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票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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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28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票证管理
分类号: F713.3
页数: 2
页码: 749-750
摘要: 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粮食供应曾长期统一实行“四证”、“三票”制度。“四证”是: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迁移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和市镇饲料用粮供应证。“三票”是:全国通用粮票、甘肃省地方粮票和甘肃省地方料票。
关键词: 粮油销售 票证管理

内容

州内的粮食供应曾长期统一实行“四证”、“三票”制度。“四证”是: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迁移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和市镇饲料用粮供应证。“三票”是:全国通用粮票、甘肃省地方粮票和甘肃省地方料票。
  一、“四证”管理
  1956年4月根据粮食部的指示,年末在甘南实行“粮食供应证”和“粮食供应迁移证明”。1963年5月,粮食部下达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自行印制,于当年9月1日前使用。由州、县粮食局或指定基层粮食部门签发,加盖公章以及经办人的私章后生效。
  购粮证要有入户的证件、粮食供应转移证件和法定机关批准的证件才能办理。各县粮食局或指定发证粮站建立登记底册,定期核实,做到居民购粮证上的定量数量的实际工种(年龄)、定量标准和登记底册的定量数量相符合。
  “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从1955年开始实行,1964年9月做了适当更改,规范了各项办法。凡是经过合法程序,由公安部门批准开给户口迁移证的居民,都要办理粮食供应证向国家粮站换取粮食供应转移证。如系余粮队或自足队的社员,可将剩余粮食卖给国家粮站,领取国家粮食供应转移证。农业人口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迁办农村粮食转移证时,粮食部门要依据乡、镇政府岀具的交回本人承包责任田、自留地和落实所承担的粮、油合同及定购任务的证明,才能办理迁转手续,但对参军、考入大中专院校者除外。转入时,凭已落报的城镇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和乡、镇政府出具的交回本人责任田、自留地的证明,方能办理城镇粮油供应手续。
  二、“三票”管理
  粮票自1955年末流通,州、县粮食局和各粮站都配备了专人管理,同时在人员上保证了相对稳定,设立了专库或专柜保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定期清点,按时报表。由于粮食计划购销价格倒挂,统销价远远低于统购价,使法定为无价证券的粮票,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货币的职能。为了严禁买卖粮票,堵塞漏洞,坚决打击利用粮票进行投机倒把的违法行为,1981年至1986年,全州连续4次改进粮票管理办法,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工作规程。
  1983年4月,全州将各县所存的旧版通用废旧粮票、地方粮票、奖售粮票,统一集中到州粮食局,认真地进行了清点复核汇总,共销毁粮票2997819.6斤。
  1986年3月,对各县所存工种粮票(1984年不再实行)和外省地方粮票进行了销毁,共销毁工种粮票2550950斤,外省地方粮票4081.8斤,彻底终止了粮票的流通。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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