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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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文史资料选辑》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865
颗粒名称: 案例写真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7
页码: 327-343
摘要: 这篇文章主要讲述科正宁县发生过得案件。
关键词: 案例 法律解释

内容

景汉娃,正宁县月明乡韩坳村杨园子南组一个普通的农家妇女。然而20世纪60、70年代,她却在正宁县几乎老幼皆闻其名。
  这是因为,她是一宗长达9年,其余波又延续了数年的大冤案的主角。
  本来,事情与她完全无涉,可是,各种人为因素的综合作用,竟从一开头就把她网罗其中。其过程,令人啼笑皆非;其结果,令人扼腕叹息!如此沉重的话题,本当不该再提,然而,笔者以为,讳疾忌医毕竟不是共产党人的作为,痛定思痛或许才能有所裨益。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对这个案子来个回头望,使人们从中引出一些教训,受到一定启迪,应当是有些意义的。本着这个初衷,笔者调阅了该案的全部案卷,并采访了部分当事人,基本弄清了全部案由,现整理出来,以飨读者。
  三幼童结伴玩耍张三女失手殒命
  1962年7月20日,正是麦子上场的大忙时节。这天,天气晴好,队里的精壮劳力几乎全部去碾场。时年26岁的景汉娃,因为儿子生病,独自在家照料。当时,生产队占用着他家院子里的一只窑作饲养室。
  这天下午。景的婆家堂弟张三女(8岁)和两个本家侄女张仁彩(9岁)、张琴彩(5岁)一起在景的院子里玩耍,先是四处跑着玩,后来在饲养室的木筲里舀水和泥玩。玩耍中,张仁彩把张三女用“马儿”串的手镯子戴丢了,张三女缠着要,张仁彩说她舀水时掉到木筲里了。张三女叫给他捞,张仁彩用木棍捞了一阵没捞着,张三女自己爬到木筲沿探身用手去捞,失手栽入木筲溺水而亡。
  在这个过程中,景汉娃由于心爱的儿子病得不轻,心急如焚,一直守在炕头,不时给孩子喂水、擦汗,还用土办法给孩子治疗,几乎没有出门。当几个孩子头里在她门口玩耍时,她还和他们说过话。张三女那时就在要他的“马儿”手镯,她也听到过。她哪有心思管这些事啊!饲养员张贵禄(景婆家堂叔父)当时正从潦池里给饲养室担水。他担回头一担水时,几个孩子正在玩耍,当他担回第二担水时,已经出事了。以潦池到饲养室的距离算时间,前后不足20分钟。
  张贵禄编谎栽赃景汉娃惨遭非刑张贵禄往木筲里倒水时,发现了张三女的尸体,随即捞出,并跑出去喊人。张三女的父母张贵权夫妇、姐姐及本家、邻居多人当即来到现场。张贵权夫妇中年方得此子,遭此横祸,自然悲痛欲绝。本家、邻里也陪着他们掉泪叹息,一时,人来人往,哭声一片,情景惨伤。
  张贵禄是个心机深沉、奸诈阴险的人。他一看事情出在他的饲养室,出事前后,现场除两个孩子外再无他人,无论如何他都要背嫌疑;同时他与景汉娃婆婆素有奸情,被景发现,景曾几次捎言带语骂过他,以致他俩很长时间好梦难圆,因而对景怀恨在心。可巧孩子死在景的院内,出事时,景又恰好在家,离现场极近。于是,他随即演出了捏造事实、栽赃陷害的一幕又一幕。先编造说:他担回第一担水走时,景汉娃曾叫他领她的女儿去摘黄瓜(意为景拖延他返回的时间);他担第二担水回来时,景将大门关了,张仁彩给他开门来。他又编造现场情况说:他往木筲里倒水时,看见木筲里像个鸡,又像个人头,他往下一压冒了一尺多高,他一捞是个人,头朝上,脚朝下,脖子上有人捏下的红印印。并当场对众人说,他看十有八九是景汉娃把孩子弄死的。
