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历史文献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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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709
颗粒名称: 四 历史文献选
分类号: K294.2
页数: 23
页码: 483-505
摘要: 历史文献《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32年)》、《斗争与学习》、《关中党史简述》、县档案馆中共正宁县委1950~1951年案卷介绍。
关键词: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历史文献

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陕甘边土地革命的指示(1932年4月20日)
  “..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起来没收一切地主绅士、祠堂庙宇及帮助反革命的富农的土地,将它平均分配(给)苦力、雇农、贫农和中农。地主绝对不能在任何名义的掩盖之下分得土地,富农只有在他自己耕种的条件之下分得一份劳动的份地。土地应该按照人口与劳动力的标准来平均分配。在分配土地时,不仅要顾念雇农和贫农的利益,而且要顾念中农的利益,只有在基本农民群众愿意和直接拥护之下,才能实行平均分配一切土地。一切农民过去的欠债及租税应立即废除。..”
  注:选自《中央关于陕甘边游击队的工作及创造陕甘边新苏区的决议》,见《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32年)》
  五顷园子分土地的意义与错误
  愚痴
  在陕西革命危机日益增长,陕西党领导广大的群众创造陕西新苏区,首先创造陕甘边新苏区,右倾机会主义者用着农民不敢要以至不需要土地革命,创造新苏区还不可能的“北方落后论”的谰言,和中央与省委的路线非难和对抗的时候,五顷园子开始分配了土地,建立起革命委员会。其他几个堡子(五坡监,龙咀子,村..等)也正在紧张的继续进行着。这首先给了右倾机会主义者以迎头痛击。特别是分得土地的农民,他们已经了解到只有和红军配合起来努力奋斗,才能保障他们已经分得的土地和进一步推翻国民党统治。自动地帮助红军作战,开辟陕西革命的新阶段,给了陕西群众特别是边区群众以很大的信心。这一运动的开展,无疑的将引导陕西革命达到更高的阶段。
  但是在五顷园子的分土地中在我们领导之下,执行了富农路线,犯了许多严重的错误:
  1.因为对目前的形势估计不足,与游击队党的不了解省委路线,不能动员起来,使土地革命还不能普遍的发动起来,只束缚在一两个堡子。这是右倾机会主义。
  2.就是在这一个堡子(五顷园子)分地中还犯了许多严重的错误:
  (一)富农路线。把全村的土地按全村的人口(除过豪绅地主和反革命富农)平均分配;还有一家富农也和穷人一样,而且只是按人口的多少。这一错误的来源有三点,而最严重的还是第一点:1.我对于土地没收和分配的原则,根本是富农路线的了解,就是认(此处缺8个字)土地,不是完全没收,而只是没收其剩余土地,这是十足的保障富农利益的富农路线。2.对于五顷园子这个富农认识的动摇。因为这个富农共有土地130亩,人14口,欠债十余元,未雇人,牲口不够用,租地25亩,自己的种100亩,据说出租田地,因为牲口不够用。据当地人讲,要能维持生活,每人需地10亩。我觉得这家每人现不满10亩,又欠债,且未雇人,对这家不能给以肯定的阶级认识。3.机械地执行平分土地与被群众的落后意识支配。我们当时虽然对这一富农没有清楚的认识,但决定将他照富农看待,给他分坏地(但当时还只是按人口),并少分。而当中的群众胡说:“我们才开始,不要太厉害了,这家也是受苦人。”当时我们一方面因为群众情绪是这样,不是一下可以转变过来,同时因为没有地方党部,红军和群众的关系也很生疏,群众的落后意识不能很快克服,反叫群众认为是红军的命令。
  (二)没有实行雇农苦力的优先权。这也是富农路线的结果。在富农路线之下,自然不能执行雇农苦力的优先权。
  (三)侵犯中农利益。有一个中农,他的平均土地,每人有原地4亩(按照当地的情形,在苏维埃制度下,有原地五六亩,就可维持生活,4亩耕耘勤苦些,也可以勉强过活),我们将他的每人4亩原地减了1亩,而换了2亩坡地(2亩坡地在平常年份收获量相当于1亩原地,甚或强些,但歉年就不能想象,有时一点不收,有时一亩可当一亩原地,但费的劳力非常大,一亩坡地需要一亩半甚至二亩的劳动力,而所得值原地半亩之谱),这对于中农利益是有害的。如果我们在土地革命中与一切农村斗争中把握不住中农,中农会被富农拉去,是我们农民运动中很大的障碍。
  (四)还有一家有6口人,原地30亩,因维持不住生活,将土地租予别人(每亩租1斗,共计每年3石),自己到城市中作苦力生意(磨面、卖馍等),我们将他的土地解决得非常奇怪,一方面没收了给当村人分配了,每年却还给他由村苏维埃付半租(每年1.5石)。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根本错误。无论他是谁的土地,无论出租的动机若何,都是封建剥削,都应无条件的没收(如果这时这家愿意自耕其地,那当然可以不动他的土地),他是苦力,在土地革命中还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别处另分。
  (五)不实行红军优先权。在土地少不够分配(此处土地分后,当地群众生活还不能维持),“不侵犯穷人利益”的错误之下,不给红军分地。这是不了解红军是土地革命的先锋和支柱,要解决红军的问题,也就是有土地革命,而反来给红军分地,要等到穷人分了剩下以后。红军土地革命在前方肉搏,才能分剩下的土地,剩不下来,红军是没有希望的,以至五顷园子上富农都可以分土地,而不给红军。这是非常严重的富农路线与立三路线的错误。自然这个区域土地少,不能使红军每个士兵都分得土地。我们可以划出若干土地为红军的公用,首先没收那个富农的42亩原地,作为红军公用,以提起红军斗争的勇气和决心。
  这一经验希望全党同志研究。
  (1932年9月14日)
