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一、古代诗歌选
《诗经》选
噫嘻
《诗经 ·周颂》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
率时农夫,播厥百谷。
骏发尔私,终三十里。
亦服尔耕,十千维耦。
注:诗歌反映了周初大规模农业劳动的情况和公田、私田的制度。
生民
《诗经 ·大雅》
厥初生民,时维姜嫄。
生民如何?克禋克祀,
以弗无子。履帝武敏,
攸介攸止。载震载夙,
载生载育,时维后稷。
诞弥厥月,先生如达。
不坼不副,无苗无害。
以赫厥灵。上帝不宁,
不康禋祀?居然生子。
诞寘之隘巷,牛羊腓字之。
诞寘之平林,会伐平林。诞寘之寒冰,乌覆翼之。
鸟乃去矣,后稷呱矣。
实覃实讦,厥声载路。
诞实匍匐,克岐克嶷,
以就口食。蓺之荏菽。
荏菽旆旆,禾役穟穟,
麻麦幪幪,瓜瓞唪唪。
诞后稷之穑,有相之道。
舀厥丰草,种之黄茂。
实方实苞,实种实褒。
实发实秀,实坚实好。
实颖实栗。即有邰家室。
诞降嘉种,维秬维秠,
维糜维芑。恒之秬秠,
是获是亩。恒之糜芑,
是任是负,以归肇祀。
诞我祀如何?或春或揄,
或簸或蹂。释之叟叟,
烝之浮浮。载谋载惟,
取萧祭脂,取羝以軷。
载燔载烈,以兴嗣岁。
印盛于豆,于豆于登。
其香始升,上帝居歆,
胡臭亶时!后稷肇祀,
庶无罪悔,以迄于今。
注:这是周代史诗中最有名的一篇,记述了周人始祖后稷的传说和事迹。公刘
《诗经 ·大雅》
笃公刘,匪居匪康。
乃场乃疆,乃积乃仓。
乃裹簸粮,于橐于囊,
思辑用光。弓矢斯张,
干戈戚扬,爰方启行。
笃公刘,于胥斯原。
既庶既繁,既顺乃宣。
而无永叹。陟则在巘,
复降在原。何以舟之,
维玉及瑶,鞞琫容刀。
笃公刘,逝彼百泉,
瞻彼溥原。乃陟南冈,
乃觏于京。京师之野,
于时处处,于时庐旅,
于时言言,于时语语。
笃公刘,于京斯依。
跄跄济济。俾筵俾几,
既登乃依。乃造其曹。
执豕于牢,酌之用匏。
食之饮之,君之宗之。
笃公刘,既溥既长。
既景乃冈,相其阴阳,
观其流泉。其军三单,
度其隰原,彻田为粮。
度其夕阳,豳居允荒。笃公刘,于豳斯馆。
涉渭为乱,取厉取锻。
止基乃理,爰众爰有。
夹其皇涧,遡其过涧。
止旅乃密,芮鞫之即。
注:这是周代著名史诗之一。歌咏周祖公刘率领族人从邰迁幽的事迹。
绵
《诗经 ·大雅》
绵绵瓜瓞,民之初生,
自土沮漆。古公亶父,
陶复陶穴,未有家室。
古公亶父,来朝走马,
率西水浒,至于岐下。
爰及姜女,聿来胥宇。
周原朊朊,堇荼如饴。
爰始爰谋,爰契我龟,
曰止曰时,筑室于兹。
乃慰乃止,乃左乃右,
乃疆乃理,乃宣乃亩。
自西徂东,周爰执事。
乃召司空,乃召司徒,
俾立室家,其绳则直。
缩版以载,作庙翼翼。
捄捄陾陕,度之薨薨,
筑之登登,削屡冯冯。百堵皆兴,鼓弗胜。
乃立皋门,皋门有伉。
乃立应门,应门将将。
乃立冢土,戎丑攸行。
肆不殄厥愠,亦不陨厥问。
柞械拔矣,行道兑矣。
混夷駾矣,维其喙矣。
虞芮质厥成,文王蹶蹶生。
予曰有疏附,予曰有先后。
予曰有奔奏,予曰有御侮。
注:这是周代史诗之一,主要记述周先祖太王古公直父迁居岐山的业绩。亶父是文王的祖父,周民族的强大始于文王,而基础的奠基者为亶父。
七月
《诗经 ·豳风》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一之日麝发,二之日栗烈。
无衣无褐,何以卒岁?
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
同我妇子,磕彼南亩。
田畯至喜。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春日载阳,有鸣仓庚。
女执懿筐,遵彼微行,
爰求柔桑。春日迟迟,
采蘩祁祁。女心伤悲,
殆及公子同归。七月流火,八月萑苇。
蚕月条桑,取彼斧戕,
以伐远扬,猗彼女桑。
七月鸣,八月载绩,
载玄载黄,我朱孔阳,
为公子裳。
四月秀葽,五月鸣蜩。
八月其获,十月陨萚。
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
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
载缵武功。言私其,
献豜于公。
五月斯螽动股,六月莎鸡振羽。
七月在野,八月在宇,
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
穹窒熏鼠,塞向墐户。
嗟我妇子,曰为改岁,
入此室处。
六月食郁及薁,七月亨葵及菽。
八月剥枣,十月获稻,
为此春酒,以介眉寿。
七月食瓜,八月断壶。
九月叔苴,采荼薪樗,
食我农夫。
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
黍稷重穋,禾麻菽麦。
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
宵尔索绹,亟其乘屋,
其始播百谷。
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
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九月肃霜,十月涤场。
朋酒斯飨,曰杀羔羊,
跻彼公堂,称彼兕觥,
“万寿无疆!”
注:这是一首农事诗,叙述了农夫全家一年到头的劳动生活。
清丈地亩
抢攘今方定,农夫尽力耘。
卖刀堪贾犊,振武复修文。
国祚三仪奠,民依五谷分。
殷勤问劳史,谁是昔神君。
注:选自(明)赵本植纂《庆阳府志艺文志》,作者为巡按扈申忠
二、古代历史典籍选
“黄帝崩,葬桥山。”
注:选自(汉)司马迁《史记 ·五帝本记》
“后稷卒,子不窋立。不窋末年,夏后氏政衰,去稷不务,不窑以失其官而奔戎狄之间。不窋卒,子鞠立。鞠卒,子公刘立。
公刘虽在戎狄之间,复修后稷之业,务耕种,行地宜,自漆、沮度渭,取材用,行者有资,居者有蓄积,民赖其庆。百姓怀之,多徙而保归焉。周道之兴自此始,故诗人歌乐思其德。公刘卒,子庆节立,国于豳。庆节卒,子皇仆立。皇仆卒,子差弗立。差弗卒,子毁隃立。毁隃卒,子公非立。公非卒,子高圉立。高圉卒,子亚圉立。亚圉卒,子公叔祖类立。公叔祖类卒,子古公亶父立。
古公亶父复修后稷、公刘之业,积德行义,国人皆戴之。薰育戎狄攻之,欲得财物,予之。已复攻,欲得地与民。民皆怒,欲战。古公曰:“有民立君,将以利之。今戎狄所为攻战,以吾地与民。民之在我,与其在彼,何异?民欲以我故战,杀人父子而君之,予不忍为。”乃与私属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岐下。豳人举国扶老携弱,尽复归古公于岐下。”
注:选自(汉)司马迁《史记 ·周本纪第四》
“夏道衰,而公刘失其稷官,变于西戎,邑于豳。其后三百有余岁,戎狄攻大王亶父,亶父亡走岐下,而豳人悉从亶父而邑焉,作周。”注:选自(汉)司马迁《史记 ·匈奴列传第五十》
“黑水西河惟雍州:弱水既西,泾属渭汭;漆、沮既从,沣水所同;荆、岐已旅,终南、敦物至于鸟鼠;原隰底绩,至于都野;三危既度,三苗大序;其土黄壤;田上上,赋中下;贡璆、琳、琅玕;浮于积石,至于龙门西河,会于渭汭;织皮昆仑、析支、渠搜,西戎即序。”
注:选自(汉)司马迁《史记 ·夏本纪第二》
“天水、陇西、北地、上郡与关中同俗;然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畜牧为天下饶;然地亦穷险,唯京师要其道。“注:选自(汉)司马迁《史记 ·货殖列传第九十九》
“上郡,秦置。县二十三:..阳周:桥山在南,有黄帝冢。莽曰上陵畴。..”
注:选自(后汉)班固《汉书·地理志》
“赵兴郡,真君二年置。领县五:..阳周:前汉属上郡,后汉、晋罢,后复属;有桥山、黄帝冢、泥阳城、高平城、秋水。..”注:选自(北齐)魏收《魏书·地理志》
“北地郡,统县六:..罗川:旧曰阳周,开皇中改焉;又西魏置显州,后周废;有桥山。..”注:选自(唐)魏征等《隋书·地理志》“宁州彭原郡,望。本北地郡,天宝元年更名。土贡:五色覆鞍毡、龙须席、芫青、亭长、庵闾、假苏。户三万七千一百二十一,口二十二万四千八百三十七。县五:定安、真宁、襄乐、彭原、定平。”
注:选自(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地理志》
“宁州,望,彭原郡,兴宁军节度。本军事州,宣和元年赐军额。崇宁户三万七千五百五十八,口一十二万二千四十一。贡庵闾、荆芥、砚、席。县三:定安、襄乐、真宁。”注:选自(元)托克托《宋史·地理志》
“真宁县:阳周城,县北三十五里,本秦县,属上郡。始皇死,胡亥矫诏赐蒙恬死,恬不肯死,使者以属吏,系之阳周。”注:选自(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五十七
三、碑记选
“柏树村者,罗川别邑,田村有柏,故以名焉。弘仁蕴义之乡,亶父古公之业者也。”注:选自(唐)永正刘家堡《奉为大唐皇帝敬造砖浮图铭并序碑》
“兹县据罗川之上游,实彭原之属邑。气象葱蔚,原隰隐辚。人敦忠义之风,俗勤稼穑之事。轩丘在望,乃有熊得道之乡;豳土划疆,本公刘积德之地。”注:选自(宋)李维《大宋宁州承天观之碑》
四、历史文献选
中共中央关于陕甘边土地革命的指示(1932年4月20日)
“..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起来没收一切地主绅士、祠堂庙宇及帮助反革命的富农的土地,将它平均分配(给)苦力、雇农、贫农和中农。地主绝对不能在任何名义的掩盖之下分得土地,富农只有在他自己耕种的条件之下分得一份劳动的份地。土地应该按照人口与劳动力的标准来平均分配。在分配土地时,不仅要顾念雇农和贫农的利益,而且要顾念中农的利益,只有在基本农民群众愿意和直接拥护之下,才能实行平均分配一切土地。一切农民过去的欠债及租税应立即废除。..”
注:选自《中央关于陕甘边游击队的工作及创造陕甘边新苏区的决议》,见《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32年)》
五顷园子分土地的意义与错误
愚痴
在陕西革命危机日益增长,陕西党领导广大的群众创造陕西新苏区,首先创造陕甘边新苏区,右倾机会主义者用着农民不敢要以至不需要土地革命,创造新苏区还不可能的“北方落后论”的谰言,和中央与省委的路线非难和对抗的时候,五顷园子开始分配了土地,建立起革命委员会。其他几个堡子(五坡监,龙咀子,村..等)也正在紧张的继续进行着。这首先给了右倾机会主义者以迎头痛击。特别是分得土地的农民,他们已经了解到只有和红军配合起来努力奋斗,才能保障他们已经分得的土地和进一步推翻国民党统治。自动地帮助红军作战,开辟陕西革命的新阶段,给了陕西群众特别是边区群众以很大的信心。这一运动的开展,无疑的将引导陕西革命达到更高的阶段。
但是在五顷园子的分土地中在我们领导之下,执行了富农路线,犯了许多严重的错误:
1.因为对目前的形势估计不足,与游击队党的不了解省委路线,不能动员起来,使土地革命还不能普遍的发动起来,只束缚在一两个堡子。这是右倾机会主义。
2.就是在这一个堡子(五顷园子)分地中还犯了许多严重的错误:
(一)富农路线。把全村的土地按全村的人口(除过豪绅地主和反革命富农)平均分配;还有一家富农也和穷人一样,而且只是按人口的多少。这一错误的来源有三点,而最严重的还是第一点:1.我对于土地没收和分配的原则,根本是富农路线的了解,就是认(此处缺8个字)土地,不是完全没收,而只是没收其剩余土地,这是十足的保障富农利益的富农路线。2.对于五顷园子这个富农认识的动摇。因为这个富农共有土地130亩,人14口,欠债十余元,未雇人,牲口不够用,租地25亩,自己的种100亩,据说出租田地,因为牲口不够用。据当地人讲,要能维持生活,每人需地10亩。我觉得这家每人现不满10亩,又欠债,且未雇人,对这家不能给以肯定的阶级认识。3.机械地执行平分土地与被群众的落后意识支配。我们当时虽然对这一富农没有清楚的认识,但决定将他照富农看待,给他分坏地(但当时还只是按人口),并少分。而当中的群众胡说:“我们才开始,不要太厉害了,这家也是受苦人。”当时我们一方面因为群众情绪是这样,不是一下可以转变过来,同时因为没有地方党部,红军和群众的关系也很生疏,群众的落后意识不能很快克服,反叫群众认为是红军的命令。
(二)没有实行雇农苦力的优先权。这也是富农路线的结果。在富农路线之下,自然不能执行雇农苦力的优先权。
(三)侵犯中农利益。有一个中农,他的平均土地,每人有原地4亩(按照当地的情形,在苏维埃制度下,有原地五六亩,就可维持生活,4亩耕耘勤苦些,也可以勉强过活),我们将他的每人4亩原地减了1亩,而换了2亩坡地(2亩坡地在平常年份收获量相当于1亩原地,甚或强些,但歉年就不能想象,有时一点不收,有时一亩可当一亩原地,但费的劳力非常大,一亩坡地需要一亩半甚至二亩的劳动力,而所得值原地半亩之谱),这对于中农利益是有害的。如果我们在土地革命中与一切农村斗争中把握不住中农,中农会被富农拉去,是我们农民运动中很大的障碍。
(四)还有一家有6口人,原地30亩,因维持不住生活,将土地租予别人(每亩租1斗,共计每年3石),自己到城市中作苦力生意(磨面、卖馍等),我们将他的土地解决得非常奇怪,一方面没收了给当村人分配了,每年却还给他由村苏维埃付半租(每年1.5石)。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根本错误。无论他是谁的土地,无论出租的动机若何,都是封建剥削,都应无条件的没收(如果这时这家愿意自耕其地,那当然可以不动他的土地),他是苦力,在土地革命中还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别处另分。
