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粮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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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29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粮油销售
分类号: F724.7
页数: 12
页码: 759-770
摘要: 共和国成立前,甘南地区粮油供需以“茶马互市”和自由贸易的形式为主,牧民用自产的马、牛、羊、毛皮等畜产品及麝香、熊掌、山货或土特产到邻近地区交换粮油,1斤羊毛兑换1斤面粉,1只中等羊换28斤面粉。农区或半农半牧区群众大多在集市上自由买卖粮油,调剂余缺。自治州成立后,粮油销售长期以来以国家粮食企业销售为主,满足了城镇、农牧区及部队的需要。
关键词: 粮油销售 粮油流通

内容

共和国成立前,甘南地区粮油供需以“茶马互市”和自由贸易的形式为主,牧民用自产的马、牛、羊、毛皮等畜产品及麝香、熊掌、山货或土特产到邻近地区交换粮油,1斤羊毛兑换1斤面粉,1只中等羊换28斤面粉。农区或半农半牧区群众大多在集市上自由买卖粮油,调剂余缺。自治州成立后,粮油销售长期以来以国家粮食企业销售为主,满足了城镇、农牧区及部队的需要。
  第一节城镇销售
  城镇粮食销售以国家机关、工厂、部队、学校和城镇居民为主要对象。1953年前实行政府供给制,当时年需粮899万公斤,占全州总需量的36.4%。1954年开始实行“定人、定量、划片、定点”的供应办法,机关团体等按组织供应,供粮标准暂按每人每月15公斤控制,特殊行业有所不同。供应品种小麦粉60%,杂粮粉40%,部队则按小麦粉80%,杂粮粉20%供应。当年全州国家机关供应人口为8084人,城镇供应人口为22216人,供应粮食1166万公斤(含财政供应337.5万公斤,饲料供应82.5万公斤)。1958年,自治州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所有市镇居民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等情况分等定量,以户为单位发给购粮凭证。对工商行业用粮,按实际需要编制用粮计划,由当地粮食管理部门核定指标,填发供应证按计划供应。对市镇牲畜饲料用粮也实行分等定量,凭证供应。非农业人口的口粮月定量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2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3.5公斤,大中学生14.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儿童12公斤,6~10周岁儿童9公斤,3~6周岁儿童6公斤,3周岁以下3公斤。市镇居民因迁居、婚嫁、出生死亡等变动的,均在办理户口手续后,凭户口证办理粮食供应的增减、转移手续。饲料用粮由饲户凭城镇饲料供应证在定量内领取地方料票,凭票到沿途国家粮站购买饲料。
  六十年代初期农业连续大幅度减产,粮食形势十分严峻。全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粮油销量和降低城市口粮标准的指示,对城市粮食供应采取既减又保的原则,在保证重体力劳动工人口粮标准的前提下城镇人口口粮标准每人每月降低1公斤,并动员大批城市人口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开展查人口、查工种、查口粮定量工作,严密粮食管理制度。年末,全州有非农业人口79196人,比1959年末减少了11847人。定量人口口粮供应1109万公斤,比1959年减少了539.5万公斤,食品业和事业用粮也大幅度降低。
  从1964年3月起,国家职工口粮标准由13公斤提高到15公斤,牧民口粮由10公斤提高到11公斤。1965年3月遵照省人委指示,全州城镇人口的口粮定量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公斤,各种差额补助粮相应减少,职工居民议价供应的粮食限额改为每人每月1公斤。
  1974年2月,调整了劳别等级划分与定量标准,将三等九级改为三等十三级。同年7月,全州推广按职工人数、工种、劳别、分别等级定量的口粮包干管理办法,将职工粮食定量分成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两部分,基本口粮列入居民的购粮证,工种补差粮食数量到班组,发放工种补差粮票。各县都选择了重点单位进行试点,首先在林业局、七九二矿、煤矿、铜矿、农机厂等单位推广,实行工种补差卡证,登记供应,一直延续到1984年。1975年6月起,县级以上机关单位干部参加农村农田基本建设等项劳动时,每人每天一律按0.6公斤补差。9月,为了妥善安排人民生活,活跃市场,对城镇人口在口粮定量外,每人每月供应副食粮0.5公斤,各县一般都加在定量内一并供应。
  1977年10月,全州对城镇人口口粮粗细粮供应比例进行了调整,供应比例原则上为三七开、即:供应细粮70%,粗粮30%。