  注:原载《斗争与学习》第三期,1932年11月7日出版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陕甘苏区在土地斗争中,关于决定阶级与某些分子的土地财产的处置方面发生了许多错误。这些错误,妨害了阶级路线的正确实行与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为着广泛的发动群众正确开展农村中的阶级斗争。根据目前情形,有以下几个问题的决定:
  (一)决定阶级的标准
  决定阶级,是依照人们在生产关系上所处的地位与剥削关系,及生活情形如何,为主要标准。通俗些说,就是依照他干什么事,剥削别人,或被别人剥削,及生活好坏,为决定的主要标准。革命后,决定苏区内各个不同的阶级和阶层,要按照革命时期,及紧靠革命前三四年的生活情形,剥削关系,与干什么事,来作决定阶级与阶层的标准,革命前三四年以前的事,只能作为参考。如果把他作为决定阶级的主要标准,是错误的。算陈账的方式,须坚决反对。对于只以土地或财产多少,来决定阶级,也是不对的。
  (二)豪绅豪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军阀官僚压迫剥削劳苦群众的代理人与帮手(一般区长以上可以决定为豪绅),这些人的土地财产,应当全部没收。
  (注)这里应注意:1.无条件地把当过乡长的(因有许多地方,正是豪绅强迫劳动群众轮流当乡长,帮他们办差事)都当作豪绅,是不对的,把那些帮助豪绅跑腿收款的人,当作豪绅,更是不对。2.把一些中贫农在四五年以及多年以前,当过乡长或收过款子的人,当作豪绅,全家没收,是错误的。3.豪绅的家属,如果是中农贫农,依靠自己劳动为生,并没有依势欺人者,应当与普通中农贫农一样待遇。4.依靠帮助军阀官僚豪绅收款剥削群众为生的人,不得分配土地,其家属则依其生活来源,分别处置:如果依靠收款的人为生的,不得分地;反之,依靠自己受苦为生活来源主要部分,可与普通农民同样分地。
  (三)地主兼商人
  1.地主兼商人的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商业及与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等不没收。
  2.有些小商人(指商业依靠自己经营或有学徒帮助,或只雇一二个店员),兼有小部分土地剥削,而不占每年总收入重要部分或主要部分的,不但商业部分不没收,即土地也不没收。
  (四)游民无产者(习惯上叫做流氓)在紧靠暴动前,工人农民及其他民众,被军阀官僚地主资产阶级压迫剥削,因而失去职业和土地,依靠不正当方法为生活者,叫做游民无产者。苏维埃政权对于游民无产者的政策,是认为地主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造成他们无法经营正当职业与生活。因之,苏维埃政权对于游民无产者,不论其首领与群众,均给予其改正自新的机会,使其回到生产中来,只要他们不反对苏维埃政权及愿意自己耕种土地者,均有分得土地之权,其坚决依附剥削阶级,反对革命者,应依惩治反革命条例处置之。
  (注)一、所谓依靠不正当方法为生活者,是指从事偷盗、抢劫、赌博、欺诈或卖淫等不正当职业而言。至于有些在业或半失业的人,为生活困难,偶而作过几次上述不正当行为者,不能算为流氓。二、把贫苦工农中过去有不良嗜好的人(如吸洋烟赌博等),都算作流氓,则是错误的。三、对于游民无产者,不给其改过的可能,拒绝其分田的要求,甚至没收其土地财产,强迫编为生产队,这是极不对的。四、坚决反革命的土匪头目,协助与积极参加进攻苏区反革命土匪头目,应当作反革命看待。五、游民无产者在苏维埃政权下,仍然继续用偷盗抢劫欺诈等方法,骚扰社会秩序及群众安宁者,应受苏维埃法律之制裁。
  (五)宗教职业者
  凡在革命前当牧师神父和尚道土尼姑等者,叫做宗教职业者。宗教职业者,无选举权并不得分配土地,其个人私有之土地,以出租于农民剥削地租者,应一律没收之。至于寺庙、教堂等公产,应由当地群众决定其是否应该没收。在当地群众迷信心理未消灭前,不得强制没收,致引起群众之恶感。
  (注)一、宗教职业者之财产,不能无条件的没收。应依当地大多工农群众的意见来决定。二、个别的宗教职业者,愿意改业务农者,得分配其一部分田地,在其忠实的以劳动为生的满三年者,得给以选举权。三、一切以星相、看地、算命、卖卦等为生者,其生活十分贫困者,应依游民无产者为例,使其回到生产中来。其他成分者,应当按具成分处理,均不能算作宗教职业者。四、凡宗教职业者及相女巫等伪托神仙狐鬼,企图造谣惑众破坏革命及苏维埃政权者,应以反革命活动看待。
  (六)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阶级出身的分子与土地红军战士中地主阶级出身的分子,在他们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条件下,不论指挥员战斗员,本人及家属都有分配土地之权,富农出身者同。
  (注)一、优待红军条例第一条:“凡红军战士家在苏维埃区域内的,本人及家属均须与当地贫苦农民一般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这已包括一切红色战士在内,但近来许多地方,只问社会出身,不问政治表现,把地主阶级出身坚决为革命为工农利益作战的红军战士全家没收,不分配土地,或已经分得的土地,重新没收,这是错误的。二、所谓红军战士家属是指父母妻子女及十二岁以下的弟妹,其他的人不得享此权利。三、地主阶级出身的红军战士,被如开除军籍,得收回其土地,富农出身的照富农待遇,因受伤退伍仍须优待。四、苏维埃机关及其他革命团体工作人员中地主阶级出身的分子,在他们坚决为工农利益斗争的条件下,在土地财产没收后,本人及其家属,均应与普通农民一样分得土地,富农出身者,其家属照富农待遇。
  (七)革命前去当白军团丁的分子及其家属的处置
  1.革命前去当白军(团营长以下及相类之军官在内)或团丁的分子。除地主成分,或两年以上与家属没有通信等特殊原因外,在分配土地时,应限期留田给他们,争取他们回家,限期满后,可再展期,如展期三次,仍未回来者,当地政府得收回其土地。但有信取连(去联)系因某种原因一刻不能即回者,仍暂不收回。他的家属的土地财产,应按照其成分处置。
  2.把贫苦工农出身而革命前去当白军(中下级军官在内)或团丁的分子的本人及其家属,无条件的不分配土地是不对的,或因他当白军团丁,而加以军阀或反革命分子的罪名,将其土地财产没收更是错误。
  (八)逃跑的群众
  1.逃跑的群众,不能当反革命分子看待,有些地方,将逃跑的群众,认为是反对者,将其土地财产全部没收,不留给任何土地,这是错误的。
