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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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唯一号: 290732020220004064
事件名称: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文件路径: 2907/01/object/PDF/2907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014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8年9月7日
发生地点: 正宁县

事件描述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河北省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9月7日,中共甘肃省委电示中共正宁县委,要求在9月底实现农村人民公社化。当晚,正宁县委召开电话会议进行部署,次日晚召开有3万余人参加的广播大会,9月10日、11日、12日连续广播5次,进行宣传。全县抽调干部107人(其中科级干部31人),集中学习两天两夜后,深入农村进行建立人民公社的工作,结合冬麦播种等生产活动,就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在农村开展大辩论。据当时山河乡的调查材料,群众对建立人民公社,有如下4种思想反映:第一种,积极拥护,占81%;第二种,半信半疑,占15%;第三种,消极抵触,不明确表态,占2.5%;第四种,有抵触不满情绪,占1.5%。 群众的主要顾虑是:怕家庭副业、猪、鸡、兔、树木等归公,怕长余投资不归还;怕公共食堂吃饭不自由,粮食供给制吃不饱;公共积累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怕吃亏,怕公社干部脱产多,加重负担等。从9月8日到17日,以批判的精神在农村开展大辩论的结果是:全县所有农户共16943户申请加入人民公社。17日,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共成立6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6328户,占总农户的96.3%。处理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经济问题,当时是一种 “共产风”,其主要表现是:社员家庭自留地,社员的成片林木、果园,都归公社所有;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全部上缴公社所有;社员房屋住宅,公社需要时得统一调配,社员家庭自留大家畜折价归社(并不付款),小家畜准许小量饲养,社员零星树木禁止砍伐,待后处理。当年秋季起,先后调动农村劳力1万多人,大车300多辆,到平凉大台子、太同山一带进行土法炼钢。各公社普遍组织深翻兵团,参加人数3万余,造成当年庄稼不能收回,牲畜死亡等严重的浪费和损失。当年冬,农村普遍办起公共食堂,凭票吃饭,农户停炊。运动中出现的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 “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 “左”的错误,从1960年冬开始,逐步进行纠正。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指示信规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大队)为基础,至少7年不变;彻底纠正 “一平二调”(“一平”是指在人民公社范围内把贫富拉平,搞平均分配;“二调”是指对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产品以及其他财产无代价地上调)的错误;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从各方面节约劳动力,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认真实行劳逸结合;整风整社等。指示信传达到正宁后,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拥护。 1961年五六月间,中共中央制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供讨论与试行用),其中取消分配上供给制部分的规定,停办公共食堂,解决了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6月1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中共宁县委按照中共中央规定,给原正宁县6个公社退赔兑现1420049.01元。次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即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解决了自1956年高级社以来即已存在而在人民公社成立后更趋严重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9月,中共中央发布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改草案)》,规定 “尊重生产队自主权”,进一步落实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 此后,公社、大队规模调整多次,到1980年底,全县有人民公社12个,辖111个大队、673个生产队。1983年9月,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改称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县辖12个乡、111个村民委员会、695个村民小组。

知识出处

正宁县志

《正宁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正宁县志》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了这一伟大变革的光辉历程,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成功与失误的经验教训,是一部认识和了解县情,开发正宁资源,振兴县域经济,实现兴县富民的好志书。《正宁县志》运用新观点、新材料、新体例和新方法进行编纂,它批判地继承正宁县的历史文化遗产,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解放50多年来正宁县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突出了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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