌信符41面,符牌上镌“皇帝圣旨”,左镌“合当差发”,右镌“不信者斩”字样,并以阴阳文区别上下两符。上符(阳文)藏于官府,下符(阴文)颁与部落。时洮州卫火把、哈藏、斯曩日等部落发金牌信符6面,纳马定额3050匹。马分三等,上等马每匹可得茶120斤,中等马每匹得茶70斤,下等马每匹得茶50斤。三年合符验证金牌一次。纳马按规定一路出河州,一路出碉门。洪武三十年(1397年)发檄于秦、蜀两府,官兵开进松潘、碉门、黎、雅、河州、临洮等地布防守隘,巡查和禁止私茶出境,以防军马来源减少。明永乐初,茶禁愈来愈严。永乐十三年(1415年),朝廷特派三御史巡察茶马政令的执行情况。明孝宗弘治三年(1490年),西宁、河州、洮州三茶马司允许私商贩运茶叶,由户部制定一种“茶引”。规定每引可贩茶百斤(另增损耗14斤),每商不过30引,官收十分之四,定额之外所余部分允许自由买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茶商的积极性,茶叶增加到40万斤,易马4000余匹。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年),茶政改为商营,商人按官定茶价一半交官,一半由其自卖。明世宗嘉靖十五年(1536年)洮、河两州茶马司所贮之茶足供3年之需。明神宗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西宁、洮、河、岷、甘、庄浪六处茶马司,共易马9600匹。熙宗天启时又增加中马2400匹。洮州从永乐至宣德年间,皇帝给洮州茶马司下达“圣旨”四道,足见当时的最高统治者对这一地区茶马交易之重视程度,各地土司、寺院和土官们也对茶马事宜谨慎操持。洪武至宣德年间,都能完成和超额完成3年一次下达的3000余匹中马的交易任务。
  清初,在洮州、河州等5个茶马司所在地,茶马交易仍沿袭明代旧制。在洮、岷地区,洮马居七,岷马居三。陕西茶马御史招商转运川、陕茶叶,交换藏蒙马匹。当时以上马给茶12篦(每篦10斤),中马给茶9篦,下马给茶6篦。茶入藏区关口,均有驻军巡查。私茶过境,拿官治罪,交易只准在规定的集市上进行,不准番民入内地交换物资。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和雍正十二年(1734年)曾两度停办茶马司事务,后虽恢复,但时间不长。以后便将茶叶贸易征收税款,充作兵饷。蒙藏地区千百户制度建立后,马匹通过赋税形式直接征集,遂结束了延续近千年的以茶易马制度。
  清末民初,皮毛生意兴盛,外地客商云集甘南,本地商人也向外地拓展,但终因战乱频仍,洋行和军阀官僚资本相勾结垄断市场、货币贬值等原因,民族商业陷于萎缩,国营商业在甘南几乎为零。
  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商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型商业体制。1950年甘南首建甘肃省贸易公司岷县分公司临潭支公司,时有职工7人。4月,成立“西北贸易公司临夏分公司夏河贸易支公司”。随之,中国畜产公司、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专卖公司相继在各县设立分支机构,国营商业逐步发展壮大。1954年1月,将“西北贸易公司夏河中心支公司”改名为“西北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区分公司”。是年,甘肃省食品公司开设甘南办事处,后更名为 “中国食品公司甘南州分公司”。其时,国营商业已成为甘南地区的主体商业,大规模占领了市场。
  1955年将夏河、临潭两县的花纱布公司合并于贸易公司。1956年成立的夏河县百货公司于1957年并入贸易公司。夏河、临潭、卓尼、碌曲县城的蔬菜食品杂货公司和专卖事业公司于1957年合并于食品公司。1963年6月,由州食品公司分出的群众旅社、大众浴池、理发、照相等行业合并组建成最初的州饮食服务公司,其原名是“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服务商店”。是年全州各县贸易公司易名民族贸易公司,州贸易公司改为“甘肃省民族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享受“价格补贴、资金照顾、利润照顾”的3项照顾政策。1970年,州民贸公司成立了被服厂,独立核算。次年农副产品分公司单设,1977年供销社恢复后,将其移交给供销社领导。:1979年州糖业烟酒副食公司成立,实行独立核算。全省牛羊肉加工重点企业的甘南肉联厂是1960年建成投产的,当时隶属省食品公司,1984年划归州食品公司领导。至1990年底,全州有国营商业企业375户,商业企业职工22018人。
  第二节集体商业
  甘南的集体商业最早属伊斯兰教西道堂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一切财产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太平寨教民捐银1万1千两在旧城设立“天兴隆”,在新城设立“天兴亨”商号。随着教民捐款的增加和资本实力增强,西道堂的商业经营活动范围扩大到安多藏区,到1929年时有商队14个,有驮牛1000余头,流动资金16万多银元。
  1928年马仲英事变平息后,西道堂在碌曲的拉仁关建立商业基地“天兴隆”总号。在夏河开辟贸易点,拉仁关总号批发的各种皮张和羊毛均由此处脱售。3年中仅与驻夏河之德商“普伦洋行”做畜产品及野生皮张生意3次,共收入白银34300余两,银币15390余元,给其它商号出售野生皮张及云板皮收入银币1000余元。1932年临潭地方乱情安定后,其商业经营活动仍以旧城为主,扩建和增设旧城天兴隆、天兴永、天兴泰、永兴隆;新城和太平寨各设有天兴亨商号,并在四川阿坝、青海同德、玉树、果洛及岷县等地设立分号,此外还有与外界联营的万镒恒、恒顺昌、永德全、永盛和(北京)等。
  西道堂经营的商品有:布匹、绸缎、铜器、米面、油、糖、药品、茶叶等生活用品。收购的土特产有:畜产品、野生动物皮张、药材等。在内蒙贩卖珊瑚、玉器,到陕西贩马,往岷县贩牛,此外还贩运枪支和烟土。因商队人员大多懂藏语,在经商过程中结识了许多土官头人,因此在广阔的草原上西道堂的商队畅通无阻。他们的牛马商贩往返于甘、青、川藏区,驮牛最多时达到2000多头,商业资金达到200余万元(合银币)。1946年以后,青海军阀到处设卡限制商队,西道堂商业开始衰落,经贸活动转为以农副业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集体商业主要形式为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1956年,全州各县开展了对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的改造,至年底基本完成。各县对集体性质的合作商店、合作社、合作小组进行了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了帐目和各项管理制度,使之逐步走向正规。1958年以后,集体性质的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都先后并入国营商业。1962年经过调整,又将部分集体商业从国营商业中分离出来,使其发挥原有的经营特点,即方便了顾客,又繁荣了市场。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除国营商业外,其它性质的商业一概被取缔。1978年以后,随着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和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商业系统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商品流通体制。集体性质的商业以联户、联合、企事业单位自办、联办、乡办、村办等形式又出现并活跃在商品流通领域。1984年全州国营商业进行体制改革,州商业局对系统内46个门店分别实行“转、改、租”等形式,另有41个商办集体与国营公司脱钩。到1985年,全州零售商业机构中,集体商业已从1980年的38个发展到1985年的289个。1990年全州集体所有制商业有502个,从业人员1422人。
  第三节公私合营商业
  共和国建立初,甘南工商业界认真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通过采取调整税收,放宽贷款,稳定物价”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甘南的工商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私营商业得到发展的情况下,大部分私营工商业者都能爱国守法,积极缴纳税款,服从国营经济的领导。但也有少数不法私商搞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偷税漏税,囤积居奇,短斤缺两,掺杂混假,哄骗农牧民群众,甚至偷贩大烟、银元和枪支弹药。这些少数不法商户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统一计划经济和市场的经营秩序,使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根据中央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县在1952年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为内容的“五反”运动,号召群众检举“五毒”俱全的不法私商。夏河县通过3个月的学习,工商业者中自动坦白和互相检举,揭露大小问题458件。临潭县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按照有无“五毒”行为划定守法户为11%,基本守法户62%,半守法户25%,违法户2%。并根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严、商业从宽,投机商人从严”的政策,对有“五毒”行为的工商户分别作出补、罚、退、没收等制裁,建立经济公开制度。
  195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颁布。甘南州于1956年1月召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会议”,各县相继成立资本主义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简称私改办)。首先对城、乡私营商业进行调查摸底,1956年初,全州县城私商有1331户,从业人员1832人,资金100500元;农村私商247户,从业人员411人,资金66400元。
  夏河县于1月24日全面开始私改。在宣传党的私改政策的同时,对私营工商户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然后清产核资,本着自报公议的原则,由行业工作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再通过业主定价。全县包括小手工业共818户,其中:申请转业的28户;违法被劳改管押的8户;参加机关工作的11户;自1955年起请假未归及自行转业的99户(藏族46户);申请公私合营或参加合作商店的626户,从业人员979人,总资金额达542721元,其中汉族264户,从业人员425人;回族342户,从业人员532人;撒拉族20户,从业人员22人。2月2日县人民委员会宣布批准各行业公私合营和合作化的决定,由于缺少可参考的对民族地区进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先例,搬用汉族地区的单一办法,盲目冒进,致使拉卜楞寺院宗教界上层人士,一度情绪紧张,顾虑重重。4月,中共甘肃省委甘南工作组前来夏河了解全县私改工作情况,提出“在民族地区不论进行任何工作,都必须从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特点出发,不能机械地搬用汉族地区的经验,必须在作好统战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工作”。根据省委确定牧区社会主义改造应“更和平”的原则,制定出符合夏河县民族地区特点的“统筹兼顾,重点改造”的私改工作方针,提出“典型示范”、“摸出一套适应牧区特点的经营经验”、“多搞经销代销,少搞公私合营”等具体措施。明确私改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工商业较集中的夏河市区的回、汉民族工商户。对资金很少的藏族流动小商贩,暂不登记,也不改造,仍让他们自由经营。对于拉卜楞寺院商业,不予干涉,讲清政策,以消除顾虑。县私改办于1956年5月180作出《夏河县市区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划》,首先在理发、服装、照相3个较小的行业中进行试办。嗣后,于6月份开始全面改组。全县工商业参加公私合营的73户,从业人员159人,组成4个公私合营店(组、社)的174户,从业人员286人,设营业门市部39个;经销、代销的175户,240人。直接过渡到国营商业的有:国营药材公司门市部3家,国营蔬菜食品杂货公司7家,两者共有从业人员17人。各种合营企业均在6月1日开业。又对常跑夏河的无营业执照经商者,补发了营业证。到1956年12月底,全县工商户共有981户,从业人员1262人,资金711588元,其中参加合营、合作、经销代销及直接过渡到国营等各种形式改造的有585户,占总户数的59%,从业人员797人,占总从业人员的63.2%,资金498617元,占总资金的70%。县政府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派出3位公方代表。至此,夏河县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顺利结束。
  临潭县于1956年1月12日成立“私改小组”并开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全县共有各类商业户828家,从业人员888人,共拥有资金1018352元。其中旧城669户,从业人员723人,有资金966033元;新城138户,从业人员144人,有资金46154元;冶力关21户,从业人员21人,有资金6165元。这些私商的特点是:资金少,户数多,行业多,专业少,农兼商多,少数民族专用商品多,小商小贩多,流动性和季节性商业较强。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组成“清产核资评议委员会”,采取自报、自估、小组评议的办法,以1955年帐面资金为准,进行核实。通过清产核资,对商贩也进行了详细摸底。全县私改从5月1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参加城关镇公私合营商店的商贩51户66人,投入资金718094元,由公方派代表1名参加管理。西道堂的“天兴隆”投资10万元,从业人员6名,经理任公私合营商店副主任。在旧城、新城组成合作商店各1个,46户50人,投入资金121329元,参加合作小组的107户、120人,分13个小组,其中:旧城7个,新城5个,冶力关1个,共投入资金37821元,归属国营公司,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38户、38人,有资金4572元,实行经销的192户、216人,准许个体经营的135户、138人。具备转农条件的259户、260人,自带资金,回家务农(以上情况均不包括小手工业)。
  舟曲县的私改工作始于1956年2月,当时有私营商业和手工业117户,从业人员539人,流动资金26700元,其中非农业人口93户、422人,农商兼营的24户、117人。经4月份进行摸底排队,有工商业96户,从业人员395人,将其中9户合营到国营商业,16户小商贩和其它行业合营到供销社,一部分合营到手工业联社。对不够合营条件的7户,组成合作小组,另一部分回乡从事农业劳动。自1957年以后,个体商业已不复存在,公私合营和集体商业,大都升级,过渡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人员也陆续转为国家商业职工。