  2.对逃跑的群众(地主阶级不在此例)要设法争取他们回家,在分配土地时,应按其成分,限期(一年或几年,由当地群众决定)分给土地,其家属亦与普通群众一样,按其成分处理其土地财产。
  3.受反革命指使组织与领导群众逃跑的分子,经证明确实,他的土地财产应没收,不得分地。其家属如无反革命关系者,在群众同意下,可按其成分处理。
  (九)反革命分子
  1.在革命前,尤其在革命后,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叫做反革命分子,经苏维埃宣布死刑或通缉的分子的土地财产,应该没收,其家属中参加了这种反革命行为的人的土地财产,按其犯罪轻重,分别没收,或没收一部分,或不没收。
  2.反革命分子的家属而没有反革命行为的,其土地财产,不得没收,过去许多地方,将这些分子的土地财产,不论中农贫农,全部没收,不分给任何土地,是错误的。
  3.没有重大反革命行为,没有经过苏维埃宣布死刑或通缉的分子,其土地财产,不得没收,其家属更不待说。
  注:本文复制自陕西省档案馆。原件无落款。经对比分析,此决定可能是1935年冬陕甘省苏维埃政府参照中央政府有关文件结合陕甘苏区实际情况制定的。习仲勋谈五顷塬的土改
  1932年革命运动继续高涨,3月间新正一区即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组织了地方赤卫军和少先队,同时在吴庆(五顷)塬一带没收了地主豪绅的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当时因为是在一个地广人稀的区域里,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情绪是不高的。
  不久几个月(6月间),很小的一块根据地完全被敌人破坏,政权亦受到摧毁,红军游击队亦转移到保安(志丹)一带去活动。
  1936年1月,关中特委由贾拓夫同志任书记,习仲勋同志由中央派回关中任苏维埃副主席,调张邦英同志为特委宣传部长。当时由于在土地政策上侵犯了中农的利益(指1935年冬天在关中搞的土改 ——编者),在经济政策上没收了小商人的一些东西,以及朱(理治)、郭(洪涛)领导了左倾机会主义的“肃反”政策,造成了关中苏区群众的相当恐慌,对外则形成了赤白对立。党中央到陕北后,即进行对错误政策的纠正。但是,由于干部不能很好的掌握政策,在土地政策上又犯了右的倾向,把已没收的地主土地又退回了地主,分到土地的雇农和贫农感到地权的不稳定,而对革命发生了怀疑。当发现这种错误之后,又进行了第三次的土地重新调整,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原则,进行平均分配土地。但是这时人口少而土地已经多分了的贫农阶级是不满意的。中农因为自己原有土地,因而得不到分配土地的利益,同样的对革命发生怀疑心理。更加地主阶级的号召回来,因此在这个时候争取中农阶级的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这个政策也没有彻底的在关中实行,只是在新正、赤水、淳耀、新宁等县进行了一部分的调整。
  注:摘自《关中党史简述》。原件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33号,案卷1号
  新正县孙村土改工作第一次试验报告(节选)
  1947年12月
  县委决定了调抽县、区、乡干部在孙村(也叫青村)进行土改工作。学习以后,于古历十月八日工作组已出发到三区四咀岭,召开了三级干部联席会,成立一联合小组,人员有县级:马国选、张西民、文正璧、肖世喜、任兴田、姚振和、范勤壁共7人;区级:三区乔占忠、肖存富、秦善儒、董永科。二区何致荣,四区冯新财,六区万朝宗等共7人:乡级周志斌、马庆怀、胡玉西、张万仓、王长泰、王自德、张宣、张建举共8人。总计参加工作组为22人,准备20余天完成。
  第一阶段:
  准备时期,即宣传发动组织时期(略)
  第二阶段:
  调查登记时期(古历10月10日一15日)
  土地分得公不公,就看报确报不确,这是青村农民的一致说法和关心的头等重要事情。确实地主富农是狡猾的,一点不老实,在报地的时候将多报少,将好报坏,还有瞒地的。如穆润生马家地一段35亩,只报了31亩。穆秦伟庙台子地23亩,只报19亩,白阳坡8亩,大峁上3亩没报。这些问题在地主富农间普遍存在。怎样才能调查确实,根据我们在青村的经验是这样:
  (一)召开大会宣布土改中各项规划,报不确查出后由农会没收买卖或兑换等,由农民公审等,这样免得地主富农在报地的时候胡捣鬼。
  (二)制好调查表,在登记时应将每段地的四至及何处地、段落、亩数写清楚,这样谁想瞒哄地段就瞒不住,地邻就叫证明。比如穆秦伟把白阳坡一段只亩没报,地邻姚姓却报了,才证实了穆没报。
  (三)事前应将对地主土地能大概了解的农民集合起来先作估计,免得地主瞒哄地(得)我们当场还摸不着头尾。如做了这一步工作,当场就可纠正。(四)向地主富农直接谈,每段地应再三追问,并着地主具结,尚有不确实的地方甘受何种处分。(五)向佃农雇工调查,一般地富都有佃户或雇工,这些人对地主土地的段落、亩数、质量好坏都较清楚。(六)向地邻调查,因每年都连畔耕种,你那段是几亩,我那段是几亩,互相都很了解。干部若多的话还可分为若干小组,同时进行各方调查。
  不上斗争收回土地恶霸穆老四(破产地主)
  “穆老四(秦伟)人家立身高(利害意),染不过也说不过。”这是青村农民对穆老四的一致认识。这也说明了群众对穆敢怒不敢言,群众底下酝酿他如何收回土地,如何欺压群众,把事情告诉了工作组和农会,我们再详细调查了一番。的确在土地未分配前,如不把穆老四收回土地的问题彻底处理,农民的分地情绪还不能提高,怕分下守不住。为把农运彻底发动起来,为巩固农民日后所得的果实,我们便决定斗争穆老四。
  (1)先分别召开支部农会、贫民团等会议收集穆的罪行并发动农民斗争。
  (2)怎样进行斗争的穆老四收回土地的经过:
  民国17年将自己26亩地以银洋60元当给张帮来、董百贵,民国23年土地革命时分给张帮来、董百贵。自分后东北军就进行三次大“清剿”,穆借这个机会于民国29年将土地收回。后涨到7千元的法洋,又将当转和随当地原来当主,直到32年又将地收回卖了,在当地期间共装了32石麦租。
  古历10月18日全村129个农民参加诉苦斗争大会。许多标语贴满了街道及会场:“要有饭吃,要有衣穿!”、“要和剥削者斗争!”、“恶霸是人民的罪人!”会场的大门上贴着:“说冤诉苦情打倒恶霸,分土地算财产农民翻身 ”..
