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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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28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征购
分类号: F724.7
页数: 6
页码: 750-755
摘要: 1979年3月,国家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格,统购价提高20%,超购加价幅度由原来30%改为按新统购价加50%。同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粮食从由国家粮食部门独家经营,开始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渠道流通、多种经营方式的新格局,计划内粮食购销范围和数量不断缩小减少,市场调节的粮食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和增加,形成粮食购销的双轨制。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对定购的品种,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自由购销。
关键词: 粮油征购 粮油流通

内容

—、田赋
  田赋包括地税丁税,是历代中国封建社会农业方面最重要的收益税,也是历代统治者的主要税源之一。据《巩昌府志》载,洮州卫屯地原额747顷68亩5分,至清乾隆时实有熟地571顷27亩7分,本色粮3427石6斗8升。额外下税地50顷21亩,本色粮食200石零8斗4升,地亩银57两2钱2分,本色草5140束9斤,折征银154两2钱4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洮州卫的土地增加到10万多亩,有5万多人口,征收地丁税和润银、耗羡银、杂赋银合计1075两6钱8分,征收本色粮3306石2斗1升。1941年国民政府始将田赋粮称为公粮并分为中央公粮、省级公粮和县级公粮3种,主要用以配发军队所需粮食,民食范围则限于各大消费区域或缺粮歉收的地方。甘南境内的田地分为赋田、屯田、监牧地、更名地、番地五类。
  (一)田赋粮
  田赋粮是按农民占有的土地征收粮食的一种税赋。1928年夏河设治局改为县政府,可坐收从临潭县划过来的南北番粮,折总值大钱694串910文;青海循化拨过来的番地和部落吴屯的季老隆布等51个村寨的粮额,共计643石7升3合。到1946年时,田赋免交实物,按小麦报准折价征收。土地多为寺院所有,农民可以长期租种,无权买卖,实为永佃制。租田面积不定,普通为五、六斗地,每年交租一次,瘠薄轮歇地则两年交租一次,收获后运送到寺院,每斗地的地租亦为1斗。
  1940年,国民政府在甘肃大规模丈量土地,并将土地划分为“三等”、“九则”,核算从业户名下各地目粮数。即:每等土地分为一则、二则、三则。每亩税率以收益的1720为度。如规定一等一则土地,每亩收益为1石8斗(当时实行新市斗,每斗约15市斤),应征税额9升。一等二则土地收益1石6斗,应征税额8升。以下每降低一则,减赋1升,直至三等三则,每亩收益2斗,应征税额1升为止。西固县因多属山洼陡坡,土地瘠薄,产量不高,按照实际收益核算,应从二等三则起科核算赋税。经核算,最好土地每亩实际收益为8斗(沿白龙江两岸的水地),征赋4升,其余山、川、水、旱地,每亩征赋3升、2升、1升不等。当时按全县土地丈量后的总面积计算规定应征田赋粮总额为5001石5斗零6合,从1943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军粮按田赋数加征1倍,并附征公款粮3成。这样征赋的结果,全县人民的负担比前加重。当时,农民粮赋之重,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
  (二)土司兵马田地赋税
  卓尼辖区的藏族群众从明朝永乐年间开始,均不向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和国民政府交粮纳税,而只给杨土司纳粮进贡。土地的所有权都掌握在杨土司的手中,对农民实行的是“兵马田地”,耕种者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对土司的纳粮进贡,除黑番四旗每年每户交纳官钱200文铜钱外,按四十八旗十六掌东所出产农作物的不同交纳特产品。农区各旗每户人每年交粮食1斗(22.5公斤),禾草1牛车,全村或全旗交生猪1口。拉卜什旗全旗交野鸡50只,羊腔4个。山丹村交油籽4石8斗(960公斤)。农林兼有的各旗,除交纳粮食1斗外,以林为主的各旗每户交大松權5根,年终交烧柴一捆。大峪沟旗每户全年交木炭1背斗(约四、五十斤)。以牧为主的各旗交酥油,如车巴沟全旗八九百户合计交酥油11公斤,狼肚菜7.5公斤。日扎卡莪五旗交酥油75公斤。上冶三旗交羊肉腔子6个。桑旺朋的地吾哇买旗交酥油35公斤。下迭所属八旗中桑坝旗金矿规定每年交黄金12两,无金可交者,折交白洋600元。多儿、阿夏旗除每年每户交官钱200文外,全旗交烤猪4个,白蕨菜1口袋,还承担往前山运粮任务。沙录哇旗交烤猪4个,每户交上等麦粮1斗,运往曹日仓储存。尖尼沟、卡巴、安子三旗每户交小麦和杂粮各1斗,官钱200文,每旗交烤猪4个。达拉沟旗每年交奶牛1头,折价白洋30元。上迭六旗每户交粮1斗,官钱200文,每旗交烤猪20个。每当土司出巡到上迭时,各旗和所属寺院均给土司送乘马1匹。
