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镇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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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29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城镇销售
分类号: F724.7
页数: 3
页码: 760-762
摘要: 城镇粮食销售以国家机关、工厂、部队、学校和城镇居民为主要对象。1974年2月,调整了劳别等级划分与定量标准,将三等九级改为三等十三级。同年7月,全州推广按职工人数、工种、劳别、分别等级定量的口粮包干管理办法,将职工粮食定量分成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两部分,基本口粮列入居民的购粮证,工种补差粮食数量到班组,发放工种补差粮票
关键词: 粮油销售 城镇粮油

内容

城镇粮食销售以国家机关、工厂、部队、学校和城镇居民为主要对象。1953年前实行政府供给制,当时年需粮899万公斤,占全州总需量的36.4%。1954年开始实行“定人、定量、划片、定点”的供应办法,机关团体等按组织供应,供粮标准暂按每人每月15公斤控制,特殊行业有所不同。供应品种小麦粉60%,杂粮粉40%,部队则按小麦粉80%,杂粮粉20%供应。当年全州国家机关供应人口为8084人,城镇供应人口为22216人,供应粮食1166万公斤(含财政供应337.5万公斤,饲料供应82.5万公斤)。1958年,自治州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所有市镇居民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等情况分等定量,以户为单位发给购粮凭证。对工商行业用粮,按实际需要编制用粮计划,由当地粮食管理部门核定指标,填发供应证按计划供应。对市镇牲畜饲料用粮也实行分等定量,凭证供应。非农业人口的口粮月定量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2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3.5公斤,大中学生14.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儿童12公斤,6~10周岁儿童9公斤,3~6周岁儿童6公斤,3周岁以下3公斤。市镇居民因迁居、婚嫁、出生死亡等变动的,均在办理户口手续后,凭户口证办理粮食供应的增减、转移手续。饲料用粮由饲户凭城镇饲料供应证在定量内领取地方料票,凭票到沿途国家粮站购买饲料。
  六十年代初期农业连续大幅度减产,粮食形势十分严峻。全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粮油销量和降低城市口粮标准的指示,对城市粮食供应采取既减又保的原则,在保证重体力劳动工人口粮标准的前提下城镇人口口粮标准每人每月降低1公斤,并动员大批城市人口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开展查人口、查工种、查口粮定量工作,严密粮食管理制度。年末,全州有非农业人口79196人,比1959年末减少了11847人。定量人口口粮供应1109万公斤,比1959年减少了539.5万公斤,食品业和事业用粮也大幅度降低。
  从1964年3月起,国家职工口粮标准由13公斤提高到15公斤,牧民口粮由10公斤提高到11公斤。1965年3月遵照省人委指示,全州城镇人口的口粮定量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公斤,各种差额补助粮相应减少,职工居民议价供应的粮食限额改为每人每月1公斤。
  1974年2月,调整了劳别等级划分与定量标准,将三等九级改为三等十三级。同年7月,全州推广按职工人数、工种、劳别、分别等级定量的口粮包干管理办法,将职工粮食定量分成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两部分,基本口粮列入居民的购粮证,工种补差粮食数量到班组,发放工种补差粮票。各县都选择了重点单位进行试点,首先在林业局、七九二矿、煤矿、铜矿、农机厂等单位推广,实行工种补差卡证,登记供应,一直延续到1984年。1975年6月起,县级以上机关单位干部参加农村农田基本建设等项劳动时,每人每天一律按0.6公斤补差。9月,为了妥善安排人民生活,活跃市场,对城镇人口在口粮定量外,每人每月供应副食粮0.5公斤,各县一般都加在定量内一并供应。
  1977年10月,全州对城镇人口口粮粗细粮供应比例进行了调整,供应比例原则上为三七开、即:供应细粮70%,粗粮30%。
  1979年,全州对775名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给予口粮差额供应。对所在牧区和农村生产队口粮水平低和因灾歉收,分配口粮达不到月成品粮22.5公斤的,粮食部门按统销补足,其粗细粮比例按当地城镇居民供应标准执行。是年8月,州政府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户口和粮食关系做了规定:生第二胎子女的,必须在落实节育措施后,才能给婴儿入户口,核供粮食,未入户前的口粮不予供给。生3胎和3胎以上的子女(第二胎是双胎多胎的除外)的口粮,在报入户口之日起,到14周岁止,一律供应加价粮。年末,经过对工种和定量标准的查对与核定,国家供应的城镇人口全州共达77226人,其中:特重体力劳动者3699人,重体力劳动者10515人,轻体力劳动者7916人,职员及脑力劳动15156人,大中学生13532人,居民和其他人员26408人。国家供应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由882人减少到89人。
  1980年5月,开始对高级知识分子供粮进行照顾。1981年4月,全州加强了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对供应指标做了严格控制,编制了“指标管理结算表”。认真核定职工人数,每个职工以从事的工种和核定的定量标准,由单位填制“工种定量证明单”,经粮食部门审核后发给职工本人,将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粮加在一起,由粮站按月供应。职工因工作调动而改变了工种定量调高或调低,由单位行政部门填写“职工工种定量变动登记表”和“工种定量证明单”,报粮食部门审核后,办理增减指标粮的手续。调出、调入或招收新职工时,凭调令、函件或招工手续和单位出具的工种证明函、本人的粮食转移证及报入的户口,向粮食部门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是年5月,为了扩大粮食复制品和主食品的经营,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进一步活跃市场,粮食部门城镇粮站开始经营粮食副食品和主食品,还开始经营以粮油和加工粮油副产品为原料的酱油、醋等,均凭粮证或粮票买平价,也以无证卖议价。10月,州粮食局发出通知,对回城居民每人每月供应原粮12公斤,其中供应面粉3公斤。
  1980〜1983年,全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形势好转,先后减免了边远地区、山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粮食征购基数。全州市镇非农业粮食销售基本稳定。为了落实政策,大批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全部回城,“三线”职工家属和过去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返回城市,城镇粮食销量有所增加。由于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和提高农副产品收购,奖售粮食的范围和标准增加更快。1983年末定量人口82821人,比1980年增长5594人。非农业粮食销售1983年4362.5万公斤,比1980年增加423万公斤。1985年3月,为了改善部队生活,调整了军粮供应比例,财政供应粗细粮比例调整为面粉70%,大米20%,粗粮10%,用粮票购粮也按以上比例执行。1986年4月,提高了城镇居民粮食定量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公斤提高到14公斤。
  1988年,全州实行粮食产、购、销、调、财务“五包干”。甘肃省政府核定甘南州粮食销售包干任务8000万公斤,其中非农业销售2795万公斤,农业销售5125万公斤,并签订了责任书。州政府根据各县前三年实际销售水平,考虑到各种新增因素,分解包干各县,县以下不再包干。各县政府与州政府签订了经济责任书,比包干任务少销的部分,留归各县使用,节余的提价补贴款留归各县财政;比包干指标多销的部分,由县购买议价粮补足,所需差价由县自有财力解决。包干原则上包死,一定三年不变,三年统算。非农业销售分县包干任务为:夏河县300万公斤,临潭县210万公斤,卓尼县230万公斤,舟曲县310万公斤,迭部县25万公斤,碌曲县125万公斤,玛曲县140万公斤,合作粮油公司760万公斤,州留机动440万公斤。1990年三年统算各县都完成了 “五包干”任务,经省上考核,全州销售节余1577万公斤。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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