  贫农团长放大了嗓子怒吼着:“今天开的是翻身会,就是分土地,算老四收回土地机会到了,我们要翻身,要斗争,一点不要害怕。有工作组给我们撑腰。”他说毕,大冢争先恐后要讲话。穆润有从人群中站起来说:“我有12亩地当给了穆老四,赎了多年没赎回来。”任木匠说:“穆老四不该把齐村岭上分给帮来几家的26亩收回。”又说穆振江把货贩烂了,老四给借了8万元,日子多了还了4万4万元没还,穆老四就要10亩淀水地,振江算着给了。他又说我爷手里借了他4串钱,,没啥吃,后把我的庄基坠给他。他后来说是他的,我又买了一次。木(穆)金牛气愤地说:“我到村里连一个烂碗都没有,我要分我四爷的地哩。”穆景儿说我大死后我四大(穆老四)啥都没给我分,把我干断(赶出意)出来,我没办法,民国28年我在村里敲过锣(晓众哩)都没顶事,今天我要和他清算。斗争穆老四时,他还披着皮袄,臭架子摆来摆去,自言自语地说自己建立了苏区,同样孙村也是他建立的,给人民立下了功。人民就大喊:“胡说,放狗屁!”穆辩解说他是县参议员,啥都好,就是收土地不对,是知法犯法。这样一来农民更加气愤,就一致喊出:“打倒臭架子!”肖金成气愤地前去将披的皮袄撕去,人民又一齐动作起来大喊“没资格当县参议员”,“捆起来”。穆金牛就马上解下了自己的腰带,农民一拥而上,捆住了穆老四。后农民一致通过,从民国29年收回地到今年共8年,共收回26亩地,每年每亩以1斗(按份种)粮算,8年共算粮20.8石;将收回地又卖出去,卖价14万元(20亩地卖价),按33年(同年出卖)每斗麦合洋4百元,共算麦35石。另有6亩地卖价100万元(去年腊月卖的),总共算麦55.8石,法洋100万元。当即穆老四被大家斗的(得)无言可答,一一承认。就当场交给了农会两头牛,一头驴,并给农会写了17.5亩地的契约(每亩地合价300万元,现在麦价以12万元计)交农会处理才算完毕。大会直至下午,在高呼吵闹声中停止了。
  (3)恶霸地主穆老四清算后,孙村地主富农纷纷归回土地:
  自古历10月18日孙村召开了贫民诉苦大会,清算了穆老四后,该村的地主富农明白自己收回土地是不能马虎过去的,所以有的自动向农会说明了自己收回了土地。有的经农会谈后,均纷纷归回土地。如该村王培文在斗争穆老四会上就自动说:“我收回5亩土地,农会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后经兵民当面算,从民国29年收回了5亩土地至现在共8年,共算麦4石,并将地归给董百鳌。
  穆润德吕家窝有地6亩,苏维埃土改时分给了董占八,民国29年穆就企图收回土地,以后就向董家装租子,至此经农民清算后共算粮4.8石,麦秋各半,穆当场写了1.5亩地的契约交农会,以后并不准装租。
  第三阶段:
  征收土地与分配(古历10月18~11月日)
  依据平分土地,抽肥补瘦,抽多补少的原则,自调查登记完成后就接着由农会、贫民团按每户人口多少进行了征收土地与平均分配,终于10月17日开始公布了土地分配清单,确定了地权。现将土地征收与分配情况列表述明:
  (选录):
  共抽地1,025亩,分给123户,其中富农补地64亩,中农补地175.5亩,贫佃雇农补785.6亩;抽房22间,窑11孔,分给9户无处住的农民,还有71户得到场面;青村126户,600口人,共有土地2,940.5亩,人均4.9亩。注:查自陕西省档案馆全宗33,第57号卷
  庆阳地委关于土改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日
  (一)关于分地
  1.凡土地改革法规定应予没收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在解放后不论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除一律宣布无效外,并应勒令地主如数退出,在其转移分散土地财产时所获得之代价,不足时可由法庭判决,将他们依法不应没收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兼营主干商业在内)变价抵还。这样做了之后,仍交不足时,经乡农民协会讨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准其少交、缓交或免交。对于已经变卖应没收的财产或转移隐藏在工商业中者,亦应由法庭判决追取出来。富农出卖、出典或赠送出之土地均承认有效,但在土改进行中劝其不要出卖土地,以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便利进行。
  2.解放后自己劳动所开垦荒地不论何阶层均包括在内,分地时不没收分配。
  3.没收地主在农村多余房屋时,房中所用家具应随房分配但为合理分配,与使用方便,可由农会作适当调整。地主城市房屋较多时,其农村房屋可酌情少留。
  4.地主在市镇或乡村之工商业部分及与工商业相联系之店铺、作坊、住房、工具、现金、菜地等均不得没收。但某些住宅虽在市镇、而并非铺面,且因与郊外土地相联系已为农民居住者应随地分配,归农民所有。
  5.祠堂、庙宇、寺院、教堂、佛堂、学田之土地及户族地、绝门地、荒地及其公地均应征收分配。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经费由政府另定办法。农村中所有的公共房屋一律归公,祠堂、庙宇、寺院及其保存的历史文物不得破坏,由人民政府根据习惯实行民主管理,上述房屋能举办公益事业中者,在当地多数群众同意下可以征用,教堂不动。
  6.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一九五零年二月以前所欠地上的债务应当一概废除。但地主兼营工商业者其属于工商业来往债务则不废除。一九五零年二月以后,即西北军政委员会明令公布提倡自由借贷保证有借有还之后,地主所借出的债息亦均不废除。至农民和其人民之间的债务仍然有效,其有纠纷者则依据情况调解处理之。
  7.典当关系。农民之间的典当关系不动。
  地主当入农民的土地,当价废除,地权归原主。农民当入地主的土地,给承当人留给相当于当价之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后多余土地没收分配。地主在解放后向农民所索取之购地代价原则应归还农民。
  8.确定执行谁种谁收政策。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指示:
  (1)地主出租的土地(包括所有土地改革法规定应该没收和征收的土地中出租部分在内。以下同)分给原佃户者,今年秋季在该地面上播种的农作物(例如冬麦)全部归该佃户经营收割,不再向地主交租。
  (2)地主出租的土地分给其他农民,而原佃户今年秋季已经在地面上播种者,本季农作物,仍归原佃户经营收割,应向分得地的农民按减租后的租额分益,本季农作物收割后(即明年夏季)该项土地即由分得土地的农民接收使用。
  (3)地主分得的一份土地,如有原来出租已播种者,本季农作物仍归原佃户经营收割租后的租额分益。向地主按减租后的租额分益。
  (4)地主自己耕种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今年秋季播种后分给农民者,本季农作物仍归原地主经营收割,按减租后的租额向分得土地的农民分益,本季农作物收割后土地即由分得土地的农民接收使用。地上今年自己耕种和雇人耕种所收获的粮食,全部保留不没收。
  9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烈士家属包括辛亥革命以来为革命而牺牲所遗留下的直系家属。内战中、抗日战争中和解放战争中国民党部队因反共反人民而牺牲的不算烈士,其家属亦不称烈士家属,分地时按现有人口分配土地,本人不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10.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分给土地,其本人的土地财产经人民法庭判决没收。除经政府判决为死刑者外,其他重大刑事犯及已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力,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均应分给本人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在末释放前,由农会代管,待释放后再交给本人经营。
  11.移难民愿在此久居者,均分给与当地农民同样一份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但在战争中为避免负担或兵役而逃亡者,应劝其回籍不分给土地。老区逃出的地主、富农分子,应根据其具体情形处理,家中尚留有土地者,原则上应劝其回乡生产,如确未留下土地不愿回去,在当地已安家并愿从事农业生产者,可分给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12.在反霸斗争中,恶霸曾以土地或其他财产作为赔偿物分给农民者,均应认为有效防止恶霸及反革命分子趁机收回赔偿农民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个别分配不合理者(土要是土地),在群众要求下,可作适当调整。
