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地区城乡建设处拟定出区内土地补偿和安置费补偿标准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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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唯一号: 290732020220005739
事件名称: 庆阳地区城乡建设处拟定出区内土地补偿和安置费补偿标准
文件路径: 2907/01/object/PDF/2907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41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7年

事件描述

1987年,庆阳地区城乡建设处拟定出区内土地补偿和安置费补偿标准。时区内每亩征地款总额一般最低耕地不低于4,048元人民币,最高(菜地)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补偿标准为:征用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除菜地按年产值(800元)的5倍补偿外,其他土地均按年产值(242~492元)的6倍予以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10倍发给,人均2亩以下按9倍发给。当时,正宁县城规划区每亩征地款总额一般最低(山地)不低于3146元,最高(菜地)不超过12,000元;征用乡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年产值(一般为231~445元)的5倍予以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5倍发给,人均土地2亩以下按年产值的4倍发给,当时,各乡镇规划范围内一般征地款额最低(山地)不低于2,000元,最高(水地)不超过5,000元。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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