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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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甘南州志》 图书
唯一号: 29092002023000015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326.25
页数: 6
页码: 493-498
摘要: 1962年后,甘南藏族自治州在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护林中生产,生产中护林”和“靠山吃山,吃山养山”的经营方针。因地制宜地安排解决当地群众烧柴、小型修补建筑木料以及山林副业生产等问题,同时加强护林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严防林火以及其它破坏行为的发生,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破坏森林的现象。
关键词: 经营管理 林业管理 甘南藏族自治州

内容

1940年以前,境内无专门森林经营管理机构,夏河县境内的森林基本上由拉卜楞寺院和各地土官及部落头人负责管理。卓尼县境内的森林由杨土司及其各旗下负责管理,西固县境内的森林除部分由土司或寺院、部落经营管理外,亦有少量森林属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当时的经营管理内容主要为护林和出卖林木两项。如部落村庄公众所有的森林由集体保护,平均分配木料或价款。若群众个人需要木料者,需经民众协商或头人允许方可采伐,否则要受处罚。昂欠、活佛寺院所有的森林,不准任何人私自采伐,若有盗伐者,除没收全部财产抵归林主外,还要进行严刑拷打和处罚。农牧民租种昂欠田地时代管的森林,管护者无经营权,山林的收益大部分归寺院或活佛,少部分留归自己。
  洮河国有林管理处成立后,于1942年逐步对洮河上游的卡车沟、拉力沟、大卜峪沟、小卜峪沟、木耳沟、大峪沟等林区,洮河中游莲花山林区的羊沙河、冶木河林区,白龙江上游迭山以南的迭部林区,黄家路山林区进行逐片调查,合计勘查面积约5800平方公里„1943年又调查了黄家路山及洮河上游部分林区.开始在洮河上游实施林木采伐管理、木材运输的查验及旧材的清理和登记。以往伐木中,采运方便处被剃了光头,采运不便处尽选优材,山林被蚕食衰退。针对这种情况.管理处采取禁伐小材、颁发采伐许可证及禁止皆伐的措施以保护森林。1942年运材开始时,在岷县野狐桥设立检查站,进行放筏查验,对违法伐木者实施处罚。规定无论新材旧材,放运之前必须先在卓尼登记,领取运材许可证,经野狐桥工作站查验放行。1942年全年共放行4984筏,共计原条木245159株,较1941年减少30余万株。1943年核发伐木许可证73张,采伐48702株,皆为择伐。为加强管理,又在多坝设立分驻所,新材须持伐木许可证,旧材须持旧材登记证,经分驻所查核,加盖放行铁号,并发给运木许可证后方可放运。1943年共放运木材61548株,其中38494株为旧材。
  1943年7月管理处还对国有林进行编定及清理,首先在西固黄家路山林区详细勘查清理林权。将黄家路山东北面无主森林与林权不清或无力管理的森林经征得地方人士的同意后,编入国有林,并公告通知无异议后划定边界。当时的国有林面积共9310公顷,其中无主林6695公顷,征收私有林2617公顷,林相完整,并绘制了草图,专呈农林部备案。
  1958年,全州开始森林权属的全面清理认定工作,境内95%以上的森林收归国有。林权确定后,各级林政管理机构逐渐设立,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亦随之健全,经营管理工作逐渐趋于正规。原则上以权属划分管理权限。在国有林区内,设立中央、省直属国有林业局、场、站,按各自责任区分区管理。对国家不便经营管理的森林,按分布情况委托给当地社、队代管,并为代管单位制定保护林木的权利、义务、奖励和报酬措施,以激发全民护林的生产积极性。
  1962年后,在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护林中生产,生产中护林”和“靠山吃山,吃山养山”的经营方针。因地制宜地安排解决当地群众烧柴、小型修补建筑木料以及山林副业生产等问题,同时加强护林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严防林火以及其它破坏行为的发生,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破坏森林的现象。并规定无林区群众在国有林区内拾柴、解决农区用材、小型修补建筑用材和进行山林副业生产时,持必要的介绍、证明等,经有关林场和代管森林的单位或有林权的公社同意后,方可按计划在指定地区林业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抚育进行生产,并按国家的征收标准缴纳育林费。
  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社、队所有的经济林木大多划给小集体或包给社员个人看管,规定经营收益的方式各异,一般按树木收益“四六”或“三七”分成,即上交所有权单位“六”、“七”成,看管单位和个人提留“三”“四”成。归寺院和清真寺所有的风景林,均由寺管会按国家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营管理。
  在木材的采伐使用和市场管理工作中.规定以森林权属进行经营管理,在纳入国家计划的基础上,服从林业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任何单位及个人,凡未经国家计委及林业部门批准,一律不能采伐木材和买卖木材。