  卓尼县1956年5月底普查时,县城有工商业91户,从业人员131人,拥有资金17845元,私改时组成合作商店3个,合作小组1个。
  截止1956年6月全州参加私改的私营商业共有1114户、1839人,组成了公私合营商店5个,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社)34个,经销、代销及个体经营的477户。私改后各归口于国营公司,对合作店(组)进行了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了各种帐目和各项管理制度,使各行各业逐步走向正规化。
  实现公私合营后,商业日益繁荣,营业额、利润都呈上升趋势,公积金、公益金开始有了积累,职工工资有了明显增加。临潭县公私合营职工工资比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10%,合作商店(组)职工的工资按照“死分活值、多劳多得”的原则有大幅度增长。夏河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收入平均比私改前提高38%。
  1958年公社化后,各县把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入国营商业,全部职工进入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集体性质的商店并入国营后不仅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生活上的不便,严重影响商业购销任务的完成。为了纠正这一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全州除碌曲、玛曲两个牧业县外,各县陆续调整。临潭县于1962年1月开始,分期分批地从国营商业中调整出去了170人,流动资金52350元,组成了30个合作商店、组(包括卓尼)。经过调整恢复后,以商业部门为主,对小商小贩加强管理,使他们遵守国家的商品采购、供应价格政策,只能经营零售业务,不能转手批发。继续发挥原有的经营特点,摆摊设点,夜间售货等多种多样的服务形式,从而方便了群众。这种形式延续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公私合营性质的商业企业,各县都不同程度地将部分私方人员进行抓、管、抄家,一些老弱或有历史问题的被强制迁往农村,转为农民。大部分合作店、组被查封,商品被盘点折价,转至民族贸易公司等国营商店。至此,公私合营性质的商业企业不复存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业系统由于多种经济成份的融入,公私合营性质的商业再度出现,但多以股份制形式存在。
  第四节私营商业
  甘南州的私营商业主要分布在夏河县的拉卜楞,临潭县的旧城、新城,舟曲、卓尼两县只有少数几家,而碌曲、玛曲、迭部的广大林牧区几乎没有一个当地的私营商行。共和国建立前,全州共有私营商业1368户,从业人员1625人,拥有资金2664692元。
  夏河县私营商业自拉卜楞寺院建立后逐渐兴起,至1928年“河湟事变”后,临夏大量的回、汉民众迁居夏河,以经商谋生。1938年在上下塔哇共有私营商号百余家,其中回汉民族各半。商号中最有势力者为“河州帮”,如隆盛和号(马绍翰设)、德源成号(马步芳在青海所设义源祥之分号)、和源号(马矿务设),此外尚有玉盛公号、义盛魁号、复兴隆号等均属于“河州帮”。外资所设商号仅有“普伦”、“西城”2洋行。夏河县的皮商多系平津一带之富商,每年9月间携款运货而来,到翌年4月间,运载畜产皮毛而返,恰如“候鸟”,故称“候商”,亦曰“行商”。本地小资本的皮毛商家,以就地加工制成熟皮短衣,运往上海、汉口者有32家。夏河县的私营商业在民族、宗教、地理、风俗等因素影响下,独具特色。在经济上与寺院有着密切的关系,全县大小私营商户几乎没有一家不向寺院“囊欠”的“吉哇”(管理全寺院财务的僧官)借贷的。因此,夏河县的私营商业基本上依附于寺院。
  临潭县旧城私营商业贸易历史悠久,以经营名贵药材、洮马、畜产品、木材及鸦片为大宗,吸引大量内地商家前来贸易。如在1921年前后来临潭的有京帮、陕帮、鄂帮、豫帮等商帮。到1941年以后旧城私营商号资本在3千元(银元)以上的约有47家,另有“集成庄”、“德泰店”、“义泰行”等招揽商客的客栈。与此同时出现了面行、山货行等行头,管理本行业市场,收取“牙金”。据1952年统计,全县有经纪人(牙行)29名。
  旧城的商业以与牧区交易为主,进牧区经商(行商)者,除西道堂有相当规模外,尚有单家或搭帮同行而不合股者(合股者间或有之),每帮在10至20人之间,以驮牛载货,携帐篷、口粮及自卫枪支等,结队而行,但至交易点后,则各自投身“主人家”(实行代销、中转、经纪人),经由“主人家”介绍或帮助交易,交易方式多样,用货币或物品互相交换均可。
  临潭新城的私营商户,民国初以外地“候商”为主,当地的小商贩都从岷县等邻区配货经营。新城第一家大商号“天顺成”是清光绪年间,由姓谢和姓孙的两个临洮串乡“货郎”合伙开设的,到1921年时,已发展到雇工30多人,其中有柜台営业员6人,专搞采购、整理药材的5人,染房(染布)8人。1929年“河湼事变”波及临潭,外地商人陆续撤离新城。“天顺成”号的谢孙两家也分伙经营,不久谢氏衰败,孙氏改字号为“仁和亨”号,于1937年倒闭。其时,当地商人赵聘卿设立“天成隆”字号,资金雄厚,后为新城第一富商。同时还有张秃娃的“永兴玉”号,资本仅次于“天成隆”。新城又是木材集散市场之一,除木商外,旅店、饭馆也应运而生。:1932年饭馆有“宏泰馆”,“福盛馆”,“名盛馆”,其它还有“杨家馆”、“赵家馆”、“石家馆”。旅店有“常家店”、“顾家店”、“杨家店”、“汪家店”、“于家店”、“殷家店”等。
  舟曲县的商业在历史上就不发达,当地农民很少从事经商活动。在清末仅有“东丰店”、“永盛翠”商号,民国初四川、陕西、河南、湖北等外地商人在县城设立“议和长”、“天成西”、“荆生茂”商号,收购药材,经营小规模零星百货生意。1938年,县设商务会,有座商25户。1946年全县有座商45户,从业人员90人,资本19500元,包括百货业26户,中草药4户,饮食业4户,洮染业5户,还有照相、理发、缝纫各2户。这些行业一般都是夫妻店。农村更无商业可言,只有少数货郎担,肩挑背负,串乡叫卖。
  随着解放战争的爆发,国民党的财政危机日益加深,通货膨胀,法币贬值。物价比抗日战争前(1937年底)上涨14.5万倍。甘南私营商业因此而萧条衰落,小商小贩停业倒闭。共和国成立后,贯彻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用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市场销售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个体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份纳入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私营商业从而有了发展。据统计,1950年私营工商业有1551户,资金1071900元;1953年有2717户,比1950年增加了75%,资金1384166元,增加了27%。1954年有2805户,比1953年增加了3.2%,资金1440950元,增加了4%, 私营商业零售额占市场销售总额的57.7%。
  夏河县于1951年成立县工商业联合会,将工商户划分为13个行业,82个小组。私营商业1953年已由建国初的198户发展到1222户。
  夏河县的私营商业小本多,大本少。全县最大的一家商店拥有资金21360元,1万元左右资金的只有5户,5000元以上的24户;“连家铺”、“夫妻店”多,劳资户少。全县有雇用职工2人以上的商户仅4家,1人者10户;回、汉族从商者多,其他民族少。据1955年10月中旬的普查材料记载:在全县738户私营商业中,回族有362户,汉族324户,藏族48户,撒拉族4户。经营方式比较分散,流动性大。绝大多数经商者熟悉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语言和市场行情,经营品种多样。
  舟曲县随着粮食,棉布统购统销,取消了私营粮商,棉布商改为经销,其他行业照常营业。
  临潭县于1951年初按行业成立了杂货业、旅店业、餐馆业、医药业、手工业、进藏区贸易业(行商)等同业工会,并成立了工商联合会。私营商业在1950年为456户,从业人员685人,拥有资金38万元。1953年发展到1138户,从业人员1503人,拥有资金752806元,私营商业销售额占市场销售总额的75%。新城有天成隆、永兴公、自立厚、三友号、瑞丰号、永兴奎等十多家商号,资金额仅占旧城商户的5.3%,另有专营猪鬃、羊毛的严氏,其资金亦较可观。行商中资金较大的仅两三家。临潭县的小商小贩虽然资金少,但人数多,走街串乡,逢集摆摊,俗称“货郎担”,对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仍起着重要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名,私商被取缔,商人遭“批斗”。小商小贩亦被戴上“投机倒把”的罪名而游街示众,一时间私人经商即被视为“犯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县成立了“落实政策办公室”,全州受理原私商案件328件。临潭县对154户、157人进行复查落实,分别作了适当安置处理。舟曲县复查落实了24户的粮户关系,将迁移下放到农村的4户、45人全部收回城市,解决粮户关系,恢复了工作,退还了合作小组的累计资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私营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有着经商传统的夏河和临潭县个体商业户(主要是回族)下四川、走青海、跑西藏、闯新疆,外出经商。他们大部分经营商贸和饮食业。在西藏昌都的一条街上就有200多临潭人做生意,被称之为“临潭商业一条街”。据统计,1990年全州私营商业5082户,从业人员8151人,注册资金1189万元。其中夏河有个体商906户,从业人员1640人,注册资金226.6万元;临潭县有个体商1288户,从业人员2113人,注册资金296.3万元。
  甘南州1956年县城私营商业调查表金额单位:元
  甘南州1956年农村私营商业调查表金额单位:元
  第五节供销合作商业
  供销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集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性集体商业组织。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之一。
  1951年至1953年,卓尼、夏河、舟曲、临潭县先后成立供销合作社联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之规定,1951年9月,夏河县率先召开了第一次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社章,选举产生理、监事会,正式成立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53年3月,临潭县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与上述4县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同时,全州有18个基层社也相继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共选出社员代表374名。
  供销合作社对社员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方针,入社后的社员不论股金的多寡,都对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并享受优惠优先供应日常生活用品的照顾,各级供销社都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1954年底,全州合作社社员已有18383户,社员入股资金达66290元。1956年,全州供销合作社共有社员35866人,占农村人口数的11.6%。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后,大部分社员退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也随之取消。1961年和1977年恢复各级供销合作社后,虽然从国营商业中分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行政和经营管理体系,但仍是公办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未吸收社员。
  198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围绕恢复由全民变集体这一中心,进行全面改革。至1985年,除州供销合作社外,各县供销合作社全部由“公办”的全民所有制变为“民办”的集体所有制,重新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即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了章程和规则。全州各级供销社一方面清理1963年以前入社而一直未退社的社员,一方面,积极动员农民和职工入社,吸收新社员。共清理出原有老社员10763人,至1983年新老社员共达62992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6.2%。1984年后放手吸收新社员,取消股金限额,凡是农牧民、乡镇企业、供销社职工均可入社入股,至1990年,全州供销社共有社员83764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7%。1986年,各县社分别召开了第一或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理、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始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全州县联社和基层社共选出理事160人,其中农牧民理事25人,占15.6%;监事186人,其中农、牧民监事126人,占67.74%,担任县联社监事会正副主任的8人,有4名农、牧民担任基层社的正副主任,23名农牧民任基层社监事会正副主任。1987年以来,各县供销社、基层社和州属专业公司,普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主任、厂长)负责制,经理(主任、厂长)对企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决策权、资金运用投向权、盈余分配权和辞退、奖惩职工权等。实行这种负责制,使经理(主任、厂长)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全面负责。企业有了人、财、物、产、供销的自主权。1988年以来,供销社企业内部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的改革要求,层层实行了任期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核定任期内分年度的任务和目标,以及责、权、利和奖罚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划押,年终考核兑现。
  第二章商业机构
  第一节行政管理机构
