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重要文件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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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710
颗粒名称: 五 重要文件选
分类号: K294.2
页数: 16
页码: 507-522
摘要: 正宁县农民建宅用地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农民宅基地由乡镇政府确认权属,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乡镇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严禁在川原承包地、自留地乱埋坟头或挖坑取土,违者罚款100至200元,并限期恢复地形原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经营情况差、经济效益低的远山地及 “三荒 ”地,可采取三种办法处理。随着使用权的转移,与之有关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转移。山地使用权转移后,必须经过法律公证,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关键词: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重要文件

内容

正宁县农民建宅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随意侵占、买卖。农民宅基地由乡镇政府确认权属,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二、建宅用地限额和标准农民建宅用地本着节约耕地的原则,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农民修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时,必须按指标进行审批,坚决杜绝乱批乱划、滥占乱用和随意抢修、扩大的问题发生。
  1.建宅用地限额。农民新建住宅用地每年初由县政府按上年底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二给乡镇核拨指标。乡镇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2.建宅用地标准。根据省政府甘政发(1988)4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每户建宅用地不得越过五分。
  3.果园专业户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可在果园内修建10至20平方米的看管房一间,但不准打围墙,不准修建住宅。三、审批办法农民建宅用地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1.乡镇将县上核拨的建宅指标一次性分到各村,确需建宅用地的农户,首先向村民小组申请,经民主评议,组、村、乡镇三级审核同意后,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查,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报批准建宅用地:
  ①住宅较为宽敞暂不需修建的;
  ②原宅基地内有扩建条件的;
  ③出卖、出租原有住宅的;
  ④五口之家,原宅基地超过半亩的;
  ⑤占而不用或确系无法利用的旧宅基,不愿交公处理的;
  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
  2.建宅用地一经批准,获准户要依法持批准手续一次性向乡财政所缴清耕地占用税,并持纳税收据在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划拨手续,需要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贫困户,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需个人申请,经村组证明,由乡镇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划拨手续,村组负责调整兑地后,由乡、村、组三级干部亲临现场,严格按规定选址、划拨。
  3.住宅建成后,由乡、村、组三级验收。凡违反用地规定超修10平方米以下者,每平方米罚款5元;超修10平方米以上者,每平方米罚款10元,并限期破墙还地,退出多占面积;凡不按规划修建,而另选地块随意修建者,应坚决拆除,退还耕地,并收回建宅用地批准手续,三年内不准再申报建宅用地,宅基地划拨后,两年内不建者,手续作废。
  4.已建住宅的户,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权属的,必须持乡镇政府证明,到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四、违法占地处罚
  1.凡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建宅用地批准手续的,批准手续作废,贡令退还所占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其情节处以罚款。
  2.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收入,限期拆除建筑物,归还集体,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未经批准私自修庄,每平方米罚款5元,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附属物,并责令退地还田。
  4.未经批准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私自变更权属的,变更无效,并处当事人罚款。
  5.在审批和划拨时,国家干部和村组干部不坚持原则、越权、审批或随意乱拨乱划者,批准手续无效,对国家干部罚款50至100元,村组干部罚款10至50元,并给以行政处分。凡支持或参与他人违法占地行贿受贿的更要从严处理。
  6.各村、组应统一规划公墓地和取土用地。严禁在川原承包地、自留地乱埋坟头或挖坑取土,违者罚款100至200元,并限期恢复地形原貌。
  7.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限期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者,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上诉又不履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原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对态度蛮横,无理取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乡镇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注:此系正宁县人民政府(1988)34号文件
  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山地资源开发的意见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
  我县山地资源十分丰富,总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为了充分发挥山地效益,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经济再上台阶,现对全县山地资源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八五”末,山河、永正、榆林子、宫河、周家、永和6乡镇的所有山坡耕地和月明、西坡、罗川、湫头、五顷原、三嘉6乡70%的山坡耕地要全部平整,达到地平路通,实现梯田化,并力争地力上一个等级,经济效益上一个台阶,全县“三荒”地基本实现绿化,优质速生用材林达到20%,经济林达到40%,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一个大的提高。
  二、开发措施
  1.理顺山地使用权属。对距离村庄较近、道路畅通、运输方便、便于农户经营的近山地和农户经营情况好、经济效益高的远山地及“三荒”地,可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谁承包,谁经营,但必须进一步健全手续,完善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对经营情况差、经济效益低的远山地及“三荒”地,可采取三种办法处理。一是由集体统一收回,创办乡村组三级集体林场,各乡、村、组必须达到一个。二是由集体统一收回,集中承包给接受科技快、开发积极性高的农户,让其规模经营,集中开发。三是由集体统一收回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长期不变。拍卖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立地条件、治理难易、地面附着物多少和拍卖期限长短协商而定。随着使用权的转移,与之有关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转移。山地使用权转移后,必须经过法律公证,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2.改善生产基础条件。对已经平整的山地梯田,要搞好道路配套,达到地平路通,一般要保证农机具通行,对原边线以下、沟边线以上未平整的耕地,要加快平整速度,并要边平整边修路,边培肥边优化,实现当年平整当年增产;对暂时来不及平整的,要采取等高耕作、垄沟种植、蓄水沟种植、退耕还林等措施进行综合开发治理;对沟边线以下的荒山荒坡,根据立地条件,工程、生物措施一齐上,大力发展乔灌结合的优质速生防护林和人工畜草,提高林草覆盖率,保持水土,发展林牧业;对仍在延伸的沟头,要修建沟头防护屏障,制止延伸,保原固沟,对沟道的开发,主干沟道要打坝淤地,或全面营造沟底防冲林,有下切危害的支毛沟,要自上而下修建谷坊群和全面造林种草,保护沟床,防止冲刷。