  杨土司衙门下辖四十八旗的三十二个长宪,同黑番四旗每年每旗给长宪交肥猪1口,每户交小麦1斗,长宪乘马的饲料、烧柴等,随用随派,数量不等。下迭八旗每年收粮时,每户交仓官马料2升,以村为单位收齐后,一次交付。每村交面粉50公斤,水酒4瓶,酥油4块约1公斤,烤猪1个。给长宪烤猪4个,每户给马料1升,面粉、水酒、酥油与仓官同等。调解处理纠纷案件后,当事人所交的衙门钱也归己所有。上迭六旗的仓官均由长宪担任,每户给长宪马料1升,以村为单位送烤猪1个,面粉4背,水酒4瓶,酥油4块约1公斤。前山十八旗中,尖扎七旗给长宪免交马料等,而依靠给民间处理纠纷的传票,索取“鞋脚钱”,收入有多有少,各不相等。其余前山十旗,每户给长宪马料1升(折合5斤),经济收入也靠处理纠纷索取“鞋脚钱”。口子下旗属家人,轮流给土司服差役,没有其它经济负担。
  二、公购粮征购
  1953年,全州粮食作物总产2425.19万公斤,单位面积产量为49公斤,人均年占有量89公斤,不足半年之食,粮食征购工作非常困难。当年计划收购191.2万公斤,实际收购179.55万公斤,完成了任务的94%,其品种主要是小麦和豆类。
  1954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第一次财粮科长会议,专题研究粮食征购工作,明确了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和统购粮工作的方针与任务。当时农业税的征收政策是:农业区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继续贯彻“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以率计征,以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在“确实能征者,全部征收。不应征收者,决不征收。该减免者,必须减免,不能减免者,不得减免”的原则指导下,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半农半牧区则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地来决定征收农业税和牧业税。当年公粮征收任务为180.44万公斤(内附加粮占公粮的4%,公粮以7%收代金),灾情和社会减免为30万公斤(灾情减免占9.66%,社会减免占60%),应征190.44万公斤;公粮代金征收:临潭县5%,夏河县10%,舟曲县、卓尼县7%。购粮任务180万公斤,分别分配临潭县132.5万公斤,其中应购小麦35%,余为杂粮;舟曲县35万公斤,其中应购小麦50%,余为杂粮;卓尼县25万公斤;夏河自由收购10万公斤。截止1955年6月30日,全州共完成粮食征购764.5万公斤,超额1倍完成了任务。其中:农业税完成271万公斤,超额50%,收公粮代金422.08元,在一天内全部交纳入库。
  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甘南州原则上以乡为单位,确定常年计划产量和全乡的统购统销数字,并向农民宣布,做到家喻户晓。当年除临潭、舟曲两县大部分区、乡按“三定”政策计购外,其它县均按控制指标下达任务。省政府下达的征购控制指标为501万公斤,占全州年计划产量的10.47%,其中公粮和地方附加任务204.8万公斤;购粮任务299万公斤。实际全年共征购粮食1556.5万公斤,其中公粮318万公斤。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甘南的农业税征收办法也相应改变,一是经过土改的地区(包括1955年实行“三定”的地区),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办法,税率改为比例税制。二是对尚未实行土改的地区,改用“民主评议,分等计征”的办法。三是农业税入仓超过15公里的,由粮食部门按照当地情况付给超义务送粮运费。四是保证农民售粮后及时得到价款。购粮价款的结算,坚持“以质论价”的政策和“一手交货,一手交钱,钱货两清,不代扣款”的原则,户交户结,队交队结,保证了售粮农民的经济利益。通过这些益民政策的贯彻,甘南州的粮食征购工作开始有秩序地进入了国家计划管理的轨道。1956年省政府下达甘南公粮任务250万公斤,购粮任务601.5万公斤,实际入库公粮320.5万公斤,购粮618万公斤,超额完成了公购粮任务。
  1957年随着全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兴起,城市人口大量增加,轻重工业高速度发展,粮食需用量也大幅度增长。当年下达全州粮食征购任务为1270万公斤,在1956年任务基数上增加了50%,这样使农牧民的负担过重。为了完成任务,省政府通知允许收购洋芋顶抵任务,每4斤折1斤粮食。在此形势下,甘南州属各县都采取了封闭自由市场等一系列硬性措施,当年收购粮食1525.5万公斤,其中农业税562.5万公斤,收购洋芋10万公斤。