  1953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后设工商处,领导全区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和私营商业。州工商处直属企业有甘畔州贸易分公司、甘南食品分公司和贸易公司黑错(合作)商店。在夏河、临潭、舟曲、卓尼、碌曲、玛曲6县都设有专业公司、商店、站。1958年6月工、商机构分设,成立了工业处和商业处。7月,商业处与供销合作社甘南办事处(简称合办处)合并,称“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商业处”。
  1959年全州6个县合并为4个,设商业局的只有德乌鲁市,临潭、舟曲、洮江县局与贸易公司合并。州商业处又改为商业局。1960年商业局在兰州设驻兰办事处商业组。1961年12月又改州商业局为处。在洮河、白龙江林业局各设一处林区商店,行政由林业局领导,业务由商业局和所在地公司领导。1962年州商业处又改为局,与供销合办处分设,但合署办公。局内设人秘、供应、采购、物价、计划、供销合作、市场管理(工商行政业务)等科室。夏河、临潭、卓尼、舟曲4县相应分出供销合作社商业,建立了专业公司。新设立的迭部县为供销合作社商业,碌曲、玛曲两县依旧。1963年与供销社合并,各县亦随之变动,州商业局复称处。1965年全州国营商业有50个独立核算企业。
  1968年8月将原州商业局更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归州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领导。各县商业局和专业公司亦冠以革命委员会称谓。1976年甘南州商业局驻兰办事处商业组改为采购转运站(后由州民贸公司领导)。1978年仍恢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商业局”,各县亦随之恢复原名。公司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1979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仍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90年分设,局内撤销市场管理科)。1987年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这两个局都附设在商业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89年11月“兰州金都公司综合贸易部甘南分部”挂靠商业局,由商业局协助管理,按集体企业对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共和国建立以来,甘南州的商业机构分合撤并,变化较大。1960年成立的州局辖“中国石油公司甘肃省甘南公司”,1984年分设为“甘南藏族自治州煤炭公司”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石油公司”,1985年分别划归州经济计划委员会和省石油总公司管理。原归商业局领导的州药材公司,归属1981年成立的州医药管理局。县级石油、煤炭、药材公司亦被划出,理顺了归属关系。1990年,全州有商业行政人员85人。
  第二节企业机构
  1990年底,全州国营商业系统有经营机构375户,企业人员2018人。其中州属5个公司,即民族贸易公司、服务公司、食品公司、农副产品经销公司和糖烟酒副食公司。州民族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贸易公司原为1950年来甘南的随军贸易组为基础成立的“西北贸易公司临夏分公司夏河贸易支公司”,1951年改为夏河畜产专业公司。1952年5月将夏河门市部改为夏河贸易支公司,10月扩编为“西北贸易公司夏河中心支公司”,并将岷县分公司所属临潭县支公司划归中心支公司领导。1954年1月改名“西北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区分公司”,行政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业务由“西北贸易公司甘肃省公司”领导。公司内设业务、计划、人事、秘书、财务会计5个股。在夏河和合作设门市部。公司先后在碌曲、玛曲县城、拱坝、桑科、下巴沟、博拉、西仓、迭部县城、郎木寺、欧拉、阿木去乎、完采滩设贸易商店和定期贸易流动组。
  1954年花纱布公司成立,1955年又合并于贸易公司,更名为“甘肃省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司”。1956年百货公司成立,于1957年合并于分公司,公司内设:物价、业务、财会、储运、秘书、计划、人事7个科.1958年撤销了公司建制,开设批发零售商店归属商业局领导。1963年又恢复公司名称,同年5月,按民族地区特点,公司易名“甘肃省民族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1970年成立了被服厂,单独核算,由公司领导。1971年农副产品公司分设,1977年供销社恢复后将农副公司移交供销社领导。
  1984年民族贸易公司设立“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贸易中心”,撤销了业务科。公司以三级批发业务为主体,实行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服务。1986年贸易中心撤销,又恢复了业务科。1987年又撤销业务科成立了针纺、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等专业科,经营批发业务。1988年1月公司在兰州设“甘南州民贸公司兰州批发经营部”,采购兼批发,实行独立核算。
  1990年公司营业网点除上述专业科和兰州经营部外,在合作镇有:腾志街第一、第二百货大楼,百货商店和被服厂,在沿河路有综合楼第三门市部。
  1990年公司有流动资金173.7万元,其中:国家流动资金150.3万元,企业流动资金23.4万元,有固定资产181.2万元,有职工174人。
  州食品公司食品公司原为1954年5月甘肃省食品公司开设的甘南州食品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食品公司甘南州分公司。”1983年易名“甘肃省食品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经营肉、禽、蛋、糖、烟、酒和副食品,内设人秘、食品、糖烟酒、计划4个科,下辖肉联厂、副食厂、饲养场各1个和零售门市部6个。肉联厂于1960年建成投产,冷藏规模800吨,原隶属省食品公司,1984年划归州公司辖属。1989年投资357万元的千吨冷库竣工投产。全厂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生产建筑面积15024平方米,冷藏库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出口牛羊肉加工车间1000平方米,屠宰加工车间2000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净值511.7万元,主要加工设备136台,冷藏量为1800吨。是全省牛羊肉屠宰加工的重点企业,担负着自治州牛羊肉出口、加工的主要任务,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局食品厂(库)注册证书》。从1967年以来除保证完成内销任务外,每年平均加工出口牛羊肉300吨。
  1984年9月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副食品贸易中心”,经营范围:糖、烟、酒、罐头、糕点、调味副食、猪、牛、羊肉、水产海味,家禽蛋品和批发业务。1985年10月州食品公司筹资5万元,在兰州七里河区工业品市场开设“甘南州食品公司兰州展销门市部”,由公司统一核算,经营肉食、糖烟酒零售与批发业务。1990年有职工134人,其中技术人员30人。下设冷藏、修割、屠宰、动力4个车间和1个饲养场(独立核算),两个肉食门市部。有流动资金48.1万元,其中国家流动资金42.3万元,企业流动资金5.8万元。有固定资产原值742.7万元。自1987年以来实行承包经营。
  州饮食服务公司
  州饮食服务公司于1963年6月由州食品公司分出的群众旅社、大众浴池、理发、照相等行业合并组建,原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服务商店”,由州商业处直接领导,实行单独核算。1966年1月正式更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1982年将原蔬菜门市部改为蔬菜商店。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有蔬菜、旅社、照相、理发和餐厅等,有职工67人,流动资金17.4万元,其中国家流动资金17.3万元。
  州农副产品经销加工公司
  农副产品经销加工公司是在原“甘南藏族自治州商业局汽车队”的基础上组建的。在改建公司前,有职工27人,流动资金12.2万元,固定资金49.8万元。1989年改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农副产品经销加工公司”之后,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加工、经销农副产品的经济实体。从1990年1月起实行承包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主要经营范围有:农副产品购销加工,部位毛加工,干酪素加工,兼营中药材,部分乡镇企业产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扶持商品生产所需的计划处理生产资料,日用百货、糖、烟、酒、五金家电、针纺织品。
  州糖烟酒副食公司
  糖烟酒副食公司始设于1979年,与州食品公司合署办公,实行单独核算。公司名称“甘肃省糖业烟酒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1989年“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公司”成立后即附设于糖烟酒公司,1990年又与食品公司分设,改称“甘南藏族自治州糖业烟酒副食公司”。有职员99人,流动资金41.8万元,其中国家流动资金36.4万元,企业流动资金5.4万元。固定资金87.5万元。公司设有4个零售门市部和1个副食加工厂,并在兰州市设烟酒副食转运批发站1处。糖烟酒公司曾于1984年被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甘肃省先进企业”,1985年5月被中共甘肃省委经济工作部、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和甘南州经济委员会树立为“流通领域经济效益先进单位”,1986年1月被省商业厅财贸工会命名为“全省商业先进企业”。
  甘南医药公司
  甘南州医药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59年7月的合作医药门市部。1960年1月,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医药采购供应站。经营中西药品、兽药、兽医器械、医疗器械约300种,向所属的洮江县、德乌鲁市、临潭县药材公司及州属的十几个农场批发零售。同时开展地产中药材的收购业务,收购品种有大黄、秦芜、麝香、贝母、鹿茸、牛黄、当归、猪苓、黄(红)罠、党参等15个品种,年收购总值约50万元。1964年,根据商业部、卫生部规定,州药材公司归属州商业局领导。
  1968年,将州食品、民贸、燃料、医药4大公司(站)合并为“甘南民族贸易公司”,办公地点设在医药公司,统称“大公司“,1970年12月“大公司”分家,公司定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医药公司”,有固定职工40人。同年,州公司拨款0.7万元,筹建“甘南制药厂”,并调配固定职工8人。1971年,公司地产中药材收购品种90多种,收购额160余万元。同年1月,甘南制药厂开始投产,主要生产“银翘解毒丸”、“山楂丸”、“附子理中丸”等15种大蜜丸,年产值30万元。1981年11月成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医药局”和“甘肃省医药总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1984年,公司调整机构和领导班子,将原来的“医药局”、“公司”两个机构合并,统称“甘肃省医药总公司甘南分公司”。1987年企业实行经营承包制。1988年甘南制药厂划归甘肃省总公司直接管理。时有固定资产160万元。
  供销合作社
  甘南藏族自治州供销合作社始建于1950年,同年上半年卓尼率先成立了“人民生产消费合作社”,并设营业门市部,后改为“卓尼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并在临潭旧城设分销店。1951年至1953年初,先后成立了夏河、舟曲、临潭县供销合作社。1954年10月建立“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办事处”,在建立州、县合作机构的同时,相继建立了15个基层供销社。1958年州合作办事处并入州商业局,各县供销合作社亦被并入县商业局,变民办为公办。1961年12月起先后恢复州合作办事处和县供销合作社建制。1963年9月,又先后将州合作办事处并入州财贸办公室,各县供销社并入民族贸易公司。1977年12月中共甘南州委批准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供销社”,又相继恢复和成立了州属7县供销合作社,并将基层商店改为基层供销社,从此全州供销合作机构全面恢复。到1985年初,除州供销合作社外,全州7县的供销合作社都组建成供销合作社联社,退出政府建制序列,始由政府的职能部门变为经济实体。1990年底,全州共有基层供销社34个。全州各县供销社在五十年代初建时期,人事和劳动工资均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管理,工资和劳动用工均纳入国家统一计划,州合作办事处的工资及正常经费由省供销联社下拨。1961年恢复供销社和合办处后,基本上仍执行以前的管理体制,1977年再次恢复供销社后,州、县供销社的人事和劳动工资均由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1983年开始,改革供销社劳动人事制度。1984年6月,甘肃省计委、人事局、劳动局、统计局及省供销社印发《关于改革供销社劳动、人事制度的若干规定》后,全州各县社和基层社改变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的人事管理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选举制,职工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在用工上,全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基层社主要从当地农、牧民中择优录用合同工,县以上供销社和州专业公司主要从城镇户口待业青年中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劳动用工与计划由省供销社下达,州县供销社同劳动人事部门商议制定招工简章,公开招工,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合同,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1984年至1990年全州供销社共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418人,其中,农、牧民合同制工人286人。