  运往外地的木材,须经国家计委批准,持有林业部门签发的“原木运输证”,否则不予放行。社员自己的零星林木,允许在集市上交易.但必须持有合法手续,否则以非法经营木材论处。另外,还实行采育结合的政策,无论谁采伐,必须做到“随采伐随更新”的要求,坚决反对剃光头和拔大毛的掠夺式经营。境内林业经营管理的主要业务和项目有木材生产五证管理、木材运输管理、各种地方用材管理、档案管理等。
  一、木材生产“五证“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伐区作业质量,控制采伐限额,自1988年以后,甘南州全面实行木材生产的“五证”(即国有林或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证、伐区验收证、更新合格证)管理制度。具体核发办法是:
  国有林采伐许可证由州农林局核发;
  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农林部门审批核发;
  国有林采伐作业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州农林局核发的采伐许可证和批准的作业设计书,向生产单位(林场)核发;
  国有林作业验收证是和伐区作业结束后,由州、县林业主管部门按审批文件对伐区作业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质量指标达到要求的,由州农林局核发 “国有林作业验收证”;
  国有林更新合格证是对皆伐业的伐区在作业翌年进行人工植苗更新,并对更新质量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州农林局核发“国有林更新合格证”。
  二、木材运输管理
  州农业处于1963年6月13日发出《关于“填发木材运输证明”的通知》,规定:“一、任何单位(或个人)运输或承运木材,均需领取木材运输证明,否则工交运输部门不得填发路单,管理站不予放行;二,领取木材运输证明均需持有国家计委的木材供应指标;三、县以内的木材运输证明,由县林业行政部门填发,县境以外的运输证明,由州林业行政部门填发,洮河林业局的木材运输证明由该局自行填发;木材运输证明自6月20日开始填发。”
  1965年11月29日,州人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通知》,严明木材运输证明的签发手续,即:①签发运输证明,必须要有国家计委批准的计划指标和售材单位的售材凭证,签发单位一定经过检查,合乎规定者,方可签发;②原则上那里调出的木材由那里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省木材由州农业处签发,白龙江、洮河林业局及大夏河林业总场调出的木材由该局、场签发;③机关单位的车辆如运输木材者,首先由林业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然后办理路单;④数车同时行走时,可在一张证明上签发数车;⑤以上手续齐全者,汽车管理站方予放行。
  由州革命委员会批准的州农林局1978年11月15日制定的《关于对木材运输实行检查的规定》,较1963年和1965年先后制定的木材运输办法更加具体和严格,明确了木材检查组织和检查范围,具体规定了检查处理办法和对检查人员的要求。这个检查规定还附有木制品折算原木标准。
  1981年12月1日州委、州政府批转了州农林局制定的《甘南藏族自治州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九对原木运输凭证、家俱、旧房材的运输手续及检查办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8年,全面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以后,全省统一实行木材林产品准运证制度。自1989年1月起,甘南州开始实行全省统一的《木材、林产品准运证》和《申请木材、林木产品出省运输证》;同时实行了一车一票(即检尺联单中的运输联)一证(即木材、林木产品准运证)制;要求作到供、需材单位相符。检尺五联单与准运证相符,材种、方数、根数相符。
  1972年以前,木材出境由交通管理部门凭“木材运输证明”及交通部门填发的路单进行检查。1972年以后,木材出境检查由林业部门执行。
  到1990年,州、县属木材检査站及护林防火检查站已增加到41个,分别位于夏河县土门关、下卡加、乎尔卡加、南木楼;碌曲县贡去乎、阿拉大桥、碌曲洮河桥头;舟曲县九二三林场、两河口、沙川、大年、小草坝、黑水沟、曲瓦、拱坝、八楞、坪定;迭部县尼傲、多儿、代古寺、腊子口、益哇、桑坝;卓尼县柏林、拉路寺、柳林、洮砚、上城门、大花路、西尼沟、小河口、卡车、木耳沟、刀告、大族等地。这些木材检查站有17个是单纯从事木材出境检查的,另外24个侧重护林。其中有州政府设立的1个,县政府设立的17个,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两个,林场设立的14个,乡政府设立的7个。
  到1990年底,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在甘南州境内共设立专门从事木材出境查验的木材检查站8个,另设木材检查和护林防火检查的综合检查站45个。
  三、各种地方用材的管理
  林区民用材管理林区民用材消耗量每年达1万立方米以上。为了加强对林区民用材的管理,1964年8月27日,州农业处、州经计委联合发文,对林区民用材管理作5条规定。即:①林区群众盖房尽量使用旧房材,不足部分经审批后予以解决;②在国有林中批准采伐自用的木材不能赠送别人;③不准出售架杆,提倡庄稼堆垛或用土墙代架杆;④群众出售自产材、旧房材,要有乡以上单位的证明,自产材、旧房材,由木材公司按规定价格,现款交易,进行收购;⑤采伐私有林应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采伐。
