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庆阳地区行署颁发了《村镇建设用地限额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定为:社员建房用地凡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0.3亩。人均耕地面积1亩至2亩者,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0.4亩,人均耕地面积在2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0.5亩。山区人均耕地面积在4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0.6亩。对于 “两户 ”和在山坡、荒地建房者,其宅基地可适当放宽。对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农户,宅基地规定标准是3分的,可增加1分。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宅基地规定标准是4分以上的减少1分;乡镇企业生产用地,年产值500万块砖的砖瓦厂,占地不得超过10亩。粮油及农副产品加工厂、饲料加工厂、农机厂、轻纺工业等,占地不得超过3亩;村镇公用设施占地,中学每所占地面积在7至10亩以内,小学每所3至5亩,乡文化站包括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体育场等,合占面积不得超过5亩,村民委员会文化室合占面积不得超过1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