  第三章商业管理
  第一节经营管理
  国营商业企业建立后,按不同时期和工作需要,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1952年开始,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对职工进行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内容的思想教育工作。1958年单纯追求完成购销指标,盲目采购,造成大量损失。1961年开始,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开展“三清”(清理商品、清理资金、清理帐目),到1965年通过“三清”共清查出损失359.3万元,由省商业厅拨补290万元,其余69.3万元以1963年财产盈余和商业系统外移交财产数抵补,这是自建州以来国营商业最大的一次损失。同年.在全州商业企业和职工中开展以“五好企业”(政治思想好、执行政策完成计划好、服务质量好、勤俭办企业好、生活管理好)、“六好职工”(政治思想好、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爱护公共财产好、团结互助服务态度好、业务技术好、经常学习好)为中心内容的比、学、赶、帮、超竞赛活动。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很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而遭到破坏,甚至被取消。1976年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商店,在全州35个农村基层商店中实行“贫管”的27个,占77%,在77个分销店实行“贫管”的45个,占58%,315个双代店(代购代销)全在贫下中农管理监督之下,接着批判“利润挂帅”,淡化了经济核算观念,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商品严重积压,资金周转失去了机动灵活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企业进行整顿,采取了清查仓库,增产节约,工业品下乡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始得改善。为了充分行使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州级食品、糖烟酒、民贸等公司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于1985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全州国营商业从1984年陆续开展体制改革工作,到1987年对69个门店分别采取“转、租、改”三种形式进行改革,其中对36个自然门店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对21个自然门店,转为集体所有制;对12个门店实行租赁给集体或个人(其中饮食服务占50%)经营。到1990年国营小型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49个242人;租赁经营的13个21人。1971年至1990年20年间,商业销售总额116636万元,毛利15473万元,平均毛利率13.3%,商业流通费9799万元,费用水平8.4%,实现利税5859万元,年平均293万元。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主要是计划和财务管理。1953年,各县供销社都设立了统计和财会两个股,基层社配备了专、兼职的计划统计员和会计员,至1957年全州供销社共有财会人员59人,计划统计人员48人。1990年全州共有专、兼职财会人员64人,其中具备会计师职称资格2人,专、兼职计划统计人员53人。
  计划工作以编制商品流转计划为中心。五十年代建社初期,商品流转计划由省供销社下达到州合办处后,再由州合办处分解各县供销社。至1987年,指令性计划全部被取消。指导性计划指标主要有绵羊毛的购销、国内纯购进总额、废旧物资收购总值、国内纯销售总值、零售总值、絮棉、边销茶、农药、铁锅等商品销售。
  第二节财务管理
  —、会计制度
  商业财务管理,是随着商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而演变的。自甘南州贸易公司成立后,按照《全国国营贸易企业暂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1955年实行《国营商业企业系统统一会计制度》,废除传统的“传票制”,改为“记帐凭单制”,实行“借”、“贷”记帐法,这次改革使商业会计理论和会计业务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以后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要求,对会计科目曾多次进行修改,但总的记帐方法未变。1966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第一步方案》(修订本)减少了会计科目,改革“借贷记帐法”为“增减记帐法”,一直沿用至1990年。
  1978年,全州国营商业开展财务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在商业系统137名财会人员中评定会计师4人,助理会计师28人,会计员42人。
  1961年供销社恢复后,仍沿袭以前的会计核算制度。1961年底,为了摸清家底.全州各级供销社开展了清理商品、清理资金、清理帐目(简称“三清”)工作,全州共清理出有问题资金86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2.7%。其中:包括县以上供销社有问题资金30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6.6%,基层社有问题资金56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1.3%。
  1977年各级供销社恢复后,财务管理在县以上供销社实行统负盈亏、利润上缴和留成的制度,基层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39%的固定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上级社规定的分配方案自行分配。从1983年起,各县供销社和州农副产品公司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不负担政策性亏损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实行商业部按集体经济原则修订的会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县社和基层社转作国家资金的自有资金(即公积金),随着供销社集体性质的恢复,于1986年转为公积金处理,恢复了供销社自有资金的本来面目。二、流动资金管理
  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1952年国营贸易公司仅有国拨流动资金78万元(夏河中心分公司61万元,临潭支公司17万元)。1963年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了“三项照顾”政策,加大对企业流动资金的投入。国家财政多次增拨流动资金,加速了民族贸易事业的发展,到1990年国拨流动资金达到798.7万元,企业积累(留利)流动资金111.5万元,其它流动资金7.1万元,共有流动资金981.3万元。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国营商业购销业务不断扩大,经营品种增多,因而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迅速增加,1990年国营商业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5354万元,而自有资金仅占18.3%,长期以来依赖银行贷款。
  三、固定资产管理
  1977年以前,国营商业固定资产主要是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1979年以后,则主要靠企业按规定自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利润留成资金,以及各种形式的贷款、拨款等多种渠道取得。甘南州国营商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机构多次变动、移交,变化较大。1981年根据省商业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的通知》进行了一次清查工作。
  建州以来,国营商业的固定资产有大幅度增长。1964年为151.6万元,1978年为800万元,1990年增加到2911万元。
  甘南州商业企业1990年固定资产及主要设备表四、利润分配
  从1963年起,甘南州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项照顾政策。1983年以前利润留成为20%,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留利提到45%,同时照顾5%,全部留利为50%,这对补充流动资金、基层网点的建设、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综合利用起到了一定作用。1964年按照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财政厅通知,甘南州均实行价格补贴,实行补贴的工业品商品有:火柴、食盐、食糖、煤油、茯茶5种,当年即核拨补贴42.6万元,以后每年平均补贴约37万元。其后逐步取消,到1990年实行补贴的只有食盐一种。
  1972年食品系统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办法,州、县两级核算,以州食品公司为统一核算单位,按县分列盈利指标,盈余归县。在核定亏损计划指标内如有节约,实行州、县财政分成。1977年全省食品系统实行“三统一”(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由省公司和州商业局双重领导。1983年后牛、羊实行议价购销,生猪从1985年取消派购,从而打破了统一管理体制,食品公司均由州、县分块领导和管理。
  饮食服务企业自成立后,收入全归地方财政,亏损由财政弥补。以后按小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又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1983年国营企业实现利润由上缴财政改为向税务机关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大、中型企业实行税利并存,按55%的比例交纳所得税,再以利润形式缴纳一定比例的调节税,留一定比例给企业,作为税后留利。
  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1956年共有股金11.2万元。1957年供销社股金分利约1.4万元,1958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后,停止股金分红制度。1983年全州供销合作社对1963年前的股金进行全面清理,并兑现红利。全州共清理出旧股14300股,股金11.1万元,部分县兑现红利共4.3万元。在清理旧股的同时,吸收新股,并取消原来的限额制度,全州仅1983年一年吸收新股29850股,股金17.8万元。至年底,新旧股金共有28.9万元。为了扩大股金,全州各县供销社都实行保息分红的办法,即在税前按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税后按规定比例分红利。同年,县以上供销社也实行利改税,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各级供销社税后留利的分配,一般都按15%提取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再提取社员股金分红基金(最高不得超过20%),提取上述两项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再按特种公积金10%、公积金50%、职工基金40%分配。全州在1988年前,红利分配最高的达到税后盈余的20%,最低的为5%,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牧民和职工入股的积极性。到1990年底,全州农牧民和职工共入股237654股,股金达174.3万元,占自有流动资金的7.7%。
  1956〜1990年州供销社业务经营情况
  第四章收购
  第一节收购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农村土特产品、畜产品、药材、粮油等,按计划由贸易公司统一收购。各贸易流动组深入到农区、牧区,在供应生活、生产用品的同时开展收购。1956年1月起,中药材由供销社收购(以后由药材公司收购)。1957年4月起粮油由粮食部门收购。自1977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分设,1980年药材公司划出商业后,按业务分工进行收购。国营商业收购肉、禽、蛋,供销合作社对大部分农副产品、畜产品和林副产品收购,药材公司收购药材,1983年后自治州取消了供销合作社对林副产品的收购经营权。随着市场开放,收购部门采取了灵活的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全州商业部门在产品的收购中,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先后实行了派购、议购和奖售等形式。
  一、派购
  由食品收购部门与农牧民签订派购合同,到期收购。甘南州的派购是从生猪开始的,以后对菜牛(牧区)、菜羊、鲜蛋也实行了派购,1961年规定了购留比例。如活牛、活羊按淘汰率收购50〜60%,既安排了群众生活,又保证了国家的需要。为了解决农牧民养猪资金的困难,每口猪还发放了10〜15元的预购定金,上门看猪,签订预购合同,合格发证,予以收购。为了使农牧民既得到钱,又能吃到肉,实行卖猪留肉的办法,给国家交售一口猪,售给猪肉3一6.5公斤。自治州对生猪购销贯彻“积极收购,扩大推销”的方针,凡是农牧民要求出售的生猪,只要符合标准,有多少,收多少,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收购。1975年规定了购留比例,按年初育肥猪存栏数,私养派购50%,公养派购80%。
  二、奖售
  即奖售给养畜户一定数量供不应求的商品,如棉布、丝绸、棉毯、胶鞋、茶叶等。1964年规定:每只绵羊奖布票1.5公尺;山羊1公尺,骡、马、牛、驴可奖丝绸,不要丝绸的,骡马奖布票7.5公尺,牛、驴5公尺。生猪每口除供给饲料粮外奖布票5公尺。1974年规定超交一口猪奖售化肥25公斤,交售1公斤鲜蛋可供给0.2公斤食糖或条绒布0.3米,或水烟0.2公斤(两片),任其选购一种。
  三、议购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国家逐步放开了市场,取消了派购、奖售办法,开展了议购议销业务。1981年开始对大部分菜牛、羊实行议价收购,到1983年后逐步转为全部议价。生猪从1985年7月取消派购,实行议价收购。全州国营商业历年肉、蛋收购情况表
  第二节收购品类
  —、土产品
