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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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665
颗粒名称: (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1
页码: 373
摘要: 当事人在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一般先向土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明资料及证据。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由人民政府下达裁定文书。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消除了矛盾,维护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管理 土地纠纷

内容

当事人在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一般先向土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明资料及证据。证据资料包括: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证人证言及其他依据。
  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后,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印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由人民政府下达裁定文书。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1988年到2007年,全县共受理各种土地权属争议40起,已处理40起,处理率每年均达到100%1994年,周家乡政府与周家村第二、八村民小组因街道土坑权属发生争议,经县土地管理局调查证实:1994年,原周家公社在二队土坑内修建简易篮球场时,经三级主要领导协商同意,决定给该队减公粮任务1,500斤,当时曾作过公布。为此,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地(籍)字第73号令《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该土坑权属属于周家乡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政府继续管理使用。消除了矛盾,维护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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