(五)不实行红军优先权。在土地少不够分配(此处土地分后,当地群众生活还不能维持),“不侵犯穷人利益”的错误之下,不给红军分地。这是不了解红军是土地革命的先锋和支柱,要解决红军的问题,也就是有土地革命,而反来给红军分地,要等到穷人分了剩下以后。红军土地革命在前方肉搏,才能分剩下的土地,剩不下来,红军是没有希望的,以至五顷园子上富农都可以分土地,而不给红军。这是非常严重的富农路线与立三路线的错误。自然这个区域土地少,不能使红军每个士兵都分得土地。我们可以划出若干土地为红军的公用,首先没收那个富农的42亩原地,作为红军公用,以提起红军斗争的勇气和决心。
这一经验希望全党同志研究。
(1932年9月14日)
注:原载《斗争与学习》第三期,1932年11月7日出版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陕甘苏区在土地斗争中,关于决定阶级与某些分子的土地财产的处置方面发生了许多错误。这些错误,妨害了阶级路线的正确实行与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为着广泛的发动群众正确开展农村中的阶级斗争。根据目前情形,有以下几个问题的决定:
(一)决定阶级的标准
决定阶级,是依照人们在生产关系上所处的地位与剥削关系,及生活情形如何,为主要标准。通俗些说,就是依照他干什么事,剥削别人,或被别人剥削,及生活好坏,为决定的主要标准。革命后,决定苏区内各个不同的阶级和阶层,要按照革命时期,及紧靠革命前三四年的生活情形,剥削关系,与干什么事,来作决定阶级与阶层的标准,革命前三四年以前的事,只能作为参考。如果把他作为决定阶级的主要标准,是错误的。算陈账的方式,须坚决反对。对于只以土地或财产多少,来决定阶级,也是不对的。
(二)豪绅豪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军阀官僚压迫剥削劳苦群众的代理人与帮手(一般区长以上可以决定为豪绅),这些人的土地财产,应当全部没收。
(注)这里应注意:1.无条件地把当过乡长的(因有许多地方,正是豪绅强迫劳动群众轮流当乡长,帮他们办差事)都当作豪绅,是不对的,把那些帮助豪绅跑腿收款的人,当作豪绅,更是不对。2.把一些中贫农在四五年以及多年以前,当过乡长或收过款子的人,当作豪绅,全家没收,是错误的。3.豪绅的家属,如果是中农贫农,依靠自己劳动为生,并没有依势欺人者,应当与普通中农贫农一样待遇。4.依靠帮助军阀官僚豪绅收款剥削群众为生的人,不得分配土地,其家属则依其生活来源,分别处置:如果依靠收款的人为生的,不得分地;反之,依靠自己受苦为生活来源主要部分,可与普通农民同样分地。
(三)地主兼商人
1.地主兼商人的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商业及与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等不没收。
2.有些小商人(指商业依靠自己经营或有学徒帮助,或只雇一二个店员),兼有小部分土地剥削,而不占每年总收入重要部分或主要部分的,不但商业部分不没收,即土地也不没收。
(四)游民无产者(习惯上叫做流氓)在紧靠暴动前,工人农民及其他民众,被军阀官僚地主资产阶级压迫剥削,因而失去职业和土地,依靠不正当方法为生活者,叫做游民无产者。苏维埃政权对于游民无产者的政策,是认为地主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造成他们无法经营正当职业与生活。因之,苏维埃政权对于游民无产者,不论其首领与群众,均给予其改正自新的机会,使其回到生产中来,只要他们不反对苏维埃政权及愿意自己耕种土地者,均有分得土地之权,其坚决依附剥削阶级,反对革命者,应依惩治反革命条例处置之。
(注)一、所谓依靠不正当方法为生活者,是指从事偷盗、抢劫、赌博、欺诈或卖淫等不正当职业而言。至于有些在业或半失业的人,为生活困难,偶而作过几次上述不正当行为者,不能算为流氓。二、把贫苦工农中过去有不良嗜好的人(如吸洋烟赌博等),都算作流氓,则是错误的。三、对于游民无产者,不给其改过的可能,拒绝其分田的要求,甚至没收其土地财产,强迫编为生产队,这是极不对的。四、坚决反革命的土匪头目,协助与积极参加进攻苏区反革命土匪头目,应当作反革命看待。五、游民无产者在苏维埃政权下,仍然继续用偷盗抢劫欺诈等方法,骚扰社会秩序及群众安宁者,应受苏维埃法律之制裁。
(五)宗教职业者
凡在革命前当牧师神父和尚道土尼姑等者,叫做宗教职业者。宗教职业者,无选举权并不得分配土地,其个人私有之土地,以出租于农民剥削地租者,应一律没收之。至于寺庙、教堂等公产,应由当地群众决定其是否应该没收。在当地群众迷信心理未消灭前,不得强制没收,致引起群众之恶感。
(注)一、宗教职业者之财产,不能无条件的没收。应依当地大多工农群众的意见来决定。二、个别的宗教职业者,愿意改业务农者,得分配其一部分田地,在其忠实的以劳动为生的满三年者,得给以选举权。三、一切以星相、看地、算命、卖卦等为生者,其生活十分贫困者,应依游民无产者为例,使其回到生产中来。其他成分者,应当按具成分处理,均不能算作宗教职业者。四、凡宗教职业者及相女巫等伪托神仙狐鬼,企图造谣惑众破坏革命及苏维埃政权者,应以反革命活动看待。
(六)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阶级出身的分子与土地红军战士中地主阶级出身的分子,在他们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条件下,不论指挥员战斗员,本人及家属都有分配土地之权,富农出身者同。
(注)一、优待红军条例第一条:“凡红军战士家在苏维埃区域内的,本人及家属均须与当地贫苦农民一般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这已包括一切红色战士在内,但近来许多地方,只问社会出身,不问政治表现,把地主阶级出身坚决为革命为工农利益作战的红军战士全家没收,不分配土地,或已经分得的土地,重新没收,这是错误的。二、所谓红军战士家属是指父母妻子女及十二岁以下的弟妹,其他的人不得享此权利。三、地主阶级出身的红军战士,被如开除军籍,得收回其土地,富农出身的照富农待遇,因受伤退伍仍须优待。四、苏维埃机关及其他革命团体工作人员中地主阶级出身的分子,在他们坚决为工农利益斗争的条件下,在土地财产没收后,本人及其家属,均应与普通农民一样分得土地,富农出身者,其家属照富农待遇。
(七)革命前去当白军团丁的分子及其家属的处置
1.革命前去当白军(团营长以下及相类之军官在内)或团丁的分子。除地主成分,或两年以上与家属没有通信等特殊原因外,在分配土地时,应限期留田给他们,争取他们回家,限期满后,可再展期,如展期三次,仍未回来者,当地政府得收回其土地。但有信取连(去联)系因某种原因一刻不能即回者,仍暂不收回。他的家属的土地财产,应按照其成分处置。
2.把贫苦工农出身而革命前去当白军(中下级军官在内)或团丁的分子的本人及其家属,无条件的不分配土地是不对的,或因他当白军团丁,而加以军阀或反革命分子的罪名,将其土地财产没收更是错误。
(八)逃跑的群众
1.逃跑的群众,不能当反革命分子看待,有些地方,将逃跑的群众,认为是反对者,将其土地财产全部没收,不留给任何土地,这是错误的。
2.对逃跑的群众(地主阶级不在此例)要设法争取他们回家,在分配土地时,应按其成分,限期(一年或几年,由当地群众决定)分给土地,其家属亦与普通群众一样,按其成分处理其土地财产。
3.受反革命指使组织与领导群众逃跑的分子,经证明确实,他的土地财产应没收,不得分地。其家属如无反革命关系者,在群众同意下,可按其成分处理。
(九)反革命分子
1.在革命前,尤其在革命后,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叫做反革命分子,经苏维埃宣布死刑或通缉的分子的土地财产,应该没收,其家属中参加了这种反革命行为的人的土地财产,按其犯罪轻重,分别没收,或没收一部分,或不没收。
2.反革命分子的家属而没有反革命行为的,其土地财产,不得没收,过去许多地方,将这些分子的土地财产,不论中农贫农,全部没收,不分给任何土地,是错误的。
3.没有重大反革命行为,没有经过苏维埃宣布死刑或通缉的分子,其土地财产,不得没收,其家属更不待说。
注:本文复制自陕西省档案馆。原件无落款。经对比分析,此决定可能是1935年冬陕甘省苏维埃政府参照中央政府有关文件结合陕甘苏区实际情况制定的。习仲勋谈五顷塬的土改
1932年革命运动继续高涨,3月间新正一区即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组织了地方赤卫军和少先队,同时在吴庆(五顷)塬一带没收了地主豪绅的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当时因为是在一个地广人稀的区域里,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情绪是不高的。
不久几个月(6月间),很小的一块根据地完全被敌人破坏,政权亦受到摧毁,红军游击队亦转移到保安(志丹)一带去活动。
1936年1月,关中特委由贾拓夫同志任书记,习仲勋同志由中央派回关中任苏维埃副主席,调张邦英同志为特委宣传部长。当时由于在土地政策上侵犯了中农的利益(指1935年冬天在关中搞的土改 ——编者),在经济政策上没收了小商人的一些东西,以及朱(理治)、郭(洪涛)领导了左倾机会主义的“肃反”政策,造成了关中苏区群众的相当恐慌,对外则形成了赤白对立。党中央到陕北后,即进行对错误政策的纠正。但是,由于干部不能很好的掌握政策,在土地政策上又犯了右的倾向,把已没收的地主土地又退回了地主,分到土地的雇农和贫农感到地权的不稳定,而对革命发生了怀疑。当发现这种错误之后,又进行了第三次的土地重新调整,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原则,进行平均分配土地。但是这时人口少而土地已经多分了的贫农阶级是不满意的。中农因为自己原有土地,因而得不到分配土地的利益,同样的对革命发生怀疑心理。更加地主阶级的号召回来,因此在这个时候争取中农阶级的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这个政策也没有彻底的在关中实行,只是在新正、赤水、淳耀、新宁等县进行了一部分的调整。
注:摘自《关中党史简述》。原件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33号,案卷1号
新正县孙村土改工作第一次试验报告(节选)
1947年12月
县委决定了调抽县、区、乡干部在孙村(也叫青村)进行土改工作。学习以后,于古历十月八日工作组已出发到三区四咀岭,召开了三级干部联席会,成立一联合小组,人员有县级:马国选、张西民、文正璧、肖世喜、任兴田、姚振和、范勤壁共7人;区级:三区乔占忠、肖存富、秦善儒、董永科。二区何致荣,四区冯新财,六区万朝宗等共7人:乡级周志斌、马庆怀、胡玉西、张万仓、王长泰、王自德、张宣、张建举共8人。总计参加工作组为22人,准备20余天完成。
第一阶段:
准备时期,即宣传发动组织时期(略)
第二阶段:
调查登记时期(古历10月10日一15日)
土地分得公不公,就看报确报不确,这是青村农民的一致说法和关心的头等重要事情。确实地主富农是狡猾的,一点不老实,在报地的时候将多报少,将好报坏,还有瞒地的。如穆润生马家地一段35亩,只报了31亩。穆秦伟庙台子地23亩,只报19亩,白阳坡8亩,大峁上3亩没报。这些问题在地主富农间普遍存在。怎样才能调查确实,根据我们在青村的经验是这样:
(一)召开大会宣布土改中各项规划,报不确查出后由农会没收买卖或兑换等,由农民公审等,这样免得地主富农在报地的时候胡捣鬼。
(二)制好调查表,在登记时应将每段地的四至及何处地、段落、亩数写清楚,这样谁想瞒哄地段就瞒不住,地邻就叫证明。比如穆秦伟把白阳坡一段只亩没报,地邻姚姓却报了,才证实了穆没报。
(三)事前应将对地主土地能大概了解的农民集合起来先作估计,免得地主瞒哄地(得)我们当场还摸不着头尾。如做了这一步工作,当场就可纠正。(四)向地主富农直接谈,每段地应再三追问,并着地主具结,尚有不确实的地方甘受何种处分。(五)向佃农雇工调查,一般地富都有佃户或雇工,这些人对地主土地的段落、亩数、质量好坏都较清楚。(六)向地邻调查,因每年都连畔耕种,你那段是几亩,我那段是几亩,互相都很了解。干部若多的话还可分为若干小组,同时进行各方调查。
不上斗争收回土地恶霸穆老四(破产地主)
“穆老四(秦伟)人家立身高(利害意),染不过也说不过。”这是青村农民对穆老四的一致认识。这也说明了群众对穆敢怒不敢言,群众底下酝酿他如何收回土地,如何欺压群众,把事情告诉了工作组和农会,我们再详细调查了一番。的确在土地未分配前,如不把穆老四收回土地的问题彻底处理,农民的分地情绪还不能提高,怕分下守不住。为把农运彻底发动起来,为巩固农民日后所得的果实,我们便决定斗争穆老四。
(1)先分别召开支部农会、贫民团等会议收集穆的罪行并发动农民斗争。
(2)怎样进行斗争的穆老四收回土地的经过:
民国17年将自己26亩地以银洋60元当给张帮来、董百贵,民国23年土地革命时分给张帮来、董百贵。自分后东北军就进行三次大“清剿”,穆借这个机会于民国29年将土地收回。后涨到7千元的法洋,又将当转和随当地原来当主,直到32年又将地收回卖了,在当地期间共装了32石麦租。
古历10月18日全村129个农民参加诉苦斗争大会。许多标语贴满了街道及会场:“要有饭吃,要有衣穿!”、“要和剥削者斗争!”、“恶霸是人民的罪人!”会场的大门上贴着:“说冤诉苦情打倒恶霸,分土地算财产农民翻身 ”..
