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护林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1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护林法规
分类号: D922.63
页数: 5
页码: 506-510
摘要: 1990年5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议》,着重指出“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捕猎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今后,对非法捕杀和布设套扣盗猎珍贵野生动物的,要按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对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惩处”。
关键词: 护林法规 甘南藏族自治州

内容

—、传统护林乡规
  境内林区沿袭许多优良的护林传统。这些传统的护林方式形式各异,有些还借助宗教信仰来达到保护森林的目的。如寺院、村庄占有的护村林、护寺林等风景林大多划定为“神林”、“风水林”而严禁采樵。各地民间亦有公众推举产生的护林组织.如迭部境内的“俄洛”,夏河境内的“俄尔哇”,卓尼、临潭一带的“青苗会”等民社组织。护林人员实行轮流制,误工损失由公众负担。林区各地占有森林的村庄或部落都制定有具体条款的护林乡规民约,同时亦有程度不同的处罚标准。这些乡规民约曾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为保护境内的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林区乡规民约有些为祖辈口传心授,有些记载为文字保存在家庙祠堂,有些则勒石为碑,树立于村中或林边诏示于众。如卓尼县纳浪乡境内的护林碑,至今保存完好。碑质为灰蓝色沉积页岩,碑高1.38米,宽0.47米,厚9厘米,上刻“留芳百代”楷书4字,碑体正文上段横书藏文,下段竖书汉文。全文为:
  留芳百代
  建立石碑公议护林桥梁是为序
  书生陈维仁拙笔石匠马六十五巧手
  盖闻修桥补路济人之难求人之苦之所以甚重者也自我洮阳番地纳浪族寺前右过樁一座沟深五岔水势浩荡车行水滔不能坚固不数年而兴工修盖非木植无以胜用况我本族人民不顾后来忧虑自徒图眼前之利息颗柱兑脚伐之者众发生者少山林何以茂盛桥木何以足用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不意本年桥木朽废坠倾倒难以行走合会动工至闰三月初自本族四十有余每人排木植一十三根共有五百二三十根此材由石墩湾出焉护林益人如此不日告厥成功因而什人重立石碑重定护林地名石墩湾草滩湾桥上下树林小族山神林房前神林上大嘴草滩湾神林磨湾神林公护倘有不法之徒偷入护林砍伐者罚猪一口酒一缸倘不受者指名禀宜以全会规而重民生矣。
  头目梁六个杨乔次力.....什人等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岁次戊戌闰三月初八日建立
  此碑文虽为护林积木修桥利行而立,但古时境内民间保护森林的优良传统可窥一斑。诸如此类的乡规民约几乎遍及州境各林区。
  二、护林法规
  民国时夏河县于1936年提出了5条保护林木管理办法:“(1)森林已呈衰败之处,须蓄禁相当年数,再行开放;(2)禁止强度伐木;(3)林木未达经济利益上最大的时期,不妄事砍伐;(4)伐木运木,须顾虑勿损及林下稚苗;(5)采取循环择伐更新。”夏河拉卜楞寺院也制定有护林措施,由寺院总法台负责,每天派人上山巡逻,山上禁止生火,林中禁止拾柴,禁止在林中放牧等。发现不守规定者不仅要赔偿损失,还要受到严厉制裁。鉴于夏河县原始林木亟待保护的情况,为防止摧残,1947年县政府及拉卜楞保安司令部、县参议等机关,妥拟保护办法,严厉执行,收效显著。
  民国政府农林部于1941年8月筹备成立洮河流域国有林区管理处,并制定了《国有林区管理规则须知》,明确指出“国有林区内公私有林木的采伐利用…… 非因特殊情形,未经核准者不得采用较大面积的皆伐作业”。
  1942年7月23日,民国临潭县县长聂迥凡函呈甘肃省政府,“为藏区森林摧残甚厉,请发汉藏合璧文告,以资保护”,省府主席谷正伦于同年8月15日批准印发“藏汉合璧文告”,并指令卓尼、岷县协助保护森林,还指令“随时查究摧残砍伐、具报法办”。
  民国甘肃省政府1942年8月15日颁发的文告全文为:
  藏汉合璧文告
  甘肃省政府建四字第1074号查森林可以调和气候、涵养水源,其有利于农田水利事业,关系至为密切,政府迭经申令保护、严禁摧残砍伐,岷县、卓尼、夏河、临潭为本省森林茂密之区,按报年来因滥加砍伐,以致葱郁山林日就童秃,亟应重申禁令,严加保护,须知人人有爱护森林之心,将有材不胜用之利,嗣后山林采伐,必须因地制宜,选留相当母树,以备天然更新,所有尚未成材童树,尤应一律保护,俾各种林木,生长不已,其利源以资用于无穷,除林场该管、县政府随时查究摧残砍伐,具报法办外,合行布告,仰我各民众,一体口遵为要。此布。
  共和国成立后1949一1953年的4年中,夏河县制定了护林公约,各级护林组织在护林防火及防止乱砍滥伐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95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甘南州第一次代表会议确定:在林业工作中“应注意有计划保护与培植森林,进行合理采伐;对国有林必须教育群众更加注意保护。在保护森林的原则下,开展手工业和副业生产。”
  1956年12月14日,州人民委员会《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加强经营管护工作的指示》,要求全州所有单位今后一律不准私入林区收购和拉运木材,并严禁包买青山。指示中还制定了管护经营好现有森林的具体措施,加强木材管理与计划供应的办法和燃料生产办法。
  1958年11月16日,州人民委员会通知各县立即停止木炭的生产。1959年1月26日,州人委又正式发出《关于禁止乱砍滥伐森林、烧山炭、拾烧柴的通知》,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作饭用柴,原则上以煤炭代替,单位取暖、钢铁生产所用木炭要在森林经营所统一领导下,用抚育的黑刺、柳和杂木烧炭,青冈、桦、松、柏、杉、核桃、果木、花椒等一律不能烧炭,未经经营所同意,不得私入山林拾柴。严防森林火灾。
  1959年6月,在依据有利于发展林业生产,有利于巩固公社,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民族团结,便利经营、便利群众以及不断增加积累的精神,州人委作出了《关于山林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1961年12月11日,州人委批转州农业处《关于解决烧柴、农具材、小型修补建筑材的办法》。州农业处于1962年3月28日提出对烧柴、木材市场管理的四项规定。州公安处同州农业处于同年11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合作南山风景林保护工作的联合通知》。