  张贵权夫妇和景汉娃原是一家子,那时关系就不好,后来分家时又产生矛盾,关系更为恶化,多次打闹。景汉娃曾咒骂过张贵权要断种等话。张三女死后,其母一到现场,就直接说她的儿子肯定是被景汉娃害死的。张仁彩姐妹是张三女死亡真情的见证人。特别是张仁彩,时年9岁已经懂事,如果她直陈实情事情可能就是另一种结局。可张三女失事是因她而起,事发后,她非常害怕,保护自己的本能促使她想摆脱干系。正好,张贵禄怀疑景汉娃,张三女母亲也说是景汉娃来,于是,“聪明”的孩子也就顺着他们的口气说是景汉娃害死的。
  此时,景汉娃已经知道出了事;她还暗暗地在为孩子伤心呢!她那里知道,一张无形的黑网已经向她兜头罩下来了!毋庸讳言,景汉娃属于农村那种“是非”女人,好事、性犟、嘴不饶人。公婆、丈夫都嫌弃她,在本家、邻里中人缘也很差。当她可能是杀人凶手的风声在村里传出后,人们一则出于对景人品的估价,二则也想不到其中的过节,不明白孩子何以能平白跌到数尺高的木筲里,因而,许多人趋向于相信。仁彩的祖父张贵元,父亲张生茂明明已从两个女孩子的嘴里弄清了张三女的真实死因,但他们既出于保护自己的孩子,又看到情势对自己有利,遂顺风扬场,教唆二女编造有情节有内容的谎言。说景汉娃把张仁彩叫了去给她看娃,把三女叫去和她到饲养室去给她抬“煨的”,进去后,把门关得死死的,她们叫门,景说她打老鼠哩。从饲养室出来后,景汉娃衣服湿了,披着张贵禄的一件衣服。随即回家换了一条裤子等等。甚至还说,张琴彩亲眼看见景汉娃把张三女放进木筲往下压哩。
  景的丈夫张生发,对景早有嫌弃之心。事发后,他不仅不帮妻子说话,反而捏造事实火上浇油。多次证明景曾暗藏毒药,企图害死他一家子,她早有杀人之心,肯定是害人凶手。一桩桩谎言越来越煞有介事,看来景汉娃在劫难逃了。
  张家户族的封建宗法势力,率先对景汉娃伸出了罪恶的黑手。骇人听闻的一幕发生了。当晚,张贵元、张贵德、张生奎、张生茂等人以保护安全。(意指防景自杀)为名,私设刑堂,对景汉娃百般施刑,肆意凌辱。先是将景吊在屋梁上拷打,吊打昏迷后用水泼醒。前后共达7次。尔后,又给手指上夹上筷子,用细绳狠勒。更令人发指的是还把辣面子塞进她的阴道,不仅使她当时昏迷近两个时辰,还使她落下了严重的妇科病。整整折腾了一夜,景汉娃只字未吐,第二天上午,他们又将她捆绑拷打,张生茂用锥子在她的阴部狠戳数下,身为叔公的张贵元用脚在她的阴部狠踢。他们还准备将景吊到崖背示众,被人劝阻。随后,遍体鳞伤昏迷不醒的景汉娃便被反绑着双手横搭在骡子背上送到县上“报案”去了。
  办案者以谎作据衔冤者久陷囹圄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当天即派员赴发案地勘查、取证、调查此案。
  工作进行的异常顺利而快捷。办案者到达现场时已是午后,但到天黑即搞完了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对旁证人张贵禄、张仁彩及众多人的调查询问。当晚,即据此形成了《关于张三女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断言:“张三女确系他杀,而不是自杀”,其根据有16条;杀人者“系景汉娃所为无疑”,其理由有10条。凭着这个报告,县公安局于7月24日对景汉娃实施了刑事拘留。
  如此神速地办结一桩杀人大案,不知办案人员是否感到有些意外,但从《报告》的口气看他们是自信的。自信的主要根据是结论来自“群众”,而群众的看法是绝对可信的。他们根本没有想到,刻意制造出来的谎言和被谎言煽惑起来的气氛,以及群众同情遭难者,希望给孩子死因找个说法以求心理平衡的心情,本来就会造成不正常的舆论环境;何况,溺水决不是仅仅只有自杀和他杀两个原因,还有失足(失手)的可能。我们的同志既然相信了、认同了近乎众口一词的张三女是被景汉娃害死的这个不是结论却胜似结论的说法,他们根本就没有往其他地方想。于是大错就铸成了。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对于张家户族对景汉娃滥施私刑,《报告》不仅未作一句责贬,反而作为认定景作案的“理由”之一。《报告》写道:“既不是景氏所为,当日晚,其户族伯父张贵德等人为什么将景汉娃五花大绑,毒打一顿?”
