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庆阳地区行署制定下发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试行规定》,将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定为:1.凡乡镇办企业用地,领办单位和个人须持县(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的建设文件和县(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对企业的选址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报县(市)土地管理局审查,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审批。2.村民小组、联营体、个体户兴办企业用地,须持乡(镇)经委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报县(市)土地管理局审查后,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审批。3.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公益事业(如学校、卫生所、幼儿园、文化室、敬老院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提出用地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镇)村兴办砖瓦厂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在平原坳心建厂。确需占用少量耕地的,须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办理。5.农村审批宅基地,应按当地人均耕地指标、用地定额和居住规划,经群众大会讨论,行政村和乡(镇)政府审查,填报《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一式四份,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6.修庄建房用地,由乡(镇)土地管理员会同村干部凭批件按规划划拨,土地管理员要 “三到现场 ”,即审批前调查情况,批准后划拨土地,建成后查验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