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政务院第192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均应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征用土地的计划书,送请上级批核时,均应详细说明用地的属境、位置(附图标明)和数量,用地所涉及的户数和人口数,用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以及对土地被征用者的补偿安置计划,并连同用地所在的地方政府意见一并报核。按业务系统报经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权限规定,分别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或省、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征用。1957年,国务院修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拨用地时,须送交征用土地申请书(详细说明土地的属境、位置和经批准的数量),并附对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以及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附平面布置图)、施工时间文件和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但申请核拨铁路、公路路线用地和国防工程用地,送交上述某种附件确有困难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补交。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庆阳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条例》制定了《庆阳地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征地应上报主管部门审查,由主管部门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用地单位须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地、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选址并核定用地面积和范围,并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乡(镇)村共同商定补偿、安置方案,草签协议。同时,征用土地要向地、县土地管理部门报送标明四邻现状的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征地协议书和征地报告。征用菜地、果园3亩以上,耕地、林地、草地10亩以上的,分别报送一式两份,以下各报一份。征地报告经批准后,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国家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甘肃省土地管理局(1988)甘土发字第36号文件将“三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规定为:1.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征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意后进行选址。对大、中型项目、城市开发区建设项目必须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参加联合选址,并参与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在城市、乡(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向土地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报告,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用地的设计位置及范围,发给附有用地界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地址选定后,建设单位持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正规的用地范围图、地形位置图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资金的落实),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请用地,核定面积。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面积后,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书,按权限逐级上报政府审批。4.建设单位交纳各种费用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发土地划拨文件,向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领取修建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应附的文件材料有: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经测量的地形用地范围图和地理位置图。5.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6.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7.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图。8.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征地费用包干协议。9.建设用地征询意见或有关部门说明材料。10.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和人民政府审查或批准文件。1999年1月1日,国家发布实施的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需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有耕地补充方案。具备了申请征用土地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呈报,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用土地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将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