  7月26日和28日,预审股对景汉娃进行了两次审讯。
  景汉娃坚决不承认其杀人。这以后直到年底再未审讯,但调查讯问工作加紧进行。9月1日,公安局对景汉娃实施逮捕。
  1963年1月至1964年7月的一年半时间,调查和审讯交替进行。其间,工作确没少做,证明材料、揭发材料,讯问笔录也搞了不少,但由于办案思路未变,因此,过来过去还是那些东西,既找不到实证,景汉娃又矢口否认,案情没有实质性进展。7月底,案件移送检察院。
  相比之下,案件在检察院的时间比较短。8月17日,检察院进行了第一次审讯。11月连审两次。11月8日至11日,对现场重新进行了勘查并扩大范围调查讯问。由于对案子的看法无根本改变,调查、审讯还是在景汉娃杀了人这个前提下搞的,因而案情依旧。就在案子即将陷入僵局之际,“转机”出现了。在11月13日的审讯中,景汉娃承认杀了人。她是怎样承认的呢?请看几段审讯笔录:问:交待你的犯罪事实?答:我想的给我编。我一个瘦婆娘能捏死个人,我现在没办法了么。
  问:怎样杀死人的?答:我双手抱住捏死的⋯⋯问:交待杀人的过程?答:没有过程,⋯⋯过程我忘了,害人时心乱的我没记下。
  问:杀人用了多长时间?答:有吃一顿饭时间。
  问:现在交待你杀人是怎样打算计划的?答:提前没有想,没有计划⋯⋯人是我害的,法我受哩么。
  很显然,景汉娃的所谓承认,是由于心理上已经不堪重负而产生的一种破罐子破摔的自我解脱行为。因为至此,案子已拖了两年多了,反复的审讯,使她身心憔悴;何况,景汉娃也看得很明白,方方面面的办案者,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倾向性是明显的。他们都是本着她肯定是杀人者这个先入之见来办案的。加之惨遭迫害又使她百病缠身,她已万念俱灰。
  检院当时对景汉娃“招供”时的口气和态度有所觉察,也对用了‘吃一顿饭时间”杀人的交待有质疑,还对张仁彩的证词中前后矛盾有疑问。但不知何故却并未作进
  一步调查,于1964年11月15日对景提起公诉。
  1964年12月17日,法院对景进行第一次庭审。审讯中,景汉娃推翻了11月份在检院审讯中的供词,声称“那是我捏的。”之后,法院进行了长达3个多月的调查、讯问。他们也提出过一些疑点,比如说景汉娃究竟叫过张三女吃黄瓜没有;案发时张仁彩是否在给景汉娃看娃等进行了调查,但由于办案指向未变,结果照旧。
  1965年3月9日13时,正宁县人民法院对景汉娃凶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景如前不承认其杀人,并问审判长:“饲养员担一担水时间,我能害死一个人吗?还说我关门、开门、换衣服等,难道这么大的点时间能捏死个人吗?”法庭辩论中,景对公诉人、审判人员据理力争,反复说明他未杀人,也不具备杀人条件;还对揭发她偷出贩入;企图谋害丈夫、公婆;打庄骂社等“罪状”作了说明,但均未被法庭采信。3月30日县人民法院作了判决。判决书认定:“景汉娃确系杀人凶手,作事手段毒辣,严重地破坏了国家法律,且在长期关押教育中,一再百般狡猾抵赖,拒不供认行凶杀人,态度蛮横,不认罪服法,实属罪大恶极的杀人罪犯。”故判处景汉娃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高院指出疑点景汉娃绝处逢生景汉娃死刑判决报告于1965年4月8日上报地区中院审核并报省高院复核。
  历经近3年时间煮成的这份大餐本来就是个夹生饭。省高院经认真阅卷后立即发现疑点。1965年11月9日函复地区中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还重审。中院于1966年1月3日函复正宁县人民法院转告了省院的意见,并提出如下问题:
  1、对原卷中死者尸体从木筲内捞出后嘴鼻流有血丝,始终未倒出水来等情系被人杀害后投入木筲内的看法,认为:根据法医学原理溺死是呼吸道被液体杜绝而发生的窒息死亡,尸体表面,即颜面、口、唇、指甲和全身皮肤会出现青紫色,口、鼻有许多细小白泡沫或血色液体流出,这和张三女死亡象征是相符合的。所以,以此作为认定死者是被告捏死后投入水内的证据是缺乏根据的。同时,卷内附有卫生所医生在死者死后的当晚检验尸体时,发现死者两只手上均有木筲底上的泥的证明;张贵禄等多人证明,死者被淹死后,木筲周围地上有不少水等情和死者被人捏死投入水中的事实也不相符。
  2、关于死者咽喉左右两边有指印迹,且指印处皮肤出血问题。从法医学理论看,生前受伤处必有凝血块存在,死后血液循环停止,不会向外流血。只有死后伤,加上热天,尸体已腐败而向外流血才是正常的。以此认定为被捏死的根据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3、关于采信的主要证人——张仁彩的证词问题。张仁彩的证明前后有矛盾。如她1962年7月21日证明说,大门是景汉娃关的,其妹张琴彩见景汉娃在木筲内洗手。景进饲养室时穿的是红裤,出来穿的蓝裤,回来又换成绿裤、同年12月4日证明又说,景进饲养室穿绿裤、出来时换成蓝裤,以后穿成红裤。1964年4月12日证明又说,大门是景汉娃叫她关的,景汉娃从饲养室出来穿了饲养员张贵禄的褂子。其妹张琴彩见景汉娃把三女放进木筲往下压来等。况且张仁彩当时九岁、张琴彩仅五岁的幼女,如此前后矛盾的证词,可靠程度如何?能否采信?是值得考虑的。同时从被告景汉娃的口供看,被告和张仁彩的母亲原来是本家妯娌关系,过去因闹意见分家后关系一直不好,故两幼女的证词是否受别人的影响。是值得很好考虑的。
  4、饲养员张贵禄的证明问题。他说他担第二担水回来,饲养室门拴的那扇仍拴着,撬的那扇开了,室内地上有水,发现木筲里一个娃捞出来放在地上,当时没认下谁家的娃,就去场里叫人,没有在院里叫景汉娃,我想是景汉娃弄下的事⋯⋯死者既是张的本家侄子,且已从木筲里捞出来,是否还没认下谁家娃?如果没认下,那怎又能想到是景汉娃弄下的事?这些自相矛盾的证词,实在不符情理。张是饲养员,死者死于饲养室的木筲内,张是否有怕弄到自己头上的顾虑?他的证词可靠程度如何?应当注意尽可能进一步查清。
  5、死者死的那天,景汉娃的男孩有病,而且这孩子是景汉娃最心疼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要周密考虑,趁饲养员担一担水的时间的空隙,进行杀害张三女的犯罪活动,在情理上是否合理?你院认定景于1958年9月偷盗家庭财产图谋嫁祸于人一节,除死者母亲的分析认为是被告所为的证词外,卷内再无可靠旁证材料,被告也坚决否认,为此,我们觉得这样认定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希进一步查证落实。
  另外,景汉娃在被捕前夕,家族对被告有严重的吊打,刑讯逼供,但被告至今始终木供认她杀害张三女的事实,又无可靠有力证据,死者是否是被告杀害?希你院深入调查,慎重研究,获得一定证据后再作处理。
  这些意见,点清了问题的要害,若照此深追细查,必然很快水落石出,景汉娃也必然少受几年囹圄之苦。可惜我们的办案者,不知是自信此案办的天衣无缝,还是羞于认错,从而显出自己的低能,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从1967年4月8日、1968年11月4日的两次审讯笔录和1968年11月
  6日的《关于凶杀犯景汉娃案审终结报告》的内容看,他们基本上还在坚持自己的意见,还是认为案件的调查是深入的、定性是准确的。对中院提出的问题,认为是对案内矛盾带分析性的意见,并提出了对其中几点的否定理由。其一,张仁彩第一次供述是可靠的。其二,张贵禄和被告家中关系正常,没有什么仇恨。其三,张贵禄无作案可能。好在他们毕竟觉得心里不太踏实,还提到了必须组织工作组,深入发案地点,进一步调查查清事实真象。不过,这时“文革”已如火如荼,公检法机关随之瘫痪,案件从此搁置下来了。倒霉的景汉娃,就这样继续呆在监狱里一天天打发着难熬的时光。