  1963年9月10日,甘南州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V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政策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指出“不论国有林(包括代管林)或集体林,必须加强保护管理,认真贯彻’护林中生产,生产中护林和'靠山吃山、吃山养山'的护林方针,并因地制宜地安排解决当地群众烧柴、小型修补建筑材料以及林副业生产等问题。同时加强护林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严防林火及其它破坏行为的发生,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破坏森林的现象。”1964年3月4日,州人委批转了州农业处《关于加强木材管理工作的报告》。对木材的生产、购销和管理提出具体意见。主要有:木材生产指标由计委下达给林业行政部门;零星木材的收购亦纳入年度计划;除木材公司及国营林场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木材业务和买卖木材;木材生产按《国有林主伐规程(试行)》和有关采伐规定执行;森林采伐后,必须在当年或次年内更新;林副业生产要以生产队为单位,且需在当地林场(站)领取“入山证”;木材运输需在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领取“原木运输证”等。
  1974年,州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转大夏河林业总场合作林场《合作南山封山育林的措施1979年8月15日,州农林局又制定了《合作南山护林公约》,重申“严禁乱砍滥伐,破坏林木”;“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防火期内,林内杜绝火源“,1979年4月20日,州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绿化合作市区和保护市内树木的通知》,通知要求3年内完成规划的绿化任务,同时坚决制止攀折、毁坏树木的行为,崇尚“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社会风尚;严禁家畜、家禽在市内和绿化区放牧、采食;违犯《森林法》,不听劝阻,殴打护林人员者,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制裁或依法惩处。
  1982年3月29日,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针对毁林歪风不断蔓延的严峻形势,向全州发出《关于迅速刹住毁林风的紧急通知》,通知列举了甘南州3大林区毁林的种种表现及典型案例,要求全州各级党委、政府下最大决心,迅速刹住毁林风,通知还布署了具体措施。
  八十年代初,针对柏木资源急剧减少的情况,州农林局、劳动局共同发出通知,规定:任何个人、单位不能以捡杂材而乱砍滥伐柏树,林业部门的小量采伐,必须控制;结合木材生产、清林活动,收集柏材的采伐、加工剩余物,以支援甘南制香厂的生产,不得当烧柴批售。出州时按原规定由林业部门审批。
  1983年10月28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决议要求“严格执行《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林木管护,确保国有森林、草木资源不受损害,集体和个人种植的林木、草山草地,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和侵犯”,“林区社队要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毁林垦荒的歪风,对破坏森林的犯罪活动,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制止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1984年后,甘肃省委、省政府先后两次召开甘南经济开发工作会议,在总结经验,重视认识州情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保护和发展甘南藏族自治州林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甘南州人民政府又确定了“以牧林为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民族工业,坚持开放、改革、搞活流通、致富群众”的经济建设总方针。
  面对一些地区破坏森林、树木的歪风愈演愈烈的情况,州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5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树林的布告》,布告对坚持以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严格木材交易,充实护林专业队伍及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护林承包责任制、严明奖惩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落实甘南林区“以营林为主”的林业生产方针,制止过量采伐和乱砍滥伐,充分调动林区群众护林、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保护、发展和综合利用森林资源,使全州林区建设逐步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州人民政府于1987年10月20日作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对森林资源保护、林政管理、生产的监督、病虫害防治、限额采伐、森林防火有关的问题都作了规定。
  1990年5月30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议》,着重指出“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捕猎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今后,对非法捕杀和布设套扣盗猎珍贵野生动物的,要按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对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惩处”。这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决议》。决议规定“未经野生药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到甘南州内农牧区采猎、收购野生药材”,“坚决支持并奖励保护野生药材资源有功人员,依法惩处乱挖滥采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药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