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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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671
颗粒名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380-382
摘要: 一般土地以其最近3年至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处理。征用农民在市区内自耕的农地时,予以补偿。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后因长庆石油勘探局对此提出异议,经省土地局协调,指示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依法测算,以实际测算标准确定。因此,此次所定补偿标准未能彻底落实。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关键词: 正宁县 补偿费 国家建设用地

内容

1953年政务院第192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征用农村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原使用人推出代表评议商定之。一般土地以其最近3年至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处理。征用公有土地及城市郊区国有土地时,对耕种该土地农民亦应依其生活情况适当予以补助,地主在市区内出租的土地无偿征用,但对租种土地的农民,按规定予以补偿。征用农民在市区内自耕的农地时,予以补偿。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规定为: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1956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定为:征用一般耕地,以其最近3年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进行评议补偿。特殊土地如果园、药材地以及主要依靠种植瓜菜为生的土地补偿费参酌其投资收益情况,适当高于一般耕地。其他如芦苇地、荒地、坟地等酌情补偿。农村属屋基地、庄园、场地等按相邻的头等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1971年,庆阳地区革委会(1971)16号文件规定:征用一般土地按最近2年至4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进行补偿;果园、苇塘、鱼塘等特殊土地,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办理。1981年8月19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县城单位基建服从统一规划要求的通知》,称:“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要按国家统购价格,并适当加成计算,付给生产队补偿费。其补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年,因工程急需毁坏青苗的,应增付1年赔产价值。坚决禁止私自增加补偿以及请客送礼等错误做法。”1984年10月28日,庆阳地区行署印发的《关于〈庆阳地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1984年107号文件)规定:庆阳地区各县(市)征用菜地、果园和水浇地,按该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旱地、宅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轮歇地、闯田、弃耕地,可参照附近其他作物年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未耕种过、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集体林地:幼苗林每亩按年投资的2至5倍补偿;乔灌混合林每亩按年收益的1至3倍补偿;成材林按国营林场地方材价格计量计算,补偿4至6倍;针叶林按质论价。征用集体牧场、草原(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按每亩年产值的4倍付给;征用集体林地或林业专业户承包的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1至2倍付给;征用牧场、草场按每亩年产值的1倍付给;征用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1987年,庆阳地区城乡建设处拟定出区内土地补偿和安置费补偿标准。时区内每亩征地款总额一般最低耕地不低于4,048元人民币,最高(菜地)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补偿标准为:征用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除菜地按年产值(800元)的5倍补偿外,其他土地均按年产值(242~492元)的6倍予以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10倍发给,人均2亩以下按9倍发给。当时,正宁县城规划区每亩征地款总额一般最低(山地)不低于3146元,最高(菜地)不超过12,000元;征用乡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年产值(一般为231~445元)的5倍予以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5倍发给,人均土地2亩以下按年产值的4倍发给,当时,各乡镇规划范围内一般征地款额最低(山地)不低于2,000元,最高(水地)不超过5,000元。1989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粮油价格调整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区内最高区域(西峰市)每亩征地费不超过37,500元人民币,最低区域(乡镇山耕地)每亩不低于3,656元人民币。1992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上报行署批准,区内征地费和安置费补助标准,在1989年所定指导价的基础上分别按一定比例作了上调(详见第六章《庆阳地区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统计表》)。1995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根据物价上涨及土地增值因素,经上报行署同意,又对1992年《全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作了调整(详见第六章《庆阳地区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统计表》)。后因长庆石油勘探局对此提出异议,经省土地局协调,指示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依法测算,以实际测算标准确定。因此,此次所定补偿标准未能彻底落实。1999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补偿。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至5倍补偿,征用荒地、废弃地和连续4年以上10年以下弃耕地等按2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予补助。青苗补助费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从1992年开始,为了简化审批手续,节约建设投资,根据《甘肃省统一征地费包干办法》,正宁县对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大包干的办法。具体内容是:县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对所占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综合评价,依据各种补偿标准计算出总的征地费用,并与征地单位订立协议。在用地单位包干费用一次或几次拨交土地管理部门后,由土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统一支付各种征地费用。实行这种征地办法,初步改变过去征地手续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而征地各种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直接协商的方式,堵住了哄抬地价等种种漏洞。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也克服过去只审查图纸,很少下现场的盲目批地做法,普遍采取现场填表、座谈研究、组织协商、定地划拨等办法,对一些使用不合理的用地能及早发现,及时予以纠正,真正发挥了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城乡地政的作用。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漏项和价格浮动的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在实行统征包干时,一般向征地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取费标准为地价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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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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