  1970年3月,新组建的集公检法职责于一体的县保卫部重新开始调查、审理景案。案卷内的资料清楚地表明,这时,在上级执机关正确干预下,特别是省保卫部一位负责人亲临发案地之后,此案的办案指向己被彻底扭转过来,变成一起张贵禄等人诬陷,残害景汉娃人身的罪案。路子对了,一通百通。案件的侦、讯工作进展顺利。1970年
  9月15日,县保卫部形成《关于景汉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明确认定这是一起错案。1971年3月20日则形成《关于张贵禄、张生茂等七犯借张三女之死对景汉娃捏造事实施行阶级报复案的调查终结报告》。随后据此判处首犯张贵禄有期徒刑12年;主犯张生奎有期徒刑5年;张生茂有期徒刑3年(监外);张贵元以法管制3年。张贵德、张仁彩批评教育、免于刑事处分,对受害者景汉娃立即宣布无罪释放,妥善安置。她终于拖着疲惫不堪的躯体在经历了3千多个日日夜夜炼狱般的梦魇后走出了监狱的大门。
  冤虽明怨愤尤深案虽翻教训尚多景汉娃的冤情终于大白于天下了,这自然是值得庆幸的。然而,景汉娃却似乎丝毫没有这个感觉。她有的只是满腔的怨气和无尽的愤怒。她以近乎极端的态度对待执法人员及她的家人。当执法人员宣布无罪释放决定后,她拒不出来;当给她在县城准备好住处,以便将她的安置工作搞妥贴时,她拒不合作,出狱后不久即拐着一双“解放”脚,翻山越岭回到她原来的家里,大闹特闹,使得公婆、丈夫及丈夫续娶的妻子和儿女等落荒而逃,搬到别处。当执法人员数次登门动员她返回县城时,他就是不去。后来虽然到县城了,但一见法院的人就骂。安置工作久久落实不下去,这种情况一直僵持到1984年。由此,地、县两级法院曾经有过以“妨害公务罪”惩治她的动议,后虽未实行,但却确实反映了景拒不合作而造成的执法部门被动尴尬的局面。
  在常人的眼里,景汉娃似乎有些不通情理,然而,将心比心,站在景汉娃的角度想一想,她能不悲愤交加么?姑且不论她所受的身心创伤,仅在家庭、婚姻问题上她所蒙受的不幸就足以使她欲哭无泪了。景汉娃生于20世纪
  30年代,虽大字不识,但从一而终的观念却在她脑子里深深扎根。何况,她对丈夫是挚爱的,对家庭是留恋的。虽然曾经和公婆、丈夫闹过矛盾,但她总觉得他们应该原谅她、接纳她。她压根儿就没想过和这个家断绝关系。公婆、丈夫对她早有嫌弃之心,她清楚,当张贵禄等诬陷她时,她们不仅是相信者,而且是推波助澜者;当张生奎等人对她非刑拷打时,他们不仅是知情者,而且是赞同者。就在她们的案子已翻了许久的1974年2月,其公公和丈夫还向法院写信认为原判正确,并状告为景翻案的法院工作人员。这她也知道,并且很伤心。但她准备原谅他们,重新回到他们身边。然而不幸的是在她坐牢期间,经丈夫提出后法院已经判决他们离婚了。随后丈夫另娶妻并生下了两个孩子。景汉娃是个固执的人,在这个问题上尤其固执。她甚至能原谅诬陷者、打人者,也能原谅办案者,唯独谅解不了家庭破裂这个残酷的事实。伉俪情深吗?心理变态吗?抑或是偏执狂?局外人难以枉断,但她始终不愿离开她的家却是个不争的事实。法院曾研究定过多种在局外人看来很不错的安置方案。比如说给她解决城镇户口,在县城附近安排住处,每月给她生活费等等。但她就是不情愿。县城至今还有给她准备的住处,可她基本不住。她就是要回她的家。她也知道破镜重圆已经不可能了,她所生的一儿一女,由于种种原因,对她也很隔膜,但她依然初衷不改。如今,她虽已年逾花甲,但仍一如既往地孤身一人住在原来的家里,默默地打发着剩下的岁月⋯⋯。
  景汉娃蒙冤的故事说到这里,按理说应该就算完了。但是,如此冤案难道仅仅是事情本身吗?有无教训展现给我们?教训何在?这是个法律方面的大题目,笔者无专门知识,难以系统总结,但不说,又犹如鲠骨在喉,不吐不快。现饶舌几句,权作引玉之砖。