  13.土地改革中,凡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回族地主农民及其他人等,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14.征收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但小贩及市镇中的小商人(半农半商)在农村中的少量土地及房屋不得征收。
  15.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其地面上的树木和水利随地转移。坟地与坟场上的树木及祠堂、寺院内的树木,均一律不动。
  16.二流子应分给与一般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为保证土地的正当使用,可暂不分给其所有权。此项土地权为乡农会所有,待其确实转变后归本人所有。
  17.凡没收或征收的上地,在土地分配后原来的契约一律作废。另发新证。
  18.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无劳力而不能劳动者,均应根据困难情况,酌情分给土地或予以救济,照农村无劳力鳏、寡、孤、独待遇。(二)关于收复区的土地问题
  1.四六年征购清算地富之土地及地主富农献出之土地财物在法律上一律有效。地富在战争中夺回及实行倒清算者应无条件的退还,并酌情赔偿损失。在分配中确有个别不公者,由农会作适当调整。有严重苛榨及残害农民者,应按罪恶大小依法惩办。
  2.富农出卖征购地如出卖给原分得户,应依据原得地户意见调处解决。如出卖给别人由富农酌情退偿地价。给卖地户或分地户酌情解决土地问题。地主出当出卖分出之上地,均为非法,应无条件赎回(或在自己所留土地内抽出数量相等之土地,补偿分得户)确实无力购回者,令其在群众会上承认错误,并予以适当处分。3.地主富农在战争中实行倒清算,高装租子,追去陈欠,一律退还农民,中农在战争中所收的租子一律不退,严禁对中农进行反倒清算斗争。
  4.分得户因战争或者其他原因迁移他处土地无人经营时,必须确实查明适当处理。如已或原籍或确知移住他区他县取得了土地并经本人同意或证明不回者,土地另行分配。如无下落,暂由农会代管,以减租标准之租额出租给别的农民耕种,待查明后处理。
  (三)关于订成分
  1.计算成分。新区以去年解放时为计算剥削时间的起点(收复区从四关年计算起)向亡推算三年,构成地主者即地主,富农者即富农。解放后分居者,原属何成份,仍以原来成分论。
  2计算剥削量。采用计算总收入办法。所谓总收入即雇主自己劳动和雇工劳动的收获量之总和。计算时从雇农的生产物中扣除工资和吃粮(其余的不扣),另其剩余部分是否超过此雇主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如超过者则为富农,不超过(或刚好等于)则为富裕中农或中农。
  3.过去在敌方作(做)事的职员及公教人员薪金之收入计算法。如本人虽未正式与家庭分居,但实际在外独立生活者,其薪金收入不能算为家庭收入,若薪金收入实际是其家庭收入的一部分,本人生活与其家庭不可分离者,则应算作家庭收入,但确定其家庭成分时,主要是其家庭经济状况而定,不能根据本人的政治成分与政治态度而提高或降低家庭经济成分。
  4.过继子招女婿劳力计算法。过继子与过继父母生活相同者,则参加劳动之过继子应算该家劳动力,否则不算,招女婿应算该家劳动力。
  5.妇女和普通男子一样参加农业主要劳动,每年在四个月以上者,应算为主要劳动力。注:选自《庆阳地区志 ·附录》
  中国共产党正宁县委员会
  关于正宁县土地改革计划(草案)
  (一九五零年十月四日)
  按省委及地委对我县今冬进行土改的指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计划:
  (一)概况
  全县经今年整编后,共编为七个区,四十六个乡,一万四千户,八万三千八百八十四口人,耕地面积四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二亩,其中第一种地区经过一九三五、三六年土地革命的老区,即三嘉区五个乡(除四乡一个行政村)西坡区一、六、七三个乡,湫头区一、二、三、四、八五个乡,共十三个乡,三千二百零一户,一万四千九百三十八口人,耕地面积十万八千二百七十九亩,这种地区的封建剥削制度已彻底摧毁。第二种地区是经过一九三五、三六年土地革命时期的分配土地、四零年被敌占领、四九年收复的地区,即湫头区五、六、七三个乡,西坡区二乡,共四个乡一千五百零四户,七千零九十三口人,耕地面积三万四千四百七十二亩,这种地区农民得到的土地在敌占时不少已被地、富夺回或经过倒清算,土地情况已起很大变化。第三种地区是纯新区,即永正、永和、宫河、罗川和西坡区三、四、五三个乡共二十九个乡,九千八百二十三户,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九口人,耕地面积二十九万三千八百三十一亩,以上二、三种地区,共三十三个乡,一万一千三百二十七户,六万九千三百一十二口人,耕地面积三十二万八千三百零三亩,这就是今年要解决的土地问题。这种地区自去年解放后,一年来经过剿匪反霸、减租清债及领导生产等群众工作,股匪已肃清,社会秩序已基本上安定,群众觉悟亦逐渐提高,要求土改,社会各阶层也有同样要求,同时我们进行土改的力量也较成熟,全县现有党员八百零四名,青年团员四百七十二名,农会会员三千九百二十六名,有组织的民兵六百六十五名。在干部方面,受过专门训练后,土改学习较好的能领导一个乡的区书、区长、科部长以上干部,除留县上工作团一、二负责人经常在机关主持领导或其他科部留少数主持经常工作外,共可抽调二十一人,下短十二人,需要分区调配全县区以上凡能参加土改的干部约九十三人,加上分区派来的土改工作团口口名(注:原文缺,后查县人民委员会档,补入“五十多名”),这样一来,每乡平均可能有口口人(注:原文缺,后查县人民委员会档,补入“四人至五人”)参加土改。根据以上情况和力量我们认为土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本县今冬是能够实施土改的。这是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也还有困难的地方,这就是四八年以后培养起脱离生产的新干部占多数,并且一般都缺乏锻炼与经验,群众觉悟还不很高,由于我们在征粮、反霸等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偏向及对各项政策的宣传与贯彻的不够,因而使部分群众对我们还存在着观望、怀疑、顾虑或不满的现象,加之可能还有些特务、散匪及居于一贯道领导方面的首要分子从事破坏造谣,阻碍土改,但这些困难与利于土改的条件对比起来,我们是有力量可以克服的。
  (二)根据三种不同地区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第一老区:土地改革早已完成,中心任务是领导生产,加强文化教育与医药医生工作,加强民兵教育,维护山后治安,土地问题再不变动,以生产为全部工作的重心,结合救灾,填发土地证,确定地权(已发过的再不动),至于个别纠纷,在农民团结的基础上予以调解,但绝不是重新调剂土地,及加强农村支部,与党员的教育和培养与提高农村各项工作的骨干。
  第二收复区:应承认三五、三六年分配过的土地是对的,分得户已经经业,现在还在经业的,应认为有效。在敌占后地主、富农和中农收回分出之土地和财产,距解放时中间相隔十年之久,土地情况变化很大,为使波动小,生产免受损失,应以今年新的《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原则处理,至于成分问题也应根据五零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重新评定,并应紧密的结合恢复与发展生产,整顿农村支部,改造乡村政权发展与加强青年团的工作。
  第三纯新区:去年解放的新区,封建势力仍牢固存在,故此类地区今冬工作方针,是以土改为主,紧密的结合生产,土地改革过程中要加强领导生产,并配合征收公粮,肃清匪特,处理一贯道、整党、审干与整顿地下党的组织,并发展与加强青年团的组织,彻底改造乡村政权。
  (三)根据五零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副主席《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暨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提出对各阶层的待遇和策略的意见。
