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土地登记发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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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659
颗粒名称: 三 土地登记发证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5
页码: 365-369
摘要: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律对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等级、权属关系在专门簿册上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国家用以确立或认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措施。正宁县域的土地登记,在清以前主要是为指定与封建土地占有制密切相关的税收、劳役和租赋而进行的农田所有权的登记。唐德宗建中年间,为推行“两税法”,全国曾开展大规模的土地调查。方田确定后,在方田的四角立土为峰,四周植树为界,并建立方帐、庄帐、甲贴、户贴等,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书。凡分家、分产、土地典当、买卖、割移、发地契都以方田为准。10月17日,地区土地管理局发文安排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管理 土地登记发证

内容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律对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等级、权属关系在专门簿册上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国家用以确立或认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措施。正宁县域的土地登记,在清以前主要是为指定与封建土地占有制密切相关的税收、劳役和租赋而进行的农田所有权的登记。秦时,《册府元龟》载,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使黔首自实田 ”,即令人民自己申报田产面积,官府进行登记。汉时,《文献通考》载,建武十五年(39),“帝(光武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核 ”。唐德宗建中年间(780~783),为推行“两税法”,全国曾开展大规模的土地调查。郑樵《通志》载:“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亩数,都得百十余万顷。”宋仁宗时(1023~1064),王安石推行 “方田均税法 ”,规定东西南北千步为一方田。方田确定后,在方田的四角立土为峰,四周植树为界,并建立方帐、庄帐、甲贴、户贴等,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书。凡分家、分产、土地典当、买卖、割移、发地契都以方田为准。“方田均税法”自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推行,历13年,后因 “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天下方田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顷 ”。
  明洪武二十年(1387),明太祖朱元璋命国子监等人员分赴各州县丈量天下田亩,编制《鱼鳞图册》。内容包括田主姓名、田亩面积、地形、土质等。陆世仪《论鱼鳞图册》载:“鱼鳞图册,以田为本,以人为子,凡分号数,稽四至,则用之。”民国二十一年(1932),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规定土地登记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权利登记,未经地籍测量之地,不得进行所有权登记。所有权经登记后,发给土地所有权状。
  民国三十二年(1943),甘肃省地政局为贯彻国民党政府颁布的《非常时期地籍整理实施办法》,把本区庆阳县的西峰镇和镇原县县城作为全省首批开展地籍整理的重点城镇,并由省通知城市测量分队负责办理此项工作。经一年时间,完成任务。
  陕甘宁边区时期,民国二十六年(1937)9月,边区政府颁布《土地所有权条例》。根据《条例》精神,关中分区即对本区经过土改的新正县农户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载明的内容有:①土地种类;②土地坐落;③土地面积;④土地四至界限;⑤每年平均收获量或收益(农地收获2以16两秤、30斤斗为标准计算,其他土地以收益计算);⑥土地等级;⑦定着物情形;⑧所有权来历;⑨所有人之姓名、籍贯、住址、成份等。
  减租减息运动开始后,因地界变化,又对一部分农户土地进行重新登记,更换了证书。陕甘宁边区民政厅通令第1号称:这次更换证书,主要是因为“边区土地纠纷日增,土地起诉者日有数起。为彻底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拟重新进行土地登记,确定土地所有权,以安民生 ”。
  民国三十七年(1948)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由主席林伯渠签署的《土地房窑证办法》,要求各区、县有步骤地完成此项工作。新正县据此向农民确定所有权,颁发证书。房窑证载明的内容有①现住;②房窑所在地;③房窑种类及孔或间数;④面积;⑤四至;⑥水道;⑦出路;⑧来历;⑨等级;⑩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51年9月,陇东专员公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安排以开展土地清丈、划界、定桩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工作。为了搞好这次土地登记发证,在全区各县填发土地证工作进入查实土地与填写阶段时,专署专门发出 “在填发土地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要加快进度,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1951年11月5日到1953年1月8日,正宁县分两批在全县7个区46个乡开展了查田定产和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工作。
  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内容包括土地、房(窑)产两部分,具体为:①坐落;②种类;③地名(土地)、间(孔)数(房窑产);④原田地单位数(土地)、原基地单位数(房窑产);⑤折市亩数;⑥四至;⑦长宽尺度;⑧附属物;⑨备考。
  通过查田定产,核实全县实有农业人口8.69万人,耕地52.3万亩,确定粮食作物耕种面积45.69万亩,总产4,615万斤,每亩平均101斤,其中小麦93斤,夏杂粮100斤,玉米127斤,高粱119斤,糜子117斤,洋芋157斤,谷子120斤,大豆105斤,其他56.3斤。
  据《陇东报》刊载:此次登记发证,得到翻身农户的极大拥护,正宁县任家庄初小教员杨永恒在其编写的《唱颁发土地证》诗中热情赞道:“听说颁发土地证,农民心里真高兴,去年土改翻了身,今年政府发地证,农民有地又有权,劳动生产更有劲,登记土地用亩算,60方丈一亩整,土地亩数要报清,一点不能有瞒哄。首先交验旧契约,经过调查发地证,领取地证要交费,按类折收人民币,甲种水地宅基地,每亩征收麦5斤,乙种旱地川塬地,每亩征收2斤半,丙种山地收1斤,可耕山地收半斤。”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进一步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土地的分配问题已不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力即土地利用问题被提到重要的地位。因此,在1988年成立土地管理部门前的近30年时间内,正宁县再未发放过土地证书。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部门成立。为了依法管理土地,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内主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项土地登记。1988年初,甘肃省人民政府以(1988)127号文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10月17日,地区土地管理局发文安排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正宁县即在全县开展此项工作。这次申报登记和发证的范围是:县城和3镇9乡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营农、林、牧场的建设用地,即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县上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有计委、城建、税务、财政、司法、土管等部门领导人参加的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公室批转了县土地管理局《正宁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安排意见》,县土地管理局印制《城镇国有土地申报通知单》、《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县上召开动员会,印发《申报通告》,并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申报登记开始后,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各用地单位及个人纷纷到申报站办理土地登记,提交用地权源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各种表格。