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时期,民国二十六年(1937)9月,边区政府颁布《土地所有权条例》。根据《条例》精神,关中分区即对本区经过土改的新正县农户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载明的内容有:①土地种类;②土地坐落;③土地面积;④土地四至界限;⑤每年平均收获量或收益(农地收获2以16两秤、30斤斗为标准计算,其他土地以收益计算);⑥土地等级;⑦定着物情形;⑧所有权来历;⑨所有人之姓名、籍贯、住址、成份等。
减租减息运动开始后,因地界变化,又对一部分农户土地进行重新登记,更换了证书。陕甘宁边区民政厅通令第1号称:这次更换证书,主要是因为“边区土地纠纷日增,土地起诉者日有数起。为彻底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拟重新进行土地登记,确定土地所有权,以安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