  五十年代供销社经营的土产品主要有蜂蜜、蜂蜡等蜂产品及养蜂工具、石膏、火硝、土碱、小毛竹、杂木杠、抬杠、车辕条、木制柄把、野生植物油、花椒等。1953年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代替私营批发商的政策,并确定农村的小土产品由供销社经营管理。省合作局于当年3月规定对较大宗“腿长”的土产品,逐级组织产销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进行收购;对小宗“腿短”的土产品,利用集市和庙会组织收购。当时州内各县供销社和基层社同大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常年互助组签订了收购与生产资料供应相结合的“结合合同”,既扩大了收购,又保证了生产资料的供应。
  1955年国营、合作商业按照“商品分工和城乡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对土产品收购范围划分后,各级供销社在完成国家委托代购任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土产品的购销工作。各县供销社都充实加强了采购股(站、组),配备专人抓土产品购销,当年全州供销系统土产品收购总值达到73.4万元。1956年,全州各县供销合作社集中力量做好土产品和废品购销工作,提出了“向小土产品、废品大进军”的口号,同时,对全州土产品资源进行了一次普查摸底。据统计,属于供销社经营的小土产品多达80余种,在收购中采取明码标价、样品展览、上门收购和预约收购等措施,收购总值达187.6万元,比上年增长2.3倍。1961年底全州各级供销社恢复后,各县社设立土产品经营管理机构,基层社配备专人从事土产品经营,全州土产品收购总额达57.6万元。1977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立,州内都设立农副产品公司,1978年全州土产品收购总值达464.9万元,小毛竹、掀把、镐把、抬杠、床板、蜂蜜等比上年增长40%以上。
  1976年对供销社经营的床板、案板、洮衣板、床橙、木锅盖、风匣等林副产品,由省计委安排专项木材指标,下达州、县供销社和有关林业部门。社队集体林场和社员房前屋后树木生产的木制品和林副产品,凭所在地社队证明,由当地供销社收购、调运。1982年省供销社同省林业厅商定,对林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生产,供销社负责产品收购和市场供应。对适合群众分散生产的地糠、背斗、抬筐、果筐、扫帚、竹箔子、小毛竹、荆条、柳条等木制品,允许社、队和群众加工生产,也可由林业、供销社和社、队订立三角合同,进行加工生产和购销。1983年12月全州林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根据省供销合作联社、省林业厅、白龙江林管局座谈会《纪要》精神,要求供销社和林业部门,在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利用林副产品.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增加林业企业和群众收入,搞活市场的思想指导下,积极组织林副产品生产,搞好购销,共同负责市场安排。1985年后,林副产品主要由林业生产部门和社、队实行联产联销,供销社遂失去了经营权。州内土产品产量较多的为花椒和核桃,主产区在舟曲县和迭部的下迭一带,舟曲县是全省花椒主产区之一。五十年代初期花椒、核桃主要是自由贸易,供销社收购量较小。1954年只收购花椒5700公斤,核桃13800公斤。1957年归供销社主营,当年收购花椒20500公斤,核桃142500公斤。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因受三年经济困难和1958年“大炼钢铁”的影响,经济果木遭受严重破坏,因此1962年只收购花椒10150公斤,核桃16500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着手大抓多种经营,舟曲县把建设花椒林基地列为脱贫致富的主要项目,使花椒林面积迅速扩大,花椒产量逐年上升。1982年仅供销社收购花椒33150公斤。1983年以后,国营、集体、个体多渠道经营,供销社收购量逐年减少。1990年供销社收购2万公斤。
  蕨菜和羊肚菌资源,在州境内十分丰富,遍布于迭部、临潭、卓尼、舟曲、夏河等县的林区,过去一般只是农、牧民自采自食,尚未形成商品生产。1979年后随着群众商品意识的提高,蕨菜、羊肚菌的收购量增加。据1983一1990年统计,仅供销系统收购加工出口盐渍蕨菜5658吨,产值达1580余万元,创利470多万元,收购羊肚菌3.6吨,创利25万多元。
  二、畜产品
  甘南是甘肃省的主要牧区,畜产品资源丰富,是甘南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1956年以前,按国营合作商业的经营分工,供销社经营的品种范围主要是绒毛、杂皮、羽毛、鬃毛、肠衣等五大类,其它主要畜产品皆由国营商业、外贸、农产品采购部门主管经营。五十年代,国家对重要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政策。1953年在夏河、临潭等地设立了畜产品收购机构,实行按质定级,分等论价。全州当年收购总值达282.5万元,比1951年增长1.1倍。1954年对绵羊毛实行市场预购。1957年开放自由市场.一度出现畜产品黑市交易。为了取缔投机倒把.整顿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国家对牛皮、羊毛、羊绒、猪鬃、猪毛、绵羊皮、山羊皮、二毛皮、羔子皮、沙毛皮、狐皮、兔皮、狗皮、马皮、骡驴皮、羊肠衣实行统一收购。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决定”,对统购畜产品由国家委托供销社收购。在交通不便、商业网点少的偏远地区,供销社可委托有证商贩收购,未经委托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同时,供销社在畜产品收购上推行了民主评级和一次验级有效制度,当年收购总值达449.3万元,比1953年增长了59%。
  1961年国家重新制定农副产品收购政策,改进办法,规定合理的购留比例,将所有农副产品划分为三类,按类分别实行统购、派购、议购政策。同年,甘肃省委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目前农副产品收购中几个问题的规定》,将畜产品中的绵羊毛、山羊毛、山羊绒、驼毛、绵羊皮、山羊皮(包括山羊板皮)、牛皮划为二类产品,实行统购;其它畜产品均属于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对完成任务后的二类产品,一律实行议购议销。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除对绵羊毛、山羊毛、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在全省实行派购外,为照顾农、牧民的生活需要,采取按比例购留的包干办法,既按生产队实有羊只数和正常平均产量,绵羊毛派购60%,山羊毛派购50%,对羊绒采取同生产队协商确定派购包干任务。牛皮按实际产量的60〜70%派购,羊皮在牧区派购70%,一般地区派购60%。同时,在收购上实行了奖售的办法,每收购一张绵羊皮,等内奖售棉布1市尺,等外奖售0.5市尺,另按交售金额奖售40%的工业品。羔皮每张奖售棉布0.25市尺,另奖40%的工业品。二毛、沙毛皮和其它杂皮每张奖售棉布1市尺,另奖40%工业品。牛皮奖售40%的工业品。收购实行奖售后,调动了农、牧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畜产品的收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畜产品逐步减少派购品种,扩大收购范围。1981年只保留绵羊毛、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并列为二类产品实行派购,国家给予粮食和工业品奖售。在未完成派购任务前一律不准自由上市,在完成派购任务后,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至最低保护价之间,实行浮动价格进行收购。其余畜产品一律收购议销,允许农、牧民和个体商户贩运。1982年省政府决定,除“三皮一毛”外,将山羊毛、羊绒、狐皮、羔皮、猪肠衣、绵羊肠衣、山羊肠衣、猪鬃等8种产品升为二类产品,实行派购;其中牛皮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其余品种完成派购任务后,方可上市交易。为了鼓励社队干部负责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对积极协助收购部门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以物质奖励。对农、牧民实行奖售的办法,凡超交羊毛100公斤者,奖售自行车1辆或缝纫机1架。当年畜产品收购总值达544.2万元,比上年增长65.4%。1983年除绵羊皮、山羊皮、绵羊毛、羊绒继续实行派购,牛皮实行统一收购外,其余畜产品和完成派购、统一收购任务后的二类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1984年后,对上述二类产品逐步降为三类产品,只对绵羊毛、牛皮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省、州计委下达收购计划,交供销社组织收购。1985年针对畜产品市场购销混乱的状况,全州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畜产品市场的通知”,治理整顿畜产品市场销购秩序,规定州内绵羊毛、牛皮只能由供销社和具有生产经营畜产品执照的国营、集体单位经营。全州供销社为适应新的畜产品市场形势,采取合同定购、代购、以工业品换购等多种形式进行收购,同时调高主要畜产品的收购价。细羊毛上调20%,改良毛上调25%,土种毛上调50%,黄牛皮上调80%,其它畜产品一律随行就市,议购议销。当年畜产品收购总值达523万元,比上年增长6.6%。从1987年开始,畜产品市场出现非法竞争现象,掀起抢购羊毛风潮,形成“羊毛大战”,导致收购价格暴涨,质量下降,省政府针对市场价格猛涨的情况,决定对畜产品实行指导性价格,规定绵羊毛收购最高限价,即改良毛一级(纯白,百分价,下同)由每公斤6.1元调整为6.2元,西宁毛(甘加毛)保持5.2元,其它等级品种和羊毛价值按原定等级差计算,实行全省一价,但是仍未抑制住价格暴涨的市场趋势。1988年收购价格继续猛涨,同1985年相比,细羊毛(一级)上涨126%,改良毛(一级)上涨115%,土种毛上涨110%。与此同时,掺杂使假手法频频出现。1989年畜产品价格又由暴涨变为暴跌,跌幅竟达127%左右,远远超过了暴涨幅度,且又形成购销不畅,以至无人收购,积压羊毛卖不出去。国家为了解决牧民卖毛难的问题,要求供销社保证收购,为牧民群众分忧解难,但供销社已经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
  1954-1990年州供销社农副产品收购情况三、废旧物资
  五十年代初期,甘南州各级供销合作社接受国家委托,代办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从1956年初开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才正式划归供销社统一经营管理。是年,收购品种由原来的数种扩大到30余种,主要以废铜、废铁、杂骨、橡胶等废品为主。1958年,开展“大炼钢铁”和“大办食堂”运动,为完成“大炼钢铁”的任务,各县编制扩大废铜、铁收购硬性计划,致使群众为了完成任务忍痛将好端端的火壶、火盆、洮脸盆(铜、铁制品)、饭锅等器具砸烂变做废钢铁、废铜交售供销社。当年共收购到废铜32572公斤,废铁170084公斤,比平常年份收购量超8倍以上。
  1961年供销社恢复后,加强了对废旧物资收购的管理,是年将废铜、废铝、废锡、废鎳、废铅等废旧有色金属列为二类物资,实行统一收购。1962年废旧物资收购总值达18万元,比1961年增长38.5%。1963年至1970年,供销社被合并到国营商业后,仍由国营商业部门专设废旧物资机构负责收购经营。1970年至1976年底,废旧物资收购由农副公司负责。1977年供销社恢复后,州、县农副公司业务划归供销社领导,废旧物资由各级供销社统一收购,州、县供销社或农副公司,都设立专门的收购站或收购门市部。
  1979年以后,除废钢、铁由物资部门和供销社收购经营外,其它废旧物资由原计划统购改为放开经营。1983年以后,全州为数不少的个体经营者也直接设点或流动串乡串户收购(包括废钢铁在内的所有废旧物资),使供销社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出现了滑坡。1983年废旧物资收购总额只有3.1万元,1984年后,各级供销社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收购管理,收购量开始逐年回升。
  甘南州供销社废旧物资收购情况第五章销售
  第一节商品分配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对商品实行计划分配制度,即按供应区划人口和购买力大小来分配商品,主要按照上期商品销售实际,根据计划期的发展变化情况,由省商业厅(公司)分配下达,由州商业局(公司)平衡分配给各县。各专业公司成立后,按公司经营范围分配。:1957年,为做好商品分配,合理地调拨和调节商品制定了三条原则:(1)根据城乡各个地区的购买力增长幅度的大小;(2)根据城乡各个地区不同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3)根据各个地区对花色品种要求繁简等,从数量和品种上进行分配。这三条原则是根据购买力强弱来制定的,强调分配的具体商品品种要考虑各地消费习惯和特点,这种做法概括为“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城乡都需要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在给甘南州的货源分配上采取“计划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优先照顾少数民族的需求。如对棉布、棉花、棉毯、胶鞋、食盐、食糖、铝锅、铝壶等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除按一般标准分配外,另拨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1963年国家拨给甘南州专项供应少数民族的商品有:棉布、铝壶、锅、雨衣、棉毯、胶鞋6种;省上安排的有:茯茶、丝绸、黄烟、卷烟、白酒、红糖6种,对食盐、火柴、茶叶、食糖、化肥、农药实行最高限价(保护价),由此而发生的亏损由财政补贴。每逢重大节日,都增拨部分紧缺商品安排市场。1962年以后,实行计划分配和选购相结合的办法,对于第一、二类商品和指定调拨的三类商品,允许挑选花色、规格;对于非指定调拨的三类商品,在品种、数量、花色规格上实行选购。城乡都需要的商品,先满足农村,后安排城市;一般商品和某些适合城市消费的高级商品,则按城乡消费习惯分配。但对自由选购没有彻底得到实现,商品紧缺、供不应求的状况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1989年,计划管理商品只有18种,指令性计划管理的有:食糖、食盐、棉布、呢绒、毛线、肥皂、洗衣粉、火柴、元钉、镀锌铁丝、纯碱;指导性计划管理的有:生猪、名酒、涤棉布、中长纤维布、胶鞋、普通灯泡、彩色电视机。在甘南地区无论是计划内或计划外的商品都能满足供应。
  第二节商品供应
