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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庆阳地区行署印发的《关于〈庆阳地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唯一号:
290732020220005738
事件名称:
庆阳地区行署印发的《关于〈庆阳地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件路径:
2907/01/object/PDF/2907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41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4年10月28日
事件描述
1984年10月28日,庆阳地区行署印发的《关于〈庆阳地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1984年107号文件)规定:庆阳地区各县(市)征用菜地、果园和水浇地,按该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旱地、宅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轮歇地、闯田、弃耕地,可参照附近其他作物年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未耕种过、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集体林地:幼苗林每亩按年投资的2至5倍补偿;乔灌混合林每亩按年收益的1至3倍补偿;成材林按国营林场地方材价格计量计算,补偿4至6倍;针叶林按质论价。征用集体牧场、草原(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按每亩年产值的4倍付给;征用集体林地或林业专业户承包的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1至2倍付给;征用牧场、草场按每亩年产值的1倍付给;征用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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