  3.努力培肥地力。要扩大机械耕作面积,增加山地耕作层厚度,促进土壤熟化,增强保水保肥能力。要扩大养地作物种植比例,合理倒茬,以地养地。要动员群众建办山地农牧场,大力开展作物杆过腹还田,扩大有机肥源,加大农肥使用量,增加土壤有机质。要推广优化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增施磷肥和微肥,增加土壤微量元素。要坚持深耕保墒、耙耱保墒、镇压保墒等旱作措施,促进地力晋等升级。
  4.建立开发补偿制度。承包或购买到山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都要精心经营,大胆投入,促进山地晋等升级。凡耕地提高等级、荒山荒坡达到绿化标准的,均予以奖励;凡包而不治,买而不用,务作粗放,搞掠夺式经营,甚至荒芜的,要责令限期改变经营方式,增进效益,仍无效的,要让其负担拖延开发治理损失费,而后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或拍卖。5.面向市场求效益。山地使用权调整转移后,政府虽不再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但要组织各级和各有关部门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支持引导他们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作物结构,特别要大力发展山地烤烟、油料、药材、豆类、大葱、白瓜籽等优质高效高值农产品,兴办山地果园桑园,兴办山地农、林、牧场和农产品加工、建筑材料等企业,利用“三荒”地发展经济林和优质速生用材林。通过多渠道、多品种、多途径的开发,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大宗名优特新商品,丰富市场,增加收入。
  三、优惠政策
  1.山地使用权的拍卖面向社会,凡有开发能力的县内外独户、联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都可以购买。
  2.耕地内已平整的山地梯田,“三荒”地内已造的成片林以及种植的牧草可以随同“三荒地 ”一次性拍卖,拍卖期限为20~100年。使用期满后买方可有偿连续开发使用,经营情况好的还可以继承。
  3.鼓励经营者投工投劳大搞山田地基本建设,平整达到梯田标准的,其投入劳力可抵顶义务工,每亩补偿30元,所增加的收入归己。
  4.允许并鼓励经营者在山地上修建住宅,建办农场牧场和企业。其建房、办场所需地基可适当放宽,且不交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办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税。
  5.经营者在“三荒”地兴办果园、桑园,栽植用材林,种植牧草等,收入全部归其所有,并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
  6.允许干部职工留职留薪或留职停薪领办、帮办、自办一定规模的山地开发项目,收入归己,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晋级晋升不受影响,办一个时期后愿和原单位脱钩的准予脱钩,愿返回原单位的允许返回。
  7.上级下拨的流域治理资金、梯田建设资金、农林牧发展资金、支农周转资金,优先安排给山地开发者;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优先向山地开发倾斜。
  8.允许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农民联合开发山地,收益由开发者自行分配。
  9.有关部门和山区乡村应优先解决新下山搞开发的农户、企事业单位的交通、用电、用水、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问题,为开发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基本条件,让他们安心山区,扎根山区,开发建设山区。
  10.县上设立山地开发奖,奖励开发有功者。凡年规模效益在万元以上者,授予县级劳模,并视效益高低给予相应比例的物质奖励。四、组织领导一是组建山地开发领导班子。县上决定成立山地开发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长任组长,经济部、农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电力局、畜牧局、农机局、乡企局、烟草局、民政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山地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日常业务。各乡镇、村、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抓好山地开发工作。二是制订山地开发规划。各乡村组山地开发组织都要抽调专门力量,对各自的山地资源进行一次详细的勘察摸底,搞清现有山地梯田、未平整山坡耕地、荒山荒坡、山地道路、承包关系以及农户经营状况。根据摸底情况,制订好近、中、远期山、水、田、林、路综合开发规划和承包拍卖方案,以便组织实施。二是抓好典型。从今年开始,各乡镇都要抓一个山坡耕地和“三荒”地开发示范点。县级涉农部门也要各抓一个示范点。县乡两级开发示范点的项目自定,地址自选,资金自筹,但规模要大,起点要高,不能互相重合,力争年内见到成效,为全县开发树立样板。四是加强督查。工作开展后,各级都要真正把这项工作当作稳定农业基础,实现富民富县目标的大事抓紧抓好,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制度。县上除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外,每年的二、三季度组织两次大型评比活动,并将评比情况作为乡镇和部门当年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注:此文为正宁县人民政府(1993)37号文件
  正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民建宅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全县农民建宅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农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买卖。
  第四条农民建宅用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乡(镇)、村建设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等非耕地。建宅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坚决禁止乱批乱划、滥占乱用和随意扩大面积。
  第五条农民新建住宅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每年下达指标,一次性分解到乡(镇)村,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
  第六条乡(镇)、村必须制定实施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按规划用地。规划或规划
  预留地未落实的,停批宅基建设用地指标。第七条庄基规划区内的土地,可由下列之一办法解决:
  (一)将原有公留地兑换到规划区内;
  (二)用旧庄还田等复垦增加的耕地兑换到规划区;
  (三)谁建房、谁拿地,由乡(镇)、村、组负责兑换到规划区;
  (四)通过土地小调整,留足公留地,以备农民建宅使用。
  第三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必须进入符合设计要求的村庄规划区,并按照下列程
  序申请批准用地:
  (一)村民提出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三)公布村民小组会议表决结果,听取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审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六)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七)县人民政府批准住宅用地;
  (八)公布批准建宅农户名单。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分次对农民建宅需求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并作为下达分解指标的依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受灾毁宅基或复垦老宅基地重新修建的;