  一、对地主:
  ①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房屋中的家具应随房没收,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②对地主的土地财产没收后在分配土地时,也分给地主与无地、少地农民分得土地后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③地主兼营的工商业,一律不得侵犯,如农村或城镇之工商业、手工业中之纺织、榨油、作坊、轧花、铁、石、木、工匠、运输、药铺等所用之铺面、工具及其与工商业直接联系之土地和专用的牲口,绝不能以任何借口去分散和破坏。
  ④收复区和新区的地主主要分大小与恶霸非恶霸之分,凡能遵照人民政府土地法,愿意交出自己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地主,应从宽处理,可采取谈判没收的方式,并留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对过去有恶迹的地主,只要在解放后停止作恶,向群众承认错误,表现真心悔过者也应从宽处理;对于赞成土地改革的,靠拢我们的开明士绅及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家庭属于地主成分者,应鼓励他们以身作则,执行法令,在他们交出土地及其他应交出的财产后,还应予以适当的照顾。但对少数顽强抵抗破坏土地改革,罪大恶极甚至和土匪、特务有勾结的地主恶霸分子,则必须领导群众进行说理斗争,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予以应得处分。我们必须认识土改是一场系统的激烈斗争,可能有些地主不论在言论上行动上,必然会进行反抗和破坏的,对破坏土地改革的恶霸地主坚决地予以严防镇压是必要的,但一定要有秩序,不准乱来,严禁乱打、乱斗、乱没收的现象发生。
  ⑤地主家庭中有人每年从事四个月以上农业主要劳动,且不占支配地位者或参加其他职业者,应以劳动者或其他职业成分待遇。
  ⑥解放后地主自己或雇人开下的荒地在没收与留地时,不予计入没收与留的土地之内。
  ⑦在本县有些地主是自己参加农业劳动的,自己劳动耕种部分的土地,在适当的加抽补后,应在基本上予以保留。
  二、对半地主式的富农:征收其全部出租部分的土地,其他财产一律不动。
  三、对富农:要保存富农经济,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对富农所有出租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不得强调特殊,其目的是为了在土地改革中,在政治上中立富农,团结中农,更好的保护中农和小地主出租者,鼓励其生产情绪,以便孤立地主阶级,团结全体人民,有秩序地废除封建制度,实行土地改革。
  四、对中农(富裕中农包括在内)
  ①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②中农是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在土地改革中必须紧密团结,尽可能大量的吸收所有中农参加农会,并吸收中农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农会中的领导。
  五、对工商业者
  ①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②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分配,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③我们要把封建剥削与资本主义剥削明确分开,不能因消减封建剥削制度而破坏工商业,在处理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房屋时,把工商业家与小摊贩分开,不要把小摊贩也定为工商业家,特别在我们本县半农半商的小手工商者、小商人不少,不要把这些人都当作工商业家处理。
  六、对小量土地出租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得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所得土地数一倍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回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维生者,虽超过一倍,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七、对祠堂、庙宇、学校、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一律征收,在处理宗族土地时,必须照顾宗族感情,在分配族有土地时应注意尊重本族农民的意见,并需适当的照顾本族无地、少地农民的需要。
  八、对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在分配土地时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土地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的、公平合理的给予分配。分配土地时以乡为单位要在原耕基础上及利于生产的原则下,进行合理分配。
  九、对分配土地中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土地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在分配土地时,根据本乡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及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四)关于进行土地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改革的总路线:
  土地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决的依靠贫雇农,紧密的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计划、有步骤、有分别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我们土地改革的总路线。
  在土地改革进行中必须坚决贯彻这一路线,在依靠贫雇农和团结中农的基础上,建立包括贫苦的知识分子、手工业者、小贩等劳动人民及一切赞成土地改革的人们(包括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在内)的统一战线,动员和组织农村广大人民站在土地改革方面来,壮大自己的阵营,孤立和分化敌人,使土地改革运动能够顺利开展。
  二、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问题:
  ①在土地改革中,划分农村中的阶级成分是一件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是土地改革政策能否正确贯彻的关键。各级领导必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仔细研究,认真执行。
  ②划分阶级一般应经过讲明阶段,村民会评阶段,全乡群众大会上通过阶段,最后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地主成分的确定,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③在划分阶级时,应允许被确定成分的人参加会议,提出不同意见,申诉辩论,经区政府批准后,如本人不同意,准许限期上告。农民内部的阶级成分是明朗的,容易划,也不会有多的争论,可首先划定;对那些阶级成分不明朗的,难划的,有争论的,可摆在后边,多研究,并请示上级拟准再划。
  三、根据本县情况土地不太集中,地主在一个乡或多个乡,可能没有,加上我们保存富农经济及小量土地出租者,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可能不多,在土地改革后,贫苦农民可以解除一些贫困问题,但不能解除一切问题,主要的是抓紧生产精耕细作,并在农民团结互助的基础上,求得改善生活,我们只能在政策范围内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在分配土地时,应多照顾最迫切需要土地的贫苦农民,有多少分多少,不得超出政策范围。