贫农团长放大了嗓子怒吼着:“今天开的是翻身会,就是分土地,算老四收回土地机会到了,我们要翻身,要斗争,一点不要害怕。有工作组给我们撑腰。”他说毕,大冢争先恐后要讲话。穆润有从人群中站起来说:“我有12亩地当给了穆老四,赎了多年没赎回来。”任木匠说:“穆老四不该把齐村岭上分给帮来几家的26亩收回。”又说穆振江把货贩烂了,老四给借了8万元,日子多了还了4万4万元没还,穆老四就要10亩淀水地,振江算着给了。他又说我爷手里借了他4串钱,,没啥吃,后把我的庄基坠给他。他后来说是他的,我又买了一次。木(穆)金牛气愤地说:“我到村里连一个烂碗都没有,我要分我四爷的地哩。”穆景儿说我大死后我四大(穆老四)啥都没给我分,把我干断(赶出意)出来,我没办法,民国28年我在村里敲过锣(晓众哩)都没顶事,今天我要和他清算。斗争穆老四时,他还披着皮袄,臭架子摆来摆去,自言自语地说自己建立了苏区,同样孙村也是他建立的,给人民立下了功。人民就大喊:“胡说,放狗屁!”穆辩解说他是县参议员,啥都好,就是收土地不对,是知法犯法。这样一来农民更加气愤,就一致喊出:“打倒臭架子!”肖金成气愤地前去将披的皮袄撕去,人民又一齐动作起来大喊“没资格当县参议员”,“捆起来”。穆金牛就马上解下了自己的腰带,农民一拥而上,捆住了穆老四。后农民一致通过,从民国29年收回地到今年共8年,共收回26亩地,每年每亩以1斗(按份种)粮算,8年共算粮20.8石;将收回地又卖出去,卖价14万元(20亩地卖价),按33年(同年出卖)每斗麦合洋4百元,共算麦35石。另有6亩地卖价100万元(去年腊月卖的),总共算麦55.8石,法洋100万元。当即穆老四被大家斗的(得)无言可答,一一承认。就当场交给了农会两头牛,一头驴,并给农会写了17.5亩地的契约(每亩地合价300万元,现在麦价以12万元计)交农会处理才算完毕。大会直至下午,在高呼吵闹声中停止了。
(3)恶霸地主穆老四清算后,孙村地主富农纷纷归回土地:
自古历10月18日孙村召开了贫民诉苦大会,清算了穆老四后,该村的地主富农明白自己收回土地是不能马虎过去的,所以有的自动向农会说明了自己收回了土地。有的经农会谈后,均纷纷归回土地。如该村王培文在斗争穆老四会上就自动说:“我收回5亩土地,农会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后经兵民当面算,从民国29年收回了5亩土地至现在共8年,共算麦4石,并将地归给董百鳌。
穆润德吕家窝有地6亩,苏维埃土改时分给了董占八,民国29年穆就企图收回土地,以后就向董家装租子,至此经农民清算后共算粮4.8石,麦秋各半,穆当场写了1.5亩地的契约交农会,以后并不准装租。
第三阶段:
征收土地与分配(古历10月18~11月日)
依据平分土地,抽肥补瘦,抽多补少的原则,自调查登记完成后就接着由农会、贫民团按每户人口多少进行了征收土地与平均分配,终于10月17日开始公布了土地分配清单,确定了地权。现将土地征收与分配情况列表述明:
(选录):
共抽地1,025亩,分给123户,其中富农补地64亩,中农补地175.5亩,贫佃雇农补785.6亩;抽房22间,窑11孔,分给9户无处住的农民,还有71户得到场面;青村126户,600口人,共有土地2,940.5亩,人均4.9亩。注:查自陕西省档案馆全宗33,第57号卷
庆阳地委关于土改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日
(一)关于分地
1.凡土地改革法规定应予没收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在解放后不论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除一律宣布无效外,并应勒令地主如数退出,在其转移分散土地财产时所获得之代价,不足时可由法庭判决,将他们依法不应没收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兼营主干商业在内)变价抵还。这样做了之后,仍交不足时,经乡农民协会讨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准其少交、缓交或免交。对于已经变卖应没收的财产或转移隐藏在工商业中者,亦应由法庭判决追取出来。富农出卖、出典或赠送出之土地均承认有效,但在土改进行中劝其不要出卖土地,以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便利进行。
2.解放后自己劳动所开垦荒地不论何阶层均包括在内,分地时不没收分配。
3.没收地主在农村多余房屋时,房中所用家具应随房分配但为合理分配,与使用方便,可由农会作适当调整。地主城市房屋较多时,其农村房屋可酌情少留。
4.地主在市镇或乡村之工商业部分及与工商业相联系之店铺、作坊、住房、工具、现金、菜地等均不得没收。但某些住宅虽在市镇、而并非铺面,且因与郊外土地相联系已为农民居住者应随地分配,归农民所有。
5.祠堂、庙宇、寺院、教堂、佛堂、学田之土地及户族地、绝门地、荒地及其公地均应征收分配。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经费由政府另定办法。农村中所有的公共房屋一律归公,祠堂、庙宇、寺院及其保存的历史文物不得破坏,由人民政府根据习惯实行民主管理,上述房屋能举办公益事业中者,在当地多数群众同意下可以征用,教堂不动。
6.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一九五零年二月以前所欠地上的债务应当一概废除。但地主兼营工商业者其属于工商业来往债务则不废除。一九五零年二月以后,即西北军政委员会明令公布提倡自由借贷保证有借有还之后,地主所借出的债息亦均不废除。至农民和其人民之间的债务仍然有效,其有纠纷者则依据情况调解处理之。
7.典当关系。农民之间的典当关系不动。
地主当入农民的土地,当价废除,地权归原主。农民当入地主的土地,给承当人留给相当于当价之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后多余土地没收分配。地主在解放后向农民所索取之购地代价原则应归还农民。
8.确定执行谁种谁收政策。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指示:
(1)地主出租的土地(包括所有土地改革法规定应该没收和征收的土地中出租部分在内。以下同)分给原佃户者,今年秋季在该地面上播种的农作物(例如冬麦)全部归该佃户经营收割,不再向地主交租。
(2)地主出租的土地分给其他农民,而原佃户今年秋季已经在地面上播种者,本季农作物,仍归原佃户经营收割,应向分得地的农民按减租后的租额分益,本季农作物收割后(即明年夏季)该项土地即由分得土地的农民接收使用。
(3)地主分得的一份土地,如有原来出租已播种者,本季农作物仍归原佃户经营收割租后的租额分益。向地主按减租后的租额分益。
(4)地主自己耕种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今年秋季播种后分给农民者,本季农作物仍归原地主经营收割,按减租后的租额向分得土地的农民分益,本季农作物收割后土地即由分得土地的农民接收使用。地上今年自己耕种和雇人耕种所收获的粮食,全部保留不没收。
9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烈士家属包括辛亥革命以来为革命而牺牲所遗留下的直系家属。内战中、抗日战争中和解放战争中国民党部队因反共反人民而牺牲的不算烈士,其家属亦不称烈士家属,分地时按现有人口分配土地,本人不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10.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分给土地,其本人的土地财产经人民法庭判决没收。除经政府判决为死刑者外,其他重大刑事犯及已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力,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均应分给本人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在末释放前,由农会代管,待释放后再交给本人经营。
11.移难民愿在此久居者,均分给与当地农民同样一份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但在战争中为避免负担或兵役而逃亡者,应劝其回籍不分给土地。老区逃出的地主、富农分子,应根据其具体情形处理,家中尚留有土地者,原则上应劝其回乡生产,如确未留下土地不愿回去,在当地已安家并愿从事农业生产者,可分给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12.在反霸斗争中,恶霸曾以土地或其他财产作为赔偿物分给农民者,均应认为有效防止恶霸及反革命分子趁机收回赔偿农民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个别分配不合理者(土要是土地),在群众要求下,可作适当调整。
13.土地改革中,凡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回族地主农民及其他人等,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14.征收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但小贩及市镇中的小商人(半农半商)在农村中的少量土地及房屋不得征收。
15.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其地面上的树木和水利随地转移。坟地与坟场上的树木及祠堂、寺院内的树木,均一律不动。
16.二流子应分给与一般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为保证土地的正当使用,可暂不分给其所有权。此项土地权为乡农会所有,待其确实转变后归本人所有。
17.凡没收或征收的上地,在土地分配后原来的契约一律作废。另发新证。
18.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无劳力而不能劳动者,均应根据困难情况,酌情分给土地或予以救济,照农村无劳力鳏、寡、孤、独待遇。(二)关于收复区的土地问题
1.四六年征购清算地富之土地及地主富农献出之土地财物在法律上一律有效。地富在战争中夺回及实行倒清算者应无条件的退还,并酌情赔偿损失。在分配中确有个别不公者,由农会作适当调整。有严重苛榨及残害农民者,应按罪恶大小依法惩办。
2.富农出卖征购地如出卖给原分得户,应依据原得地户意见调处解决。如出卖给别人由富农酌情退偿地价。给卖地户或分地户酌情解决土地问题。地主出当出卖分出之上地,均为非法,应无条件赎回(或在自己所留土地内抽出数量相等之土地,补偿分得户)确实无力购回者,令其在群众会上承认错误,并予以适当处分。3.地主富农在战争中实行倒清算,高装租子,追去陈欠,一律退还农民,中农在战争中所收的租子一律不退,严禁对中农进行反倒清算斗争。
4.分得户因战争或者其他原因迁移他处土地无人经营时,必须确实查明适当处理。如已或原籍或确知移住他区他县取得了土地并经本人同意或证明不回者,土地另行分配。如无下落,暂由农会代管,以减租标准之租额出租给别的农民耕种,待查明后处理。
(三)关于订成分
1.计算成分。新区以去年解放时为计算剥削时间的起点(收复区从四关年计算起)向亡推算三年,构成地主者即地主,富农者即富农。解放后分居者,原属何成份,仍以原来成分论。
2计算剥削量。采用计算总收入办法。所谓总收入即雇主自己劳动和雇工劳动的收获量之总和。计算时从雇农的生产物中扣除工资和吃粮(其余的不扣),另其剩余部分是否超过此雇主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如超过者则为富农,不超过(或刚好等于)则为富裕中农或中农。
3.过去在敌方作(做)事的职员及公教人员薪金之收入计算法。如本人虽未正式与家庭分居,但实际在外独立生活者,其薪金收入不能算为家庭收入,若薪金收入实际是其家庭收入的一部分,本人生活与其家庭不可分离者,则应算作家庭收入,但确定其家庭成分时,主要是其家庭经济状况而定,不能根据本人的政治成分与政治态度而提高或降低家庭经济成分。
4.过继子招女婿劳力计算法。过继子与过继父母生活相同者,则参加劳动之过继子应算该家劳动力,否则不算,招女婿应算该家劳动力。
5.妇女和普通男子一样参加农业主要劳动,每年在四个月以上者,应算为主要劳动力。注:选自《庆阳地区志 ·附录》
中国共产党正宁县委员会
关于正宁县土地改革计划(草案)
(一九五零年十月四日)
按省委及地委对我县今冬进行土改的指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计划:
(一)概况
全县经今年整编后,共编为七个区,四十六个乡,一万四千户,八万三千八百八十四口人,耕地面积四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二亩,其中第一种地区经过一九三五、三六年土地革命的老区,即三嘉区五个乡(除四乡一个行政村)西坡区一、六、七三个乡,湫头区一、二、三、四、八五个乡,共十三个乡,三千二百零一户,一万四千九百三十八口人,耕地面积十万八千二百七十九亩,这种地区的封建剥削制度已彻底摧毁。第二种地区是经过一九三五、三六年土地革命时期的分配土地、四零年被敌占领、四九年收复的地区,即湫头区五、六、七三个乡,西坡区二乡,共四个乡一千五百零四户,七千零九十三口人,耕地面积三万四千四百七十二亩,这种地区农民得到的土地在敌占时不少已被地、富夺回或经过倒清算,土地情况已起很大变化。第三种地区是纯新区,即永正、永和、宫河、罗川和西坡区三、四、五三个乡共二十九个乡,九千八百二十三户,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九口人,耕地面积二十九万三千八百三十一亩,以上二、三种地区,共三十三个乡,一万一千三百二十七户,六万九千三百一十二口人,耕地面积三十二万八千三百零三亩,这就是今年要解决的土地问题。这种地区自去年解放后,一年来经过剿匪反霸、减租清债及领导生产等群众工作,股匪已肃清,社会秩序已基本上安定,群众觉悟亦逐渐提高,要求土改,社会各阶层也有同样要求,同时我们进行土改的力量也较成熟,全县现有党员八百零四名,青年团员四百七十二名,农会会员三千九百二十六名,有组织的民兵六百六十五名。在干部方面,受过专门训练后,土改学习较好的能领导一个乡的区书、区长、科部长以上干部,除留县上工作团一、二负责人经常在机关主持领导或其他科部留少数主持经常工作外,共可抽调二十一人,下短十二人,需要分区调配全县区以上凡能参加土改的干部约九十三人,加上分区派来的土改工作团口口名(注:原文缺,后查县人民委员会档,补入“五十多名”),这样一来,每乡平均可能有口口人(注:原文缺,后查县人民委员会档,补入“四人至五人”)参加土改。根据以上情况和力量我们认为土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本县今冬是能够实施土改的。这是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也还有困难的地方,这就是四八年以后培养起脱离生产的新干部占多数,并且一般都缺乏锻炼与经验,群众觉悟还不很高,由于我们在征粮、反霸等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偏向及对各项政策的宣传与贯彻的不够,因而使部分群众对我们还存在着观望、怀疑、顾虑或不满的现象,加之可能还有些特务、散匪及居于一贯道领导方面的首要分子从事破坏造谣,阻碍土改,但这些困难与利于土改的条件对比起来,我们是有力量可以克服的。
(二)根据三种不同地区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第一老区:土地改革早已完成,中心任务是领导生产,加强文化教育与医药医生工作,加强民兵教育,维护山后治安,土地问题再不变动,以生产为全部工作的重心,结合救灾,填发土地证,确定地权(已发过的再不动),至于个别纠纷,在农民团结的基础上予以调解,但绝不是重新调剂土地,及加强农村支部,与党员的教育和培养与提高农村各项工作的骨干。
第二收复区:应承认三五、三六年分配过的土地是对的,分得户已经经业,现在还在经业的,应认为有效。在敌占后地主、富农和中农收回分出之土地和财产,距解放时中间相隔十年之久,土地情况变化很大,为使波动小,生产免受损失,应以今年新的《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原则处理,至于成分问题也应根据五零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重新评定,并应紧密的结合恢复与发展生产,整顿农村支部,改造乡村政权发展与加强青年团的工作。
第三纯新区:去年解放的新区,封建势力仍牢固存在,故此类地区今冬工作方针,是以土改为主,紧密的结合生产,土地改革过程中要加强领导生产,并配合征收公粮,肃清匪特,处理一贯道、整党、审干与整顿地下党的组织,并发展与加强青年团的组织,彻底改造乡村政权。
(三)根据五零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副主席《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暨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提出对各阶层的待遇和策略的意见。
一、对地主:
①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房屋中的家具应随房没收,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②对地主的土地财产没收后在分配土地时,也分给地主与无地、少地农民分得土地后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③地主兼营的工商业,一律不得侵犯,如农村或城镇之工商业、手工业中之纺织、榨油、作坊、轧花、铁、石、木、工匠、运输、药铺等所用之铺面、工具及其与工商业直接联系之土地和专用的牲口,绝不能以任何借口去分散和破坏。
④收复区和新区的地主主要分大小与恶霸非恶霸之分,凡能遵照人民政府土地法,愿意交出自己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地主,应从宽处理,可采取谈判没收的方式,并留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对过去有恶迹的地主,只要在解放后停止作恶,向群众承认错误,表现真心悔过者也应从宽处理;对于赞成土地改革的,靠拢我们的开明士绅及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家庭属于地主成分者,应鼓励他们以身作则,执行法令,在他们交出土地及其他应交出的财产后,还应予以适当的照顾。但对少数顽强抵抗破坏土地改革,罪大恶极甚至和土匪、特务有勾结的地主恶霸分子,则必须领导群众进行说理斗争,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予以应得处分。我们必须认识土改是一场系统的激烈斗争,可能有些地主不论在言论上行动上,必然会进行反抗和破坏的,对破坏土地改革的恶霸地主坚决地予以严防镇压是必要的,但一定要有秩序,不准乱来,严禁乱打、乱斗、乱没收的现象发生。
⑤地主家庭中有人每年从事四个月以上农业主要劳动,且不占支配地位者或参加其他职业者,应以劳动者或其他职业成分待遇。
⑥解放后地主自己或雇人开下的荒地在没收与留地时,不予计入没收与留的土地之内。
⑦在本县有些地主是自己参加农业劳动的,自己劳动耕种部分的土地,在适当的加抽补后,应在基本上予以保留。
二、对半地主式的富农:征收其全部出租部分的土地,其他财产一律不动。
三、对富农:要保存富农经济,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对富农所有出租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不得强调特殊,其目的是为了在土地改革中,在政治上中立富农,团结中农,更好的保护中农和小地主出租者,鼓励其生产情绪,以便孤立地主阶级,团结全体人民,有秩序地废除封建制度,实行土地改革。
四、对中农(富裕中农包括在内)
①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②中农是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在土地改革中必须紧密团结,尽可能大量的吸收所有中农参加农会,并吸收中农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农会中的领导。
五、对工商业者
①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②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分配,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③我们要把封建剥削与资本主义剥削明确分开,不能因消减封建剥削制度而破坏工商业,在处理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房屋时,把工商业家与小摊贩分开,不要把小摊贩也定为工商业家,特别在我们本县半农半商的小手工商者、小商人不少,不要把这些人都当作工商业家处理。
六、对小量土地出租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得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所得土地数一倍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回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维生者,虽超过一倍,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七、对祠堂、庙宇、学校、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一律征收,在处理宗族土地时,必须照顾宗族感情,在分配族有土地时应注意尊重本族农民的意见,并需适当的照顾本族无地、少地农民的需要。
八、对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在分配土地时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土地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的、公平合理的给予分配。分配土地时以乡为单位要在原耕基础上及利于生产的原则下,进行合理分配。
九、对分配土地中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土地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在分配土地时,根据本乡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及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四)关于进行土地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改革的总路线:
土地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决的依靠贫雇农,紧密的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计划、有步骤、有分别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我们土地改革的总路线。
在土地改革进行中必须坚决贯彻这一路线,在依靠贫雇农和团结中农的基础上,建立包括贫苦的知识分子、手工业者、小贩等劳动人民及一切赞成土地改革的人们(包括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在内)的统一战线,动员和组织农村广大人民站在土地改革方面来,壮大自己的阵营,孤立和分化敌人,使土地改革运动能够顺利开展。
二、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问题:
①在土地改革中,划分农村中的阶级成分是一件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是土地改革政策能否正确贯彻的关键。各级领导必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仔细研究,认真执行。
②划分阶级一般应经过讲明阶段,村民会评阶段,全乡群众大会上通过阶段,最后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地主成分的确定,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③在划分阶级时,应允许被确定成分的人参加会议,提出不同意见,申诉辩论,经区政府批准后,如本人不同意,准许限期上告。农民内部的阶级成分是明朗的,容易划,也不会有多的争论,可首先划定;对那些阶级成分不明朗的,难划的,有争论的,可摆在后边,多研究,并请示上级拟准再划。
三、根据本县情况土地不太集中,地主在一个乡或多个乡,可能没有,加上我们保存富农经济及小量土地出租者,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可能不多,在土地改革后,贫苦农民可以解除一些贫困问题,但不能解除一切问题,主要的是抓紧生产精耕细作,并在农民团结互助的基础上,求得改善生活,我们只能在政策范围内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在分配土地时,应多照顾最迫切需要土地的贫苦农民,有多少分多少,不得超出政策范围。