  (二)家庭人口增加或分居,现有宅基地无法扩建的;
  (三)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军人、侨眷等原籍无庄基,需要安排住房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新建住宅:
  (一)原住宅面积超过县政府规定标准,且有改造、扩建条件的;
  (二)转让、出卖、出租原有住宅的;(三)将原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
  (四)旧宅占地不交归集体的;
  (五)有违法占地未作处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宅基地划拨时,由国土资源所会同乡(镇)、村、组三级亲临现场,在规划区内严格按标准定线划拨。对未实行三级划拨或建在规划区外的住宅,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所会同乡(镇)、村、组三级组织验收。宅基地划拨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建的,宅基地指标作废。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四章宅基地标准
  第十二条农民宅基依法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对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县人民政府规定,各乡(镇)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塬区或山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67平方米;
  (二)川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五章宅基地登记
  第十四条宅基建成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核准权属、界址和面积后,统一造册登记,报县人民政府核准,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五条已建住宅的农户,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权属的,必须持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十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建宅用地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农户提供有关建宅用地的文件、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农户就有关宅基地权属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农户非法占用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户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勘测、要求农户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就农民建宅用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农民建宅用地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乡(镇)、村、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非法批地论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擅自批准村民新修、扩修住宅的;
  (二)擅自收取村民庄基审批费用,默许村民修建住宅形成事实的;
  (三)以入户筹资为名,擅自批准新入户修建住宅的;
  (四)以罚款补办手续为名,变相批建住宅的;
  (五)擅自允许村民在果园、菜园、企业内变相修建住宅的;
  (六)擅自批准村民以新旧庄基兑换、废弃地开发等为由修建住宅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批地行为。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农户有下列情形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一)农户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庄基审批指标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修宅建房的;
  (三)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建宅的;
  (四)不按规划修建住宅的;
  (五)以看管果园、菜园、机井或水塔为名变相修建住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宅基权属的,变更无效,限期补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建宅用地已经批准,核准户要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乡(镇)村、组不得向农户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正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规定,农户未经批准私自修建或超过批准面积修建宅基地的,其建宅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个人确需住宅而不能退耕还田的,责令交纳耕地开垦费,补办用地手续。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财政厅甘价房发〔1997〕255号规定:10平方米以下,按每平方米缴纳5元耕地开垦费一次性进行处理;10—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缴纳8元耕地开垦费一次性进行处理;2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退宅还田,对确不能退宅还田的,按每平方米缴纳10—15元耕地开垦费一次性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处理决定,限期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或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依据《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县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文系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8月12日印发的〔2005〕79号文件正宁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建立有形的集体土地市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促进小城镇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
  第四条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可流转制度。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流转土地的勘察、审核及资料上报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村镇建设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集体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确需调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管理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除依法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外,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进行流转。
  第九条乡(镇)村办企业、个体企业、公益事业、个体工商户,私营或者联营户办企业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尽量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开发,属经营性用地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条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实现占补平衡。
