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土地管理处发出《关于做好房改房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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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唯一号: 290732020220005404
事件名称: 地区土地管理处发出《关于做好房改房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
文件路径: 2907/01/object/PDF/2907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13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01年9月17日

事件描述

9月17日,地区土地管理处发出《关于做好房改房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市土地管理局:一是要对已购公有住房(成本价售房)未上市交易的,可根据宗地面积和分摊面积直接进行登记。二是对使用划拨土地兴建和经济实用住房上市首次转让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进行登记;再次转让的,其增值部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交清费用后进行注册登记。三是对使用划拨土地兴建的商品住房,在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进行登记。四是对使用出让金兴建的商品房(楼),直接进行登记。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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