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村镇建设用地与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部门、审批权限和程序大体一致。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也有一些新的规定。
审批权限。在1963年,中共庆阳地委批转地委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办公室《关于巩固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凡占用耕地的,均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1968年6月21日,正宁县革委会发出《关于批修庄基、办理婚姻手续的权限下放公社的通知》,提出 “今后社员申请修建庄基,一律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审查,公社革命委员会审批”。并要求:1.严格控制占用集体耕地面积;2.坳心原则上不能修建庄基,以免影响机耕;3.生产队划拨庄基时,既要注意因地划拨,也要注意统一规划,从长远打算出发,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4.在批修建庄基时,一定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克服以往工作中浮而不深所造成的问题。1968年11月5日,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关于民勤县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请示公社建设校舍及大队修建办公用房占用土地问题的批复》称:凡今后公社和公社以下居民点规划占地均由县革委会审查批准,不必再报省审批。1981年6月11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知》称,国家机关、学校征用土地,一律由县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社队企业用地经公社审查报县审批;社员住宅用地,每院占塬地不超过半亩,山地不超过1亩,在这个限额以内,由社员个人申请,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大队审查,报公社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地方修建,不能自行其是。山河公社东、西关大队社员修庄建房及县直单位的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县城统一规划,经县计委批准后方能动工修建。同年8月19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县城单位基建服从统一规划要求的通知》称,基建单位征用土地,要写出申请报告,经县计委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982年5月1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农村社员修庄建房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基建用地,由本单位申请,报县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社队企业、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经公社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无房居住,需要建房占地,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大队审查同意,报公社管委会批准,批准后,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山河、永正、榆林子、宫河、周家、罗川、永和、湫头8个公社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5分,月明、西坡、五顷、三嘉4个公社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6分。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有宅基地每人平均在70平方米以上者,不得批拨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1982年,国家《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需占用耕地、园地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庆阳地区行署制定下发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试行规定》,将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定为:1.凡乡镇办企业用地,领办单位和个人须持县(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的建设文件和县(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对企业的选址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报县(市)土地管理局审查,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审批。2.村民小组、联营体、个体户兴办企业用地,须持乡(镇)经委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报县(市)土地管理局审查后,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审批。3.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公益事业(如学校、卫生所、幼儿园、文化室、敬老院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提出用地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镇)村兴办砖瓦厂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在平原坳心建厂。确需占用少量耕地的,须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办理。5.农村审批宅基地,应按当地人均耕地指标、用地定额和居住规划,经群众大会讨论,行政村和乡(镇)政府审查,填报《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一式四份,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6.修庄建房用地,由乡(镇)土地管理员会同村干部凭批件按规划划拨,土地管理员要 “三到现场 ”,即审批前调查情况,批准后划拨土地,建成后查验占地。1999年,《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分为:①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②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③乡镇企业用地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限额在建国初期,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后,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1984年,庆阳地区行署颁发了《村镇建设用地限额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定为:社员建房用地凡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0.3亩。人均耕地面积1亩至2亩者,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0.4亩,人均耕地面积在2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0.5亩。山区人均耕地面积在4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0.6亩。对于 “两户 ”和在山坡、荒地建房者,其宅基地可适当放宽。对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农户,宅基地规定标准是3分的,可增加1分。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宅基地规定标准是4分以上的减少1分;乡镇企业生产用地,年产值500万块砖的砖瓦厂,占地不得超过10亩。粮油及农副产品加工厂、饲料加工厂、农机厂、轻纺工业等,占地不得超过3亩;村镇公用设施占地,中学每所占地面积在7至10亩以内,小学每所3至5亩,乡文化站包括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体育场等,合占面积不得超过5亩,村民委员会文化室合占面积不得超过1亩。1990年,庆阳地区行署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告》,再次对农宅建设用地作出严格限制。规定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2至3分;人均耕地1至2亩的,每户宅基地3至4分;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4至5分;山区占用非耕地修庄建房的,宅基地可适当放宽。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6分的标准从宽认定。
正宁县村镇建设大量用地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据1988年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统计,1982年至1988年,全县批准修建农宅11313院,已修建10554院,占地7411.48亩;而违法修建的农宅就达5513院。村镇建设用地增大的主要原因是:历史上,正宁县塬区的农户多数是沿沟边或塬面挖窑居住(民间称地坑庄或崖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农村兴起了 “建房热”,农民一改过去传统的居住习惯,普遍弃掉土窑洞,盖起了新瓦房,客观上造成村镇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增大。同时,由于各级政府认识滞后,统一规划和管理没有跟上去,多数村组未留宅基规划用地,农民承包土地一般都难以调整,使许多建房户无处修建,只有在各自的承包地里任意修建,一度出现乱建住宅、滥占和浪费耕地的现象。据1999年10月编制的《正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反映:正宁县农村居民点用地户均2.1亩,面积过大,布局松散,有些甚至是无规划区,随意乱修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