  1979年,全州对775名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给予口粮差额供应。对所在牧区和农村生产队口粮水平低和因灾歉收,分配口粮达不到月成品粮22.5公斤的,粮食部门按统销补足,其粗细粮比例按当地城镇居民供应标准执行。是年8月,州政府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户口和粮食关系做了规定:生第二胎子女的,必须在落实节育措施后,才能给婴儿入户口,核供粮食,未入户前的口粮不予供给。生3胎和3胎以上的子女(第二胎是双胎多胎的除外)的口粮,在报入户口之日起,到14周岁止,一律供应加价粮。年末,经过对工种和定量标准的查对与核定,国家供应的城镇人口全州共达77226人,其中:特重体力劳动者3699人,重体力劳动者10515人,轻体力劳动者7916人,职员及脑力劳动15156人,大中学生13532人,居民和其他人员26408人。国家供应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由882人减少到89人。
  1980年5月,开始对高级知识分子供粮进行照顾。1981年4月,全州加强了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对供应指标做了严格控制,编制了“指标管理结算表”。认真核定职工人数,每个职工以从事的工种和核定的定量标准,由单位填制“工种定量证明单”,经粮食部门审核后发给职工本人,将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粮加在一起,由粮站按月供应。职工因工作调动而改变了工种定量调高或调低,由单位行政部门填写“职工工种定量变动登记表”和“工种定量证明单”,报粮食部门审核后,办理增减指标粮的手续。调出、调入或招收新职工时,凭调令、函件或招工手续和单位出具的工种证明函、本人的粮食转移证及报入的户口,向粮食部门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是年5月,为了扩大粮食复制品和主食品的经营,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进一步活跃市场,粮食部门城镇粮站开始经营粮食副食品和主食品,还开始经营以粮油和加工粮油副产品为原料的酱油、醋等,均凭粮证或粮票买平价,也以无证卖议价。10月,州粮食局发出通知,对回城居民每人每月供应原粮12公斤,其中供应面粉3公斤。
  1980〜1983年,全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形势好转,先后减免了边远地区、山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粮食征购基数。全州市镇非农业粮食销售基本稳定。为了落实政策,大批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全部回城,“三线”职工家属和过去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返回城市,城镇粮食销量有所增加。由于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和提高农副产品收购,奖售粮食的范围和标准增加更快。1983年末定量人口82821人,比1980年增长5594人。非农业粮食销售1983年4362.5万公斤,比1980年增加423万公斤。1985年3月,为了改善部队生活,调整了军粮供应比例,财政供应粗细粮比例调整为面粉70%,大米20%,粗粮10%,用粮票购粮也按以上比例执行。1986年4月,提高了城镇居民粮食定量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公斤提高到14公斤。
  1988年,全州实行粮食产、购、销、调、财务“五包干”。甘肃省政府核定甘南州粮食销售包干任务8000万公斤,其中非农业销售2795万公斤,农业销售5125万公斤,并签订了责任书。州政府根据各县前三年实际销售水平,考虑到各种新增因素,分解包干各县,县以下不再包干。各县政府与州政府签订了经济责任书,比包干任务少销的部分,留归各县使用,节余的提价补贴款留归各县财政;比包干指标多销的部分,由县购买议价粮补足,所需差价由县自有财力解决。包干原则上包死,一定三年不变,三年统算。非农业销售分县包干任务为:夏河县300万公斤,临潭县210万公斤,卓尼县230万公斤,舟曲县310万公斤,迭部县25万公斤,碌曲县125万公斤,玛曲县140万公斤,合作粮油公司760万公斤,州留机动440万公斤。1990年三年统算各县都完成了 “五包干”任务,经省上考核,全州销售节余1577万公斤。
  第二节农牧区销售
