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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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唯一号: 290734020220000222
专题名称: 正宁县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文件路径: 2907/01/object/PDF/2907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0710.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31年(1942)10月起,依据甘肃省政府《修筑公路兴办水利拆迁土地附着物办法》,县域对拆迁土地附着物按建筑物、坟墓、种植物3类进行补偿。标准为:砖房每间220元 (楼房加倍)、茅房每间90元、土窑每只60元、砖围墙每平方米4元、土围墙每平方米1.2元、砖井每井130元、土井每井80元、水磨每磨400元 (磨坊拆迁在内)、土地庙每所10元(在房屋内者按砖房计);砖坟每柩60元,双柩加20元,土坟每柩30元,双杦柩加10元,浮厝每柩12元,义冢每柩12元,幼冢每柩6元;青苗每市亩50元、果树每株16元 (非果树及果树不及3公分者不计)、园圃每市亩80元、药材每市亩90元、竹林每市亩70元。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征用农田地面附着物补偿无具体规定,一般由当地政府、用地单位及土地原所有人推出代表,共同勘查评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补偿。1984年起,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庆阳地区行署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1992年起,执行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1999年1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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