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地委关于土改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

知识类型: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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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唯一号: 290735020220000591
作品名称: 庆阳地委关于土改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
文件路径: 2907/01/object/PDF/2907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528.pdf
分类: 文学
创建时间: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日
分类号: K294.2
主题词: 历史文献;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作品简介

(一)关于分地1.凡土地改革法规定应予没收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在解放后不论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除一律宣布无效外,并应勒令地主如数退出,在其转移分散土地财产时所获得之代价,不足时可由法庭判决,将他们依法不应没收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兼营主干商业在内)变价抵还。这样做了之后,仍交不足时,经乡农民协会讨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准其少交、缓交或免交。对于已经变卖应没收的财产或转移隐藏在工商业中者,亦应由法庭判决追取出来。富农出卖、出典或赠送出之土地均承认有效,但在土改进行中劝其不要出卖土地,以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便利进行。2.解放后自己劳动所开垦荒地不论何阶层均包括在内,分地时不没收分配。3.没收地主在农村多余房屋时,房中所用家具应随房分配但为合理分配,与使用方便,可由农会作适当调整。地主城市房屋较多时,其农村房屋可酌情少留。4.地主在市镇或乡村之工商业部分及与工商业相联系之店铺、作坊、住房、工具、现金、菜地等均不得没收。但某些住宅虽在市镇、而并非铺面,且因与郊外土地相联系已为农民居住者应随地分配,归农民所有。5.祠堂、庙宇、寺院、教堂、佛堂、学田之土地及户族地、绝门地、荒地及其公地均应征收分配。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经费由政府另定办法。农村中所有的公共房屋一律归公,祠堂、庙宇、寺院及其保存的历史文物不得破坏,由人民政府根据习惯实行民主管理,上述房屋能举办公益事业中者,在当地多数群众同意下可以征用,教堂不动。6.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一九五零年二月以前所欠地上的债务应当一概废除。但地主兼营工商业者其属于工商业来往债务则不废除。一九五零年二月以后,即西北军政委员会明令公布提倡自由借贷保证有借有还之后,地主所借出的债息亦均不废除。至农民和其人民之间的债务仍然有效,其有纠纷者则依据情况调解处理之。7.典当关系。农民之间的典当关系不动。 地主当入农民的土地,当价废除,地权归原主。农民当入地主的土地,给承当人留给相当于当价之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后多余土地没收分配。地主在解放后向农民所索取之购地代价原则应归还农民。8.确定执行谁种谁收政策。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指示:(1)地主出租的土地(包括所有土地改革法规定应该没收和征收的土地中出租部分在内。以下同)分给原佃户者,今年秋季在该地面上播种的农作物(例如冬麦)全部归该佃户经营收割,不再向地主交租。(2)地主出租的土地分给其他农民,而原佃户今年秋季已经在地面上播种者,本季农作物,仍归原佃户经营收割,应向分得地的农民按减租后的租额分益,本季农作物收割后(即明年夏季)该项土地即由分得土地的农民接收使用。(3)地主分得的一份土地,如有原来出租已播种者,本季农作物仍归原佃户经营收割租后的租额分益。向地主按减租后的租额分益。(4)地主自己耕种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今年秋季播种后分给农民者,本季农作物仍归原地主经营收割,按减租后的租额向分得土地的农民分益,本季农作物收割后土地即由分得土地的农民接收使用。地上今年自己耕种和雇人耕种所收获的粮食,全部保留不没收。9.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烈士家属包括辛亥革命以来为革命而牺牲所遗留下的直系家属。内战中、抗日战争中和解放战争中国民党部队因反共反人民而牺牲的不算烈士,其家属亦不称烈士家属,分地时按现有人口分配土地,本人不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10.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分给土地,其本人的土地财产经人民法庭判决没收。除经政府判决为死刑者外,其他重大刑事犯及已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力,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均应分给本人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在末释放前,由农会代管,待释放后再交给本人经营。11.移难民愿在此久居者,均分给与当地农民同样一份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但在战争中为避免负担或兵役而逃亡者,应劝其回籍不分给土地。老区逃出的地主、富农分子,应根据其具体情形处理,家中尚留有土地者,原则上应劝其回乡生产,如确未留下土地不愿回去,在当地已安家并愿从事农业生产者,可分给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12.在反霸斗争中,恶霸曾以土地或其他财产作为赔偿物分给农民者,均应认为有效防止恶霸及反革命分子趁机收回赔偿农民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个别分配不合理者(土要是土地),在群众要求下,可作适当调整。13.土地改革中,凡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回族地主农民及其他人等,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汉人同等待遇。14.征收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但小贩及市镇中的小商人(半农半商)在农村中的少量土地及房屋不得征收。15.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其地面上的树木和水利随地转移。坟地与坟场上的树木及祠堂、寺院内的树木,均一律不动。16. 二流子应分给与一般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为保证土地的正当使用,可暂不分给其所有权。此项土地权为乡农会所有,待其确实转变后归本人所有。17.凡没收或征收的上地,在土地分配后原来的契约一律作废。另发新证。18.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无劳力而不能劳动者,均应根据困难情况,酌情分给土地或予以救济,照农村无劳力鳏、寡、孤、独待遇。(二)关于收复区的土地问题1. 四六年征购清算地富之土地及地主富农献出之土地财物在法律上一律有效。地富在战争中夺回及实行倒清算者应无条件的退还,并酌情赔偿损失。在分配中确有个别不公者,由农会作适当调整。有严重苛榨及残害农民者,应按罪恶大小依法惩办。2.富农出卖征购地如出卖给原分得户,应依据原得地户意见调处解决。如出卖给别人由富农酌情退偿地价。给卖地户或分地户酌情解决土地问题。地主出当出卖分出之上地,均为非法,应无条件赎回(或在自己所留土地内抽出数量相等之土地,补偿分得户)确实无力购回者,令其在群众会上承认错误,并予以适当处分内。3.地主富农在战争中实行倒清算,高装租子,追去陈欠,一律退还农民,中农在战争中所收的租子一律不退,严禁对中农进行反倒清算斗争。4.分得户因战争或者其他原因迁移他处土地无人经营时,必须确实查明适当处理。如已或原籍或确知移住他区他县取得了土地并经本人同意或证明不回者,土地另行分配。如无下落,暂由农会代管,以减租标准之租额出租给别的农民耕种,待查明后处理。(三)关于订成分1.计算成分。新区以去年解放时为计算剥削时间的起点(收复区从四关年计算起)向亡推算三年,构成地主者即地主,富农者即富农。解放后分居者,原属何成份,仍以原来成分论。2计算剥削量。采用计算总收入办法。所谓总收入即雇主自己劳动和雇工劳动的收获量之总和。计算时从雇农的生产物中扣除工资和吃粮(其余的不扣),另其剩余部分是否超过此雇主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如超过者则为富农,不超过(或刚好等于)则为富裕中农或中农。3.过去在敌方作(做)事的职员及公教人员薪金之收入计算法。如本人虽未正式与家庭分居,但实际在外独立生活者,其薪金收入不能算为家庭收入,若薪金收入实际是其家庭收入的一部分,本人生活与其家庭不可分离者,则应算作家庭收入,但确定其家庭成分时,主要是其家庭经济状况而定,不能根据本人的政治成分与政治态度而提高或降低家庭经济成分。4.过继子招女婿劳力计算法。过继子与过继父母生活相同者,则参加劳动之过继子应算该家劳动力,否则不算,招女婿应算该家劳动力。5.妇女和普通男子一样参加农业主要劳动,每年在四个月以上者,应算为主要劳动力。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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