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县委、县政府发布《正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中土地优惠政策为:凡外来投资者依法征用土地进行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限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在使用期内可转让、出租、继承,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需要租用土地的,时间可长可短,租期内可依法转让;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兴办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可直接划拨土地。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非耕地搞开发性项目或启用关、停破产企业的,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费;投资企业在县城区东西大街、南北环路内征地每亩不超过8万元,之外征地每亩不超过4万元。其他乡镇每亩不超过2万元;在县城区东西大街、南北环路租地每亩不超过800元,其他乡镇按前三年小麦亩均市场价为基数协商确定。同日,县委、县政府发布《正宁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土地优惠等四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