  五十年代,甘南在成立贸易公司时曾设贸易流动组,到边远山区和牧区流动贸易,按剿匪部队和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积极组织货源,扩大销售,并增设了少数民族用品专柜。1957年州贸易公司派员参加国家商业部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座谈会,甘肃省商业厅在夏河举办特需商品展览会,展出6天,参加人数达8068人。据1978年统计,商品经营品种由1950年的144种增加到6025种,民族特需品达220种。商品销售额1952年仅93万元,1971年到1990年的20年间,销售额为116636万元,年均销售5832万元。共和国建立初期,在购买力和商品可供量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农牧民必需的粮食、棉花、棉布、茶叶、食盐、煤油、百货等基本上能满足供应。
  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供求之间逐渐形成了差距,因此,按各个时期的供需矛盾对一些重要消费品采取了特殊供应办法。一、凭票供应
  1954年9月国家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私营棉布批发商一律不许继续经营棉布,由国营商业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之后实行定量、凭票供应。甘南于1957年9月实行了凭票供应,除定量标准外,另发各种补助布票,凭票供应棉布和棉布制品。以后对针织品和棉花也实行了凭票定量供应。对社会集团的需要,按临时补助的办法审批供应。
  二、控制供应
  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59〜1961年)商品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被迫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一些既不能敞开供应,又不能任其全面脱销或涨价的比较重要的消费品,采取发放购物证的办法,凭证供应。随着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控制供应的范围和办法随之变化。控制供应的商品先后有:食糖、食用碱、食盐、火柴、茶叶(茯茶)、肉食、酥油、棉线、棉布中的条绒(又凭票)等商品。
  三、特殊供应
  从1959年起,给从事高空、高温、医院病员以及县级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给予特殊照顾,各县供应品种、数量各有不同。州商业局1961年对低级烟实行凭票供应的办法,每月按货源情况发票1次(只限抽烟者),对州级领导人每月供应甲级烟3〜4条,如需招待,另行供应;对处、部长和一般干部供应量相同,在质量上略予照顾。食糖重点供应伤病员、产妇、婴儿,每人每月4两至半斤。糕点只在节日凭票供应,春节每人1.5市斤,其它节日每人1市斤。对周岁以下儿童每人每月供应奶粉2瓶(每瓶0.5市斤),两周岁以下每月1瓶。对肉食、蔬菜等根据货源情况每月皆安排供应办法。对侨眷实行按外汇券照顾供应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省拨专用指标,由地方统筹安排,以后凭侨汇物资供应证(省商业厅印制、省友谊服务公司具体办理)供应紧缺商品。
  四、高价供应
  这是在货币流通量过多,市场商品紧缺的情况下,为了缩小购买力与商品供应的差额,回笼货币,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要的18类商品价格稳定,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甘南州按照国家规定高价供应的商品有:自行车、糖果、糕点、酒、高中级茶叶、进口卷烟、手表、时钟、部分针棉织品,并开设了高价饭馆。据统计,从1961年至1964年高价商品销售额 (不含高价食堂)达703565元,实现利润662030元。随着市场供应情况好转,高价商品的价格逐步下降,范围逐步缩小。到1965年底高价商品只有针织品一种,以后高价商品全部转为平价。“文化大革命”开始,把商业部门抓购销业务和安排市场供应说成是“业务挂帅”,批判“流通决定生产论”,否定商业的基本职能。把少数民族喜爱的特需商品,如金银珠宝饰品、玉石制品、化妆品、高跟皮鞋、龙碗、藏刀、盖头布、礼帽、马靴、遷超、哈达,都被说成是“四旧”黑货,凡图案、造型带有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神仙佛经、福、禄、寿、禧等字样的商品都被停售、查封,甚至付之一炬,给商业部门造成了很大损失。
  五、赊销供应
  1984年按照商业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通知,国家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将棉布、棉絮赊销供应,其赊销资金以银行贷款解决,利息由财政补贴。棉絮由供销部门赊销,棉布由国营商业赊销。州属临潭、卓尼、迭部、舟曲4县1984年到1986年先后分4批赊销棉布2073704米,赊销金额达5484680元。赊销期限为5年。计临潭县为1609337元,卓尼县1509545元,迭部县211798元,舟曲县2094000元。
  六、专卖供应
  酒类实行专卖。1988年按照省政府颁发的《甘肃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和11个厅局联合通知的实施细则,州、县酒类专卖局对4家酒类生产厂家,61个批发企业,354个零售门市部及1273家个体户,进行了检查整顿,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24户,其中州、县主营公司8个,供销系统16个。发给零售许可证的国营、集体300户,个体738户。
  食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类商品,建国初期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食盐工作的决定》和《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九1959年起将食盐列为统调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以后又颁发《盐业管理条例》,制止私盐贩运。
  甘南州是地方性甲状腺肿发病率高的地区之一,1982年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谜讨论通过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关于做好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规定》,商业部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食用盐都进行了加碘,按发病率高低加碘比例为万分之三至五,未经加碘的食盐一律不得销售。全州国营商业历年主要商品国内纯销售量统计表
  甘南州国营商业1971一1990年商品总销售统计表第三节商品门类
  一、生产资料
  全州各级供销合作社建立以后,销售的生产资料主要是中小农具、化肥、农药及药械、耕畜等,五十年代初期,县城和基层社都设立了生产资料门市部,开展零售批发业务。至1955年底,全州供销系统设立农业生产资料门市部23个,配有专职营业人员46人。供销社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农药、药械、新旧式中小农具、农业机械、胶轮大车等。1956年供销社接管了农村耕畜市场,全面负责耕畜的调剂供应。1957年开始试验供应推广化学肥料,当年,全州供销社供应生产资料总额达24.2万元,其中销售双轮双锌犁31台,山地步犁573台,播种机25台,收割机15台,磨刀机12台,铁制水车2架,耕畜81头(匹),农药机械50架,油饼肥13.2吨,农药10.3吨,化肥0.38吨。1962年后,农机具部件由农机部门经营。
  1984年开始,改变过去的封闭式、单纯分配管理型,逐步向开放式、经营服务式转化。特别是从1987年以后,各级农技推广部门和供销社积极引导农民合理施肥,深入农村宣传讲解使用化肥、农药技术,舟曲、临潭、卓尼、迭部等县社先后成立了服务小组,做到管供管用,以热情服务取信于农民。全州从1986年至1990年先后培训农资供应服务专业人员78名,培训农民达1273人。由于化肥供求矛盾逐年突出,甚至发生抢购现象,为缓和供需矛盾,舟曲、临潭、卓尼3县供销社,积极派专人常年外出采购化肥、农药,增加货源,同时采取张榜公布,发放供应证,制定化肥供需制度的措施,尽量保持供需平衡。1989年全州供销社向刘家峡化工厂集资27万元,每年增供化肥270实物吨,连续增供3年,缓解了紧张局面。1990年,全州供应各种化肥3242实物吨,(折5643标准吨),比1980年增长2.1倍。农药供应工作自从1985年,全州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科研单位对所用农药,部分采取“自购自用”或直接向农民放开销售的办法之后,供销社的农药供应数量日渐减少,年销售量仅有1万公斤左右,约为1980年的十分之一,
  甘南州农业生产所需的耕作役畜主要是黄牛、犒牛、马、骡等。共和国建立初期,耕畜主要由畜商贩运向农民销售。1954年开始,由供销社经营耕畜购销业务,并贯彻以“自繁自养为主,调剂供应为辅”的指导方针。临潭、卓尼、夏河3县素以骗牛为主,畜源主要靠碌曲、玛曲、夏河等牧区供应。舟曲、迭部则以黄牛和马、骡为主。黄牛来源主要从四川南坪等地购进和自繁自养;马、骡从州内牧区购进。l977年各级供销社恢复后,耕畜仍由供销社统一经营管理。1982年中央确定:耕畜由二类商品改为三类商品。从此,农民所需耕畜,主要采取“自繁自养”或从市场购买,供销社不再经营。
  1988年前,农用薄膜主要由物资、农业部门经营,各县供销社和基层社也曾兼营。1987年省政府提出要供销社积极经营农膜,舟曲、临潭、卓尼等县社,从州外组织货源近10吨,当年供应8.2吨。1988年国家决定化肥、农药、农膜由供销社专营。于是农膜业务由物资部门移交供销社,供销社实行分级管理,计划调拨的办法推广供销。1990年供销社销售生产资料344.6万元,比1957年增长13.2倍,比1978年增长11.3倍。
  二、生活资料
  甘南商业、供销部门在生活资料的供应上,除保证供应城乡市场的日常生活用品外,还保证部分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全州各县商业部门积极组织紧俏适销民族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投放市场。同时,各基层供销社实行购销结合,流动服务,随时延长营业时间,方便群众,从而繁荣了民族地区市场。1990年供销社生活资料供应为3274.4万元,占销售总额的90.48%,比1958年增长2.3倍,比1978年增长93.7%。
  (―)日用工业品
  1954年以前,各县供销社既经营农副产品购销业务,也兼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农村基层社则全面负责包括日用工业品在内的各类商品综合经营。1955年1月,按城、乡分工的规定,供销合作社负责5000人口以下的县城级农村市场的领导管理,全州大部分县供销社恢复了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1955年7月,全州县以上供销社退出对日用工业品的经营,但农村基层社仍担负着日用工业品的经营业务。1982年全州各级供销社始经管日用工业品的批发业务。1984年打破了县以上供销社企业不插手经营日用工业品的限制。1987年以后,全州供销合作社已基本上形成自上而下的日用工业品经营体系。
  在日用工业品的供应上,1957年,全州各级供销社,将80多种针纺织品、成衣、鞋帽、小百货等日用工业品,编入必备商品目录,及时采购,保证供应,但因县以上供销社经营的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全部移交国营商业部门,基层社进货受到一定限制。另外货源趋紧,布票改为对折使用,部分百货、文化用品,尤其是小百货、小五金供不应求,时而断档脱销。1962年国家经济困难,部分日用工业品货源仍偏紧,除棉布、絮棉必须统销外,对火柴、针线等仍实行按人(户)凭证定量供应,肥皂、呢绒、丝绸、搪瓷制品、铝制品、鞋类等商品也实行凭票证限量供应,日用工业品销量趋于下降。
  1977年日用工业品货源出现短缺,减少了对农村的供应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业生产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日用工业品市场日趋活跃兴旺,1980年全州供销系统生活资料零售额达2372.3万元,比1977年增长了30%。从1982年开始,部分紧俏的日用工业品供应缓和,除棉布、絮棉仍实行凭票供应外,其它商品基本上敞开供应。从此,各种日用工业品销售不断上升,特别是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等高档耐用工业品的销售量,出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其中,自行车销售量达1848辆,缝纫机销售量2043架,收音机销售量1340台,分别比1980年增长48%、54%和1.6倍。1983年对夏河、碌曲、卓尼等绵羊主要产区,从缝纫机指标中提出30%的货源,用于换购绵羊毛。是年,国家取消了对棉布和絮棉凭票供应的办法后,除名牌自行车、缝纫机、煤油、食盐、玻璃等商品供应稍显紧缺外,大部分商品供应趋于正常。1984年以后,日用工业品充分满足了城乡人民的生活需要,全州供销社日用工业品供应大幅度上升。1984年至1988年的5年中,生活资料销售平均增长17.6%。
  (二)日用杂品
  1953年根据国营、合作商业分工规定,供销社负责手工业产品的收购和统一经营。1955年原由国营商业经营的陶瓷器及国营公司不经营的小百货划归供销社经营,各县供销社都开展了日用杂品批发业务。农、牧村除组织基层社、城市消费合作社经营日用杂品零售业务外,并组织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店组、个体商贩开展日用杂品零售,逐渐形成了全州上下的日用杂品经营体系。至1957年经营品种已达1450余种。1961年供销社恢复后,同时恢复了日用杂品经营机构。1977年再次恢复各级供销社后,由州、县农副公司统一经营日用杂品。
  1978年对陶瓷、铁锅等二类商品,改包销为计划购销。对木器家俱、钢木家俱、水桶、生铝制品、民用毡等商品,实行订购和选购办法,对其它商品则实行议购议销或代销。同时,开放三级批发,特别允许县公司到全省、全国各地进行购销。(三)民族特需品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归口供销合作社经营的,除边销茶外,还有少数民族喜用的瓷、陶器、锅(炒青棵锅,桶子锅)、家俱、少数民族一般用具(帐篷、奶桶、酥油桶)等约30余种。另外,还有礼帽、遷遷等毛织品。在采购供应中,各级供销社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始终保证正常供应。
  边销茶(即紧压茶,包括茯砖、黑砖茶,西边、青砖、沱茶、大茶等)是藏族群众的生活特需品,全州大部分群众喜欢煮饮边销茶。五十年代后期至六十年代初期,分配给甘南州的边销茶数量有限,供求矛盾日渐突岀,因此采取凭证限量供应,供销系统年销售量在10万公斤左右。1977年后,实行敞开供应,年销售40万公斤以上。1982年前,边销茶产地多次调高价格,甘南各级供销社未能调整零售价格,形成价格长期倒挂,亏损额归供销社自行消化。据统计,全州供销社系统从1977年至1982年销售边销茶,承受政策性亏损达102万元。1983年省政府对边销茶采取确定基数的办法,基数以外的实行保本销售,敞开供应。玛曲、碌曲、夏河3个牧业县的牧民,每年人均供应量虽少于2.5公斤。但仍按定人定量如数供应到户。1984年,边销茶继续实行计划分配。1988年后,各类茶叶放开经营,由各级供销社自行按需要采购销售。
  甘南州国营商业1971-1990年公司实现毛利情况表单位:万元甘南州国营商业1971-1990经营情况表
  甘南州商业系统1978与1990年经营情况表甘南州国营商业1971〜1990年实现利润及税金统计表