四、没有地主的乡,就不见得没有封建势力,同样要组织发动群众,进行反封建斗争。在这样的乡村中,主要的是宣传土改政策,使各阶层均能了解土改政策及生产政策,发动群众支援邻村的反封建斗争,检举地主非法转移财产,组织民兵,实行联防,以防匪肃特,安定社会秩序。在该乡如有公田、学田、庙地及半地主式富农的土地,应依法征收其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同时进行整顿农会组织,改造乡村政权,解决农村现存的问题,领导群众进行生产,这一系列的工作,还要有准备、有计划、有领导的去进行。
(五)为了使土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必须配合作如下工作。
一、健全农会组织,整顿农民队伍
土地改革是一件翻天覆地的大事,是人民对于推翻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的一场最猛烈的、经济的、政治的战争。这一场战争,没有一个广泛的群众运动,没有农村中绝大多数劳动人民自觉自愿的参加和执行起来,土地改革是搞不好的。所以,首先整顿好农民队伍,给进行土地改革做好组织准备,是特别重要的工作。
①为使工作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广泛的、深入的宣传,在这里必须注意开好各界代表会,通过代表会宣传政策,联系群众,教育群众,发动与组织群众。应将这些代表组织一支宣传大军,使他们把政府的政策带到各个乡村、各个阶层中去,各个角落里去,同时,还应在学生、职员、工商业者内面,利用各种方式,如黑板报、墙报、秧歌及个别拉话等进行土改政策的宣传解释,使他们均能拥护土地改革,参加和宣传土地改革的政策和方法。
②农会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一切反封建分子,遵照人民政府法令,进行农村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我们应在运动中,依据甘肃农民协会的组织章程,健全与发展组织农会,广泛的吸收贫雇农、中农及农村贫苦的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农村中妇女和青年参加农会。同时,凡派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工作人员,均得参加农会,这些人民只要自愿请求参加农会,均可批准,并应发动他们在农会中起一定的作用,在农会的领导机关里面必须吸收青年妇女参加,但地主不能参加,土地改革完成以前富农也不能参加。
③各级农会组织,均已初步建立,应了解成分是否纯洁,特别是领导成分,如成分不纯应迅速发动群众进行改造;农会领导成分如果不纯,土地改革不能正确进行;对农会中阶级异己分子,要慎重的加以清洗;对农民内部犯错误的应采取批评与教育的方法予以纠正,在每一个地方首先注意选择、审查、培养农民领袖,这一点要慎重细心,在领导成分中必须保证贫雇农占多数,同时,吸收中农中积极分子参加(在领导中占三分之一)在发展农会组织中要反对关门主义和排斥中农的思想情绪,同时要反对“抄名式”的形式主义的发展。
④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吸收和培养农会中积极份子参加政权,尤其是乡村政权,应进行改造,使乡村政权成为联系群众、为人民所喜欢的人民自己的政权。
⑤民兵是农民群众有组织的武装政权队伍,在土改中必须吸收农民积极分子,参加民兵组织,壮大民兵的组织,加强民兵的训练,使民兵真正能够在土改中以及在土改后,担负起保卫人民群众,维持社会治安的重担。
二、关于建党和整党的组织问题
①建党工作在老区一般停止发展党员,个别农村的青年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者,可以吸收入党,以便培养党的新生力量。本县收复区因距解放时相隔十年之久,党的组织情况和新区大体相同,因此按新区的方针处理,就是在土改前,暂时不发展,只有个别的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经县上批准,可吸收入党。今后农村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是发展青年团员,发挥青年在土改中的积极作用,给将来建党打下基础,各级党的组织,应加强青年团的领导,在运动中,大量吸收青年积极分子入团,壮大党的后备军。
②整党工作在老区已经过公开整顿,今后主要是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健全制度,领导群众生产,收复区和前面一样,按新区方针处理,就是在土地改革前在党内先来一次初步整党,在土地改革进行中,逐渐进行教育整顿,在土地改革结束时再公开支部进行整顿,新区整党还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是原来一批地下党员,要估计到过去的历史环境,党员受党的教育少,觉悟不高,发展党员时手续不严,组织可能有些混乱,但是地下党在解放前后均有很大的工作成绩,起了应有的作用,在整党时对地下党绝不应与老区党要求的那样高、严格,主要采取帮助教育,提高的方法,开除一个党员应经县委批准。
三、整顿干部思想,加强团结是做好土改工作的关键
在一年来各项工作均有很大成绩,这是各级干部积极负责奋斗的结果,但在工作中确实发现了不少问题,这主要就是官僚主义、强迫命令、打骂群众,以及少数干部的贪污、违法乱纪的错误行为,产生这些问题绝大部分同志是由于政治水平低、思想觉悟不高、缺乏政策策略观点、工作方法简单急躁毛病所致。此种情况,虽经过近两月来的整风,干部思想觉悟与工作作风,均有了改进,过去领导工作与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亦大部分得到了解决,但这仅还是思想上初步的整顿,部分问题也还未彻底解决,如不继续贯彻整风,干部在今冬土改中就可能发生包庇袒护地主、贪污斗争果实、违法受贿、私情观念、要分好地、想多得财产,及其他“左”的情绪等现象。所以在土改工作中,经常的、及时的加强干部的思想政策领导,用检讨会总结工作等形式,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表扬与奖励好的,批评纠正坏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犯错误严重的同志,酌情予以处分,通告全区;对坚持错误不改的同志,即时调换工作,以免影响错误长时间不能纠正。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干部的团结问题,因为参加土地改革的干部来自各方面,新老干部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能搞好团结就是力量,须知我们土改过程即是培养、教育、提高、鉴别干部的过程。土地改革工作,对每个干部是一个严格的考验。在土改完毕时,对每个参加土改的干部给以民主鉴定,作为对该同志的考验,如同过去战争中对每个人考验是同样的,每一个干部均应经得起这一考验。
四、组织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农村实行土地改革中一种特别的法庭。其任务是保障革命秩序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是运用司法手续,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保证土地改革顺利完成。因此,本县必须依照分区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条例》,健全组织,进行工作。详细计划另定。
(六)步骤
土改工作自开始到结束,共为四个月。具体过程基本上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共二十天。这一时期主要是思想政策的准备与党内外深入的传达布置。准备土改计划,召开三级干部会议(每乡一人,每区除区书、区长外,还来二人至三人),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及农代会,宣传土改,讨论与通过土改计划,使各阶层在思想上有所准备,以求减少阻力。并在这一时期,召开县农协会,正式成立县、区农民协会,并在后十日内,区上召开区、乡干部会,进行党内外布置与动员及做好区的土地改革计划。
第二阶段。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二月十日,共二十五天。这一时期主要工作是深入农村宣传政策,发动与组织群众,进行征粮,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查实土地,评好产量,整顿农会,教育会员,发展会员,培养积极分子,在党内进行初步整党,讲解土改政策。
第三阶段。十二月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共十五天。这一时期主要工作是划定阶级成分,配合上级督促公粮全部入仓。
第四阶段。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五一年元月十五日,共二十天。这一时期的主要工作是没收与征收应收之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
第五阶段。元月十五日至二月八日,共二十五天。这一时期的主要工作是总结工作,最后整党、鉴定干部、发动群众生产及做好一切善后工作。以上共一百零五天,余半月时间以作过年等耗费与补救之用。这个步骤大体上划出,只供领导上的掌握,而不能机械地去用。同时,如了解情况、宣传政策、加强农会、发动与教育农会会员及发动组织领导生产,同样是一个整个的工作过程。至于各项工作的具体配合,根据情况另定之。
(七)领导问题一、统一领导。凡参加土改的一切干部,须受区党政及农会的领导,到乡上须受乡党政及农会的领导。只应加强各级领导,但不许包办代替各级领导。二、重点领导。为了取得经验,指导全县,县以永正区二乡为重点。这种地区干部必须配备强一些,运动须开始早一些,即时的总结经验,用来指导各地。
三、运动一开始,县区的领导方面,除留一二主要负责人在家主持领导,其他可抽几个领导同志经常用巡回的办法进行领导。除此以外,还须充分利用指示,派人巡视、报告、调干部谈话等方式密切上下联系,以便掌握运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交流经验,推动运动正确的向前发展。
关于报告制度规定,乡于区三天报告一次,区于县七天报告一次,县于分区十天报告一次,特殊情况例外。同时,每个阶段结束,各级领导须作一次小结报告。
四、各级领导必须坚决严格地遵守、执行中央、省、分区、县对土改的政策和指示,凡土地改革法和上级政府规定可以做的事,应大胆的放手去做;凡不许做的事,绝不许随便去做。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必须先请示,待批答后再作处理,绝不许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工作中如发现偏向或错误,应及时纠正,若不能纠正时,应暂停止土地改革,待纠正后再进行。
五、凡参加土地改革的干部,要坚持到底,防止先紧后松、先细后粗、虎头蛇尾的现象发生。干部应集中使用,问题复杂的乡,干部应配备强些,工作条件成熟的乡开始早些。最后希望全体同志思想一致、行动一致,步调统一,积极勇敢,完成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为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工业生产而斗争。注:此文选自正宁县档案馆馆藏的正宁县委永久卷(1951)006号案卷
附件: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正宁县委制定的土地改革工作计划涉及的内容要具体些。现摘要如下:“起义军官为地主,如雷鸿轩、肖恩多等,都应执行《土地法》,拥护土地改革。你起义是很好的,也应很好的遵照《土地法》办事。” “对蔡家邑和核桃峪的日新堂是征收,但自己愿意耕种者,发给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对罗川区的泰山庙等庙宇的土地应予征收,但对这些和尚,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县在十一月召开县、区、乡农代表会,正式选出农民协会委员会。县农协会正主任王统,副主任黄正升,第二副主任魏中元,青年连生谦,妇女姬掌仙,组织李明玉,生产张荣德、赵彦芳、邓树林、张进儒、杨治顺,文教肖登峻、范振杰等十七人为委员。为土改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县组织人民法庭。一处管西坡、湫头、永和,由王如东、董永科任正、副审判长。分庭一处。”
《正宁县委对冬季新区土改初步意见》
省委及地委指示,我县新区今冬要全部进行土改,收复区进行调剂土地,根据地委指示及我县具体情况,经县委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
全县共七个区,二个半老区,四个半新区,共45个乡,共14,000户,人口总计83,884人,耕地面积439,484亩,每人平均5.5亩,其经过分配土地及前年冬去春调剂土地的湫头区一二三四九乡,三嘉区的全部五个乡,西坡区的一二四五乡,共十四个乡,约一万八千多人口。还有湫头区的五六七八四个乡,西坡(区)的二乡,共五个乡,约人口一万三千多,是经过分配土地的,但在四零年被反动分子强占,地富和农民收回去了土地。我们在去冬和今春进行了归地,但归地当中,动了中农土地,执行政策有错误,暂时停止,谁种地谁原种,等待冬季土改时再进行。新区四个半,乡29个行政村120个户8,656,人口约五万多,去年七月解放后,经过剿匪及重点反霸,现在逐渐转到普遍反霸、减租清债及领导群众生产。
今冬要进行土改的收复(区)五个乡、新区29个乡,共34个乡全部进行,一个乡要一个能掌握政策的干部,即需34名干部。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今冬土改步骤计划第一步先搞收复区,新区重点进行。县、区抽调干部先在永正区一二四五乡进行试办,争取在五一年春耕前新区土改基本上完成任务,不彻底现象留在冬季处理。为完成以上任务,须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新区争取在春耕前结束,后减租清债(即五月底完成任务)。各区在反霸减租斗争中,配合春耕,展开土地政策宣传,提高农民觉悟,经过农代会,组织农民队伍,彻底改造乡村政权,建党建团,积极准备土改条件。
二训练土改干部。除派赶省三名外,并在这次区乡干部轮训班结束后,再接着训练一次土改干部。在秋收后,调湫头、三嘉两个区、乡有土改经验的干部十二名参加新区土改。各级在职干部,应加强土改政策学习,以备冬季的土改。
三在六月初召开县农代及各界代表会,宣布土改时间与步骤政策,使各阶层在思想上均有所准备,减少土改阻力。但由于过去各区领导上对召开县农代及各界代表会与农会认识重视不够,所以在开会前准备不足,在各界群众中没有深入的宣传动员、吸收意见,只是派一个代表来就完事了。回去也不很好的传达,今后必须克服这一点,会前各区作充分的准备,会后应作深入传达,真正成为联系群众的桥梁。
四我县抽调一批干部到永正区一二四五乡,配合区上领导群众生产、反霸、减租清债、组织群众进行农村调查,准备在麦收后、秋收前在这些地方进行典刑(型)的土改试办,取得经验,指导秋收后的土改工作。各区应调查一个乡的材料。
五为供给土改干部学习,县(委)宣传部应翻印《怎样分析阶级》、任弼时的《土改几个问题》、新华社信箱《关于定成分的问题》、《论群众运动》(500份)。
六组织领导。县准备在麦收后,召开县区乡农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县农协会,县成立土委会,土委会由正县长任主任,保安科王学章、县委宣传部张西岷、一科长樊根杰、四科张荣得、农民代表黄正升、邓树林、赵彦芳、姬长仙等为委员。党经过农会与土委会指导土改工作。实际工作由土委会与农会去作(做)。凡参加农会干部,均以农会出现,但农会与土委会完全在党领导与掌(握)下工作。
以上是根(据)本县具体情况所拟定的。
正宁县委会(盖章)(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
注:选自县档案馆中共正宁县委1950~1951年案卷,全宗15,永久卷第(04号
五、重要文件选
正宁县农民建宅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随意侵占、买卖。农民宅基地由乡镇政府确认权属,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二、建宅用地限额和标准农民建宅用地本着节约耕地的原则,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农民修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时,必须按指标进行审批,坚决杜绝乱批乱划、滥占乱用和随意抢修、扩大的问题发生。
1.建宅用地限额。农民新建住宅用地每年初由县政府按上年底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二给乡镇核拨指标。乡镇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2.建宅用地标准。根据省政府甘政发(1988)4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每户建宅用地不得越过五分。
3.果园专业户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可在果园内修建10至20平方米的看管房一间,但不准打围墙,不准修建住宅。三、审批办法农民建宅用地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1.乡镇将县上核拨的建宅指标一次性分到各村,确需建宅用地的农户,首先向村民小组申请,经民主评议,组、村、乡镇三级审核同意后,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查,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报批准建宅用地:
①住宅较为宽敞暂不需修建的;
②原宅基地内有扩建条件的;
③出卖、出租原有住宅的;
④五口之家,原宅基地超过半亩的;
⑤占而不用或确系无法利用的旧宅基,不愿交公处理的;
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
2.建宅用地一经批准,获准户要依法持批准手续一次性向乡财政所缴清耕地占用税,并持纳税收据在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划拨手续,需要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贫困户,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需个人申请,经村组证明,由乡镇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划拨手续,村组负责调整兑地后,由乡、村、组三级干部亲临现场,严格按规定选址、划拨。
3.住宅建成后,由乡、村、组三级验收。凡违反用地规定超修10平方米以下者,每平方米罚款5元;超修10平方米以上者,每平方米罚款10元,并限期破墙还地,退出多占面积;凡不按规划修建,而另选地块随意修建者,应坚决拆除,退还耕地,并收回建宅用地批准手续,三年内不准再申报建宅用地,宅基地划拨后,两年内不建者,手续作废。
4.已建住宅的户,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权属的,必须持乡镇政府证明,到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四、违法占地处罚
1.凡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建宅用地批准手续的,批准手续作废,贡令退还所占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其情节处以罚款。
2.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收入,限期拆除建筑物,归还集体,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未经批准私自修庄,每平方米罚款5元,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附属物,并责令退地还田。
4.未经批准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私自变更权属的,变更无效,并处当事人罚款。
5.在审批和划拨时,国家干部和村组干部不坚持原则、越权、审批或随意乱拨乱划者,批准手续无效,对国家干部罚款50至100元,村组干部罚款10至50元,并给以行政处分。凡支持或参与他人违法占地行贿受贿的更要从严处理。
6.各村、组应统一规划公墓地和取土用地。严禁在川原承包地、自留地乱埋坟头或挖坑取土,违者罚款100至200元,并限期恢复地形原貌。
7.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限期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者,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上诉又不履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原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对态度蛮横,无理取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乡镇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注:此系正宁县人民政府(1988)34号文件
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山地资源开发的意见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
我县山地资源十分丰富,总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为了充分发挥山地效益,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经济再上台阶,现对全县山地资源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八五”末,山河、永正、榆林子、宫河、周家、永和6乡镇的所有山坡耕地和月明、西坡、罗川、湫头、五顷原、三嘉6乡70%的山坡耕地要全部平整,达到地平路通,实现梯田化,并力争地力上一个等级,经济效益上一个台阶,全县“三荒”地基本实现绿化,优质速生用材林达到20%,经济林达到40%,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一个大的提高。
二、开发措施
1.理顺山地使用权属。对距离村庄较近、道路畅通、运输方便、便于农户经营的近山地和农户经营情况好、经济效益高的远山地及“三荒”地,可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谁承包,谁经营,但必须进一步健全手续,完善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对经营情况差、经济效益低的远山地及“三荒”地,可采取三种办法处理。一是由集体统一收回,创办乡村组三级集体林场,各乡、村、组必须达到一个。二是由集体统一收回,集中承包给接受科技快、开发积极性高的农户,让其规模经营,集中开发。三是由集体统一收回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长期不变。拍卖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立地条件、治理难易、地面附着物多少和拍卖期限长短协商而定。随着使用权的转移,与之有关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转移。山地使用权转移后,必须经过法律公证,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2.改善生产基础条件。对已经平整的山地梯田,要搞好道路配套,达到地平路通,一般要保证农机具通行,对原边线以下、沟边线以上未平整的耕地,要加快平整速度,并要边平整边修路,边培肥边优化,实现当年平整当年增产;对暂时来不及平整的,要采取等高耕作、垄沟种植、蓄水沟种植、退耕还林等措施进行综合开发治理;对沟边线以下的荒山荒坡,根据立地条件,工程、生物措施一齐上,大力发展乔灌结合的优质速生防护林和人工畜草,提高林草覆盖率,保持水土,发展林牧业;对仍在延伸的沟头,要修建沟头防护屏障,制止延伸,保原固沟,对沟道的开发,主干沟道要打坝淤地,或全面营造沟底防冲林,有下切危害的支毛沟,要自上而下修建谷坊群和全面造林种草,保护沟床,防止冲刷。
3.努力培肥地力。要扩大机械耕作面积,增加山地耕作层厚度,促进土壤熟化,增强保水保肥能力。要扩大养地作物种植比例,合理倒茬,以地养地。要动员群众建办山地农牧场,大力开展作物杆过腹还田,扩大有机肥源,加大农肥使用量,增加土壤有机质。要推广优化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增施磷肥和微肥,增加土壤微量元素。要坚持深耕保墒、耙耱保墒、镇压保墒等旱作措施,促进地力晋等升级。
