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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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63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籍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3
页码: 354-376
摘要: 正宁地区古属雍州之地,土地调查自古即有。《周礼 ·地官司徒第二》载:“(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而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但自夏以降,直至明代,历代王朝均未能完成全国土地清丈。清初,县域田赋多以明时土地勘丈数目为据计征。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管理 地籍管理

内容

正宁地区古属雍州之地,土地调查自古即有。据记载:夏禹(前2,100一前1,600)时,全国划分为九州,各州均进行土地调查,并按土地土色、质地、水分等划土地为三等九级。《周礼 ·地官司徒第二》载:“(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而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但自夏以降,直至明代,历代王朝均未能完成全国土地清丈。
  《大政纪》及《广治平略》记载,明洪武年间(1368—1393),历时26载,终于完成全国范围的土地清丈。神宗万历六年(1678),为推行土地新税制“一条鞭法”,朝廷采用大学士张居正“夫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之议,颁清丈天下“田亩”诏。其时,真宁县奉命对县域土地进行实地勘丈。
  清初,县域田赋多以明时土地勘丈数目为据计征。《大清会典》载,顺治三年(1646)有诏:“悉复明万历间之旧计。”顺治十五年(1658)复颁诏:“其地亩大小及丈量绳尺悉照旧规,不得任意盈缩..田土查明万历间《赋役全书》,与今《赋役全书》数符者,不必清丈。”据清《正宁县志 ·田赋志》载,乾隆二十八年(1763),正宁县有川、塬、坡地共计178,072.25亩。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民国30年(1941)颁布《非常时期地籍整理实施办法》,规定地籍整理包括土地测量、土地登记和规定地价3个环节。当年,正宁县耕地面积为240,840.64亩。民国38年(1949)10月,正宁县耕地面积为51.4万亩。
  一、土地资源调查建国后,县域内土地资源调查主要进行土壤普查、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和坡耕地调查。(一)土壤普查1958~1960年,全国开展第一次土壤普查。正宁县当时并入宁县,并于1959年3月形成《甘肃省宁县土壤志》。查出土壤九类二十三种,即黑土、垆土、黄土、胶土、沙土、盐碱土、黑坭土、水稻土、五花土九类,森林黑土、黑草皮土、黑色垆土、灰色垆土、褐色垆土、黄色垆土、黄壤土、黄绵土、黄疝土、白疝土、鸡粪土、红胶土、黄胶土、白胶土、黑胶土、油沙土、黄沙土、红沙土、石子地、黄胶土、硝土、青坭土、青土、杂土二十三种。这次普查从不同侧面总结群众认土、用土、改土的经验和做法,并进行推广,对当时的水土保持、科学种田乃至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1982年11月,正宁县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11号文件《批转农业部〈关于全国土壤普查会议的报告〉和〈工作方案〉》精神,开展第二次土壤普查,历时3年,于1984年12月完成。整个普查工作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在西北区、省、地土壤普查办公室及技术顾问组的帮助、指导下进行的。县政府成立县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由副县长王会英任组长,县农牧局副局长杨宏禧任副组长,成员有县农林办公室、农牧局、林业局、水电局、农技站的负责同志彭秉玺、王德福、杨浩儒、顾颂尧、李明昭。并下设办公室,王德福任主任。参与全县土壤普查的主要为县农业局、林业局的干部,计23人,分别是:杨宏禧、王德福、王新长、李明昭、郭治山、张爱全、赵连印、刘建利(刘宗尧)、刘乾、秦西奎、曹培华、郭文昌、刘建洲、王孝儒、杨秉田、马建章、王怀西、宋宝庆、杨军、赵来运、张根生、王国瑞、雷会宁。先后普查1,319.5平方公里,挖土壤剖面2,856个(其中主要剖面1,843个,检查剖面1,022个),采集土壤纸盒标本样1,874个,分析化验农化样292个、剖面样326个、微量元素样55个。通过比土评土,选送庆阳地区分析剖面88个,计326个土样,分别进行 PH值、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阳离子代换量、碳酸钙、速效磷、速效钾、机械组成、土壤持水量、总孔隙、容重及微量元素等数10多个项目的化验、测定,最终形成书面总结《甘肃省正宁县土壤志》。
  通过全面的土壤调查,基本弄清正宁县域土壤的类型、分布状况、理化性质、养分含量、障碍因素。全县土壤类型可以划分为5个土类、6个亚类、19个土属、28个土种。并作出科学论证,认为黑垆土是全县面积最大、肥力较高、产量稳定的旱作农业土壤,也属于黄土高原地区主要地带性土壤。全县黑垆土面积374405亩,占土壤总面积的18.9%。主要分布于宫河、永和、月明、三嘉4条的塬面。(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1980年夏,全国第二次农业区划会议召开,国家农业区划委员会部署了全国土地利用概查和详查试点工作。1981年9月至1982年12月,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根据庆阳地区农业区划办公室的安排,按照省区划委员会制定的《县级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细则》要求,正宁县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及区划调查 ”工作。
