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30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印发《正宁县农民负担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乡(镇)统筹费和集体提留的提取按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分摊。以缴纳现金为主;缴纳现金有困难的,也可按议价粮食计价收取等价粮食。乡(镇)统筹费以乡(镇)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3%以内(其中用于乡(镇)、村两级的办学经费控制在1.3%以内),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集体提留以村为单位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7%以内(其中村级占0.8%,组级占1.9%),在集体提留总额中,公积金占40%,公益金占15%,管理费占45%。这3项费用统称 “三提 ”。集体提留全年统算统收,严禁在农民缴售农产品时强行扣取。乡(镇)统筹费用于乡(镇)、村两级办学(民办教师补贴和改善办学条件)、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药械开支)、优抚(现役义务兵、烈军属及残废军人补助)、民兵训练(民兵训练期间的生活补助)、交通(本乡(镇)以下公路护路员工资补助和公路养护所需的原材料费)、文化站活动费(展览、宣传费用)等民办公助事业。这5项费用俗称“五统”。集体提留主要用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开支。其中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 “五保户 ”供养和对特别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和管理支出。“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均按劳动力分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承担 “农村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两工”以出劳为主,因故不能出劳的,本人应提出申请,经村(组)委会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承担劳务的劳动力,经村(组)民大会或其代表会议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农村义务工 ”,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10至20个标准工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