  共和国成立初期,甘南除临潭县、舟曲县为主要农业区和夏河、卓尼县的部分农业区外,其余均为牧区。因山高地寒,劳多收少,农民一年所收仅够或不够维持生计。牧区吃粮要爬山涉水,往返数百里牛马驮运,历时几个月到集市兑换口粮。从1953年到1954年,为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全州除临潭、舟曲县采取“三定”的原则进行供应,牧区、半农半牧区采取充分供应的办法。1953年3月,自治区筹委会向夏河、临潭县政府和卓尼、碌曲、玛曲县行委及舟曲工作组发出指示:对牧民的粮食供应,需要多少,供应多少。对半农半牧区的缺粮户、无粮户,亦及时的适当供应;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过去的买粮习惯,为购粮方便起见,允许在接近甘南藏区的边沿各地区,如临夏、武都的合作社、贸易公司、粮站自由采购,或以土特产自行兑换,但须由县、区、乡政府工作组写介绍。如群众组织起来去购买时,可派干部率领帮助购买;夏河县群众自愿去临夏县的吹麻滩、马家集,和政县的城关、罗家集,康乐县的苏城、杨家河等地,可由区、乡介绍前往采购;碌曲群众可到临潭县,玛曲群众可到夏河县买粮。因此,当时的粮食供应没有农业和非农业之分。1954年3月,甘南除临潭县实行计划供应且较内地其它地方放得宽,手续也简便外,余均按需要充分供应,需要多少供应多少。
  1954年,甘南全区共有需供粮人口13.26万人,占总人口的45.49%。其中包括机关、城市居民、牧民、林场工人、农村缺粮户的人口等。农村供应按缺粮时间半年计算,每年人均消费量90公斤,牧区供应每年人均130公斤。年内农村供应粮食368万公斤,供应人口4.1万人。牧区供应776.5万公斤,供应人口近6万人。其中:供应四川省部分牧民群众粮食36万公斤;青海省河南蒙旗及西康、西藏往来人员等10万公斤。
  1957年,全州对牧民粮食供应实行“充分供应,适当满足”的办法,农区继续实行“计划供应”政策。灾区粮食供应标准低于一般地区。农业合作化以后,根据分户核定的“三定”数为依据,以农业社为单位,统一计算和核定。当年供应灾区农民口粮210万公斤,籽种66.5万公斤,牧民口粮252.5万公斤。
  1958年“大跃进”时,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在全州广大农村建立了集体食堂,农民进食堂吃饭。调整供应标准后,规定全州普遍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牧区不分成人小孩,平均每人每月定量7.5公斤,农村集体留粮人均年190公斤。役畜饲料:马200公斤,骡225公斤,牛125公斤,驴50公斤,幼畜、羊只、生猪不作留粮标准。
  1959年8月降低口粮标准,农区口粮标准按每人每月原粮15公斤供应,牧民按原粮12.5公斤供应。1960年,由于"大跃进"运动中出现的"浮夸风”,虚报粮食产量,对粮食高估产、高征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破坏了农业生产,给农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困难。为了压缩粮食销量,口粮标准从低,每人每天供应除0.2一0.25公斤粮食外,大搞代食品和代用品(瓜菜代),以野菜、葛根、玉米棒(桔)代食粮。这种“供给制”造成了城乡人民,尤其是农村患各种疾病的人数不断增加,许多农民因逃荒、乞讨而外流,有些地方生产陷于停顿状态。
  1962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全州废除了在农村实行供给制办法,年末解散了所有的公共食堂,口粮分配到户,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63年在粮食供应上,本着“从紧安排,既不能浪费粮食,又不能发生问题”的精神,安排好缺粮群众的生活。1964年3月,全州提高了口粮供应标准,牧民口粮由10公斤提高到11公斤。1965年由于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给群众生活、生产造成了很大困难,各级党政机关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亲邻相帮,互助互济,解决重灾户口粮14.2万公斤。及时供应了粮食,保证了缺粮农民的口粮供应,帮助农民渡过了灾荒。全年供应灾区口粮333.5万公斤,籽种38万公斤,饲料19万公斤,牧民口粮390万公斤。
  从1965年至1978年,全州贯彻执行“及时收购,同时安排”的方针,做了丰歉调剂工作,迭部县从1965年起连续8年只购不销;碌曲县半农半牧区连续3年只购不销;卓尼县不吃回销粮。1969年全州灾情严重,当年全州供应灾区口粮218.5万公斤,籽种110万公斤。1972年到1978年,农村社员口粮留粮标准最高年份人均原粮169.5公斤,最低年份人均122公斤。
  1979年12月,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甘南州夏河县的上卡加、合作、扎油、美武、麦西,碌曲县的西仓、双岔、阿拉,卓尼县的恰盖、完冒等10个公社、308个生产队由农转牧,由国家供应口粮,标准每人每月按11公斤执行。
  1980年,为适应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稳定农民负担,使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农村粮食实行“定购定销,差额包干,节余留用,一包三年”的办法,全州粮食净返销差额包干任务1250万公斤。同年10月提高了牧民口粮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公斤提高到12.5公斤成品粮。1983年10月,调整了牧民口粮供应比例,每人每月供应面粉5公斤。1984年4月,甘肃省财政厅、粮食局、畜牧厅联合通知,批准甘南州夏河、卓尼、迭部3县24个乡、242个生产队、5224户、29873人由农转牧,口粮由国家按现行牧民口粮标准平价供血。同年7月,全州出现低温、连阴雨,造成严重的洪涝、滑坡灾害,还有冰雹、锈病等灾害,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当年供应灾区群众口粮1708.5万公斤,籽种79万公斤。