4.建立开发补偿制度。承包或购买到山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都要精心经营,大胆投入,促进山地晋等升级。凡耕地提高等级、荒山荒坡达到绿化标准的,均予以奖励;凡包而不治,买而不用,务作粗放,搞掠夺式经营,甚至荒芜的,要责令限期改变经营方式,增进效益,仍无效的,要让其负担拖延开发治理损失费,而后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或拍卖。5.面向市场求效益。山地使用权调整转移后,政府虽不再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但要组织各级和各有关部门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支持引导他们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作物结构,特别要大力发展山地烤烟、油料、药材、豆类、大葱、白瓜籽等优质高效高值农产品,兴办山地果园桑园,兴办山地农、林、牧场和农产品加工、建筑材料等企业,利用“三荒”地发展经济林和优质速生用材林。通过多渠道、多品种、多途径的开发,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大宗名优特新商品,丰富市场,增加收入。
三、优惠政策
1.山地使用权的拍卖面向社会,凡有开发能力的县内外独户、联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都可以购买。
2.耕地内已平整的山地梯田,“三荒”地内已造的成片林以及种植的牧草可以随同“三荒地 ”一次性拍卖,拍卖期限为20~100年。使用期满后买方可有偿连续开发使用,经营情况好的还可以继承。
3.鼓励经营者投工投劳大搞山田地基本建设,平整达到梯田标准的,其投入劳力可抵顶义务工,每亩补偿30元,所增加的收入归己。
4.允许并鼓励经营者在山地上修建住宅,建办农场牧场和企业。其建房、办场所需地基可适当放宽,且不交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办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税。
5.经营者在“三荒”地兴办果园、桑园,栽植用材林,种植牧草等,收入全部归其所有,并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
6.允许干部职工留职留薪或留职停薪领办、帮办、自办一定规模的山地开发项目,收入归己,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晋级晋升不受影响,办一个时期后愿和原单位脱钩的准予脱钩,愿返回原单位的允许返回。
7.上级下拨的流域治理资金、梯田建设资金、农林牧发展资金、支农周转资金,优先安排给山地开发者;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优先向山地开发倾斜。
8.允许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农民联合开发山地,收益由开发者自行分配。
9.有关部门和山区乡村应优先解决新下山搞开发的农户、企事业单位的交通、用电、用水、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问题,为开发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基本条件,让他们安心山区,扎根山区,开发建设山区。
10.县上设立山地开发奖,奖励开发有功者。凡年规模效益在万元以上者,授予县级劳模,并视效益高低给予相应比例的物质奖励。四、组织领导一是组建山地开发领导班子。县上决定成立山地开发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长任组长,经济部、农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电力局、畜牧局、农机局、乡企局、烟草局、民政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山地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日常业务。各乡镇、村、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抓好山地开发工作。二是制订山地开发规划。各乡村组山地开发组织都要抽调专门力量,对各自的山地资源进行一次详细的勘察摸底,搞清现有山地梯田、未平整山坡耕地、荒山荒坡、山地道路、承包关系以及农户经营状况。根据摸底情况,制订好近、中、远期山、水、田、林、路综合开发规划和承包拍卖方案,以便组织实施。二是抓好典型。从今年开始,各乡镇都要抓一个山坡耕地和“三荒”地开发示范点。县级涉农部门也要各抓一个示范点。县乡两级开发示范点的项目自定,地址自选,资金自筹,但规模要大,起点要高,不能互相重合,力争年内见到成效,为全县开发树立样板。四是加强督查。工作开展后,各级都要真正把这项工作当作稳定农业基础,实现富民富县目标的大事抓紧抓好,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制度。县上除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外,每年的二、三季度组织两次大型评比活动,并将评比情况作为乡镇和部门当年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注:此文为正宁县人民政府(1993)37号文件
正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民建宅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全县农民建宅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农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买卖。
第四条农民建宅用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乡(镇)、村建设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等非耕地。建宅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坚决禁止乱批乱划、滥占乱用和随意扩大面积。
第五条农民新建住宅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每年下达指标,一次性分解到乡(镇)村,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
第六条乡(镇)、村必须制定实施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按规划用地。规划或规划
预留地未落实的,停批宅基建设用地指标。第七条庄基规划区内的土地,可由下列之一办法解决:
(一)将原有公留地兑换到规划区内;
(二)用旧庄还田等复垦增加的耕地兑换到规划区;
(三)谁建房、谁拿地,由乡(镇)、村、组负责兑换到规划区;
(四)通过土地小调整,留足公留地,以备农民建宅使用。
第三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必须进入符合设计要求的村庄规划区,并按照下列程
序申请批准用地:
(一)村民提出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三)公布村民小组会议表决结果,听取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审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六)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七)县人民政府批准住宅用地;
(八)公布批准建宅农户名单。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分次对农民建宅需求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并作为下达分解指标的依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受灾毁宅基或复垦老宅基地重新修建的;
(二)家庭人口增加或分居,现有宅基地无法扩建的;
(三)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军人、侨眷等原籍无庄基,需要安排住房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新建住宅:
(一)原住宅面积超过县政府规定标准,且有改造、扩建条件的;
(二)转让、出卖、出租原有住宅的;(三)将原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
(四)旧宅占地不交归集体的;
(五)有违法占地未作处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宅基地划拨时,由国土资源所会同乡(镇)、村、组三级亲临现场,在规划区内严格按标准定线划拨。对未实行三级划拨或建在规划区外的住宅,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所会同乡(镇)、村、组三级组织验收。宅基地划拨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建的,宅基地指标作废。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四章宅基地标准
第十二条农民宅基依法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对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县人民政府规定,各乡(镇)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塬区或山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67平方米;
(二)川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五章宅基地登记
第十四条宅基建成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核准权属、界址和面积后,统一造册登记,报县人民政府核准,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五条已建住宅的农户,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权属的,必须持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十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建宅用地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农户提供有关建宅用地的文件、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农户就有关宅基地权属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农户非法占用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户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勘测、要求农户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就农民建宅用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农民建宅用地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乡(镇)、村、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非法批地论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擅自批准村民新修、扩修住宅的;
(二)擅自收取村民庄基审批费用,默许村民修建住宅形成事实的;
(三)以入户筹资为名,擅自批准新入户修建住宅的;
(四)以罚款补办手续为名,变相批建住宅的;
(五)擅自允许村民在果园、菜园、企业内变相修建住宅的;
(六)擅自批准村民以新旧庄基兑换、废弃地开发等为由修建住宅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批地行为。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农户有下列情形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一)农户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庄基审批指标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修宅建房的;
(三)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建宅的;
(四)不按规划修建住宅的;
(五)以看管果园、菜园、机井或水塔为名变相修建住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宅基权属的,变更无效,限期补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建宅用地已经批准,核准户要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乡(镇)村、组不得向农户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正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规定,农户未经批准私自修建或超过批准面积修建宅基地的,其建宅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个人确需住宅而不能退耕还田的,责令交纳耕地开垦费,补办用地手续。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财政厅甘价房发〔1997〕255号规定:10平方米以下,按每平方米缴纳5元耕地开垦费一次性进行处理;10—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缴纳8元耕地开垦费一次性进行处理;2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退宅还田,对确不能退宅还田的,按每平方米缴纳10—15元耕地开垦费一次性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处理决定,限期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或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依据《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县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文系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8月12日印发的〔2005〕79号文件正宁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建立有形的集体土地市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促进小城镇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
第四条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可流转制度。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流转土地的勘察、审核及资料上报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村镇建设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集体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确需调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管理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除依法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外,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进行流转。
第九条乡(镇)村办企业、个体企业、公益事业、个体工商户,私营或者联营户办企业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尽量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开发,属经营性用地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条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实现占补平衡。
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分为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首次流转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所有者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置换等。再次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首次流转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移的行为。包括转让、出租等。
转移土地的一方为流转方,接受土地的一方为受转方。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首次流转的,不得再次流转。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受转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由受转方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复,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由流转双方持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协议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流转手续。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的规定以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前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期限自领取批复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第十八条农民宅基地可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农民宅基地流转的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10%~20%的收益。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十九条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届满前30日内,流转双方应当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不要求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30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续签土地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项目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实施土地征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章土地流转收益
第二十二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流转收益按照“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主要在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分配比例为土地使用者60%,土地所有者村、组25%,乡镇人民政府10%,国土资源部门5%。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一次性缴纳转让年限内的土地流转收益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一次性或者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金。
土地流转收益金由受转方缴纳,也可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金,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土地增值收益由受转方缴纳,也可由流转合同约定。第二十六条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解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建设发展。
第二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发生的流转双方应主动办理流转手续。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且发生流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责令限期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文书格式,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系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8月4日下发的〔2005〕74号文件
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永正乡原任主要领导及纪村村组干部非法越权审批的八十三户群众住宅的处理决定
永正乡政府:
你乡党委和政府原任主要领导及村组三级干部,无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以给82年至非农业用地清理前抢修庄基而确实居住有困难的户补办宅基审批手续为名,越权审批宅基地。问题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查证落实,乡、村、组三级先后越权审批庄基83户。县委、县政府已对这起越权批地的主要责任者进行了处理。现对这83户群众住宅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及实际情况,经县政府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对87年4月1日以前抢修的8户,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元,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
堡住村:禄州洲
友好村:路永森
纪村:赵宏璋 弟治春 高山虎 高自西 路步华 路明
2.87年4月1日后至非农业用地清理前修建的4户,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元,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其中:
纪村:曹锁正 高转良 高春来 禄要要
3.对88年1月16日至90年8月底前修建的42户,居住困难,确需修建住宅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元,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居住宽敞,不需修建住宅的,坚决予以拆除,恢复原貌,继续耕种。其中:
纪村:
