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正宁县域以内的国家建设用地审批事宜,在土地管理部门成立前,先后分别由县民政(科)局、生产指挥部、计委、城建局负责经办。1988年4月后,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县政府负责办理。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国家、省、地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有明确规定。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5000亩以上或迁移居民300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委员会批准;用地不足5000亩而在1000亩以上者或迁移居民不足300户而在50户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1000亩,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960年,宁县(正宁县并入其内)共计征用土地292.68亩。其中厂矿企业方面57亩,公路交通方面79.68亩,文教卫生方面87亩,畜牧方面59亩,市镇建设方面10亩。并对两个系统早征未用的36亩荒芜土地,结合开展 “百斤运动 ”使其得到合理利用。1962年10月,县民政科对全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情况进行的,检查表明:自1958年至1962年9月末,全县征用土地(耕地)832亩,其中工业项目用地44亩,交通运输业项目用地211亩,水利业项目用地481亩,文教项目用地50亩,永和、榆林子、三嘉3个公社征用46亩。已用于基本建设的624亩,尚未用于基本建设的162亩。1964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以甘民(1964)421号文转发《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下5亩以上的和涉及迁移居民在5户以下的及征用土地不足5亩,但因属于专区、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或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均由专员公署审批。1971年,庆阳地区革委会(1971)16号文《关于严格贯彻国家和农村社、队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征用土地在5亩以上和涉及迁移居民问题的以及征用土地虽不足5亩,但因属于地、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或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均由地区或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征用土地在5亩以下,且不属于地、县所在地的城郊土地,不属于农村中的高产、稳产田,也不涉及迁移居民的,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批。据正宁县革委会计划委员会1979年文件称:1970年至1979年5月,全县基本建设征用土地362亩,其中:县城(包括山河公社农村)基建征用山河公社土地(便信39张)、166.4亩,公用征地兑换45.9亩;其他9个人民公社基建征用耕地122.7亩,占用公用27亩。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耕地、园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10000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50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3亩以上,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1984年,庆阳地区行署(1984)107号文《关于国家建设用地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征用菜地、果园3亩以上,耕地、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县人民政府先报行署审查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用菜地、果园3亩以下,耕地、林地、草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行署审批。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3亩)、非耕地10亩以下(含10亩),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征用耕地10亩以下(含10亩)、非耕地10亩以下,由地区行署批准。超出上列标准的,均报上级政府审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国家将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报国务院批准。此条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②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征用此项规定数额以下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审批程序1953年政务院第192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均应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征用土地的计划书,送请上级批核时,均应详细说明用地的属境、位置(附图标明)和数量,用地所涉及的户数和人口数,用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以及对土地被征用者的补偿安置计划,并连同用地所在的地方政府意见一并报核。按业务系统报经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权限规定,分别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或省、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征用。1957年,国务院修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拨用地时,须送交征用土地申请书(详细说明土地的属境、位置和经批准的数量),并附对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以及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附平面布置图)、施工时间文件和土地所在地的县级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但申请核拨铁路、公路路线用地和国防工程用地,送交上述某种附件确有困难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补交。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庆阳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条例》制定了《庆阳地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征地应上报主管部门审查,由主管部门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用地单位须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地、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选址并核定用地面积和范围,并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乡(镇)村共同商定补偿、安置方案,草签协议。同时,征用土地要向地、县土地管理部门报送标明四邻现状的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征地协议书和征地报告。征用菜地、果园3亩以上,耕地、林地、草地10亩以上的,分别报送一式两份,以下各报一份。征地报告经批准后,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国家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甘肃省土地管理局(1988)甘土发字第36号文件将“三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规定为:1.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征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意后进行选址。对大、中型项目、城市开发区建设项目必须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参加联合选址,并参与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在城市、乡(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向土地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报告,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用地的设计位置及范围,发给附有用地界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地址选定后,建设单位持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正规的用地范围图、地形位置图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资金的落实),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请用地,核定面积。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面积后,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书,按权限逐级上报政府审批。4.建设单位交纳各种费用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发土地划拨文件,向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领取修建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应附的文件材料有: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经测量的地形用地范围图和地理位置图。5.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6.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7.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图。8.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征地费用包干协议。9.建设用地征询意见或有关部门说明材料。10.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和人民政府审查或批准文件。1999年1月1日,国家发布实施的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需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有耕地补充方案。