  1985年8月,省畜牧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粮食厅联合通知,批准甘南州的夏河、卓尼、迭部3个县的32239人由农转牧,每人每月按12.5公斤口粮标准供应。次年11月,卓尼、夏河、迭部3个县的16个乡、8774户、52869人由农转牧,由国家按牧民口粮标准原统销价供应,其口粮差价补贴由省财政厅下拨。
  1988年,甘南州农村返销粮包干指标1232.5万公斤,牧民口粮供应3810万公斤,牧区饲料粮67.5万公斤。
  第三节油脂销售
  从1957年开始,全州对油品供应实行凭证定量办法。定量标准为: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脱产的区、乡干部)、工矿企业职工、文艺、学校、医务、集体起伙的学生,每人每月14两,市镇居民包括儿童在内每人每月8两,一般居民每人每月7两。1958年2月,州人委调整供应标准,规定全州普遍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干部降为10两,居民降为6两(16两制)。 1960年重新制定油品供应标准,并统一了衡器执行10两1斤制。城镇职工每人每月0.25公斤,居民0.2公斤。1965年8月,食油供应标准改为城镇人口每人每月0.2公斤。1982年又改为城镇人口每人每月0.25公斤,至1990年再未变动。定量人口油1957年实际销售19.77万公斤,1962年定量销售为3.26万公斤,1965年为9.33万公斤,后又逐年上升。1975年为14.5万公斤,1978年为16.94万公斤,1990年达32.87万公斤。
  定量外食油补助对医院、疗养院病人按实有床位每床每月补助1斤;会议与运动会,按实有人数每人除定量外每天补助2两;保健油按级下达保健指标,每人每月补助0.25公斤;高山、野外、边远地质勘测人员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25公斤;悬崖爆破打眼工、高压线安装工、井架安装等高空作业者以及高温、井下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0.25公斤;公安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25公斤;离休干部在本月定量外再补供0.5公斤;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每人每月定量外增供1公斤;矽肺病人每人每月增供0.25公斤;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补助0.25公斤。
  节日食油补助根据1964年的国务院通知,对城镇居民"国庆节”、"春节”各补助食油人均0.1公斤,对非农业人口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尔德节”、“古尔邦节”时各补助食油0.1公斤。
  居民、集体伙食单位领取粮票或用粮票购粮时,每15公斤粮票扣或带油0.25公斤。
  食品业用油1961年以前按其营业额大小和正常需油量,由粮食部门核定后分月酌情供应。1961年后执行粮食带油的办法,按每百斤粮供油0.75公斤的比例供应。从1982年起提到每百斤粮供应油1.5公斤,至1990年再未变动。
  第四节市场销售
  一、粮食贸易
  历史上甘南藏区以旧城(临潭城关)、黑错(合作)、拉卜楞等三处为贸易中心地。买卖方式以物易物或以货换货的办法进行。
  甘南自古以来境内所产粮食,仅够供应五至六个月的需要。所缺粮主要从临夏、岷县、循化、保安等地贩运,从临夏运进的面粉和粮食为数最多,夏河全县输入粮食总数来自临夏者占六七成来自临潭者占二三成。据1939年调查,拉卜楞的输入贸易,以羊毛、皮张等物交换粮食为特点,粮食和茶叶是大宗,占总输入量的32%左右。其中粮食输入中面粉10万公斤,挂面0.3万公斤,食油3.1万公斤。临潭由于地处汉、藏区的交界,商业贸易源远流长。从隋唐兴起“茶马互市”,历经宋、元、明、清诸朝。1917年,旧城(城关镇)设立了商会,为商业贸易的昌盛和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每年输入的物资有布疋、粮食、面粉和其它日用品,基本满足了各族人民群众的需求,成为周围群众交换商品的中心市场。卓尼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商业贸易不甚发达。凡缺少粮食的农牧民,每年秋季驮运畜产品(皮、毛、酥油等)和药材,到邻近的农区县的城镇换取粮食、食盐、布疋等日用品,以维持生计。
  二、粮油议价销售