高中统 曹大录 高红 周宽顺 周宽林 周焕全
董长林 周耀堂 周中良 高五勤 路永寿 高新桥
王彦坤 高自发 弟言锁 弟治平 汪五华 弟积虎
周宁瑞 周等元 周宽洋 高自贤 高拴怀 高永辉
高金印 高春印 王文录 王彦西 路百涛 范万虎
李林海
里庄村:庞五学
友好村:路绪虎 荔令年
路里村:李永高
堡住村:禄春运 禄正明 王小乾 任富民 禄德乾
禄彦荣
东龙头村:江东姓
4.对90年8月底以前未划拨修建的29户,根本不存在补办手续的问题,取消其建宅资格,将所谓的罚款由原收款单位如数退还本人。确需要修建住宅的,由乡政府在核拨的指标内逐年解决。其中:
纪村:
高云良 周省院 路会民 张清玉 路平院 范怀亮
路永瑞 高启元 高换祥 路科举 高军印 高鹏拴
范怀仓 杨志茂 高自新 高润全 高立全 欠长运
高自良 高元拴 路修纲 高天元 高长存
里庄村:彭全振
王沟圈村:陈永德
南住村:杨永勤
刘家堡村:刘崇军
堡住村:王万杰 石羊录
5.撤销永正乡三级组织越权审批宅基的一切手续,待问题处理结束后,由乡政府统一核查,报县土地管理局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6.将乡、村、组三级所收的已建宅的54户罚款17,982元全部上交土地管理局,并由土地局上交县财政。
7.对已修建的54户住宅,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制定的宅基用地标准,每院不得超过0.5亩,凡超修面积在0.1亩以内者,每平方米罚款2元;超修面积在0.1亩以上者,一律破墙退地。
8.永正乡政府接此通知后,速通知到户,并派专人处理好遗留问题。
1990年12月24日
注:此文系正宁县土地管理局(1990)27号文件
六、文史资料选
新正县与国统区正宁县划界斗争纪事郭廷藩口述王长明整理新正县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红军游击队早期开辟的一块革命根据地。地处新宁县与赤水县之间,东靠子令,西邻邠县,南北贯通,交通方便,是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的政治中心。在军事上也处于要冲地位,是陕甘宁边区的重要门户。
新正县和国民党统治的正宁县地域犬牙交错。国民党军队在交界的边沿地区挖战壕,筑碉堡,设关卡,进行军事威胁。新正县军民为了保卫和扩大革命根据地,同敌人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因此,在彼此接壤地段长期形成 “扯锯”状态。
1936年“西安事变”后,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我党从抗日大局出发,在坚持“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策略总原则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自卫原则前提下,向国民党作了许多让步。为了加强团结,缓和矛盾,保持革命政权在统一战线中的独立性和领导权,1937年1月,奉关中特委指示,新正县与国统区正宁县划分临时行政区域界线。
时任新宁县委书记的郭廷藩,以前曾长期在新正县工作过,对这里情况熟悉,关中特委决定调他回新正县担任划界谈判首席代表,并派特委统战部长杨载泉协助工作。国民党正宁县方面由县长朱门为首席代表,成员有县教育科长巩保初等人。为了使划界谈判顺利进行,双方都邀请有评判员。我方评判人是当时驻防罗川的红一师政委邓华,正宁方面的评判人是国民党平凉党部书记。谈判地址设在正宁县府所在地山河镇。
谈判对手朱门是我党的叛徒,思想反动,老奸巨猾,且在正宁经营多年,很懂得斗争策略,所以,我方预见此次划界谈判将是一场激烈而又复杂的政治斗争。为了充分做好谈判的准备工作,事前邓华、杨载泉、郭廷藩对谈判的原则、斗争策略及应注意的事项在一起进行了认真研究。商定谈判总的原则是:以民族利益为重,从抗日大局出发,维护党的统一战线;在斗争策略上,坚持原则性,掌握灵活性,既坚持斗争,又作必要的让步。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之后,新正县通过统战对象、开明人士、正宁县商会会长张赞臣先生将谈判事项及日期告知朱门。
郭廷藩和杨载泉第一次赴山河镇谈判时,朱门带领县政府公务人员和自卫队在东城门口列队夹道欢迎,虚张声势,摆出一副确有会谈诚意的姿态。然而在谈判桌上,他以没有接到上司命令为借口,拒绝谈判。当时郭廷藩对朱门说:“我们可以先协商,你也可以请示你的上司。”但朱门迟迟不肯表态,谈判处于僵局。为了使国民党方面不至于把破坏团结、破坏抗战的罪名加给我方,谈判只得暂时休会。
会后,郭廷藩、杨载泉将谈判情况向邓华作了汇报,并请示下一步谈判方案。邓华指示对朱门要采取政治攻势,宣传团结抗战的重大意义,并要他明确表示对抗日的态度;必要时可以讽刺挖苦,使其理屈词穷,无理反驳;但要切记不能训斥,以免扩大事态。
在第二轮谈判中,狡猾的朱门避席不出,暗地出谋划策,让教育科长巩保初出面谈判。巩保初一开口便重弹朱门的老调,说:“在未接到上司命令之前,我们没有理由擅自划界。如果你们要硬划的话,那我们只好卷起行李回平凉交差。”他们所采取的这种威胁手段,完全在我方预料之中。郭廷藩当即胸有成竹地批驳说:“目前国共两党已实现合作,团结一致共同抗日是关系到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大局。我们同友区划清地界,是为避免双方发生军事冲突,维护国共两党合作,顾全大局,以利抗日,这就是最充分不过的划界理由。你们口头上拥护联合抗日,但实际上却借故生非,制造矛盾,动不动就要卷起行李走,难道这就是你们抗日的诚意吗?”巩保初被问得张口结舌,无言对答,只好对我们说:“这样大的事,我一人无法作主,还得请示县长。”说着便离席而去。
过了一阵,朱门和巩保初一起来到谈判会场,他边向郭廷藩、杨载泉点头,边说:“失陪了,失陪了。”郭廷藩说:“朱县长是公务缠身的大忙人,我们可以谅解。刚才的谈判情况,想必巩科长已告诉了你,看来还得县长老爷亲自出马。”朱门受到讥讽,显得分尴尬,坐也不是,站也不是,非常难为情地说:“巩科长向我简单地谈了刚才的会谈情况。关于划界,我们可以商榷。但是,据我所知,直至目前,你们的游击队还包围着我们的一个镇公所,又缴了我们一个乡公所的十几枝枪,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呢?”郭廷藩当即回答说:“我们马上调查。若有此事,立即解除包围,如数交还你们的枪支。”
会后,经了解,朱门所反映的确是事实。原来长乐游击队队长王玉因不明国共合作的情况,带领游击队包围了柑柏树镇公所,还有一支游击队缴了另一个乡公所的10多支步枪。新正县政府随即命令游击队解除包围,退还所缴获的枪支,立即撤回根据地。
由于朱门答应同意谈判,于是郭廷藩、杨载泉又去找邓华,研究下一步的谈判策略和部署。邓华指示:“既然朱门同意协商划界,你们马上向他要来3张正宁县的地图,先根据我方的意见,在地图上划个界线,拿到会上谈判。我们划的界线朱门肯定不会答应,必然还要讨价还价,到时我再出面谈判。”
当时,我方的主导思想是,凡是我们建立了乡政权的区域,都应划归新正县。具体界限是:西南从上南坡头起经西沟、半川、西王阁,东北接连东西五畔、杨畔、巩畔,西边包括五区长乐。
在第三轮谈判时,朱门看了我方划了线的地图后,极力反对,说什么你们这样划,我们只留下山河镇一个孤城了,我们是不会同意的。郭廷藩说:“你们本来就是一座孤城。我们划的这些地区,都是我们已经建立了政权的地方,如果划给你们,那里的群众是不会答应的。”双方争执不下,邓华出面调解。他从抗日大局出发,要我方作必要的让步。提出可以把西王阁、西五畔划给对方。即使这样,朱门还不满意,硬要把五区长乐划给他们。郭廷藩坚持不肯让出。后经邓华调解,又把五区长乐划给对方。邓华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摩擦,团结抗日。
划界大局基本已定,但在最后一次谈判中,贪得无厌的朱门突然召集5个镇的镇长,向我方发难。坚持要把双佛堂以西的地区划给他们。永和镇镇长赵璠抢先发言:“照你们的划法,我们永和镇成了一个有头无身的残入了。”郭廷藩当即反击说:“你们本来就是一个残人,只要你能承认这一点就行了。正宁的土地是属于正宁人民的,应当由正宁人民做主,不能由你们说了算。”赵璠一时无言答对,急得搔头抓腮。其他几个镇长见状面面相觑,无一人发言。
地域界限确定下来后,我方提出在山河镇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布划界情况,对方也表示同意。开会这天,东西五畔、杨畔、巩畔、山河城关及附近数千名群众在山河镇会馆庙参加了划界宣布大会。按照议程,第一项由朱门讲话。邓华事前曾告诫他,主题只讲划界,不要涉及其他问题。但朱门在讲话中却大放厥词,说什么这次国共合作是国民党一手倡导的等等。第二项由郭廷藩宣布划界情况。他刚一讲完,台下顿时沸腾起来,被划为国统区的群众振臂高呼,“我们不愿受国民党的统治”,声浪一阵高似一阵。朱门多次出面制止,也无济于事。第三项由邓华讲话。他慷慨陈词,宣传了抗日救国的道理,同时义正词严地批驳了朱门的无稽之谈。群众的注意力无不被他的讲话所吸引,他的讲活博得了群众热烈的掌声。
这次划界,虽然将新正县的部分地区划归了正宁县。但是,由于我方做得有理、有利、有节,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好评和支持,促进了联合抗日局面的形成,赢得了暂时的和平,为创建新正县抗日根据地做出了贡献。
注:选自《正宁文史资料选辑 ·第一辑》
抗日战争时期新正县的移难民安置工作
王立明
抗日战争时期,敌占区(被日军占领的沦陷区)、国民党统治区的广大群众,或由于家乡遭受灾荒,或不堪忍受原居住地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或向往边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日益富足的生活,纷纷前来边区谋生。这个时期以1942~1944年最为集中。难民中,农民约占93%左右,其余多为手工业工人和小商小贩。他们刚进人边区时大多一贫如洗,只有个别难民有牲畜和农具。
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安置救济边区外的移难民,增加边区劳动力,促进边区经济发展,1940年3月,边区政府制定了《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1943年1月又颁布了《优待移难民垦荒条例》。
当时的新正县地广人稀,肥沃的荒地很多,待人开垦,而且还有许多旧窑洞无人整修居住。如马栏区的5个乡,一区一乡和九乡,二区五乡,三区二乡和七乡。这些地方有很好的泉水,既能饮用又可灌溉。虽然地处山沟里,但过去新正县在这些地方安置的很多移难民,大多数的生活已经安定而且得到改善,有的已发展成为富裕的农民。这就为安置新移难民创造了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1943年,关中分区划新正县为移民区,并在新正县的马栏设立了移难民接待站,接待站对进入新正县的移难民进行登记,发给难民证书和前往移民区必需的口粮路费,并指示沿途各乡为难民提供住宿、茶水方便,动员牲口驮运老弱妇幼。
但当时在新正县,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对安置移难民工作认识不足。有人说安置移难民是“狗咬老鼠,多管闲事”,“公家安置移难民顶个啥,河南人性子强,不可靠,他们乞讨两天就走了”。其结果是一方面对此项工作不积极,另一方面,影响及于老百姓,在民间存在着“排客”的风气。为此,新正县委召开了干部会议,清算了党员干部在安置移难民问题上的不正确认识,并用正反两方面的实际事例进行教育,使干部树立了安置好移难民有利于边区政治进步经济发展的思想。然后以自然村或乡为单位,召开奖励劳动英雄、处罚“二流子”的会议,派县区干部在会上宣传安置移难民的好处,并传达边区政府对移难民优待的条例。很多群众为此改变了对移难民的看法。二区专门派干部在刘家店设立了一个接待站,招待难民伙食、茶水,劝他们到二区安置下来。干部群众不仅积极等待移难民的到来,而且积极利用关系设法向外争取移难民。如二区的李可辉,一区的张长德、王海青等群众先后争取了移难民70户,介绍给其他乡安置的也有20多户。
为了妥善安置好移难民的生产生活,使他们安居乐业,新正县采取了以下五条措施:
一、坚决执行边区政府对移难民的各项优待条件。凡移难民开垦的公共荒田,其土地所有权归属个人,由县政府颁发土地证,三年内免收公粮;开垦的私荒,三年内免纳地租。由此调动了移难民的开荒积极性。截止1943年4月底,移难民春季一次性开荒竟达6,904.3亩,平均每户难民开荒8亩,每人开荒约2.6亩。
二、帮助移难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移难民多为春季到来,初来乍到新正县,一无住处,二无粮食,三无农具。为解决居住困难,县、区、乡各级干部群众帮助移难民寻找合适的窑洞,并提前修好。1943年5月,新正县腾出和修理的窑洞有1,000多孔。为解决吃饭、籽种困难,县政府一方面动用县仓库存粮予以救济,又发动群众借粮救济,使每个必须借粮吃的移难民都达到了2斗3升4合强。1943年4月份,新正县仓库曾供出赈济细粮300石。同时,民间也劝解借粮375石(其中荞麦糜谷150石)。为了解决移难民生产农具缺少的困难,除发动老户借农具外,县政府还给移难民提供农具贷款方便。截止1943年4月底,新正县共发放移难民农具贷款778,327元,平均每户贷款600余元。
三、组织移难民劳动力实行生产自救。县、区、乡各级积极创造劳动条件,利用劳动互助方式,增强移难民的劳动热情,提高其劳动效能。如在锄草期间,政府帮助移难民中的男子赶麦场打短工,介绍年老体弱的难民为老户做零活等,发动移难民妇女在原上拣粪、拾麦穗、采野菜、挖药材和参加纺织合作社的生产等,增加了移难民的家庭收入。
四、建立移难民新村。在移难民散居一乡但有百户以上的地方,或原来无人居住因安置移难民而变为新村庄的地方,都由政府把移难民组织起来,选拔其中的积极分子担任基层干部。如马栏区在移难民中选出张金玉担任村主任,另外选了5个小村长和1个自卫军班长。这些积极分子由于和移难民差不多都是同乡,生活习惯相同,所以在巩固移难民安居乐业上起了很大作用。
五、加强对移难民的教育工作。移难民中较多部分来自河南省,在家乡的土地种有麦子,有的想秋种后去收割,有的家属没有一同来边区,所以一些人不想在边区作长期打算。为此,新正县委、县政府派县干部经常向移难民宣传边区的各项优待条例,介绍边区外面的环境和生活情况。许多动摇的人看到国民党封锁边区的碉堡那边老百姓啼饥号寒的现实,想着在全国少有的边区的安定生活,便安下心来,想回去收麦子的也不去了。
由于计划周密,措施得力,工作细致,新正县安置移难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据1946年1月关中分区救济支会统计,新正县1940至1944年共安置移难民1,198户、4,081人,分别是陕西省518户、1,720口人,河南省314户、1,069口人,山东省49户、163口人,四川省1户、2口人,甘肃省293户、1,084口人,湖北省21户、38口人,河北省2户、5口人。
广大移难民在新正县得到救济和安置,从此结束了颠沛流离的逃难生活,过上了安居乐业的日子,有不少农户经过生产自救,步入了丰衣足食的生活。如新正县二区移民何富全被安置到一乡土壕村,4年间他一人开荒70亩,1943年打各种粮食32石5斗,除交纳救国公粮及支付全年费用外,足够全家7口人一年半的吃用。家里还有马1匹、大牛4头、小牛1头,各种农具用具样样齐全。何富全被人称为 “移民英雄”。
注:选自《正宁文史资料选辑 ·第四辑》
留美博士赵元贞王立明
赵元贞(1879—1974),字正卿,正宁县永和镇于家庄人。出生10个月即丧父,生母艰苦抚养至6岁,难以为继,遂送养他人。5年后养父去世,全凭养母抚养成人。
赵元贞7岁人私塾读书,17岁中秀才。25岁(1904年)考入甘肃文科高等学堂读书,为抗议日本教师殴打学生事,带头签名呈文,组织罢课。后于1908年以成绩第一名被校方选送北京,入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读书。他除苦修地质专业外,努力钻研英文,经常去译学馆向蔡元培等著名学者请教,倍受器重。期间,还参加了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曾带头联络留京同学,到甘肃籍议员、京官和同乡处登门劝募,为兰州女师捐款300元法币,尽数买了风琴、教具寄到该校。倡导组织陕甘学生会,任副会长。1913年夏毕业后,因学业优秀而被选派美国公费留学。先入加利佛尼亚大学学习一学期,后转柯州高尔登大学(现称科罗拉多大学)采矿系修业6年,获采矿工程师学位。继入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冶金系进修1年,获冶金工程师学位。1920年,又入匹兹堡大学矿冶系金图门研究班深造,毕业时撰写《钢铁冶炼中非金属物的观察与测定》论文,获冶金学博士学位。
赵元贞在美留学9年间,时刻没有忘记家乡和祖国。美国一家种子公司培育出棉花新品种“国王长毫棉”他设法购买两磅棉籽,邮到家乡,经在陕西省苏家沟试种,增产效果明显。老家村学经,费困难,元贞就把数年节余的100多美元学费汇回捐助。1918年,元贞得知甘肃地震惨状后,十分惦念,除在当地华侨所办中文报纸撰文呼吁募捐外,还联络中美学生举办赈灾义演,售票得100多美金,汇北京救济通讯社转甘肃省救灾。1921年11月,在美、英、比、中、法、意、日、荷等9国召开的华盛顿会议期间,元贞与留美学生及居美中国侨胞三次致电,抗议《九国公约》瓜分中国的行径。1922年10月,元贞回国前,师友们以中国穷苦、无用武之地为由,欲留之于美。他坚定地回答:“不行!我要回去。中国是我的祖国,是我的故土,9年以来我一直怀念着她!正因她穷,才需要我们这些学得了知识的人去振兴。我过去在京师大学堂,许多老师都是留学生,蔡元培先生也是留学生,我们应该学成而归,把知识贡献给祖国。”师友们听了无不惊叹,不再强留。
1922年11月,元贞回国后到老家探亲。有一天到于家庄沟故地重游,见泉池里飘着一层油花,便推测那里有石油。又到附近大树底下捡了几片树叶,仔细观察了一阵叶纹后,高兴地惊呼起来:“啊,有石油!咱们这一带有石油!”还在正宁的其他地方进行实地考察,断定家乡地下有煤炭,整个陇东有石油。20世纪70年代初长庆油田的开发,1984年146煤田地质勘探队在正宁的钻探,证明了他的科学推断是正确的。
1932年秋末,甘肃督军陆洪涛、省长林锡光联名电邀,元贞受请回陇,初任省教育厅长。当时各校“学潮”正殷,普遍停课,他认真办理教育行政事务,狠抓新学制的建立,催令各校即速照常上课。并创办《甘肃教育月刊》,筹办矿务专门学校。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他四处奔走,各方求援,几经周折,修建了可容50人的教室及实验室、宿舍各一座;选购了一套完整的无机化学药品、仪器;制作了“火分析”用的坩锅及闷炉。还出面聘请任课教师,并亲自承担结晶化学和分析化学的教学任务。督军陆洪涛借口 “学潮,”不同意举办专门学校,只命名其为工兵养成所,后改为矿工养成所,经元贞力争,方改名矿师养成所,学制为三年。随即招收一班旧制中学毕业生入学。开课不久,元贞奉命率勘查队调查甘肃矿产。对此,他异常高兴,自备工具、仪器、化学药品,携带帐篷和灶具乘骑出发。这次调查历时半年,从青海到甘肃,经河西至陇东,长途跋涉两省大部分地区,行程数千里。沿途多为高山峡谷,荒无人烟,元贞等人翻山越岭,栉风沐雨,野宿自炊,备尝艰辛。每到一地,调查十分认真,仔细询问当地农牧民的所见所闻。凡发现一处固定矿苗,即鉴定采样,作以记载。在此基础上,绘制成两省最早的《矿藏分布图》,揭示了大通县景阳岭、皋兰县孔家湾和大通河、黄河兰州以西段的白金矿,碾伯县(青海省辖县,今改名为乐都县)中西沟的铅矿,贵德县都归岔儿的银矿,皋兰、永登的锰矿,靖远、白银的铜矿,水埠河的石膏矿,会宁县祖砺河的芒硝矿,碾伯县拦天门的大理石矿,连城区水磨沟的石灰石等矿的分布情况。元贞还通过实地查勘,提出窑街可设水泥厂,阿干镇煤矿可用新法采煤,刘家峡可建水电厂,享堂峡可建小型水电厂,平凉可建毛纺厂等重要建议,极富创见,是开发两省矿产资源和加快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据。可惜当时和以后的民国历届省政府均未采纳,只有在解放后才得以付诸实施。
1924年,赵元贞任甘肃矿务调查局督办,兼任矿师养成所所长,全力组织和实施教学工作。当时,养成所设备充足,师资优良,教学秩序井然,学生统一着中山装,朝气蓬勃,勤奋上进,颇得社会好评。后来,陆洪涛突然辞职离陇,元贞遂被调出。而学生毕业后无人安置,自行流散,矿师养成所遂以凄寥结局。1925年,元贞调任甘肃省实业厅(后称建设厅)厅长,管理全省农、工、商、矿、林、牧、交通。一到任,创办了《实业月刊》,后改为《建设月刊》;举办了甘肃实业物品展览会和农林讲习所,建立了五泉山、徐家湾、庙滩子等处苗圃和兰州市所辖各县的苗圃;测修了黄河北短堤水库;设立了兰州气象测候所;统一了全省尺、斗、秤等度量衡器的标准。1930年,省长缺职,全省政务暂由省政府八大委员主持,元贞为八大委员之一。是年,复任教育厅厅长,兼任省禁烟委员会常委、禁烟技术训练班主任,省第一届参议会参议员、秘书长和国大代表。
1931年,元贞毅然离开官场,放弃政务,以主要精力从事教育事业。先后在甘肃学院、甘肃农业学校教授化学、物理、地质、土壤、英文等课程。1939年,应兰州“八社”聘请,创办志果中学。次年8月,任校长。由于“八社”筹款困难,他慷慨解囊,将自家广武门附近的52间房屋捐出济急,后又把雁滩北面100多亩沙地献出作为学生实习务农之用,使学校在危难之中得到巩固。他坚持开门办学,延聘名师任教,有时个别教师偶有疾恙告假,他亲自补课,绝不让学生荒疏学业。初、高中数学、物理、化学、英语、国文等课,他皆胜任。特别是他承担全校 “英文典故大全 ”一课,以英语讲授英语提问,对学生提高很快。他爱生如子,有教无类,对官僚豪门子女,绝不特殊照顾,褒贬奖惩一视同仁;对后进学生循循善诱,启迪觉悟,做到“严而不苛,罚而不虐,爱而不溺,怜而不戚,训而不斥,责而不詈”。因而凡志果中学毕业者,皆品学兼优。
40年代后期,元贞第二次率勘探队对宁夏省银川、中卫地区的矿产资源进行普查,最后绘成《宁夏区矿产分布图》。
建国后,志果中学改名为兰州市第二中学,元贞继任校长。1950年,元贞被甘肃省人民政府任命为教育厅副厅长。他以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经验,精心指导全省教育工作,特别对筹划和发展中等教育做出了显著成绩。同时,他仍坚持到第二中学授课,完善学校教学设施,关心和解决师生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深受师生爱戴。同时,元贞还担任甘肃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省人民委员会委员、省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5年,任省政协常委。1960年,任省政协副主席,兼任《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编委会主任。“文化大革命”期间,元贞受到冲击。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时,询问元贞博士近况。在周恩来总理的关心过问下,甘肃省为元贞落实政策,恢复工资待遇和省政协委员、常委、副主席职务。晚年,他仍兢兢业业,尽职尽心,一丝不苟,身体力行地实践党的政治协商制度,受到各界人士的赞扬。
元贞酷爱读书,他的书橱里不但有理工科书籍,而且有全套的《四库备旨》。偶有空闭,即埋首案头。他不但读中文书,也读英文书,他常说:“要多读书,多学习,多工作,多考虑事业,少考虑做官。”他在担任高级行政职务期间,自奉清廉,两袖清风,生活非常简朴。他不吸烟,不喝酒,很少吃肉,食不果腹,衣能御寒便自足,喜欢运动,习惯步行,不爱坐车,不讲排场。20年代做的一套呢制服竟一直穿到去世。1974年,元贞在兰州病逝,享年96岁。
注:选自王立明主编、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正宁史话》一书
义仓英雄张清益
王立明
张清益是陕甘宁边区时期关中分区新正县长舌头区(三区)雷庄乡(一乡)人,1903年出生于一个贫苦农民家庭。11岁时,父亲丢下一大堆外债,留下他和年仅8岁的妹妹及母亲,弃世而去。为了养家糊口,张清益被寄居在堂兄家里,过着出卖劳动力的雇工生活。14岁时,其堂兄想把他的已许聘给人的妹妹悔婚再卖,名义上说是为了给清益娶上媳妇,但被清益坚决拒绝。从此,清益就和堂兄闹翻而离开了其家。当时他家的光景更加难以维持,清益就一面挑卖一些青果之类的东西急解燃眉,一面到附近的尚家塔开荒种地。
1933年,张清益的家乡雷庄建立起苏维埃政权,进行了土改,他除祖上遗留的7亩地外,又分配了30亩。这样就打下了他翻身的基础。他从一个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的雇工一变而成为一个拥有自己土地、自主支配生活的主人,所以从心底里对共产党和苏维埃政权抱着无限感激和忠诚之心,积极参加并努力完成党和政府分配给自己的各项工作。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当年就被全乡群众推选为乡苏维埃主席。在工作中,他一贯忠实、积极、勇敢,即便是在蒋介石胡宗南部队及地方反动武装多次对边区进行“围剿”时,他也从不动摇、消极,始终不屈不挠地为革命工作。经过了严酷斗争的实际锻炼,1935年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36年,胡宗南部队“围剿”关中苏区的时候,张清益的家乡被敌人占领了,红军、游击队暂时退到了山里,进行游击活动。一些人动摇、逃跑了,但张清益坚定不移,坚守工作岗位。“白军 ”多次诘问他“游击队在哪里?有没有共产党?”而他始终灵活应对,没有说出一句对革命不利的话。
面对严酷的“白色恐怖”,为了利用合法形式开展工作,他在村里办起了一个保立学校,聘请一位同志当教员,自己担任学校管理员。他常常偷偷地冒着危险在夜里给山里的红军游击队送饭送粮食。有一次,村里来了4个地下党的同志搞工作,不料突然闯来十几个“白狗子”。眼看在白天这几个同志不能逃脱,有被敌人逮捕的危险,张清益立即张罗安排掩藏,并巧言支走了“白军”,终于保护了同志们的安全。滑稽的是敌人临走时竟还对清益说:“现在红军一个都没有了,你们好好过日子吧!”