  四、没有地主的乡,就不见得没有封建势力,同样要组织发动群众,进行反封建斗争。在这样的乡村中,主要的是宣传土改政策,使各阶层均能了解土改政策及生产政策,发动群众支援邻村的反封建斗争,检举地主非法转移财产,组织民兵,实行联防,以防匪肃特,安定社会秩序。在该乡如有公田、学田、庙地及半地主式富农的土地,应依法征收其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同时进行整顿农会组织,改造乡村政权,解决农村现存的问题,领导群众进行生产,这一系列的工作,还要有准备、有计划、有领导的去进行。
  (五)为了使土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必须配合作如下工作。
  一、健全农会组织,整顿农民队伍
  土地改革是一件翻天覆地的大事,是人民对于推翻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的一场最猛烈的、经济的、政治的战争。这一场战争,没有一个广泛的群众运动,没有农村中绝大多数劳动人民自觉自愿的参加和执行起来,土地改革是搞不好的。所以,首先整顿好农民队伍,给进行土地改革做好组织准备,是特别重要的工作。
  ①为使工作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广泛的、深入的宣传,在这里必须注意开好各界代表会,通过代表会宣传政策,联系群众,教育群众,发动与组织群众。应将这些代表组织一支宣传大军,使他们把政府的政策带到各个乡村、各个阶层中去,各个角落里去,同时,还应在学生、职员、工商业者内面,利用各种方式,如黑板报、墙报、秧歌及个别拉话等进行土改政策的宣传解释,使他们均能拥护土地改革,参加和宣传土地改革的政策和方法。
  ②农会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一切反封建分子,遵照人民政府法令,进行农村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我们应在运动中,依据甘肃农民协会的组织章程,健全与发展组织农会,广泛的吸收贫雇农、中农及农村贫苦的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农村中妇女和青年参加农会。同时,凡派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工作人员,均得参加农会,这些人民只要自愿请求参加农会,均可批准,并应发动他们在农会中起一定的作用,在农会的领导机关里面必须吸收青年妇女参加,但地主不能参加,土地改革完成以前富农也不能参加。
  ③各级农会组织,均已初步建立,应了解成分是否纯洁,特别是领导成分,如成分不纯应迅速发动群众进行改造;农会领导成分如果不纯,土地改革不能正确进行;对农会中阶级异己分子,要慎重的加以清洗;对农民内部犯错误的应采取批评与教育的方法予以纠正,在每一个地方首先注意选择、审查、培养农民领袖,这一点要慎重细心,在领导成分中必须保证贫雇农占多数,同时,吸收中农中积极分子参加(在领导中占三分之一)在发展农会组织中要反对关门主义和排斥中农的思想情绪,同时要反对“抄名式”的形式主义的发展。
  ④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吸收和培养农会中积极份子参加政权,尤其是乡村政权,应进行改造,使乡村政权成为联系群众、为人民所喜欢的人民自己的政权。
  ⑤民兵是农民群众有组织的武装政权队伍,在土改中必须吸收农民积极分子,参加民兵组织,壮大民兵的组织,加强民兵的训练,使民兵真正能够在土改中以及在土改后,担负起保卫人民群众,维持社会治安的重担。
  二、关于建党和整党的组织问题
  ①建党工作在老区一般停止发展党员,个别农村的青年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者,可以吸收入党,以便培养党的新生力量。本县收复区因距解放时相隔十年之久,党的组织情况和新区大体相同,因此按新区的方针处理,就是在土改前,暂时不发展,只有个别的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经县上批准,可吸收入党。今后农村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是发展青年团员,发挥青年在土改中的积极作用,给将来建党打下基础,各级党的组织,应加强青年团的领导,在运动中,大量吸收青年积极分子入团,壮大党的后备军。
  ②整党工作在老区已经过公开整顿,今后主要是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健全制度,领导群众生产,收复区和前面一样,按新区方针处理,就是在土地改革前在党内先来一次初步整党,在土地改革进行中,逐渐进行教育整顿,在土地改革结束时再公开支部进行整顿,新区整党还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是原来一批地下党员,要估计到过去的历史环境,党员受党的教育少,觉悟不高,发展党员时手续不严,组织可能有些混乱,但是地下党在解放前后均有很大的工作成绩,起了应有的作用,在整党时对地下党绝不应与老区党要求的那样高、严格,主要采取帮助教育,提高的方法,开除一个党员应经县委批准。
  三、整顿干部思想,加强团结是做好土改工作的关键
  在一年来各项工作均有很大成绩,这是各级干部积极负责奋斗的结果,但在工作中确实发现了不少问题,这主要就是官僚主义、强迫命令、打骂群众,以及少数干部的贪污、违法乱纪的错误行为,产生这些问题绝大部分同志是由于政治水平低、思想觉悟不高、缺乏政策策略观点、工作方法简单急躁毛病所致。此种情况,虽经过近两月来的整风,干部思想觉悟与工作作风,均有了改进,过去领导工作与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亦大部分得到了解决,但这仅还是思想上初步的整顿,部分问题也还未彻底解决,如不继续贯彻整风,干部在今冬土改中就可能发生包庇袒护地主、贪污斗争果实、违法受贿、私情观念、要分好地、想多得财产,及其他“左”的情绪等现象。所以在土改工作中,经常的、及时的加强干部的思想政策领导,用检讨会总结工作等形式,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表扬与奖励好的,批评纠正坏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犯错误严重的同志,酌情予以处分,通告全区;对坚持错误不改的同志,即时调换工作,以免影响错误长时间不能纠正。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干部的团结问题,因为参加土地改革的干部来自各方面,新老干部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能搞好团结就是力量,须知我们土改过程即是培养、教育、提高、鉴别干部的过程。土地改革工作,对每个干部是一个严格的考验。在土改完毕时,对每个参加土改的干部给以民主鉴定,作为对该同志的考验,如同过去战争中对每个人考验是同样的,每一个干部均应经得起这一考验。
  四、组织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农村实行土地改革中一种特别的法庭。其任务是保障革命秩序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是运用司法手续,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保证土地改革顺利完成。因此,本县必须依照分区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条例》,健全组织,进行工作。详细计划另定。
  (六)步骤
  土改工作自开始到结束,共为四个月。具体过程基本上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共二十天。这一时期主要是思想政策的准备与党内外深入的传达布置。准备土改计划,召开三级干部会议(每乡一人,每区除区书、区长外,还来二人至三人),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及农代会,宣传土改,讨论与通过土改计划,使各阶层在思想上有所准备,以求减少阻力。并在这一时期,召开县农协会,正式成立县、区农民协会,并在后十日内,区上召开区、乡干部会,进行党内外布置与动员及做好区的土地改革计划。
