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国家将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报国务院批准。此条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②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征用此项规定数额以下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