张清益采取这样的方式工作了半年以后,家乡又被红军收复了,他担任了支部书记,以后又历任区苏维埃主席、土地委员、文化委员等职务。由于他在各个岗位上尽心负责,所以在群众中享有崇高威信。他所在乡里发生的大小事情,都要他来评断,乡政府工作有了困难,也都来请示他。每逢过年过节的时候,许多人总是送给他不少礼物,于是群众给他起了一个外号,叫作“革命老先生”。但群众对他越是尊重和爱戴,张清益越是显出一个党员的表率作用。1941年征收公粮的时候,他出外到别的村征粮去了,因为他家种的麦子都冻死了,本村人存心让他少出,就只给他分配了5斗公粮。他回来后找到有关负责人说:“我和张延荣的地亩种得一样多,为什么人家6斗,我出5斗呢?”大家说明了原因,他坚决不听,自动又加了2斗。这时全村还有1石公粮没有分配下去,由于他的模范行动,感动得大家都自动地加了一些,1石公粮不几天就缴齐了。
张清益自己是苦出身,亲身遭受过许多痛苦。民国18年(1929年)大饥荒,他亲眼看见许多穷人饿死的饿死,流浪的流浪。从那时起他就琢磨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能在好年头积蓄一些粮食以防备灾荒呢?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动“大生产运动”,号召边区人民多开荒,多生产。这时,他琢磨防备年荒的事在过去国民党豪绅地主当道的时候很难办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是完全可以办得到了。可是他还不知道这就叫作“义仓”。后来他把这个事情告诉了他的堂兄,堂兄对他说,这种积蓄粮食防备年荒的储蓄,就叫作“义仓 ”。从此,他才知道了这个名词。到了春季布置开荒的时候,他就急着想创办义仓,就跑到新正县委去请示。县委书记史梓铭积极赞扬并鼓励他办好这件事。回来后,他信心十足,首先召集了党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做通了反对者的思想,随后召集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了创办义仓的决议。当即决定全村开义仓田20亩,所有15岁以上、50岁以下的劳动力,每人规定全年出义仓工5天。到了3月,全村32个劳动力一齐出工,就开垦了25亩义仓田,全部种了糜子;全年开荒、锄草、收打,总计花了200多个工,共收得4石义仓粮。
张清益对义仓的生产和管理,有一套很切合实际的办法:当开荒耕种的时候,他在乡上组织了一个义仓生产委员会,领导耕种义田,所收粮食全归义仓所有;秋收后即组织义仓管理委员会,管理义仓粮食。具体管理办法有5项:
(一)各村义仓借粮,须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在村民大会上批准,方得借出。
(二)借粮时间,规定为每年四五月青黄不接之际,秋收后不借出。
(三)参加开义田者,借粮1斗,加利1升;不参加开义田者,借粮1斗,加利3升。移难民借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甚至可以不加利息予以优待。(四)半年借粮,本利秋收一并归还;歉年还本欠利;荒年本利缓交,俟年头转好交还。
(五)不务正业、吃烟耍赌、不事生产者,不给借粮。
张清益为了动员群众多办义仓,还到各处去演讲。他曾到长舌头集市上对群众这样宣讲说:“开义田积义粮,是为了防备荒年,救济我们自己的。虽然我们在边区里有吃有穿,但如果有了长余粮食,岂不更好吗?大家不要怕没有多的粮食,常言‘羊毛虽小,积众成毡’如果各村都有义仓,那不就有很多的粮食吗?”在他的积极推动下,张清益所在的雷庄乡,当年就建立了5处义仓,开了65亩义田,共收了12石5斗义粮;在长舌头区就建立了23处义仓,开了400多亩荒田,收获了更多的粮食。张清益首创义仓的行动,引起新正县委和关中地委的高度重视,于是总结其经验,在全关中分区所属各县大力推广,从而掀起了群众性办义仓的运动,对缓解困难、安排群众生活起了很大作用。至1944年6月,关中分区所属新宁、新正、赤水、淳耀、中心区四县一区共开垦义田71,523亩,是计划数2,434亩的3.715倍,建义仓153处;其中新正县开义田2,176.5亩,是计划数1,040亩的2.05倍,建义仓56处,占全分区义仓数的36.6%。由于张清益的突出贡献,1943年11月,关中分区评选其为劳动英雄,奖励耕牛1头。同年11月26日,张清益出席了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劳动英雄、模范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及第三届生产展览会,被评为“边区特等劳动英雄”,获得奖金8万元(边币),并受到毛泽东、高岗等中央领导的接见和宴请。1944年12月22日,又出席了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会议,被授予“劳动英雄”称号。1945年1月,他又出席了陕甘宁边区群英会,获“特等劳模”称号,获奖8万元(边币)。1944年1月14日,《解放日报》以“张清益创办义仓”为题报道了他的先进事迹。1945年6月12日,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议会第十一次政府委员会第五次联席会议上,由议员任绍亭、杨正甲、白文焕、高崇珊提出议案并经会议通过,边区政府发出了《关于普遍建立义仓的命令》。于是,由张清益在新正县首倡并创建的义仓,在边区23县中得以普遍建立起来。从此,张清益的名字便永远镌刻在了陕甘宁边区经济建设的史册之中。
注:选自王立明主编、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正宁史话》一书。七、正宁歌谣选
新正来了刘志丹
二月二,龙出现,新正来了刘志丹;
东靠黄河西靠山,大营盘扎在三嘉塬;
红旗绕,走狗民团跑,土豪劣绅逃不了。
红军起首三嘉塬
中华民国二十年,红军起首三嘉塬。
谢浩儒、刘志丹,领导穷人把身翻。
东靠黄河西靠山,锦章、细咀子扎营盘。
枪声一响震四方,好像猛虎追恶狼。
反动走狗民团跑,土豪劣绅逃不了。
打土豪,分田产,打开仓,把粮散,
车子推,口袋掂,家家户户吃白面。
常开会,来宣传,你拿斧头我拿镰。
都是红军来得好,世道翻了个底朝天!
红军起首月明塬
一九三二年哎,红军起首月明塬。
谢浩儒、刘志丹,领导人民把身翻。
打开仓,把粮散,口袋掂,家家户户吃白面。
常开会,来宣传,打破旧天换新天。
土地回了家
千年枯树开了花,天下的贫苦人坐天下。
分土地,斗恶霸,天下农民是一家。
二十二年八月好呀,斗争了地主,土地回老家。
注:以上4首歌谣流行于20世纪30年代正宁南塬。农民谣
年年有个三月三,
桃花儿开花红照眼,
柳条儿长,柳芽儿尖,
庄稼汉忙把地来翻,
鸡叫就把镢头扛,
月亮儿照路回家转。
铁打的胳膊铜打的肩,
一镢头头下去尺二三;
草根儿咯吧连声响,
土块儿波涛似的向上翻。
三垧洋芋九垧谷,
亩半棉花要种足,
再把公粮捎种上,
超过计划二垧五。
咱来边区才一年,
赤手空拳把家安;
有吃有喝且不讲,
还当上自卫军连长。
今年的生产大号召,
哪一个百姓不说好!
又利公来又利家,
日子越过越美扎。
水有源,树有根,
麻雀儿还报奶娘的恩;
共产党对咱这样好,
叫咱八辈子也忘不了。缴公粮,我打冲锋,
又早又多又干净;
自卫军的工作好好干,
生产任务要先完成。
说着说着就高了兴,
咱唱个歌儿大家听:
“天上有颗北斗星,
中国有个毛泽东;
他的办法多又好,
条条为着老百姓。”
“石榴树上开红花,
边区就是咱的家;
谁敢动它一星土,
咱拿性命保卫它。”
闹变工
正月里来正月正,毛主席号召闹变工;
你帮我来我帮他呀,大家拾柴火更红。
二月里来刮春风,送粪出牛把地耕;
你出牛来我出力呀,大家拧成一股绳。
三月里来是清明,组织变工忙下种;
精耕细作多上粪呀,秋收才有好收成。
四月里来四月八,种下的棉花发芽芽;
你拔苗来我松土呀,秋后的棉絮白花花。
五月里来五端阳,人人上山去开荒;
粮食多打好几石呀,政府奖励不征粮。
六月里来麦子黄,变工队收麦人人忙;
打下麦子推成面呀,送给咱军队做干粮。
七月里来七月七,合伙套牛揭麦地;咱们大家齐心干呀,当上英雄开会去。
八月里来秋风凉,谷子糜子满山黄;
快收快打快收藏呀,防奸反特要加强。
九月里来九重阳,大家开会交公粮;
家家自愿报数字呀,抗日救国理应当。
十月里来刮寒风,纺线织布手不停;
穿上棉衣去训练呀,保卫咱们陕甘宁。
十一月里来身不闲,组织驮盐去定边;
五天就是一来回呀,赚下钱来闹共产。
腊月里来庆丰年,拥军优属要争先;
人人都把礼物送呀,军民一心力无边。
注:以上2首20世纪40年代前期流行于新正县
交公粮
翻上一架山来过一道梁,赶上毛驴去送公粮。
送公粮送在了前线上,支援咱解放军打老蒋。
麦粒儿饱来小米子香,子弟兵吃饱打胜仗。
解放军杀敌为人民,咱送公粮表心肠。
注:20世纪40年代后期流行于新正县
唱颁发土地证
听说颁发土地证,农民心里真高兴,
去年土改翻了身,今年政府发地证,
农民有地又有权,劳动生产更有劲,
登记土地用亩算,60方丈一亩整,
土地亩数要报清,一点不能有瞒哄。
首先交验旧契约,经过调查发地证,
领取地证要交费,按类折收人民币,
甲种水地宅基地,每亩征收麦5斤,
乙种旱地川塬地,每亩征收2斤半,
丙种山地收1斤,可耕山地收半斤。
注:选自《陇东报》,作者:正宁县任家庄初小教员杨永恒队长家里坐
队长家里坐,社员地里坐;
坐到决算时,人人都挨饿。
干活多了不上算
扑腾得再紧,超不过留粮标准。
吊儿郎当,分粮一样,
干不干,九分半,干活多了不上算。
你哄我,哄一年,只见工分不见钱。
队长乏了打转转
队长乏了打转转,
会计乏了打算盘,
保管乏了数椽椽,
男人乏了抽旱烟,
妇女乏了做针线,
年终分配六两半,
大人娃娃都傻眼。
时政歌
拖拉机,嘀嘀嘀,冒着黑烟到我队。
吃了白馍不翻地,翻了一地大胡基。
队长见了发脾气:“快把你大外毯开回去!
