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域以内的国家建设用地审批事宜,在土地管理部门成立前,先后分别由县民政(科)局、生产指挥部、计委、城建局负责经办。1988年4月后,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县政府负责办理。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国家、省、地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有明确规定。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5000亩以上或迁移居民300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委员会批准;用地不足5000亩而在1000亩以上者或迁移居民不足300户而在50户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10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960年,宁县(正宁县并入其内)共计征用土地292.68亩。其中厂矿企业方面57亩,公路交通方面79.68亩,文教卫生方面87亩,畜牧方面59亩,市镇建设方面10亩。并对两个系统早征未用的36亩荒芜土地,结合开展 “百斤运动 ”使其得到合理利用。1962年10月,县民政科对全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情况进行的,检查表明:自1958年至1962年9月末,全县征用土地(耕地)832亩,其中工业项目用地44亩,交通运输业项目用地211亩,水利业项目用地481亩,文教项目用地50亩,永和、榆林子、三嘉3个公社征用46亩。已用于基本建设的624亩,尚未用于基本建设的162亩。1964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以甘民(1964)421号文转发《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下5亩以上的和涉及迁移居民在5户以下的及征用土地不足5亩,但因属于专区、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或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均由专员公署审批。1971年,庆阳地区革委会(1971)16号文《关于严格贯彻国家和农村社、队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在5亩以上和涉及迁移居民问题的以及征用土地虽不足5亩,但因属于地、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或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均由地区或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征用土地在5亩以下,且不属于地、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不属于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也不涉及迁移居民的,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批。据正宁县革委会计划委员会1979年文件称:1970年至1979年5月,全县基本建设征用土地362亩,其中:县城(包括山河公社农村)基建征用山河公社土地(便信39张)、166.4亩,公用征地兑换45.9亩;其他9个人民公社基建征用耕地122.7亩,占用公用27亩。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耕地、园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10000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50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3亩以上,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1984年,庆阳地区行署(1984)107号文《关于国家建设用地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征用菜地、果园3亩以上,耕地、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县人民政府先报行署审查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用菜地、果园3亩以下,耕地、林地、草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行署审批。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3亩)、非耕地10亩以下(含10亩),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征用耕地10亩以下(含10亩)、非耕地10亩以下,由地区行署批准。超出上列标准的,均报上级政府审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国家将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报国务院批准。此条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②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征用此项规定数额以下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