  1964年全州共生产地方零星用材3696立方米(其中架杆材3364立方米),为了解决地方用材生产中的一些问题,保护森林资源,州人委于1964年12月21日制定了《解决地方用材暂行办法》。规定地方用材主要从抚育林材中解决;林区乡、县需要的少量零星用材和农具用材,乡(社)年需要量在10立方米以下或县年需要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分别由乡、县作出计划,经林场同意,可在指定的林区内结合抚育,自行采伐(每立方米收育林费10元)。非林区社队的用材,每年由县计委统一向州计委提报计划,按地方用材解决;进入林区搞林副业生产,必须经林场批准,由林场指定地点、时间、生产数量,发给“入山证”,并按省规定缴纳5-10%的育林费。
  为使林区民用材管理制度化,州农林局于1987年5月25日制定了《林区民用材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又于1988年1月20日、1989年4月17日制定了更加完善的《甘南藏族自治州林区民用材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对民用材享受对象、生产计划、审批程序、生产办法、育林费交纳及民用材(架杆、旧房材等)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林区民用材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限额采伐,由当地林场严格管理,确定采伐地点,认真选木挂号采伐,到场检尺,限期集运;旧架杆一律禁止自由买卖等。
  留成材管理甘肃省政府于1984年甘南经济开发会议后决定,由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每年从木材生产计划中,按森工材产量,给甘南州留成木材20%,按木材出厂价调拨给甘南州和产材县。对这批木材的管理,采取由林管局将木材指标拨给州农林局,由州政府分配指标,大部分分解给产材县,由县上按产材乡将指标分解到乡镇企业,进行加工增值。少部分指标留州,解决州级单位建设用材的不足和物资兑换。留给乡镇企业的木材,大部分加工后销出,少部分以原木销出。
  四、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1983年,大夏河林业总场双岔林场利用西北五省(区)森林经理试点材料,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主要有:①数字编码穿孔式林班和小班调查档案及小班经营档案卡片;②建场以来更新造林成效面积台帐式档案卡片;③林区群众农用架杆逐户普查统计并建立的台帐式档案卡片。双岔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的建立为森林经营活动及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方便。
  1985年6月100,林业部颁发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1986年全州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外业工作全部结束,自1987年起,州属国营林场及州内省属林场利用这次调查结果,按照部颁《办法》开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大多数林场都对原档案数据进行了更新。
  1989年,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州农林局及迭部林业局在隆瓦林场开展森林资源微机建档课题,获得了成功。是年,州农林局购置了专门用于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长城9520微机,为森林资源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创造了条件。迭部、舟曲、洮河林业局也制定了《森林档案填写统计实施细则》,从1988年12月开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到1989年8月底全面完成建档工作。
  五、林政培训
  1987年12月14日至12月30日,州农林局举办了为期17天的全州首届林政干部培训班。6个县农林(林业)局,8个国营林场,8个木材检查站,3个林业派出所的负责人和林政骨干共28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安排了林业政策、规定,林权及林政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林区木材管理,木材、林产品运输管理,林业财务管理,森林案件刑事处罚,森林行政处罚办法等学习内容。通过培训,绝大部分学员加深了对政策、法规及州政府《暂行规定》的理解.明确了林政管理的职责范围、性质和任务。
  1990年10月11日至11月10日,由甘南州农林局、公安局共同举办了林业公安干警、检查站人员法制业务培训班。5个县公安局的林业股,6个县的11个林业公安派出所,12个林业检查站的干警、职工共53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安排的课程有政治、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民法、行政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林政管理法规,木材检查知识、刑事侦查、公安预审、治安管理等13门。通过培训,提高了林业干警和木材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

知识出处

甘南州志

《甘南州志》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实事求是地记述自治州自然、社会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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