  本次 “土地利用现状及区划调查”是农业区划工作中整个农业资源调查的重要内容,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县上抽调李明昭、李文虎、赵连印、赵博、徐效忠、刘建洲、赵来运、姚俊儒、王耕夫、李振忠、高治德、徐俊芳、杨志辉、范秉成、张太保、杨稳乾、阎文新、张浩年、赵世涛、彭建民、曹英、李宏涛、杨军、冯海进、邢锁存、穆宏儒、李维岳27人参与此项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分成5个工作组,深入基层,逐社、逐队测绘、调查土地面积,索取有关资料。通过测绘、量算、调查和分析汇总,取得各公社、生产大队、国营农(林)场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并编写《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及区划》报告。翔实记述县域内土地类型、利用分类、生产力分级、利用分区及今后土地利用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此次土地利用现状概查结果表明:正宁县是年土地总面积为1,319.5平方公里(折合1,979,250亩,含外县飞地653亩),其中耕地面积505,069亩,人均土地面积12亩,人均耕地3亩。正宁县虽在人均占有土地、耕地数量上有着较大的优势,但由于土地质量较差,用地结构不尽合理,陡坡地垦荒种植,天然草地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肥力衰退,土地利用率、土地生产率低下。1987年5月至1989年5月,正宁县作为重点县被列为 “黄土高原地区重点县综合治理与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对象。该规划研究课题由国家计委、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下达,属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省农业科学院主持,并与省遥感中心,中国科学院兰州冰川冻土研究所,省社会科学院,庆阳地区计委、科技处、气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西峰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国营正宁林业总场,正宁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课题组。经深入调查研究,形成《正宁县土地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专题报告(共14项报告,此为其中之一)。报告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资源特点及存在问题、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建议7部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明,正宁县是年人均占有土地10.7亩,人均占有耕地2.7亩,分别比上次土地概查时减少1.3亩、0.3亩。
  (三)土地利用现状详查1984年5月16日,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土地详查)。详查内容是查清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查清县、乡、村和农、林、牧、渔场权界。根据省区划办和后来成立的省土地管理局的部署,庆阳地区各县(市)分梯次开展土地详查工作,安排正宁县于1990年开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决定提前进行。1988年,本县成立土地详查领导小组,确定土地详查以1984年国家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相关技术资料为依据,由县土地管理局牵头组织进行。县土地详查领导小组组长为副县长马九堂,副组长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吕进轩,成员有县计委、水电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负责同志樊长合、彭树玉、樊立坤、赵文庚、郭掌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吕进轩任主任。办公室成员有李国瑞、高治德、赵博、彭永庆、库博、王双宁。由于受技术力量和设备限制,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的外业调查和内业量算、制图等,委托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承担完成。1988年8月,开始收集资料、准备器材、编写任务书。1989年3月,开展外业调绘。至9月,完成外业,转入内业。1991年1月,结束内业,完成全部调查任务,形成《甘肃省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报告》反映:是年,全县土地总面积为1,328.65平方公里(折合1,992,980.1亩),其中耕地总面积为618,16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1.2%。比1983年概查时的1,978,597亩土地总面积增加14,383.1亩,比当年的耕地总面积505,069亩增加113,091亩。土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两次调查所用的基础图件精度不同而致。概查是用1956年出版的五万分之一地形图手工放大至万分之一,再实地调查标出境界。采用此法调查,图件陈旧,地形变化较大,放大精度较差。而且外业调查因采用目测和半仪器法确定点线位置,测定方法较粗糙,由此量算的面积就很难达到十分准确。而这次详查依据的是1980年出版的正规万分之一地形图和最新大比例尺航片调绘。且外业调查按像片影像勾绘界线,内业用精测仪器投影转绘和量算面积。因此,详查数据较概查数据精确度要高。详查耕地总面积较概查耕地总面积多,是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于这两次调查所使用的图件资料精度不同,调查依据地类含义不尽相同,技术要求口径、作业方法、精细程度等不完全统一多因素造成的。从两者情况比较可看出,耕地面积增加与牧草地、灌木林、居民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面积的减少情况密切相关,而且情况和数量基本相对应。涉及这些地类变化情况的,可在该地类面积增减原因中再予以详细分析。
