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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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16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制度改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5
页码: 535-539
摘要: 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施行。1951年10月12日,临潭县在寇家桥乡(今扁都乡)开始土地改革试点。舟曲县在坪定乡进行了土地改革试点。经过发动组织贫雇农民群众,划定阶级成份,没收征收财产和分配胜利果实三个阶段工作,到年底试点顺利结束。
关键词: 甘南藏族自治州 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

内容

—、土地占有
  共和国成立前,甘南境内的土地占有形式基本上有4种,即:寺庙土地、土司土地、地主土地与个体农民土地。
  (一)土司占有土地
  1.兵马田地
  卓尼土司制度,始于元、明,延至民国,其辖区最盛时,包括现在的卓尼、迭部和舟曲南部的广大地区,面积3万平方公里,属民3万5千户,近10万人口。其辖区内的土地均归土司所有。群众耕种的田地都属“兵马田地”和寺院“僧田”,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僧田只准转佃,租种人死亡或外迁,土地归还土司僧纲。外来户租种“兵马田地”,需待原租种家族缺嗣,并请土司批准,发给执照方可承租使用,俗称“吃田地”。凡租种“兵马田地”者,对土司必须履行兵役、“乌拉”(服差役)、纳钱粮、柴草等各种义务。平时耕作放牧即“下马为民”,战时聚集岀征即“上马为兵”。给土司交纳的粮食贡物,按各旗出产的不同而确定,农区每年缴纳粮食、油籽、禾草、猪、羊、野鸡。农林兼有区除交纳粮食外,还要交木材、木炭、狼肚(羊肚菌)、蕨菜等。牧区交牛、羊、酥油、烤猪和少量的官钱。下迭桑巴旗交黄金12两,无金则折交银币600元。黑番四旗每旗交纳200元,除交土司之外.还需负担“长宪”(旗长)、“仓官”(收粮官)、总管、大小头人等所摊派的粮食、马料、肥猪、烤猪、酥油、水酒、烧柴等物,遇诉讼、纠纷时,还要交“鞋脚钱”、“衙门钱”等。
  2.户世田
  “户世田”是朝廷册封给土司的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均属土司。主要分布在卓尼土司衙门周围十六掌东,具体由小头目负责管理。
  “户世田”的耕作形式是:由十六掌东农户提供剩余劳动,土司提供籽种和肥料,每年轮耕一半。农户自带农具、口粮,从运肥、播种、锄草、收割、打碾以至入库等全部生产流程均由他们负担和完成。生产劳动方式属集体耕作的性质,生产的粮食除提留次年籽种外,全部上交土司仓,由义仓贮存,以防备荒年救灾和用作战争、祭祀、进贡以及土司的其它所需费用。耕作“户世田”的农户不具有任何所有权,只有负担劳作的义务,而且祖祖辈辈依附在这块土地上不能外迁。此外,土司还拥有一部分自留地.也叫做“租粮田”。这部分土地采用租佃的形式出租给十六掌东中耕种“户世田”的农户。
  (二)寺庙占有土地
  1.佛教寺院占有
  自清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09年)第一世嘉木样创建拉卜楞寺之后,政教合一制度逐渐形成并完善。几百年来,这种制度成为甘南藏区基本政治组织形式。寺院享有政治、经济上的特权,占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黎宗华、李延恺合著的《安多藏族史略》中写道:“半农半牧区的寺院,则是土地、房屋、水磨、草山、牲畜兼而大批占有,自己不经营,亦租与当地农牧民耕耘或放牧.缴纳一定粮食和畜产品;处于纯牧区的寺院,也占有大量草山和牲畜,租与牧民放牧,亦按各自规定缴纳畜产品。”在甘南藏族地区,农牧民所租种的寺院、土司、土官的土地统称为“恰萨”(意为纳税田),自耕地称为“哈萨”(意为祖业田)。寺院土地所有制是政教合一制的统治在甘南形成和发展以后所出现的一种土地所有形式。这种所有制,共和国随着合作化的开展而逐步削弱,一直到1958年实行民主改革、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和实现人民公社以后方彻底消除。
  2.西道堂占有
