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19日,县民政局为搬迁烈士陵园,征用山河公社移凤大队一队东峁梁土地19亩,支付移凤大队一队土地征用费3.8万元。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28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助费标准规定。”第2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