  附:1.正宁县土地详查与概查分类面积比较表(表8—1,2张,见本章末)2.正宁县土地详查与统计土地分类面积比较表(表8—2,见本章末)正宁县土地详查成果分数据、图件、文字报告3大项。数据成果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耕地坡度面积汇总表,土地详查与概查分类面积比较表,详查与统计土地分类面积比较表,土地利用分区基本情况统计表,土地利用分区分类面积统计表,各土地利用区域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各乡(镇)、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国有林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耕地坡度分乡(镇)汇总表,流域断面坡度分级系数表,国有、集体土地面积分类统计表。
  图件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边界接合图。
  文字成果为:《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1991年7月19日,《甘肃省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被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验收组验收通过。2007年6月起,开始第二轮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四)土地变更调查1996年7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 “土地管理部门1996年必须全面开展变更调查,将土地详查的原始数据变更到1996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上”的指示精神和省、地土地管理局的安排,正宁县开展了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至10月底完成,历时3个多月时间。
  这次变更调查工作任务有三方面:一是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为基数,以调查分幅图件为变更工作底图,按照《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规定的变更调查技术方法,查清土地详查外业结束到1996年10月31日的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填入详查外业结束到1996年10月31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二是在变更调查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是在变更调查中,还要查清1995年11月1日到1996年10月31日地类变化情况,填入《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并以此为依据,编制1996年土地统计年报。
  技术路线是:根据历年掌握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土地统计、土地监察、土地开发等资料,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山河、永正、榆林子、宫河、周家、湫头、永和7个乡(镇)为重点调查区,其余5个乡为一般调查区。调查中,对城镇居民点和乡镇所在地周围经济建设较快、土地利用较大的地区,以耕地变化为重点进行全面调查,对土地利用变化较小的林区以及边远山区,可以已掌握的变化情况为线索,有重点地进行变更地类的调查核实,特别是要重点调查近年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交通、水利工程、土地开发复垦量、耕地建果园以及 “三荒地”等变化情况。
  具体结果:经接边调整、变更,1996年全县土地总面积1,313.5平方公里,折合1,970,264.6亩,比详查时减少15.15平方公里,折合22,715.5亩。耕地为602,203.2亩,绝对减少15,062.6亩;园地为45,451.4亩,绝对增加8,786.9亩;林地618,893.3亩,绝对增加2,804.5亩;牧草地439,129亩,绝对减少2,946.5亩;城镇及工矿用地101,364.4亩,绝对增加6,368.9亩;交通用地9,097.4亩,增加41亩。以后每年10月31日前,县、乡土地管理部门都按照《日常地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土地利用现状技术规程》规定,对1年来的地类变化都进行变更登记。1997年,县土地管理局干部库博、王双宁被地区土地管理局授予 “全区土地详查数据变更工作先进个人 ”。2000年5月1日,《甘肃省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若干规定》要求,从2000年起,全面实行 “月清季累,半年预报,年度统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制度。即将往年一次性集中变更方法改为随时发生、随时变更、随时登记、随时上图、每月清理、每月累计、半年预报、年度统计的动态变更调查方法。严格执行“实地、图件、数据”相一致的变更调查原则。1.月清。每月底,各乡镇土地管理所应组织土管员对本月发生变化的土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逐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在调查图件上标绘清楚,有条件的可直接补测上图,为下一步工序做好准备。2.季累。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各乡镇对本季度各月的土地变更图件和变更调查记录等资料进行一次整理汇总,报送县土地管理局,由县局统一对变更图进行量算登记,更新土地台账,并根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整理出《土地变更调查一览表》和《土地变更季累表》,做好资料积累工作。3.半年预报。每年4月底,各县将上年度11月1日至4月30日前土地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地区,地区土地管理处于5月份将上半年土地变更数据及土地变化趋向分析报告上报省土地管理局。