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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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662
颗粒名称: 六 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6
页码: 271-276
摘要: 县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在明代以前,无资料可供查考。双方各执一词,“竟无以折服,又无均分理,无入官理,亦莫能判定。大抵每祭必斗,每斗必讼官。惟就斗论斗,更不问其所因矣。”光绪年间,该金姓系客民,归籍时转当路贡耕种,至今数十年,丁粮由民名下完纳。路贡在世时,民备价取赎,伊知当价甚微,昧约不出,民未赎回,致延于今。讵料路贡之子仙护一言未发,现今将民地亩偷卖于姚长丰为业,价钱未知多寡。况至今丁粮由民名下交纳。民老成懦弱,无知伊何,只得恳乞区长巡官大人作主施行。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作调解处理,少数则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管理 土地纠纷

内容

县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在明代以前,无资料可供查考。清代,据清乾隆年间曾任礼部尚书的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七《姑妄听之三 ·三十一》记载:“门人折生遇兰,官安定(应为正宁,因折遇兰在庆阳府属各县中只任过正宁县知县。作“安定”,疑正宁、安定均为庆阳府属地,而安定汉代有名人王符,以《潜夫论》知名全国,以彼安定地望代此正宁)日,有两家争一坟山,讼四五十年,阅两世矣。其地广阔不盈亩,中有二冢,两家各以为祖茔。问邻证,则万山之中,裹粮挈水乃能至,四无居人。问契券,则皆称前明兵燹已不存。问地粮串票,则两造具在。”双方各执一词,“竟无以折服,又无均分理,无入官理,亦莫能判定。大抵每祭必斗,每斗必讼官。惟就斗论斗,更不问其所因矣。”民国二十七年(1938)元月,罗川区第四保史秉正因为土地权属纠纷向区长、巡官状告路仙护,其诉状全文及格式为:禀具禀人:史秉正,年六十岁,本区第四保人,住史家头村。为偷卖地亩事。缘:同治年间,民父当给金姓庄窑一院,窑口三只,原地二段十五亩,价钱未知多寡。光绪年间,该金姓系客民,归籍时转当路贡耕种,至今数十年,丁粮由民名下完纳。路贡在世时,民备价取赎,伊知当价甚微,昧约不出,民未赎回,致延于今。讵料路贡之子仙护一言未发,现今将民地亩偷卖于姚长丰为业,价钱未知多寡。况至今丁粮由民名下交纳。偷卖民庄窑、地亩,未知据何根由。民老成懦弱,无知伊何,只得恳乞区长巡官大人作主施行。
  被禀:路仙护民国二十七年元月第批路仙护之母路周氏同时状告史秉正、史保仓,其诉状全文为:禀具禀人:路周氏,年五十三岁,本区第九保人,住旧县(城)东街。为抗偿租粮、反赎地亩事。缘:氏祖质当金姓原地十五亩,有约为凭。自当之后,金姓佃种数十年,拖欠租粮甚巨,并揭纹银数十两,有约、账为凭。该金姓归籍时,将原地十五亩给氏耕种,至今数十年。氏夫在世,并无异言,氏紧迫,又将此地当给姚姓,今已数载。候金姓清还账目,并史姓归赎地亩。并未前来。该史姓知金姓欠氏租粮并借债甚巨,未敢深究。氏紧迫,实不得已,将此地出卖于姚姓为业。讵料史秉正并史保仓,从中阻挠。伊既深究金姓当给氏地亩,理应归还金姓欠氏租粮并借银,岂有氏钱、地两空之理?只得恳乞区长巡官大人作主施行。
  被禀:史秉正史保仓民国二十七年一月区长朱第三区巡官张批元月二十四日,第三区巡官张次乾批(盖印)日:“今路周氏交史秉正大洋十元,以作了事。”民国二十七年(1938)6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作出《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民国三十年(1941)4月4日,关中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颁布《关中分区调整土地纠纷暂行办法》,分别就确定土地所有权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解放后,土地归全民和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纠纷相对减少。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作调解处理,少数则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1979年初,山河公社解家川队西队和永正公社南住大队五队为岳家沟梁80亩土地发生纠纷,县农林办公室派工作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3月27日,正宁县革命委员会批转此报告,称原籍永正南住的杨金楷,于1949年以27石小麦当入解家川岳家沟梁解克宽的80亩土地,后随带加入合作社。今本人分为两家,且迁回原籍,但根据“就近入社 ”、“户口迁移不得再带土地及股金 ”的原则,岳家沟梁80亩土地归解家川大队管理、耕种,南住大队五队应撤出人和牲口。1981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和兰州军区常委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对解决草场纠纷、边界纠纷和土地、山林等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同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由地籍股负责承办土地权属争议业务。这时,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从管辖范围、处理原则、文书整理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一)土地权属争议管辖范围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跨县(市、区)或比较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处理。
  (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及依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发展,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据为: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