具备了申请征用土地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呈报,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用土地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将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1953年政务院第192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征用农村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原使用人推出代表评议商定之。一般土地以其最近3年至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酌情处理。征用公有土地及城市郊区国有土地时,对耕种该土地农民亦应依其生活情况适当予以补助,地主在市区内出租的土地无偿征用,但对租种土地的农民,按规定予以补偿。征用农民在市区内自耕的农地时,予以补偿。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规定为: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1956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定为:征用一般耕地,以其最近3年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进行评议补偿。特殊土地如果园、药材地以及主要依靠种植瓜菜为生的土地补偿费参酌其投资收益情况,适当高于一般耕地。其他如芦苇地、荒地、坟地等酌情补偿。农村属屋基地、庄园、场地等按相邻的头等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1971年,庆阳地区革委会(1971)16号文件规定:征用一般土地按最近2年至4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进行补偿;果园、苇塘、鱼塘等特殊土地,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办理。1981年8月19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县城单位基建服从统一规划要求的通知》,称:“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要按国家统购价格,并适当加成计算,付给生产队补偿费。其补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年,因工程急需毁坏青苗的,应增付1年赔产价值。坚决禁止私自增加补偿以及请客送礼等错误做法。”1984年10月28日,庆阳地区行署印发的《关于〈庆阳地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1984年107号文件)规定:庆阳地区各县(市)征用菜地、果园和水浇地,按该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旱地、宅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轮歇地、闯田、弃耕地,可参照附近其他作物年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未耕种过、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集体林地:幼苗林每亩按年投资的2至5倍补偿;乔灌混合林每亩按年收益的1至3倍补偿;成材林按国营林场地方材价格计量计算,补偿4至6倍;针叶林按质论价。征用集体牧场、草原(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按每亩年产值的4倍付给;征用集体林地或林业专业户承包的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1至2倍付给;征用牧场、草场按每亩年产值的1倍付给;征用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1987年,庆阳地区城乡建设处拟定出区内土地补偿和安置费补偿标准。时区内每亩征地款总额一般最低耕地不低于4,048元人民币,最高(菜地)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补偿标准为:征用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除菜地按年产值(800元)的5倍补偿外,其他土地均按年产值(242~492元)的6倍予以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10倍发给,人均2亩以下按9倍发给。当时,正宁县城规划区每亩征地款总额一般最低(山地)不低于3146元,最高(菜地)不超过12,000元;征用乡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年产值(一般为231~445元)的5倍予以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5倍发给,人均土地2亩以下按年产值的4倍发给,当时,各乡镇规划范围内一般征地款额最低(山地)不低于2,000元,最高(水地)不超过5,000元。1989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粮油价格调整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区内最高区域(西峰市)每亩征地费不超过37,500元人民币,最低区域(乡镇山耕地)每亩不低于3,656元人民币。1992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上报行署批准,区内征地费和安置费补助标准,在1989年所定指导价的基础上分别按一定比例作了上调(详见第六章《庆阳地区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统计表》)。1995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根据物价上涨及土地增值因素,经上报行署同意,又对1992年《全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作了调整(详见第六章《庆阳地区各县(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统计表》)。后因长庆石油勘探局对此提出异议,经省土地局协调,指示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依法测算,以实际测算标准确定。因此,此次所定补偿标准未能彻底落实。1999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补偿。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至5倍补偿,征用荒地、废弃地和连续4年以上10年以下弃耕地等按2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予补助。青苗补助费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从1992年开始,为了简化审批手续,节约建设投资,根据《甘肃省统一征地费包干办法》,正宁县对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大包干的办法。具体内容是:县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对所占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综合评价,依据各种补偿标准计算出总的征地费用,并与征地单位订立协议。在用地单位包干费用一次或几次拨交土地管理部门后,由土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统一支付各种征地费用。实行这种征地办法,初步改变过去征地手续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而征地各种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直接协商的方式,堵住了哄抬地价等种种漏洞。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也克服过去只审查图纸,很少下现场的盲目批地做法,普遍采取现场填表、座谈研究、组织协商、定地划拨等办法,对一些使用不合理的用地能及早发现,及时予以纠正,真正发挥了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城乡地政的作用。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漏项和价格浮动的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在实行统征包干时,一般向征地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取费标准为地价的3%~4%。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正宁县地面附着物补偿,在1984年前,没有作过具体规定,一般由当地政府、用地单位及土地原所有人推出代表,共同勘查评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补偿。1984年,庆阳地区行署在下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对西峰、庆城地区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其他县参照执行。具体内容有:征用居民或社员住房属土木结构安架房,每平方米补偿60元,砖木安架房每平方米40至70元。窑洞每平方米15至20元。搬迁居民或社员住房补助属土木结构安架房每平方米30至40元;砖木结构安架房每平方米40至60元;土木结构厦房每平方米26至
33元;砖木结构厦房每平方米26至46元。其他附着物补偿,属土木结构大门楼每个50至100元,砖木结构大门楼每个80至150元;鸡狗舍每个10至20元;蜂窝每个5元;猪圈每个30至40元;柴煤棚每平方米10至15元;水窖每口100至150元;水井(包括井房)每口100至250元;简易厕所每个30至80元;土围墙每平方丈12元;砖围墙每立方米50至80元;黄花菜每米1至1.5元。有收益的经济树木每株30至100元,无收益的每株10至20元;用材树木直径1至8公分的每棵1至3元,直径9至12公分的每棵4至6元,直径13公分以上的按国营林场木材价格计算。1992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各类附着物价格作了统一规定(详见第六章《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价格表》)。1999年1月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地面附着物补偿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市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产果期的果树,未成材的用材树,按营造同种树木费用的4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该果树,未成材的用材树,按营造同种树木费用的4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该果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成材的用材树按当地木材价补偿。
正宁县国家建设用地大量使用始于1978年后。据统计,至2004年12月,26年间全县国家建设使用土地28,670亩,其中占用耕地20,245亩,平均每年占用耕地779亩。国家建设用地增大的主要原因是: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和外延不断扩大,县域内各行各业用地,特别是各类市场建设都普遍有所增加。据统计,1982年,县城建成区面积为2.485平方公里。至2005年底,县城建成区面积由2000年的4.3平方公里扩大到8.4平方公里,乡镇建成区面积由2000年的3.96平方公里扩大到6.8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