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察机构及其职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676
颗粒名称: 一 监察机构及其职能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386-387
摘要: 正宁县在土地管理部门成立之前,没有专门的土地监察机构。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设有监察股,配备5名工作人员。1994年3月,经县政府批准,又成立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人,专门负责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1991年3月后,12个乡镇相继成立7个土地管理所,配有专兼职土地管理员,111个行政村设有兼职土地监察信息员。形成了县、乡(镇)、村3级土地监察网络。所选配的10余名土地监察员均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监察证》,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管理

内容

正宁县在土地管理部门成立之前,没有专门的土地监察机构。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设有监察股,配备5名工作人员。1994年3月,经县政府批准,又成立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人,专门负责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1991年3月后,12个乡镇相继成立7个土地管理所,配有专兼职土地管理员,111个行政村设有兼职土地监察信息员。形成了县、乡(镇)、村3级土地监察网络。所选配的10余名土地监察员均持有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监察证》,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
  土地监察职责,在1988年至1998年具体为:1.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土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3.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4.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指导下级土地监察工作。1999年,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土地监察条例》,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1.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5.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6.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受理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8.依法应监督检查的行为。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