  (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在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一般先向土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明资料及证据。证据资料包括: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证人证言及其他依据。
  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后,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印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由人民政府下达裁定文书。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1988年到2007年,全县共受理各种土地权属争议40起,已处理40起,处理率每年均达到100%1994年,周家乡政府与周家村第二、八村民小组因街道土坑权属发生争议,经县土地管理局调查证实:1994年,原周家公社在二队土坑内修建简易篮球场时,经三级主要领导协商同意,决定给该队减公粮任务1,500斤,当时曾作过公布。为此,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地(籍)字第73号令《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该土坑权属属于周家乡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政府继续管理使用。消除了矛盾,维护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附:一、民国时期正宁县土地纠纷诉状 “具禀:告状人王心甲,年六十岁,正宁县经堂里九甲民,住居移风村,距县六十里。为诡混年粮、吞谋基业事:缘小的置王近仁原地五十三亩,王士公置原地五十九亩半,二家共置伊地内中与,小的不明此事,向前论理,伊满口胡赖,不吐真言,将小的责斥一顿。小的心想皇粮乃万年藏弊,况且伊与小的遗粮四十四亩,此粮伊种地,小的纳税,一在何尽?休奈小无奈,只得禀明仁明大老爷案下,提案查验执究,则小甲鸿思矣!被禀人:王士公原禀人:王心甲 ”注:据文内反映情况分析,该诉状写于县城未迁的民国19年(1930)前。
  二、案例选登1.案例选登一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正土调字(2001)第01号申请人:正宁县建筑公司(东街)法定代表人:薛正兴(经理)对方当事人:正宁县广播电视局(东街)法定代表人:梁坤拴(局长)正宁县建筑公司与正宁县广播电视局因界墙发生纠纷,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就建筑公司东墙与广播电视局西墙土地权属问题调解协议为:、县建筑公司与县广播电视局界墙权属以南端建筑公司建材门市东山墙北端240墙中心线取点,向北取直延伸至现有北端界墙中心线为界。其中砌起界墙为双方共有,则界墙为中心线。
  砌界墙时,南端点向西距七号商品楼底圈梁标记点为6.7米,向东距广播电视局陈有印住户南墙标记点为0.98米;北端点为现有北240界墙中心线为点。申请人:正宁县建筑公司(盖章)薛正兴杨超英(签字)对方当事人:正宁县广播电视局(盖章)梁坤拴杨超英(签字)承办人:正宁县土地管理局(盖章)库博吉晓峰(签字)2001年8月10日2.案例选登二正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正政土行决字(2004)第1号申请人:正宁县永和镇琴宅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范某,现年38岁,琴宅村委会主任对方当事人:永和镇琴宅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赵某,现年55岁,琴宅村三组组长争议事由:正宁县琴宅村委会与琴宅村三组土地所有权纠纷。
  经查实:琴宅村小学始建于1977年,修建时按各组人口多少由四个组共同出地、出资修建,其中琴宅一、二组各出地1.5亩,三组出地3亩,新庄子组出地1亩,共计7亩。1992年,三组群众因排水、走路等问题占用了学校部分土地,而后在坳心给学校补耕地1.2亩。2001年琴宅小学撤并至逸夫小学(永和中心小学)后,村委会召开各组干部会,决定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取租金修建村庄道路,但三组群众认为原村学用地为三组一家所有,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持异议,进行阻挡,为此发生纠纷;2002年5月20日,永和镇政府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三组部分群众认为镇政府处理不妥(三组四户群众抢种了部分校园),于2004年5月20日向县委信访室上访:7月9日,琴宅村委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确权申请。
  经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现原校址实占地面积为4.95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21条之规定,对其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琴宅小学属村农民集体所办,并且连续使用24年,其土地所有权归属琴宅村委会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交复议申请及副本两份,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正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正宁县人民政府(盖章)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主体资格证号:860024执罚人:彭永庆杨占龙鲁旭吉晓峰执法证号:860699860483860485860484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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