  州内粮油议价从1980年开始,当年从州外调入议价粮油303.5万公斤,州内收购322.5万公斤,对活跃刚刚开放的粮食市场,平抑市场粮价.安定人心起到了积极作用。1980年全州面粉市场价格从每公斤1.5一1.6元,大米1.6~2.0元降到面粉0.9一1.0元,大米1.2元左右,“双轨制”作用开始发挥。1981年实行“分别核算帐面库存、单独计算进价成本”的办法,议价粮油经营全州实现利润54.33万元。
  1984年,全州议价经营贯彻薄利多销的原则,各县都加强了经营管理,州粮食局成立了议价经营办公室。年内议价大米、优粉、清油较为畅销,起到了丰歉相补,余缺调剂,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的作用。为了开拓市场,扶持饲养专业户,促进肉、禽、蛋、奶的生产发展,增加食品、酿酒业、丰富市场供应的用粮,省粮食局下达全州“平转议”指标95万公斤,半高价油销售指标30万公斤。全年议价销售259万公斤,调出34万公斤,出口85万公斤。实际销售半高价油30.46万公斤,议价食油销售16.08万公斤。实现议价油经营利润14.42万元,为省局下达甘南计划7万元的2倍。1985年议销粮食268.5万公斤,议销食油18.71万公斤,供应出口粮食30.5万公斤,年实现利润18.09万元。1990年,全州各县市场活跃,议价粮油品类繁多,粮食部门议价粮油经营主要转向调剂稀有品种。各县从外地调入粳米、大米、糯米、花生等品种,以调剂群众生活,薄利多销,加速周转。因粮食部门检斤验质制度较严格,价格稳定,依质论价,信誉好,广大居民、饮食业、酿造业及各地基建民工,都愿到粮食部门购买,议价粮油吞吐灵活,销路甚广。
  第五节销售价格
  甘南州的粮油销售价分别经历了自由贸易(1949年至1952年)、统购统销(1953年至1985年)和多渠道经营(1985年以后)几个历史阶段,其销售价格分别为自由贸易价、统销价、市场交易价和议价等。
  一、自由贸易价
  1952年前后,全州粮食市场的销售粮,国家组织销售约四分之一左右,私营粮食商品和集市贸易占的比重大,经常与国家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随着全州地方各级政权组织的建立和粮食管理经营机构的组建,粮食销售市场才趋于稳定并将主动权控制在国家手中。1951年,夏河中等青棵的成交价每百公斤为122元,1952年上涨为242元,上涨了1倍。1953年大体控制在同等水平。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粮食状况虽然逐步有所好转,但州内的产需供求矛盾仍然十分突出,除以物易物从毗邻地区换进外,还使用群众自产的畜产品前往毗邻地区销售,再按当地价格购进粮食。价格随行就市,当面议定。粮食机构建立初期挂牌经营,标明销价,控制粮食价格,到1953年底,粮油市场基本恢复正常,物价稳定。1954年临潭新城市场粮食价格每百公斤为:青棵28.8元、面粉66元、小豆28元;城关市场价格为:面粉80元、青棵、小豆面54元。
  二、统销价
  1953年10月,州内开始实施统购统销政策,并建立起由国家控制的粮食市场。1953年12月,全州小麦的统销价格每百公斤临潭县为24.4元,夏河县为36元,卓尼县为24.4元;青棵每百公斤的统销价格夏河县为34元,临潭县为24.6元,卓尼县为17.6元;临潭县黄豆的统销价每百公斤为25元,小米为37.84元,大米为58元。1954年鉴于甘南统销中出现特殊情况,不利社会安定,除临潭县实行计划供应外,其余按需供应。当年小麦每百公斤的统销价格临潭县为24.8元,夏河县为33元,卓尼县为25元,舟曲县为22.2元。
  此后,国家对统销价格多次进行了调整,有时上调,有时下调。以夏河县为例,每百公斤小麦统销价格:1955年36元;1956〜1959年为33元;1960年至1965年下调为32元;1966〜1979年再次大幅度下调为27元。1966年开始全州执行统一价。城镇居民标粉价格每百公斤1966一1984年为40元。菜籽油价格每百公斤1964一1990年为198元。1985年3月,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包括经民、牧民、林民、盐民)、各种补助粮、种籽粮、饲料粮、救灾粮以及农村的其它用粮,销售价格都调整到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国家供应城镇人口的口粮价格不变,仍按统销价供应。调整后每百公斤中等小麦为44.28元,青棵为37.8元。城镇居民每百公斤优粉为56元,标粉40元,特二粉48元,玉米粉23.2元。此价格一直执行到1990年。
  三、市场议销价
  1986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从夏季粮油上市开始,在国家征购的同时开放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1987年5月,合作粮食的议销价格每公斤优粉1.10元,标粉0.90元,标一粳米1.16元,青棵0.45元。夏河县议销价格每公斤优粉1.0元,标粉0.8元,标一粳米.1.0元,比合作市场价稍低。
  1953〜1990年度甘南州粮食销售统计
  1953〜1990年度甘南州粮食销售中财政供应部分1957〜1990年度甘南州食用油销售统计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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