”注:以上4首20世纪70年代流行于宫河一带。
党的政策好扎啦
党的政策好扎拉,“大包干 ”家家都发啦。
粮食丰收喜瓜啦,日子过得花繁啦。
政策打开致富路,吃的用的不发愁。
去年买下大彩电,今年又买落地扇。
炕上铺盖摞成摞,四季吃的白蒸馍。后年拆房盖新楼,扶贫帮困乐悠悠。
政策合意心快活,日子富足喜事多。
永远跟着共产党,唱不完的幸福歌。
歌唱责任田
官凭印,虎凭山,致富凭的 “大包干 ”。
自从有了责任田,农民个个笑开颜。
狗娃鸡娃跑满院,牛羊成群猪满圈。
粮食多得没处放,苹果核桃吊串串。
家家日子过得谄,幸福生活万万年。
责任制对劲了
责任制对劲了,尖滑人不混了。
懒惰人不困了,老实人气顺了。
新歌谣
三中全会开新篇,
责任制富了庄稼汉。
如今农村面貌变,
和往日相比不一般;
千顷烤烟连成片,
田野的苹果笑破脸;
家家独院贴瓷砖,
户户摆的大彩电;
购回的电扇呼呼转,
又添的摩托新崭崭;
农民个个喜开颜,
乐得唱起秦腔段。
注:以上4首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正宁县。
农民自白
土地到户不靠你,大小事情不怕你,
有了问题来找你,
不给解决就骂你,
要粮要钱不给你,
你来硬的就告你。
注: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后的正宁县。
八、新闻作品选
正宁县抓紧解决土地承包遗留问题
今年以来,正宁县税改办通过调查,把二轮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全县因地界、地基、田间路以及村、组干部多占土地、公用设施占用土地等债务纠纷造成的115件问题进行了清理。
近日,该县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分赴5乡镇边解决遗留问题,边搞二轮土地承包到户工作,收效显著。1998年,月明乡为扩充李家川至县城的村级公路,占用了李家川一组农民张百林的粮田面积1.5亩,在二轮土地承包中,由于未能兑现土地补偿费,张百林在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上不签字,并拒缴1998至2000年的 “三提五统”费。月明乡政府多次深入张百林家里,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和反复协商,达成了乡上每亩赔偿200元的协议,张百林主动上缴了上年拖欠的“三提五统”费570元,还退出了应退土地,并补签了二轮土地承包手续。
通过对地界、宅基地、田间路等农民反映强烈的遗留问题的逐步处理,使农民的心平了,气顺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补签工作得到了顺利实施。目前,全县遗留的5个乡镇、111个村民小组的二轮土地承包已全部到户,并办理了合同签证手续,经营权证书也全部发放到户,为全县税改工作扫清了障碍。
注:摘自2002年5月17日《陇东报》第2版,作者:张广春。
正宁农家有了 “田保姆 ”
今年秋天,宫河镇宫河村农民王建华把自家的4亩责任田委托给本村村民党应堂,双方签订了托管协议,如今这种“你在外忙挣钱,我来代你耕农田”的新型互助耕作方式,正在我县农村悄然兴起。目前,全县约有8万亩农田,委托给像党应堂这样的田把式管理。这些种田能手和土专家被当地群众亲切地叫做 “田保姆”。
近年来,我县有6万多名农村劳力进城或就地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这些人虽然顾不上田间作业与管理,但又不愿放弃自家承包的田地,有的粗耕滥种甚至撂荒;而另一方面,农村一些种田能手,农机大户又“吃不饱”,收益少。针对这一情况,县委、县政府积极探索“田保姆”这种新的土地管理机制。新的土地管理机制解决了种田能手的特长,使他们在土地上大做文章,社会分工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田保姆”走红我县后,还加快了农村耕地使用权的流转进程,优化了农业种植结构,促进了全县农业区域化、产业化的发展。全县已涌现出800多家上规模的专业种植大户,各类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12家。与此同时,在外打工经商的农民走南闯北,每年净赚回钞票3400多万元外,还替家乡传递信息,销售农副产品,也进一步推动了玉米制种业、畜禽养殖业、香菇、香包销售业、林果业等产业的发展。
注:选自《正宁县广播电视台2003年优秀稿件集》,作者王卫权。
正宁县东关村之怪状 ——违规建房困住7户农民
自去年8月份以来,正宁县山河镇东关村三组的张登成、王根祥等7户农民,一直无法过正常的日子,他们走了几十年的门前道路,被一农户违规超标建设的住宅强行封堵。半年多来,他们无论吃水担柴、还是进进出出,都要爬上爬下、搭梯而行,给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他们多次向上反映,有关部门也进行了无数次的调查处理,但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私自填证扩宅基
审核失误留遗患
山河镇东关村是紧邻正宁县城的一个“城中村”,该村的村址坐落于一种特殊的“坑塬”地形之上,处于“坑”中的人家,三面被塬包围,塬边陡峭,只有前面一条出路可走。该村三组的张登成、王根祥、张建刚等7户农民的住宅,就处于这种地形之中,他们的前面是同组农民张荣忠的宅院。
在张荣忠宅院西面,有一条由旧战壕改造而成的南北向道路,宽约9米,通往街面的公路,其屋后还有一条33米宽的东西道路,多年来一直为集体公用。1992年,正宁县自来水公司扩建,经与村组协商占用了南北道路的一半,剩下4.4米宽。同年,张荣忠因在公路口建猪舍,与邻居张登成发生纠纷,村组进行处理时作出决定:从张荣忠屋外到自来水公司,必须留出4.4米宽的公用道路,当事双方也表示同意(组里有会议记录可查)。但张荣忠办理庄基证时,却把道路添在他庄基四址之内。对此,村组表示,只要留出4.4米宽的道路,怎么添都可以。原县土地管理局核发证书时,虽然只核准其0.29亩的庄基面积,但对其私自填写的四址未予改正,致使庄基证上的庄基面积与四址范围不符。
2004年8月,张荣忠为扩大宅院推土断路,造成7户群众出行不便,经县国土局和山河镇政府处理,将道路铲平。但十几天后,张荣忠又设置了钢管栅栏,不让群众通行。此后不久,张因车祸身亡,其在庆城县工作的兄长张建忠返乡办完丧事后,砌起砖墙,将南北道路及其屋后的东西道路全部圈入院内,使张家宅院面积达到3亩左右,同时也彻底堵死了居住于他屋后的7户人家的通路。
身陷 “孤岛 ”不便
搭梯出入危险
唯一的出路被堵之后,张登成、王根祥、张建刚等7户农民就陷入了“孤岛”之中。为了应付日常生活,他们各家各户只好搭起一架10余米高的梯子,每天的吃水、担柴,娃娃上学和出门生产等活动,全靠梯子爬上爬下。
张登成老汉一家共有5口人,他已76岁高龄,老伴则是一只眼睛失明的残疾人,但身体还都硬朗。往年道路畅通时,他们除了作农活外,家里还经营了一台粉碎机,一年下来能有万余元的收入。自去年道路被堵后,粉碎机的生意根本无法做了,儿子、儿媳只好外出打工,留下上幼儿园的孙女由老两口照料。就这点事却把他们愁坏了,三岁半的孙女每天要张老汉背上背下,几个月中,爷孙俩已连滚带爬地从梯子上摔过三次,到如今,孙女见了梯子就害怕。
“幸好大人孩子都没摔出毛病,以后还得多加小心才行。但这毕竟不是个长久办法,孩子可以背上背下,往地里运肥、往家里收获可就难了,万一有个急事干脆没办法。”张登成满面愁容地说。今年正月初九晚,他老伴因感冒引起肺气肿,虽然住在县城跟前,车进不来,人也出不去,只能硬熬到第二天,请医生来家治病。
这种爬上爬下的日子,给7户群众增添了无尽的烦恼,家家头疼不已,他们担心万一哪家的老人和小孩从高处摔下来可怎么办。为解决这一问题,从去年8月份开始他们就向村委会、镇政府和县上有关部门不断地反映,但时至今日仍毫无改变。
政府处理缓慢
农户急盼 “出路”
据村民反映,张荣忠不仅四面蚕食村组地盘,甚至还侵占过境公路。他家在临街的公路边上,修建了11间门面房,都超出其庄基范围,当初公路段曾阻止过,但未见结果,便不了了之。去年上半年,县上扩宽东街公路时,曾要求其将门面房拆除,但他仍置之不理,使这段公路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瓶颈状。
张荣忠的行为在村里引起公愤,去年秋季79户群众联名,要求县政府予以处理。对此,县上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于去年9月成立由公安、国土、信访和镇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进村进行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联合工作组认定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井提出两条处理意见:一、由县法院废除张荣忠的原庄基证,由国土资源局重新界定其庄基四址,确权发证;二、要求山河镇东关村三组对张荣忠侵占集体土地、堵塞道路一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尽快强制执行。
据此,正宁县政府又于2004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注销张荣忠原宅基地证及对其宅基地确权的决定》,重新确定张家的宅基地面积为583平方米(0.87亩),要求其拆除非法占有土地上的建筑物。
张家不服县上的这一决定,随后便向庆阳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4月底,庆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维持了正宁县政府的决定,但张家仍然不服。时至今日,7户群众还是过着每天攀上爬下的日子,他们急切盼望当地政府能尽快给解决一条 “出路 ”。
注:摘自2005年5月12日《甘肃日报》第5版,作者:本报(《甘肃日报》)记者张蔚波正宁人惜土如金旧宅院造出良田9800亩
惜土如金的正宁人,面对土地日益减少的趋势,三年前(编者注:正宁县土地复垦开始于1988年,而不是2002年)率先在永正乡、宫河镇采取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的办法,创造性地掀起了旧宅还田的造田热潮。如今,他们的做法不仅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和支持,启动实施了西北最大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办法直接为群众造出良田9800多亩,以实际行动证明:不用移山填沟,只要树立开源节流的意识,珍惜每一寸土地,良田也是可以造出来的!
正宁县总土地面积1319.5平方公里,现有耕地43.64万亩,人均占有耕地不足2亩。而且,由于建新宅、弃旧宅和一些非耕地的增多,真正的良田面积日益减少。这对乐于并善于在耕地上大做致富文章的正宁群众来说,无疑是越来越突出的矛盾。
如何节约、保护、利用好现有的耕地,使群众的饭碗田不减少并能够长期发挥效益?2001年,县上责成土地部门(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多年来的旧宅废弃等因素,全县有6万亩的土地被废弃、破坏,而这些土地大多地形平坦、土层深厚、肥力充沛、易开发利用,如果加以复垦整理,即可以变废为宝,造出良田6万亩。
针对这一笔难得的资源,正宁县委、县政府及时决策,本着“开源节流、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与整治并重、开发与建设并举,率先在永正乡、宫河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旧宅还田工程:废旧宅院一律复垦。凡建新宅的群众,必须交出旧宅,由政府组织统一还田后,再交给群众耕种。这一举措得到了群众的积极拥护,也引起了国内媒体和有关方面的关注。一时间,正宁造田的消息和经验不胫而走。
为了把这一民心工程做好做实,正宁县审时度势提出了长远计划,组织国土等部门编制了2001—2010年正宁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3年,又向市国土资源局呈报了2003—2007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书,被优先纳入市级项目库。同时,县上成立了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领导小组,出台了《正宁县废旧宅基地复垦几项规定》、《正宁县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真正把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全县一件重大工作和一个重大项目拿到手上,挂在心上,落实到行动上。
由自发性的整理复垦土地到由国家、省、市支持下的政府行为,正宁县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真正成了一项惠及父老乡亲的民心工程。几年来,全县先后争取立项、实施的国家、省、市土地复垦整理项目4个,总投资3,488.9万元,复垦整理土地11,530亩,净增耕地9,813亩,项目区人均新增耕地0.5亩,有效缓解了人地矛盾,实现了农民增收的目的,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达2,800多万元。
目前,正宁县被确定为庆阳市的“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县,陇东学院扩建补充耕地项目、庆阳机场复航改造补充耕地项目、西峰油田生产用地补充耕地项目均在正宁县实施,在全市、全省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建设中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树立了典范。
注:摘自2005年9月12日《陇东报》第1版,作者张骁骏。
复垦旧宅大有作为 ——甘肃省正宁县土地复垦整理的做法与体会库博
正宁县是一个地域偏僻、人稠地窄、资源贫乏的农业县。全县耕地面积43.69万亩,人口23.28万人,人均占有耕地不足2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建设速度加快,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矛盾日趋突出。为了保证建设和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我们立足于现有资源,从1990年开始,开展了以复垦旧宅基地为主的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几年来,共累计投入资金645万元,复垦旧宅基地38处7,800多亩,新增耕地5,800多亩,创经济效益1,800多万元。1992年9月16日,中央新闻联播节目对我县永正乡旧宅还田情况进行了报道,受到省、市多次表彰奖励。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筹规划,指导复垦。经过实地调查和论证,我县土地复垦整理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一是复垦整理潜力大,难度小。据调查,全县复垦整理潜力面积达6万多亩,可作为今后宜农后备资源,特别是塬区旧村庄土地复垦整理地形好、土层深、土壤肥、易开发,当年开发即可见效,复垦整理后每亩可增加经济收入650元左右。二是水资源丰富,实施条件优越。全县水资源总量达到8,786.6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6,040万立方米。可利用水资源总量7,656.4立方米,耕地亩均174立方米。从现有待复垦整理地的布局看,绝大多数具有固定、充足的水源,加之近年来,我们按照“塬面小电井、川区大口井、山区集雨蓄水窖”的区域水利模式,坚持小水大抓,蓄引提并举,保住地表水,挖掘地下水,蓄住天上水,大力配套发展节水灌溉田,保证了复垦地对水资源的需要。三是基础条件较好。全县已于1996年达到整县基本解决温饱目标。村村通电、通路,水、电、田、林、路等基础条件日臻完善,交通发达,经济条件较好,从基础设施到资金配套能够保证复垦整理目标的实现。四是群众复垦整理土地的积极性高涨。近年来,在人口日益增长的压力下和一系列优惠政策的调动下,农民复垦整理土地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复垦整理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项目。一些企业和个人也把投资目标放在土地复垦整理上,为土地复垦整理注入了活力。据此,为了科学指导土地复垦整理工作,我们通过摸清名乡镇待开发整理土地情况,编制了2001—2010年正宁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报经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定了以宫河塬、永和塬旧宅基地复垦,罗川耕地整理为重点的开发整理模式,使土地复垦整理做到了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二、宣传教育,引导复垦。宣传教育是搞好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的先导。为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宣传的效果,为复垦整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们利用一切尽可能的宣传手段,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一是召开各种会议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大讲土地复垦整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二是利用办板报、专栏、张贴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宣传效果;三是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面;四是利用每年“土地日”,组织大规模宣传活动;五是开展针对性的宣传,讲土地的县情、乡情、村情,算人口与土地账。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使群众提高了认识,消除了疑虑,并积极参与土地复垦整理工作。
三、制定政策,鼓励复垦。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为此,自1993年以来,正宁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全县废旧宅基地复垦优惠政策的通知》、《正宁县土地开发复垦管理暂行办法》等土地开发整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对开发方式、开发者权利义务、优惠政策、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废旧宅地复垦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权属村集体所有,复垦后的面积计入当年乡镇农田基本建设任务,享受与平时整地同等数量的补助;二是复垦开发面积在10亩以上,其个别需要搬迁的农户,宅基地优先审批;三是允许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农民联合开发,收益自行分配。并允许职工留薪留职或停薪领办、帮办、自办土地复垦项目,收入归己,晋级晋升不受影响;四是县上设定土地开发复垦奖,年效益在万元以上者,授予县级劳模,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这些政策的制定,为土地复垦整理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大大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土地复垦整理的积极性和坚定性。
四、项目带动,促进复垦。项目是经济发展的载体,也是土地复垦整理的载体。我们在大力进行土地复垦的同时,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积极向上争取土地开发整理资金。首先,坚持科学的立项程序。为保证立项申报前期工作到位,我们在考察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组织农、林、水等技术人员,聘请省国土资源厅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制定保障项目成功的具体措施,坚持每个项目都作到立项准确,项目内容科学合理,技术成熟,工程概需准确,保障措施有力。2001年呈报的正宁县残塬沟壑区土地复垦项目被国土资源部立项为国家土地复垦示范项目,预算总投资2830万元;2002年呈报的正宁县土地复垦项目被省国土资源厅列为省级投资土地复垦重点项目,预算总投资302万元。其次,认真实施项目建设工程。2003年9月省级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我们积极组织实施,狠抓了制订方案、广泛动员、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保证质量六条措施的落实,保证了项目建设工程的顺利进展,在省国土资源厅项目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现在,各项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共平整土地2,580亩,新增耕地2,181亩,维修、新修农田路、生产路6,180米,栽植农田防护林13,061棵,水土保持林224,680棵,整个工程5月底可全面完成。项目使我县土地复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几点体会:
总结多年的土地复垦整理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是整个工作的关键。《正宁县土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导土地复垦整理的重要文件,各级组织积极贯彻实施,并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县政府成立了土地开发复垦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土地复垦整理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也有相应的组织,具体实施复垦整理工作,同时,县上将复垦整理任务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使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级级有人管、有人抓;有力地保证了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全程监督是不可缺少的措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投入多,困难大,从立项到施工到验收、耕种都必须有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实施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和国土部门的监督,严格按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规范动作,定期汇报工程进度和开发质量,国土部门要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实施,工程合格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3.按进度质量拨款是资金落到实处的保证。土地复垦整理投入的资金较大,实施时,一定要按进度、分步骤、视质量拨付资金,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要求纠改,纠改不及时或拒不纠改的要停止拨付资金,绝不能姑息迁就,造成对资金的浪费。要避免盲目投资,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4.典型带动是必要的工作手段。为了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我们采取分类试点,狠抓重点,效益观摩等方法,推动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在今年实施的省级土地复垦重点项目过程中,我们及时推广一些突出的作法,组织各项目点施工单位互相交流,取长补短,保证了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要求,使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稳步推向深入。
注:摘自正宁县国土资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