  第二阶段。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二月十日,共二十五天。这一时期主要工作是深入农村宣传政策,发动与组织群众,进行征粮,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查实土地,评好产量,整顿农会,教育会员,发展会员,培养积极分子,在党内进行初步整党,讲解土改政策。
  第三阶段。十二月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共十五天。这一时期主要工作是划定阶级成分,配合上级督促公粮全部入仓。
  第四阶段。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五一年元月十五日,共二十天。这一时期的主要工作是没收与征收应收之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
  第五阶段。元月十五日至二月八日,共二十五天。这一时期的主要工作是总结工作,最后整党、鉴定干部、发动群众生产及做好一切善后工作。以上共一百零五天,余半月时间以作过年等耗费与补救之用。这个步骤大体上划出,只供领导上的掌握,而不能机械地去用。同时,如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加强农会、发动与教育农会会员及发动组织领导生产,同样是一个整个的工作过程。至于各项工作的具体配合,根据情况另定之。
  (七)领导问题一、统一领导。凡参加土改的一切干部,须受区党政及农会的领导,到乡上须受乡党政及农会的领导。只应加强各级领导,但不许包办代替各级领导。二、重点领导。为了取得经验,指导全县,县以永正区二乡为重点。这种地区干部必须配备强一些,运动须开始早一些,即时的总结经验,用来指导各地。
  三、运动一开始,县区的领导方面,除留一二主要负责人在家主持领导,其他可抽几个领导同志经常用巡回的办法进行领导。除此以外,还须充分利用指示,派人巡视、报告、调干部谈话等方式密切上下联系,以便掌握运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交流经验,推动运动正确的向前发展。
  关于报告制度规定,乡于区三天报告一次,区于县七天报告一次,县于分区十天报告一次,特殊情况例外。同时,每个阶段结束,各级领导须作一次小结报告。
  四、各级领导必须坚决严格地遵守、执行中央、省、分区、县对土改的政策和指示,凡土地改革法和上级政府规定可以做的事,应大胆的放手去做;凡不许做的事,绝不许随便去做。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必须先请示,待批答后再作处理,绝不许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工作中如发现偏向或错误,应及时纠正,若不能纠正时,应暂停止土地改革,待纠正后再进行。
  五、凡参加土地改革的干部,要坚持到底,防止先紧后松、先细后粗、虎头蛇尾的现象发生。干部应集中使用,问题复杂的乡,干部应配备强些,工作条件成熟的乡开始早些。最后希望全体同志思想一致、行动一致,步调统一,积极勇敢,完成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为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工业生产而斗争。注:此文选自正宁县档案馆馆藏的正宁县委永久卷(1951)006号案卷
  附件: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正宁县委制定的土地改革工作计划涉及的内容要具体些。现摘要如下:“起义军官为地主,如雷鸿轩、肖恩多等,都应执行《土地法》,拥护土地改革。你起义是很好的,也应很好的遵照《土地法》办事。” “对蔡家邑和核桃峪的日新堂是征收,但自己愿意耕种者,发给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对罗川区的泰山庙等庙宇的土地应予征收,但对这些和尚,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县在十一月召开县、区、乡农代表会,正式选出农民协会委员会。县农协会正主任王统,副主任黄正升,第二副主任魏中元,青年连生谦,妇女姬掌仙,组织李明玉,生产张荣德、赵彦芳、邓树林、张进儒、杨治顺,文教肖登峻、范振杰等十七人为委员。为土改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县组织人民法庭。一处管西坡、湫头、永和,由王如东、董永科任正、副审判长。分庭一处。”
  《正宁县委对冬季新区土改初步意见》
  省委及地委指示,我县新区今冬要全部进行土改,收复区进行调剂土地,根据地委指示及我县具体情况,经县委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
  全县共七个区,二个半老区,四个半新区,共45个乡,共14,000户,人口总计83,884人,耕地面积439,484亩,每人平均5.5亩,其经过分配土地及前年冬去春调剂土地的湫头区一二三四九乡,三嘉区的全部五个乡,西坡区的一二四五乡,共十四个乡,约一万八千多人口。还有湫头区的五六七八四个乡,西坡(区)的二乡,共五个乡,约人口一万三千多,是经过分配土地的,但在四零年被反动分子强占,地富和农民收回去了土地。我们在去冬和今春进行了归地,但归地当中,动了中农土地,执行政策有错误,暂时停止,谁种地谁原种,等待冬季土改时再进行。新区四个半,乡29个行政村120个户8,656,人口约五万多,去年七月解放后,经过剿匪及重点反霸,现在逐渐转到普遍反霸、减租清债及领导群众生产。
  今冬要进行土改的收复(区)五个乡、新区29个乡,共34个乡全部进行,一个乡要一个能掌握政策的干部,即需34名干部。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今冬土改步骤计划第一步先搞收复区,新区重点进行。县、区抽调干部先在永正区一二四五乡进行试办,争取在五一年春耕前新区土改基本上完成任务,不彻底现象留在冬季处理。为完成以上任务,须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新区争取在春耕前结束,后减租清债(即五月底完成任务)。各区在反霸减租斗争中,配合春耕,展开土地政策宣传,提高农民觉悟,经过农代会,组织农民队伍,彻底改造乡村政权,建党建团,积极准备土改条件。
  二训练土改干部。除派赶省三名外,并在这次区乡干部轮训班结束后,再接着训练一次土改干部。在秋收后,调湫头、三嘉两个区、乡有土改经验的干部十二名参加新区土改。各级在职干部,应加强土改政策学习,以备冬季的土改。
  三在六月初召开县农代及各界代表会,宣布土改时间与步骤政策,使各阶层在思想上均有所准备,减少土改阻力。但由于过去各区领导上对召开县农代及各界代表会与农会认识重视不够,所以在开会前准备不足,在各界群众中没有深入的宣传动员、吸收意见,只是派一个代表来就完事了。回去也不很好的传达,今后必须克服这一点,会前各区作充分的准备,会后应作深入传达,真正成为联系群众的桥梁。
  四我县抽调一批干部到永正区一二四五乡,配合区上领导群众生产、反霸、减租清债、组织群众进行农村调查,准备在麦收后、秋收前在这些地方进行典刑(型)的土改试办,取得经验,指导秋收后的土改工作。各区应调查一个乡的材料。
  五为供给土改干部学习,县(委)宣传部应翻印《怎样分析阶级》、任弼时的《土改几个问题》、新华社信箱《关于定成分的问题》、《论群众运动》(500份)。
  六组织领导。县准备在麦收后,召开县区乡农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县农协会,县成立土委会,土委会由正县长任主任,保安科王学章、县委宣传部张西岷、一科长樊根杰、四科张荣得、农民代表黄正升、邓树林、赵彦芳、姬长仙等为委员。党经过农会与土委会指导土改工作。实际工作由土委会与农会去作(做)。凡参加农会干部,均以农会出现,但农会与土委会完全在党领导与掌(握)下工作。
  以上是根(据)本县具体情况所拟定的。
  正宁县委会(盖章)(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
  注:选自县档案馆中共正宁县委1950~1951年案卷,全宗15,永久卷第(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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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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