  教训之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不可逆转,而且步伐要加快。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相对于人治社会而言,它是个进步。建国之后,制定了宪法,也制定了一些法律,但在总体上,我们的国家很长时期还处于以人治为主的状态。在那个时代,且不说政策替代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产生诸如人本性及其派生物随意性、即兴性等弊端,即以执法部门而言,基本没有可供操作的一套法律条文,执法的尺度空间极大,立案的案由罪名也多从政策上演绎。人们曾经当笑话传过一位领导听案情汇报后对案犯先是表态“杀了去”,当办案人员提出异议时则说“判上两年”即是这种情况的反映。景汉娃案其所以成为冤案,固然有诬陷、假证、办案人员侦察、分析失当等原因,但法制不健全,执法水平低未始不是原因。我们的宗旨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没有健全的法制能实现这个宗旨吗?因此,法治化的进程已不可逆转,法治化的步伐必须加快,我们必须确认这一点。
  教训之二: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法律主要要靠执法者来贯彻、来执行。执法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法治水平的高低。景汉娃案情的办案过程直观地反映了我们当时的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执法队伍素质低下的状况。有人会说,这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但须知,正是这样的历史限制,使我们拉大了和其他国家法治进程的差距。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们执法队伍也有了极大的发展和提高。这是可喜的。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政法队伍建设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以我县而言,虽然再未出现过像景汉娃案这样的错案,但问题依然不少。政法队伍的建设始终是个重要的课题。
  教训之三:应当完善包括错案追究制在内的执法监督机制。执法者所干的每一项工作,直接涉及一个乃至一群人的利害得失以至生死荣辱。从根本意义上说,容不得出错,起码不允许出现像景汉娃冤案之类的错误。这就要求对执法人的行为和执法过程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当执法行为和致成严重错案、冤案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不能出了问题则全由政府出面承担责任。这对提高法律和执法者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有意义的。当然,现在也没有必要去追历史陈账,不过,从中引出鉴戒,制订并完善包括错案追究制在内的各种执法监督条规(或办法),则是迫切需要的。
  教训之四:执法工作要坚决贯彻“内外有别”的原则。毛主席倡导的群众路线,是革命的法宝之一,这不可否认。但群众路线决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听多数群众的话。景汉娃案件中,我们办案人员正是听了被别有用心的人编造的谎言所煽惑起来的所谓“群众意见”,才铸成大错的。正确的办案原则应当是“内外有别。”群众要依靠,内外可以结合,但要以我为主,以“内”为主,切不可被“民意”干扰了我们的科学论证和周密的逻辑思维。这个问题虽属于技术性的甚至带点偶然性,但由于由此而造成的景汉娃冤案的后果实在太严重了,笔者不由得把它和其他几件大事并列起来。不当之处,还望方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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