  在1958年至1961年的大跃进期间,全州生产受到破坏,粮食大幅度减产,库存空虚,调拨困难,粮食局势非常紧张,城乡人民生活极度贫困。当时,农村公共食堂采取“粮食由食堂管、吃饭由食堂包”的做法,并要求90%以上的人都到公共食堂去就餐,鼓励人们“吃饭不要钱,放开肚皮吃”。在农村的口粮管理上,推行“统一用粮,指标到户,实物到食堂”的错误作法。这个时期的留粮标准为:社员年口粮人均170公斤(原粮),役畜饲料骡、马125公斤,牛100公斤,驴50公斤,生猪15公斤,幼畜及羊只不留。籽种留量根据不同土地等级、下籽轻重分别计算,所剩余粮(包括洋芋)均被征购。如1958年省政府下达甘南公粮任务500万公斤,购粮850万公斤,超购粮食任务80万公斤。在分配任务时,各级又层层加了机动数。实际仅上交国家征购的粮食1640万公斤,其中洋芋110万公斤,折粮22.5万公斤。
  1961一1963年经济调整时期,国家对粮食征购实行了加价奖励办法。甘南贯彻执行少购、少销的方针。粮食征购实行一次包干的办法,指标一次下到生产队,并取消县、公社、大队三级机动粮。1963年全州征购粮包干数350万公斤,其中农业税250万公斤;实际入库384万公斤,其中农业税310.5万公斤,超额完成了任务。
  1965年全州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办法,稳定粮食征购任务,对超产征购的数量相应给予控制,阻止购后再返销。省政府下达甘南州一定三年征购基数450万公斤,当年实际征购533万公斤。
  从1966年到1976年,整个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粮食征购基数不断加大,在同一生产队里又购又销的错误作法再次循环。粮食部门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受到冲击。征购数量由1966年的556万公斤增加到1970年的1011.5万公斤,从19?2年到1978年社员人均负担征购任务30-40公斤。
  1978年后,为加快甘南的发展,对口粮分配在150公斤以下的社队和农转牧的公社应负担的农业税给予减免,全州共减免250万公斤,州上核减地方附加10万公斤,实际入库粮国家均按统购和超购加价付给农民粮款。1979年3月,国家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格,统购价提高20%,超购加价幅度由原来30%改为按新统购价加50%。同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粮食从由国家粮食部门独家经营,开始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渠道流通、多种经营方式的新格局,计划内粮食购销范围和数量不断缩小减少,市场调节的粮食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和增加,形成粮食购销的双轨制。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对定购的品种,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自由购销。对分配的任务,由县、乡政府负责,组织村干部协商落实到农户,签订定购合同,正常年景必须完成。
  1987年实行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即对签订粮食合同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实行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的政策。1988年全州实行粮食产、购、销、调、财务“五包干”的办法,一包三年。甘南州承担的粮食合同定购包干任务为100万公斤,州上下达各县时附加5%的机动数,共10万公斤,其中小麦定购50万公斤。从1988年至1990年,各县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定购任务。
  甘南州贸易粮征购基数单位:万公斤
  三、军需粮征购
  临潭县在民国初,征丁粮草折价白洋达12890元。1926年,仅杂粮就征收3331石8斗之多。军阀政府肆意勒索农民的另一种方法是假借军事之名搞“临时滩派”。1926年国民军一倪姓旅长到临潭仅住2日,除供给军需粮草外,又以军饷为名,索取临潭百姓白洋12000元。1930年,除给鲁大昌部第二旅李和义部粮料3000余万斤外,还被勒索白洋5000元作为军费。
  卓尼土司衙门的军事制度,就是“兵马田”制度,对所属地区四十八旗,实行寓兵于民的办法,自备口粮参战。1943年10月,沈岷保安司令部在卓尼组建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个正式的专业武装连队,战士由各旗征调,每人每月供原粮50斤,省政府逐月划拔少量军饷。1946年春天在辖区内征派“自卫特捐”,共 “捐”白洋两万余元,用来购买枪支200条,子弹2万发。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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