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国家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甘肃省土地管理局(1988)甘土发字第36号文件将“三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规定为:1.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征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意后进行选址。对大、中型项目、城市开发区建设项目必须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参加联合选址,并参与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在城市、乡(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向土地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报告,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用地的设计位置及范围,发给附有用地界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地址选定后,建设单位持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正规的用地范围图、地形位置图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资金的落实),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请用地,核定面积。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面积后,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书,按权限逐级上报政府审批。4.建设单位交纳各种费用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发土地划拨文件,向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领取修建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应附的文件材料有: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经测量的地形用地范围图和地理位置图。5.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6.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7.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图。8.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征地费用包干协议。9.建设用地征询意见或有关部门说明材料。10.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和人民政府审查或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