  西道堂既是中国伊斯兰教的一个独立教派,又是具有雄厚资产的农、商、林、牧、副及农产品加工各业统筹经营的经济实体,一切财产属集体所有,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特殊社会经济组织。西道堂创建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其农业也随着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而迅速发展起来,到1949年,共有13个农庄和4个农业点,有耕地9924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990多人,年产近110万公斤粮食(洋芋五折一),近8万公斤油料,饲养3000多头(匹)大小牲畜(不包括牧场、商队、乘马)。西道堂的土地,起初由教民自带,以后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而大量购入。其大部分为下属各农庄种植,只有少量出租和借种(救济)。教民绝大多数集中农庄居住,在集体食堂统一就餐。农业收入的分配,一是供给农庄人员和商、林、牧加工业人口的食粮,二是提取农产品加工业的原料及积累。农业管理在西道堂有总经理,各农庄有负责人,他们均由教主委派。农庄和西道堂为务农者配发衣服等其它生活用品。西道堂占有土地在1958年民主改革后收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三)地主占有土地
  据王志文1942年《甘肃省西南部边区考察记》调查:“临潭县自耕农占72.2%,半自耕农占25.3%,租耕农2.5%。”但没有土地占有量的记载。据1950年舟曲县摸底统计,全县共有农耕土地159432亩,总农户为12642户,其中无土地户987户,占总户数的7.10%;地主人均占有土地21.7亩,占总土地的32.33%;贫农人均占有土地2.1亩,占总土地的30.27%;雇农人均占有土地0.4亩,占总土地的1.08%。
  (四)个体农民占有土地
  随着历史的变迁和社会发展,在封建土司、地主土地所有制中,个体农民所有制开始萌芽,他们不同程度的拥有少量的“祖业田”,这些小块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户,可以自由买卖或典当。由于战争和自然灾害等,从外地迁入境内的人口日益增多,为了生存,他们开垦荒地,逐渐有了土地,出现了农户开始购置私有田产现象,遂产生了富裕农户。
  二、土地改革
  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施行。1951年10月12日,临潭县在寇家桥乡(今扁都乡)开始土地改革试点。舟曲县在坪定乡进行了土地改革试点。经过发动组织贫雇农民群众,划定阶级成份,没收征收财产和分配胜利果实三个阶段工作,到年底试点顺利结束。临潭、舟曲两县在取得土改经验的基础上,分别组织了50多名各界中上层人士前往参观。参观者亲眼看到在民族杂居地区进行的土地改革中,照顾了地区和民族特点,贯彻了民族政策。先后成立了包括有各族各界中上层人士参加的土改委员会。接着,分期分批,大规模地展开了土地改革运动。
  1952年2月至4月,临潭全县完成了土地改革。1952年1月30日,舟曲县在14个乡开始了第一期土改;12月25日,在县境边区的9个乡进行第二期土改,先后历时7个月,在占全县总人口79.3%的23个乡95个行政村完成了土地改革。同年,当时属岷县的西尼沟行政村也进行了土改。全州农区参加土改的农户共25523户,没收征收土地81104.29亩。共划定地主562户,占参加土改总数2.2%;富农407户,占1.6%;贫雇农11585户,占45.4%;中农和其它成份12969户,占50.8%。分得土地的贫苦农民共9715户(缺西尼沟)。经过土地改革,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量发生变化,贫雇农、中农土地占有量明显增加。
  舟曲县土地改革前后土地占有对比表单位:亩
  临潭县寇家桥乡土改前后土地占有对比表单位:亩
  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夏河、碌曲、玛曲、卓尼的土地改革均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和坚持保护、发展牧主经济在内的牧业生产方式。在土改中,卓尼土司主动捐献在临潭境内所辖的“兵马田地”,并动员在临潭居住、确定达到地主条件的藏民群众献地5000亩。临潭西道堂也献地1700多亩及耕牛(150头)、牛车、粮食等和白洋2万元。
  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完成,自治州内耕地全部归集体所有。其后虽给农民划自留地、实行联产承包等,但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性质没有改变。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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