  1957-1990年州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情况续表
  夏河县国、合及私营商业销售比重统计表
  临潭县国合及私营商业销售比重统计表第六章集市贸易
  第一节榷场
  甘南地区的集市贸易,始兴于隋。唐、宋以来,开辟茶马互市,设立“榷场”,各地商人进入甘南旅居经商,卖茶售丝及日用百货,当地群众出售药材、牲畜及畜产品等。除此,历史上还有鸦片贸易和木材交易等商业市场。
  宋熙宁十年(1077年),熙、河、岷、通远军(今陇西)各置榷场,贸易百货,招募商人前来市易,所获为助边资费。南宋绍兴元年(金天会九年,公元1131年),甘肃境内的白龙江以北诸州均被金国占领。金廷除与西夏在原北宋之边界贸易外,又在秦、巩、洮、积石等州设榷场与南宋和吐蕃贸易。金王朝占领洮西地区后,曾三次在洮州设榷场。第一次在南宋绍兴十二年(金皇统二年,公元1142年)至绍兴二十九年(金海陵王正隆四年,公元1159年)正月废,历时18年。第二次是宋隆兴二年(金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金、夏置秦、巩、洮等地榷场,其时的榷场贸易,需持证明文书,经过审查合格者方许贸易,成交后交纳牙金和税款。榷场交易已不如往昔,原因之一就是金朝为防止南宋抗金力量强大,严禁粮食出境,这就使边界贸易中农牧产品上市的规模缩小。其次在各族牧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茶叶及丝织品均产于南方,仅此二物就使畜产品的销售转到南宋境内进行。至于夏金边界的民族贸易,金朝唯恐“边民私相越境、窃盗财富”,“奸民托名榷场贸易,得以往来,恐为边患”,停闭了原有榷场。在金朝统治的一百余年间,陇右地区的民族贸易普遍出现萎缩状况。
  第二节集市
  甘南地处偏僻,交通闭塞,经济落后。历史上除临潭旧城、新城曾设“茶马互市”、建立“榷场”外,其它地方集市贸易无史可靠。后来随着拉卜楞寺的兴起,拉卜楞地区逐渐形成了以“丛拉”为主的商贸活动,并发展成为甘南集市贸易较发达的商品集散地之一。
  临潭县的集市贸易,历史悠久,是甘南地区商贸流通的重要市场。集市贸易主要在旧城和新城。新城历朝均为临潭的政治、文化中心,但屡遭兵燹,商贸活动每况愈下。旧城虽亦遭兵燹,但西北近拉卜楞,南连上下迭部,西接双岔、西仓,均为藏民聚居处,其商品集散较新城方便,故仍能保持繁荣。据统计1929年前,旧城输入物资约100万元,1929年后约50万元(西道堂除外)。输入的物资主要有布匹、大米、茶、盐、日用杂货等。输出物资1929年前约1100万元,1929年后约40万元。主要有牲畜、畜产品、药材等。1929年以后有所发展,据1941年调查,全年输入货物约286万元,输出物资约500万元。其中,畜产品类(包括兽皮)194万元,占输出总值的38.2%,牲畜类188万元,占37%,药材26万元,占5.1%,木材100万元,占19.7%。此外运往藏区的铜器,1929年前为2000驮,每驮约值30元,共值6万元,1929年后仅值3万元。粮食每年运藏区约100〜200百万驮,皆为本地所产,这些物资都由私商经营。生皮毛运销张家口,熟羊皮销往四川,猪毛销往汉口,羊肠销往天津,麝香发运河南,药材发往陕西三原,骡马走销陕西秦川,牛销往岷县、渭源一带,旧城的贸易网络联结国内21个省市(区)。
  清末民初一段时间里,临潭盛产兰马鸡翎毛,西路一带农家喂养马鸡,每只鸡年产翎16根,每百根售价20〜30元,每年销售约20万元以上。主要销往北京、苏州、汉口、重庆、西安等大中城市,除作清朝官员的装饰品外,亦作古典戏剧道具装饰之用。民国初年运销欧美,数法国销路最广。1939年前虽曾一度行销,后以销路滞塞而罢市。据1954年调查统计,旧城私商尚存翎毛6万余根。
  临潭各乡都有庙会,最有名的是五月端午新城的龙神赛会,六月初一至初五有莲花山庙会,六月二十四日的紫螃山雷祖神会和七月十二的财神会,这些庙会都是商品交易的大好时机。由于临潭居民大多系明初从南京随军迁来,故新城仍保留着在“军营赶集”的习俗,十日一大“营”,五日一小“营”,每日晨有“早营”,交易农牧产品和生活用品。山货、竹木器、农具交易突出,牲畜、仔猪市场兴旺,外地小商贩多以摆摊为主要形式,走乡串巷,流动贸易。后来“营”从城外发展到城内,招引旧城及临'洮、康乐、岷县、卓尼等临近县的商人来新城贸易。“营”在商品流通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旧城和新城的“早营”上,赶“营”多为附近农村妇女,商贩每日天亮摆摊,交易的商品主要以当地农产品、蔬菜为主。
  1938年前后距旧城南十多里的拉扎河口有柴市,藏语称“折巴”。每逢五、十为集期,进行木材(柴)交易。
  民国时期,临潭旧城又是卓尼的物资转输市场。据1941年调查,经旧城转入卓尼的物资总值158.4万元,转出物资452.4万元。
  卓尼每年仅有腊月二十六日一天的传统集日和夏、秋两次骡马会,夏季骡马会在六月初二至初六历时5天,秋季在十月二十五至月底历时6天。这两次骡马会在卓尼禅定寺门前广场上进行,百货、牛马商贩云集卓尼。十月骡马会上,禅定寺进行盛大的佛事活动,县城更是人如潮涌。1917年10月骡马会期间夏河麦武发生鼠疫,为了防止传染,土司杨积庆下令封锁道路,不准外地牲畜进入贸易场所,旧城商贩鉴于牲畜已购运到境,便请示临潭县政府,改贸易集市在旧城举行,此后旧城西河滩便成为贸易市场。骡马会上交易的牲畜大都由青海玉树、果洛,四川阿坝、若尔盖等地输入,马匹以玛曲乔科出产的河曲马,骗牛以卓尼拉力沟和扎智卡畜种为最优。每年会上交易的牲畜约达5000余头(匹)。牛除本县农民购买外,大多被岷县、陇南各县购去使役。每逢骡马会,都唱会戏,经费由商会筹措,会虽以骡马为名,实际上百货行业的销售量最大。当时湖北云梦县的白土布,江西景德镇的小龙碗,北京、天津的珠宝,杭州、成都的绸缎,上海的贡呢、斜布(俗称板子货),岷县的白面、清油,武山、甘谷的大米、辣椒,临夏的红枣,舟曲的柿饼、核桃,当地的肠衣、皮毛、药材等都是购销两旺的入市商品。
  夏河县的集市贸易主要是寺院贸易,由于宗教信仰,向来鄙视经商牟利。所以,商业活动仍停留在物物交换阶段。例如:布匹以一方为单位(即拉开折方为度),盐、酒则以碗量为准。价格则以1枚银元多少方布,多少碗盐、酒议定。畜产品和土特产价格低贱。据史料记载,1张羊皮只换1盒香烟,1张牛皮换1丈白布,百斤羊毛换5块茯茶。多数土特产品在当地消费,部分外销换回瓷器、粮食、铁器等日用品。少数人也到西藏和附近汉族地区做生意,后土特产外销量增加,价格日高,人们的经济意识也逐步增强。旧的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律发生变化,寺院经济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单纯以宗教信仰已不能左右商贸活动的发展。另外,寺院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使浩大的宗教支出不致受到影响,也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资金到商业活动方面。所以寺院商业在数量上逐日增多,寺院中大总管和囊欠管家都拥有巨额资金从事经商。也利用放债获利,以此保证在任期内的寺院财源不致枯渴。但囿于传统观念,虽然经商,并不直接明设门市,而是通过有关系的回汉私商进行。这样就形成了以拉卜楞为中心的寺院上层、地方土官和外商相结合的商业集团。平时拉卜楞寺前设有“丛拉”(即市场),遇到宗教法会活动,香客云集,贸易繁荣,尤以正月、七月两次“大法会”为最。沿寺边大路两旁“囊欠”(佛邸)的院内都建有许多客房,以备牧区和其它地区来夏河经商的商队居住,每间客房可住一个“瓦卡”(商队中的一个伙食单位)。由“囊欠”的“瓦日瓦”(经纪人)介绍当地市价和行情,介绍顾客、帮助出售货物,从中抽取一定的佣金。佣金的抽取,不论牲畜大小,1头抽取1元,羊毛1驮2元,羔皮1张1角、牛皮1张2角。一个“囊欠”有时住十几个“瓦卡”,按出售土特产品数量的多寡收取费用。
  由于拉卜楞寺这样一个宠大的宗教团体加入到商业贸易的网络中,无疑给夏河县的商业发展注入活力,他们把资金主要投放到畜产品和土特产品上,寺院几乎垄断了土特产市场,收购的牲畜、皮毛达20余种。因物产丰饶,民情淳朴,商民贩运川、陕一带日用品来此经营均获厚利。1928年改拉卜楞设治局为夏河县,商业日渐发达。据1939年有关拉卜楞调查资料记载,夏河输出货物总值1607650元,尤以羊毛为最,羊毛由安多藏区收集经由临夏转运兰州。输入货物总值840102元,在输入物资中粮食为多(包括面粉、挂面、大米、小米)。抗日战争前,年平均输入10万公斤,1939年为10万公斤,1940年为125万公斤。1941年1至9月350万公斤。1940年和1941年输入猛增,其原因由于增设机关,人数骤增。粮食主要来源是毗邻的临夏、临潭两县。次为茶叶(人均每年一块茯茶),茶分茯茶、松潘茶2种,茯茶即普通谓之“砖茶”。松潘茶来自松潘。抗日战争前数年平均输入松潘茶1600包,茯茶11500块,后因砖茶价格日高,多改用松潘茶。抗日战争爆发后,出海口被封锁,国内交通受阻,各种货物不能向外畅销,外地客商无法前来,使拉卜楞商业受到极大影响。
  甘南藏区牲畜繁殖较快,据记载1941年牲畜存栏量为172.16万头,年成交量为7.22万头,占存栏量的4.19%,其中:拉卜楞占成交量的90%,临潭占10%。调往区外14950头(匹),占成交总量的20.71%,区内销售57250头(匹),占79.29%;马匹有84.18%销往区外,主要供给军用,销往岷县,西安、平凉、泾川、陇东一带的主要是作为役用。牛每年成交4700头,占成交总量的6.51%。区内销售占57.45%,调往区外占42.55%;牛销售量中拉卜楞占74.46%/旧城占25.54%,承销对方主要是临夏、岷县等地.部分供作肉用。羊销售6.4万只,拉卜楞占93.75%,旧城仅占6.25%,以内销食用为主。甘南藏区由于处于原始的游牧生产方式,商品率极低,拥有牲畜的牧民除生活必需时,往往不愿出售。再加上当时出入牧区风险太大,更加运输方法原始,所以年成交牲畜的数量十分有限。
  外销之皮毛以天津、上海为目的地,兰州为转运站,自拉卜楞至兰州走旱路3天,在兰州换皮筏沿黄河下运至包头,再经火车运至天津,最快需10天,西兰公路通车后,由兰州装汽车至西安,换火车分达天津、上海,运期大为缩短,皆由客商自运。1936年冬季起,邮局开始收寄羊毛包裹,以骡马驮运至兰州,再以汽车外运,拉卜楞至天津,每公斤收费3角5分。是年10至12月3个月内即运出4千余包,每包重6~7斤不等,占输出总额的十分之七。
  输入货物以来自北平(北京)、天津、上海、汉口、杭州、成都等地货物为主。北平来货多为供藏民使用的铜壶、小刀、僧帽、珠子等。天津、上海来货多为日用品及洋货等。汉口、杭州、成都来货则为绸缎、茶叶等。四川来货多用骡、牛等驮载,由商队经草地运来。马运10天可达,牛运则时间加倍,其它各地则皆经由兰州转运。食盐多由青海运来,1939年输入13500公斤,价值5400元,占输入的第十四位,其它货物来自兰州、临夏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甘南地区的集市一度沿袭旧制。l958年以后,经过民主改革,全州农牧区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取消了个体及私营企业和市场。集市贸易随之停止。
  在大跃进后期,陆续恢复“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明确提出“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1960年初,各县恢复了集市贸易和市场管理机构,按照“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加强了对市场的管理。同年2月初各县以会议形式举办了一次三类物资交流会。参加的有:商业、农业、工业、卫生、粮食、林业等部门,会上各县共签订收购合同123份,品种210种,总值达10886351元。在此时期,由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到1962年市场形势开始好转,全州共开放了12个城镇的集市贸易。上市产品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当年临潭县的集市总成交额160万元,占本县整个商品流通额的40%。新城逢“营”交易的产品有70余种,大部分是竹木农具、药材、野果、废品、仔猪等。市场物价大幅度下降,与市场恢复初期相比下降了3至12倍,肉、禽、蛋下降4倍,幼禽、幼畜等下降3倍,烧柴下降4倍。但仍与计划价格相差很大,如粮食犹高出7倍左右。
  “文化大革命”时期,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而取缔。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市贸易的性质和地位始得到肯定。各县除恢复县城集市外,还增加和恢复了夏河县的完尕滩、博拉、阿木去乎,碌曲县的郎木寺,迭部县的电采寺,舟曲县的插岗、立节等小集市。对临潭县的原有旧、新两城市场进行了整顿和加强,在旧城西河滩、新城东门外还增设了牲畜专业市场(包括仔猪市场);又新辟了陈旗的三、八集,冶力关的二、七集。新城将端午节庙会扩大为物资交流大会,交易总额达508万元。此外每年的8月1日定期召开物资交流大会。冶力关地区在农历六月初一至初七召开物资交流大会,卓尼县定于每年7月定期召开物资交流大会。
  由于集市贸易的恢复和发展,多种经济成份进入市场,取长补短,相互竞争,流通活跃,集市上的蔬菜、瓜果、副食、肉食数量多、质量好。活跃的蔬菜贩运弥补了季节差异,使淡季不淡、旺季不烂。
  临潭的新、旧城恢复早“营”之后,在农业收获大忙季节,又恢复了劳务市场。在旧城应招的劳务人员(俗称麦客子)大多来自庄稼早熟地区的东部一带,他们收毕庄稼后,便来旧城应招割黄田或做其它短工,每天工价除管吃住外,收入5至6元。在新城早“营”应招的劳务人员多是附近农民劳动力宽裕者,为城区缺乏劳力的人家帮工(如收割庄稼)。其工价随行就市,略低于旧城。
  共和国建立后,夏河拉卜楞寺院僧侣中有资金经商者,把经商重点转向西藏和印度。据甘肃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甘南分组的调查,私人拥有流动资金在百万元以上者为措钦吉哇(全寺总财务官),资金约在500万元左右,个人拥有50万元以上者1人,10万元以上者占全寺僧人的10%,千元以上者约占全寺人数的30〜40%,从事商业活动的约500人,占全寺成年僧人数的20〜30%。1954年前往西藏经商的囊欠有:霍尔藏仓、念智仓、索智仓、措钦吉哇等。其它各扎仓管家,一般僧众约有百人,仅措钦吉哇携带资金就达3万白洋。走一趟西藏最少也可获取3千元的利润。一只劳来斯表从西藏运到夏河,成本及费用价值200银元左右,而在夏河的售价可超1倍以上。1955年往西藏经商的囊欠有:贡唐仓、荣增仓、念智仓、索智仓、霍尔藏仓。其余各扎仓吉哇、僧人零星由兰州取道四川转昌都去藏的人很多,如贡唐仓一处组织3个商队资金达7万白洋。他们从江西景德镇订作大批西藏人喜爱的各式花色品种的小瓷器,运往西藏出售,从上海运来各色毕叽、呢绒、印度礼帽、印度纹牛皮、美制金笔、象牙镯子、各种装饰品;从四川成都贩来哈达、生牛皮靴及缎花玩具等投放拉卜楞市场。有些僧人在牧区剪毛季节,收购零星羊毛运到夏河转手卖给畜产品公司。全县集市有拉卜楞的牛马市场“丛拉”,唐纳合的山绵羊市场和合作、完尕滩、博拉、阿木去乎等小集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拉卜楞镇旅游业的兴起,昔日的“丛拉”集市,已被货畅物阜的商业大街所替代。店铺鳞次栉比,摊点星罗棋布,南方缝纫工、木工、钉修鞋工,眼镜修配工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外地商贩的涌入给高原小城注入了新的活力。
  舟曲县在历史上原无集市,1946年,先后在沙湾、官亭(现属宕昌县)办起了两处集场,一直延续至今。在县城虽曾开办多次,但均未能巩固,只能适应习惯上的常日集市。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投资6.5万元,建设市场面积600平方米,县城广坝已建成一条较可观的商业街。
