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采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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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6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采矿管理
分类号: TD98
页数: 2
页码: 410-411
摘要: 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对其提供相关的地质、技术资料。砖瓦厂在生产过程中,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按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实行监督管理。关闭环境破坏严重,安全隐患重大的五顷塬铅锌冶炼厂,并一度关闭小、低、散、差的永和镇良庄砖厂。1995年1月19日,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3月4日,省政府第12号令发布《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据统计,1995年,正宁县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13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年内在24户矿山企业进行此项工作,共征收采矿权有偿出让金1.44万元。征收额最少的企业为永和良庄砖厂,每年征收500元。
关键词: 正宁县 采矿管理

内容

县域采矿主要是用粘土烧制砖瓦,另有零星的民用采砂。由于县域内的砖瓦厂绝大多数建立在先,而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成立在后,故对那些先于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建立的砖瓦厂,要求其补办采矿权登记手续,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对其实行每半年征收一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制度。同时,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对其提供相关的地质、技术资料。对以后要新建砖瓦厂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受理申请、登记、审查、上报、批准颁证、缴费手续,证件齐全后方允许办厂。砖瓦厂在生产过程中,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按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实行监督管理。纠正其无证开采、持证过期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未批先建、手续不全、乱采滥挖、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探代采、破坏资源以及废水、废气、废渣造成污染、违法占用耕地等现象。2004年5月,查出全县22户砖瓦厂中,有3户持证过期开采,有7户无证开采,还有部分企业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当即予以改正。2006年,对周家乡车家沟砂石厂无证开采、拒不办证和周家乡宝塬石料厂未办理用地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成办理采矿登记和用地手续外,并处以罚金1万元,形成公正、公开、公平的矿业权市场。2007年,进行采矿企业重点治理和采矿权年检审查,矿山企业证书年检率和采矿持证率达100%。关闭环境破坏严重,安全隐患重大的五顷塬铅锌冶炼厂,并一度关闭小、低、散、差的永和镇良庄砖厂。1995年1月19日,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3月4日,省政府第12号令发布《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该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开采砖瓦粘土、砂岩并自行烧制和销售砖瓦的,按砖瓦销售收入的1%计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据统计,1995年,正宁县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13万元。2000~2007年征收额分别为:2000年2000元,2001年1万元,2002年1万元,2003年9000元,2004年1.3万元,2005年23,100元,2006年24,585元,2007年20000元。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征收回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中央与省、直辖市5∶5的比例分成,适当返还县上使用。2004年,正宁县按照《甘肃省矿产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对县域内砖瓦和砂石企业实行采矿权挂牌有偿出让。年内在24户矿山企业进行此项工作,共征收采矿权有偿出让金1.44万元。征收额最少的企业为永和良庄砖厂,每年征收500元。征收额最多的企业为永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征收800元。2006年,受理采矿出让2宗,收回采矿权有偿出让金2,500元。
  附:2007年正宁县矿山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表9—1,2张,见本章末)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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