  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分为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首次流转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所有者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置换等。再次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首次流转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移的行为。包括转让、出租等。
  转移土地的一方为流转方,接受土地的一方为受转方。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首次流转的,不得再次流转。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受转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由受转方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复,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由流转双方持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协议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流转手续。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的规定以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前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期限自领取批复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第十八条农民宅基地可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农民宅基地流转的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10%~20%的收益。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十九条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届满前30日内,流转双方应当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不要求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30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续签土地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项目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实施土地征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章土地流转收益
  第二十二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流转收益按照“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主要在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分配比例为土地使用者60%,土地所有者村、组25%,乡镇人民政府10%,国土资源部门5%。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一次性缴纳转让年限内的土地流转收益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一次性或者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金。
  土地流转收益金由受转方缴纳,也可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金,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土地增值收益由受转方缴纳,也可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二十六条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解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建设发展。
  第二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发生的流转双方应主动办理流转手续。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且发生流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责令限期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书格式,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系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8月4日下发的〔2005〕74号文件
  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永正乡原任主要领导及纪村村组干部非法越权审批的八十三户群众住宅的处理决定
  永正乡政府:
  你乡党委和政府原任主要领导及村组三级干部,无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以给82年至非农业用地清理前抢修庄基而确实居住有困难的户补办宅基审批手续为名,越权审批宅基地。问题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查证落实,乡、村、组三级先后越权审批庄基83户。县委、县政府已对这起越权批地的主要责任者进行了处理。现对这83户群众住宅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及实际情况,经县政府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对87年4月1日以前抢修的8户,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元,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
  堡住村:禄州洲
  友好村:路永森
  纪村:赵宏璋 弟治春 高山虎 高自西 路步华 路明
  2.87年4月1日后至非农业用地清理前修建的4户,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元,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其中:
  纪村:曹锁正 高转良 高春来 禄要要
  3.对88年1月16日至90年8月底前修建的42户,居住困难,确需修建住宅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元,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居住宽敞,不需修建住宅的,坚决予以拆除,恢复原貌,继续耕种。其中:
  纪村:
  高中统 曹大录 高红 周宽顺 周宽林 周焕全
  董长林 周耀堂 周中良 高五勤 路永寿 高新桥
  王彦坤 高自发 弟言锁 弟治平 汪五华 弟积虎
  周宁瑞 周等元 周宽洋 高自贤 高拴怀 高永辉
  高金印 高春印 王文录 王彦西 路百涛 范万虎
  李林海
  里庄村:庞五学
  友好村:路绪虎 荔令年
  路里村:李永高
  堡住村:禄春运 禄正明 王小乾 任富民 禄德乾
  禄彦荣
  东龙头村:江东姓
  4.对90年8月底以前未划拨修建的29户,根本不存在补办手续的问题,取消其建宅资格,将所谓的罚款由原收款单位如数退还本人。确需要修建住宅的,由乡政府在核拨的指标内逐年解决。其中:
  纪村:
  高云良 周省院 路会民 张清玉 路平院 范怀亮
  路永瑞 高启元 高换祥 路科举 高军印 高鹏拴
  范怀仓 杨志茂 高自新 高润全 高立全 欠长运
  高自良 高元拴 路修纲 高天元 高长存
  里庄村:彭全振
  王沟圈村:陈永德
  南住村:杨永勤
  刘家堡村:刘崇军
  堡住村:王万杰 石羊录
  5.撤销永正乡三级组织越权审批宅基的一切手续,待问题处理结束后,由乡政府统一核查,报县土地管理局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6.将乡、村、组三级所收的已建宅的54户罚款17,982元全部上交土地管理局,并由土地局上交县财政。
  7.对已修建的54户住宅,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制定的宅基用地标准,每院不得超过0.5亩,凡超修面积在0.1亩以内者,每平方米罚款2元;超修面积在0.1亩以上者,一律破墙退地。
  8.永正乡政府接此通知后,速通知到户,并派专人处理好遗留问题。
  1990年12月24日
  注:此文系正宁县土地管理局(1990)27号文件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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