  第三节鸦片黑市交易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对鸦片输入采取听任态度,官方名义上履行禁烟,但禁种不禁收购、运销,鸦片的种植和贩运一直泛滥到交通闭塞的少数民族地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以后,迭部、舟曲、临潭、夏河、碌曲、卓尼广种罂粟,特别在白龙江流域的上下迭、插岗、铁坝及洮河流域的新堡、录竹一带,气候、土壤适于罂粟生长,成为盛产生烟的基地。为牟取暴利,当时的行商个个贩买鸦片,杂货商无不兼营鸦片。
  夏河县的藏族群众称大烟是“金木乃合”(藏语意为“黑影子”),视其为不祥之物。因此,藏族群众吸者甚少,也无种烟习惯。但由于拉卜楞地区是川、甘、青藏区商业贸易的通衢.来往商贾云集,受周边地区的影响,鸦片生意逐渐兴起,并开始种植大烟。起初只有清水、桥沟、隆瓦、牙首、上卡加、下卡加等地,后来蔓延到博拉、加门关、阿木去乎、下巴沟、麦西、阿拉一带。每逢收烟季节,就有不少外地回、汉民及小贩、小商、各种工匠,甚至以乞讨为名,前来夏河种烟区,收割、加工和贩卖大烟。
  临潭县的旧城早在明清时期就是甘、青、川、康、藏区贸易的集散地和重要商埠,清末时成为加工、炮制和贩卖鸦片的主要场所,县境一些偏僻地区如莲花山一带就种植鸦片。每年7、8月份,专门从事鸦片生意的烟商,便组织大量人力去四川阿坝、马尔康等种烟区收割、收购生烟。由于时间紧迫、雇用短工量大,就出现了商业性的“人市”。烟商将收割、收购的生烟运到旧城,出售给专门从事大烟加工的烟户,进行炮制后,再将鸦片成品(包括烟棒和白料面)出售给烟贩,销往内地。由于鸦片生意利润高,旧城的商家特别是牛马商贩,大都染指鸦片生意。1916年临夏烟价每两高达白银14两,因此很多商人不惜长途跋涉,成群结队赴川康边境阿坝一带武装贩运。初期一帮有几十人马,后渐增至几百人马,甚至近千人马,被称为“马客”。据统计1938年至1949年“马客”最多的一年有3万人左右。这些人都携带枪支既可自卫,又可用枪换取大烟。时任西北军政长官的马步芳正是利用这一机会并令烟贩每马交200银元的税款,无马单人交100元,烟贩交过烟款后,才可去临潭、卓尼及临夏一带公开贩卖,地方政府置若罔闻,一时大烟充斥市场,甘南地区民族贸易形成极端畸形。共和国建立后,中共甘南藏区工委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禁种、禁贩鸦片,提出“坚决禁种,慎重稳步,逐步禁绝”的禁烟方针,于1952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地群众性禁烟运动,对贩运大烟的商人及“牛马贩子”进行了教育,使他们转入了正当的商贸渠道。
  第四节木材交易
  甘南州是甘肃省最大的原始林区之一。随着省内各地木材用量的不断增长,木材采伐量与日俱增。清末明初时设有洮河木厂和冶木河木厂。白龙江流域之木材每年运销达三万根;夏河县境内沿大夏河水运到临夏的木材每年约万余根;临潭县每年销往兰州的木材有七万根之多。临潭县的冶力关、新堡成为州内重要的木材集散地,因而开设了多家木行。1932年新堡本地木行字号有:福顺亨、积生厚、春生茂、钱盛丰、泰源德、隆法盛等,外地木商字号有:福兴号、祥泰号、亨泰号、义源祥、庆泰号、十裕号、德盛亨等。各木商从卓尼境内的大峪沟、卡车沟、博峪沟、木耳沟、鹿儿沟、车巴沟、粒珠沟等林区与当地拥有林权的族、村头人、寺院订立买卖文契。洽谈项目大致有四种:(一)、“林尽归山”类。这是一种剃光头式的采伐办法;(二)、“年限采伐”类。这是不论林数多寡,以所定“年限”为期,到期停止采伐;(三)、“选择采伐”类。这是由买卖双方亲自进林,在选好树株上打号,论数计价(未打号的不许采伐);(四)、“收集现成”类,买主在林缘区居民手中议价收购零星木材,然后由揽头招集水运工,利用洮河扎筏放运,每筏多则70余根,少则50余根,运往临洮或兰州。
  民国政府曾在岷县设立洮河流域国有林区管理处(共和国成立后接收改称为迭岷林务处),并在卓尼设洮河林场。这些林务机构,形似林政管理机关,实则进行森林保护和科研,亦兼营部分征、没收木材。临潭的西道堂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购置了卓尼的仓科林1处,其后在马明仁任教主时增设13处,总面积约数万公顷,其中鹿儿沟林是所置林中最大的一处,号称九沟十八岔。1937年,与马步芳在兰州合办“西北木厂”,在临洮设有分站。
  第七章对外贸易
  第一节机构沿革
  共和国成立前,自治州境内无专门的对外贸易机构。1953年自治区成立后,始设出口公司,办理收购业务。1975年底成立外贸局和外贸公司两个机构,合署办公,编制40人。1983年撤销外贸局名称,改称对外经济贸易公司。1987年5月又撤销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成立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设州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和州土畜产品进出口分公司。
  第二节对外贸易
  1949年以前,甘南藏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由于距离金融市场较远,且因交通闭塞,加之当地商业种类单纯,致使出口贸易价值远远大于进口(指进入本地区)价值。另外还受当地社会,自然环境,政治形态,民族宗教信仰及生活习俗等影响,呈现出超现象。
  历史上,甘南佛教寺院的贸易活动是将内地商品贩运至西藏,然后出口至印度换回一些日用品和毛料、手表、珠宝、香料、纸烟、鼻烟、遷遷等在国内销售,所以“寺院贸易”得以发展。
  清朝末期,日、德、美等外国商人在拉卜楞、黑错(今合作)、临潭旧城等城镇开办洋行,主要收购畜产品,如皮张、羊毛、猪鬃、肠衣、药材。英、德等国商人将每百斤羊毛仅用1两8钱白银收购,然后运往天津等口岸转手,以50至70两的售价发往国外,从中获得巨额利润。
  清末民初,设在河州(今临夏州)的英商洋行“新泰兴”、“聚利”、“瑞记”和德商“世昌洋行”,除在甘南藏区收购大宗畜产品外,还在牧区普遍设立收购网点和分支机构,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国际关系的变化,洋行全部撤离。甘南藏区的羊毛被大量运往苏联,换取外汇。
  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藏区开展了抵制洋货、热爱国货的经济斗争,从此对外贸易活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六十年代初,省政府下达了一些零星的畜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出口收购任务。畜产品出口任务主要交由州食品公司屠宰厂负责完成,农副土特产品则由州进出口公司经营,但规模都不大。
  1976年,州对外经济贸易机构成立后,着手开展外贸工作。当年,对外贸易出口商品只有十几个品种,畜产品收购总值完成42.4万元,出口商品总值完成175.23万元。1978年,甘南州的外贸出口任务被列入计划的12个主要品种中,有9个超额完成任务。其中:牛皮、绵羊皮等大宗畜产品超出计划任务的两倍;旱獭皮、貂皮、马鬃尾等小畜产品收购超出计划的两倍半以上,创历史最高水平。1980年,通过与四川省阿坝州红原肉联厂联系,甘南州首次出口该厂的牛羊肉,年出口量达到100吨左右,同年首次收购出口69吨蕨菜。1981年,州外贸收购总值达到731.69万元,为外贸发展较好的年份。1983年,外贸局改称“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后,注册的经营范围有:土畜产类、工艺品类、进口物资。是年,外贸公司从业人员62人,注册资金达到116万元,其中固定资金99万元,流动资金17万元。1985年,州外贸公司增设蕨菜收购点,出口蕨菜完成695.54吨,并完成骨肥、饲料419吨,蚕豆800吨,出口商品收购总值为409.50万元,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授于“超计划收购优胜单位”。
  1986年,全年收购的21宗商品,绝大多数都完成了当年任务,尤以蕨菜出口形成外贸“拳头”产品。是年,又增加新品种沙棘汁、地毯、菜籽饼等3个品种。1988年7月27日,甘肃省经贸委召开“甘南临夏民族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座谈会”,会上制定了甘南州近期经贸工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提出建立皮革深加工和发展药材、化工等出口产品初步设想。是年,州经贸委在开发出口资源、扶持乡镇企业及外贸出口方面成绩显著,荣获“甘肃省经贸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1990牟,因受市场疲软的影响,部分计划内商品滞销,甘南外贸工作一度面临困境。年初,州经贸委邀请主要供货地区的县委、县政府、计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落实外贸计划座谈会,及落实主要出口商品的供货,兑现奖罚制度。当年蚕豆收购达到1300吨,使全州外贸收购总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大关, 实际完成收购总值1010.23万元。
  1975-1990年全州外贸出口收购总值表
  第三节外贸商品
  甘南地区对外出口商品中,土畜类产品占主导市场,拥有很大的比例。1975年对外经济贸易局和外贸公司建立后,当年主要出口商品种类只有绵羊毛、绵羊皮、牛皮、山羊皮、杂皮、肠衣、旱獭皮、鬃尾等。1990年出口商品涉及粮油食品、土畜产品、医药、矿产9大类。
  粮油食品类
  去骨分割冻牛肉、去骨卷装冻绵山羊肉、蕨菜、蚕豆、菜籽饼(粕)。
  土畜产品类
  绵羊肠衣、牛角、羊角、骨粉、绵羊毛、耗牛毛、干酪素、耗牛皮、绵羊皮、旱獭皮、猴头菌、松茸、山羊绒、野禽野味、牛蹄筋、羊蹄筋、牛鞭、牛背筋、牛脖筋、猪鞭、山羊胡子、猪蹄筋、猪膘、牛尾、牛皮等。
  药材类
  鬼臼草、紫杉叶、秦芜、猪苓、野党参、柴胡、纹党参、当归、麻黄草、菖蒲、马鹿茸、冬虫草、地骨皮、冬花、鹿干角、赤芍、羌活、大黄等。
  矿产类
  硅铁、氧化镁。
  自1975年至1990年甘南外贸出口部分商品收购总数分别为:
  山羊绒:1975-1980年收购总数为403.5斤。
  绵羊肠衣:1975〜1990年收购总数为512122根。
  野禽野味:1975年收购数为393只。旱獭皮:1975〜1983年收购数量为393209张。
  冻牛肉:1983〜1990年收购数量为192838公斤。
  冻羊肉:1982年、1987年两年收购数量为145050公斤。
  绵羊皮:1975〜1981年收购数量为1751783张。
  蚕豆:1984〜1990年收购数量为3788371公斤。
  蕨菜:1983〜1990年收购数量为3015120公斤。
  骨粉:1982〜1990年其中4年收购数量为589.72公斤。
  蹄角粒:1982〜1990年其中4年收购数量为173455公斤。
  羊肚菌:1986〜1990年收购数量为119855公斤。
  菜籽饼(粕):1986〜1990年收购数量为215400公斤。
  绵羊兰湿革:1988年收购数量为1万张。
  第四节外汇收入及使用
  甘南州对外贸易的外汇收入对全州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1975年,州外贸局结合自治州具体情况,开始用出口商品所得外汇开展有计划的进口。1975年至1985年,甘南州的地方外汇进口主要由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省专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管理并办理一些进口业务。
  1981年后,州出口商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新增加了蕨菜、蚕豆等大宗商品的出口,地方留成外汇数额不断增加,同年在广州召开的秋季商品交易会上用地方留成外汇,进口英国毛料马裤呢1万米,6060收录机300台,12寸松下电视机500台。
  1983年,由省进出口公司向外商订货用外汇进口一台医用轮动切片机。
  1984年是进口物资最多的一年,州外贸局用外汇进口6000套适合在大、中、小学普及计算机教育使用的学生学习辅助仪,价值18万元,同年进口14寸彩色电视机250台,16寸彩电250台,日产越野吉普车3辆,从西德进口专业录音附属设备V87话筒15只,乌赫210盒式录音机接带100盒,是年共进口10台瑞典数传机,落实州内人民币用外汇进口丰田越野车13辆,9座小型旅行车4辆。
  从1975年至1985年,甘肃省进出口公司共代理了甘南州外贸进口100余万元的物资。1985年至1990年,甘南州出口创汇企业外汇留成实现49.63万美元。第五节外贸商品基地建设
  一、畜产品生产基地
  甘南州畜牧业主要集中在碌曲、玛曲、夏河3县。1976年,州外贸部门在夏河、临潭、碌曲及夏河阿木去乎、佐盖曼玛等地建立7个畜产品肠衣加工点,扩建碌曲、玛曲加工点,增加夏河甘加、碌曲郎木寺加工点。
  1976、1977年两年内,共拨付扶持生产周转金35000元,并帮助引进良种绵羊和良种耗牛。1977年甘肃省家禽改良区域规划中将甘南州定为半细毛羊、牦牛、河曲马发展区,临潭、卓尼为黑紫羔羊发展区,本着“立足国内、兼顾外销”的方向,利用本地自有的畜牧业优势,逐步建立适应对外贸易需要的出口产品收购点。
  1978年为了使以前出口产量一直徘徊不前的羊毛、羊绒产量有大的提高,扩大对外贸易出口货源,以临潭三岔公社为中心,逐步把临潭新城以下11个公社和卓尼纳浪等临近公社建设成为“三北羊”基地,引进“三北羊”200只,投入资金3万元。在夏河县的大夏河沿岸,舟曲、迭部两县白龙江沿岸,卓尼、碌曲的洮河沿岸的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继续推进山羊改良,引进绒山羊100只,投入资金1.4万元。
  二、蕨菜基地
  1980年甘南外贸开始出口蕨菜,1985年经过外贸的扶持发展,在夏河、临潭、舟曲、卓尼、迭部5县建立蕨菜加工点200处,较大的产地有夏河县的清水、大草滩;临潭县的冶力关、羊沙;卓尼县的多坝、大族、纳浪;迭部县的麻牙、电东等处,并建立了相当数量的长期合作稳固可靠的蕨菜户。1986年,甘南外贸下放蕨菜扶持费2.45万元,新建小草滩、小河沟、小河村等9个蕨菜加工点。
  三、蚕豆、药材点
  甘南外贸出口蚕豆,长期由临潭、卓尼、迭部、舟曲等县的粮食部门及基层供销社收购后,交由外贸验收合格,然后调运出口。八十年代末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出口蚕豆的大部分业务由外贸部门组织收购。
  出口药材的收购,由各县基层点收购后,按外贸部门出口商品质量要求就地加工、挑选,由州外贸验货后方交由省药材进出口公司出口。
  四、肉食基地
  牛羊肉是甘南牧区一大优势,长期以来,外国客商公认甘南牛羊品种独特,品质优良,是得天独厚的牧场产物,其特点没有污染,食用放心,很受客户欢迎。
  甘南外贸肉食出口的原料,来自碌曲、玛曲、夏河3县。1976年到1985年,州肉联厂每年都担负着甘肃省900吨牛羊肉出口任务的40%,是甘南外贸肉食出口的一个长期性小基地。
  1986年,甘南州经贸委邀请省有关技术人员前来州肉联厂指导屠宰车间的技术改造,并拨付5万元资金用于设备改造,1989年又拨给肉联厂生产发展资金1万元。
  五、地毯加工基地
  民国时期,甘南地区只有零星几家生产马褥和床毯的小作坊,牧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必备的地毯等,绝大多数从外地购进。
  1980年,甘南州地毯厂建立。1988年,州地毯厂定为地毯出口重点厂家,为使产品质量达到出口规定指标,州外贸委协助厂家从设备配套、技术更新着手,引进一套三联梳毛机,新上了15架织毯机,使该厂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生产形成配套系列生产线,出口产品的产量、质量和花色品种都有很大的提高。
  1990年,舟曲县仿波斯地毯分散加工项目立项,州经贸委出资对该厂技术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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