各乡(镇)、各单位在申报中,注重搞清权属、界址,广泛开展调查。对确无权源依据的以土地补偿单据、知情人出具书面证明和召开知情人座谈会达成协议等办法,较为准确地确定了土地权属。到1989年6月,“一城三镇”申报登记工作完成。应申报167户,宗地234宗,面积1,166,489平方米;实际申报登记163户,230宗地,面积1,163,422平方米;实际申报登记户占应申报户的97.6%,宗地占98.3%,面积占99.7%。已收回土地勘丈费22,763元,占应收土地勘丈费31,853元的71.46%。到1990年10月,又完成其余9个乡及4个国营林场国有土地的申报登记工作,申报登记宗地321宗,面积850,803.56平方米。1998年8月,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通过实地丈量,查阅批准文件,核对面积,确定权属界线,对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发证书。结合企业改制,换发证书。共颁发国有建设用地证书40本(宗),其中变更4宗,换发19宗,初始登记发证17宗。
  此次土地申报登记,为开征城镇国有土地税提供依据,初步摸清应缴纳城镇土地税面积。申报工作完成后,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即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989年,庆阳地区安排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9月15日,地区土地局在正宁县山河镇西关村举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发证试点。地区土地局领导、各县市土地局局长、乡土地管理员共41人参加。试点紧紧围绕发证工作的4个关键环节,即权属来源的调查、四至界线的确定、面积的丈量计算和宗地草图的绘制,按照登记发证的规程和所需要的图、表、卡、证,集中进行业务辅导,使业务人员达到懂政策、懂业务、会确权、会丈量、会计算、会绘制宗地图的发证要求。试点还对历史遗留的农村土窑洞护庄地面积过大的问题,作出农村土窑洞护庄地最大不得超过12米的规定。9月27日试点结束后,试点领导小组在正宁县人民剧院召开全区第一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大会,有700多人参加会议。县长姚清俊讲话,并代表正宁县人民政府向534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颁发证书。之后,地区土地管理局及时进行总结,并发文对全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工作作具体部署。12月28日,正宁县根据试点经验,作出相应安排部署。由于各级重视、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面铺开工作,仅用一年多时间,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在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工作中,甘肃省土地管理局及时制定下发《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细则》,对有关政策界限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有8项:1.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发证。2.1982年2月至1986年底期间建房占用宅基地,按清查非农业用地时的有关政策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发证。3.1982年2月以后的乡镇企业用地,可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登记发证;1982年2月以后的乡镇企业占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必须补办用地手续后方能登记发证。乡镇企业多占的闲置未用部分,应退还集体,不予登记发证。4.个体户、专业户的非农业用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必须补办用地手续,含在宅基地以内的非农业生产用地,按宅基地登记发证。在宅基地以外的不得计入宅基地面积。5.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户,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登记发证。6.一宗地由若干户共同使用的,共用面积由双方协议分摊;协商不通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混合宗按一宗用地登记的,只发一证书;如各户都要求发证书,也可向每户发一证书,但填写内容和图件应当一致。7.用地面积计算,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界物、的占地面积。用地面积的边线,一般以外墙脚为界。8.土地使用者委托代理人登记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明。土地证书发给委托者,并在证书和登记卡中加注说明。到1990年12月,正宁县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全县经登记,共计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36,041本,占应登记发证户的93.
  4%。2000年,对1990年发证以后新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登记发证,到年底,完成山河、西坡两乡镇发证任务,登记发证1,120户。1992年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变更土地登记若干规定》,要求在初始土地登记后,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的,都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要求,县内在对国有土地权属实施变更登记时,所遵循的程序是:一般先由使用者申请变更登记,再由登记人员调查核实,填写土地登记变更原始记录表和土地证变更面积,更改地籍图(附图)等。对农村集体土地凡属权属变更的,则结合土地征用、划拨等法律程序一并予以办理。属地类变更的,因面广量大,多为野外作业,通常为每年或每两年变更一次。1995年,正宁县开展农村土地变更登记工作;1997年,通过地区土地管理处验收。自1995年以后,省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促使此项工作转入正常业务工作范围,从而为科学、准确掌握各地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奠定了基础。1999年6月,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整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地土地管理局(处)《关于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组织在县内开展国有土地证书核检和查验工作。
  此次证书年检,查验的内容涉及4大项:一是查验本辖区内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登记;二是查验土地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改变用途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查处土地证书年检范围内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四是查处无证用地。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公告、提交证书、核对证书、实地勘察、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加盖土地证书年检专用章、案件移交、成果汇总7个检测环节,共年检国有土地证书346本,通过年检的335宗,未通过年检的11宗。在通过年检的335宗中,属初始登记62本,变更38本,补发23本,无问题的212本。在未通过年检的11宗中,属违法用地8宗,权属纠纷3宗。
  年检工作结束后的2001年,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和局干部彭永庆分别受到省土地管理局的表彰奖励。2000年3月,按照上级安排,正宁县又开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年检工作。至年底,完成山河、西坡两乡镇年检任务,年检证书3200本。2004年起,开始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至2007年底,累计登记发证1,832户。2007年,开展农宅清理登记,清理5,600户,登记发证1,371户,年检证书1,53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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