4.年度统计。各县在月清季累的基础上,对本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对图件及变更登记表、统计表、平衡表进行全面的核查整理、统计汇总,形成本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于11月上旬上报省土地管理局。5.以实地变化为依据。凡实地土地利用地类发生变化的,都必须进行调查、变更;凡实地土地利用地类没有变化的,地类均不得变更,但已经依法办理了用地、开发及退耕还林(草)等批准手续的,应在图件上预先标明并设置专为台账记载,做为变更提示,待竣工或开发、退耕完成验收后再按变更程序进行变更。6.变更调查工作必须做到 “走到、看到、量到、绘到 ”。已变化的地块必须逐一绘到,没有影像图的应尽量利用航片配合地形图进行补测,对形状不规则和面积较大的图斑,应采用测量仪器补测上图,所有变更地块必须落实到图斑上,以确保实地与图件一致。7.未经实地调查或没有落实到具体对应图斑的地类面积,均不得作为变更调查数据统计汇总(不包括零星地类登记)。8.凡涉及耕地变化和土地开发的,除按正常变更调查程序进行外,还必须填报《耕地变化情况统计表》,并按《土地变更季累表》内容逐一填写和说明所在图幅、图斑号、变更原因、依据和批准文号、所属项目名称,并区别重点工程类别等情况,与变更调查成果一并上报。变更调查数据,从2000年起,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汇总、上报。
  截止到2007年10月31日零时止,全县土地总面积1,970,264.6亩,按全国土地分类统计,农用地1,861,397.8亩,其中耕地面积537,128.8亩,园地48,787.6亩,林地686,988.7亩,牧草地437,604.7亩,其他农用地150,888.0亩;建设用地100,877.0亩,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95,974.6亩,交通运输用地4,327.8亩,水利设施用地575.1亩;未利用地7,989.8亩,其中未利用土地150.2亩,其他土地7,839.6亩。共变更斑17个,变更面积1,580.0亩。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比较,农用地面积绝对增加929.0亩,建设用地绝对减少929.0亩,未利用土地无变化。在农用地变更中,耕地绝对增加431.6亩,其中相对增加1,005.8亩,相对减少574.2亩,林地绝对增加497.2亩,园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无变化;建设用地变更绝对减少929.0亩,这是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相对减少1,005.8亩,相对增加76.8亩。交通运输用地、建设用地中的水利设施用地和未利用地无变化。
  (五)坡耕地调查
  1999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在西安举行的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中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构想。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掌握县域坡耕地变化及耕地后备资源情况,2000年5月至11月,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西部大开发土地资源调查评价项目技术规定》和《甘肃省土地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坡耕地调查评价工作。
  本次调查,坚持以详查数据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全县15~25度以及大于25度坡耕地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状况逐项进行调查评价,分析了生态退耕的可行性,同时对境内可开垦荒地单块面积大于3,000亩、可复垦土地单块面积大于1,000亩的后备土地资源的数量、类型、等级和分布状况也进行了调查分析,还运用计算机数字化技术绘出县级坡耕地分布图和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撰写出坡耕地评价报告。据调查,全县有15~25°,大于25。坡耕地267680亩,其中15°~25。梯田34,162.6亩,15°~25。坡地为21,6008亩;大于25。梯田2265.6亩,大于25。坡地15,243亩。通过适宜性评价,确定15°~25。梯田为宜耕农田;15°~25。坡地,大于25。梯田,大于25。坡地为不宜耕农田,共计233,516.6亩。这一调查成果,为全县编制坡耕地的整治、退耕及生态建设规划,提供了现实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附:2000年正宁县坡耕地调查及相关人口、经济状况汇总表(表8—3,见本章末)(六)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为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之一。2007年8月,国土资源局在山河镇解家川村、西坡乡石家湾子村、永和镇罗川村、永和镇房家河村、山河镇解家川村基本农田设置5块省级标准样地,在宫河镇代店村、湫头乡张村、山河镇解家川村、三嘉乡关家川村、五顷塬乡西头村、西坡乡石家湾子村、永和镇罗川村、永正乡南住村、榆林子镇小寺头村、周家乡大璋村基本农田设置10块县级标准样地。共拍摄标准样地图片60张,填写标准样地属性表两份40项,并绘出标准样地分布图,设置永久性标志牌15座。
  二、城镇地籍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是为掌握城镇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进行的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1991年,甘肃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通知》,对全省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按通知规定,正宁县境内的3个建制镇山河、榆林子、宫河均属调查之列。1992年,地区土地管理局先进行试点,后于次年下达任务。1994年3月,正宁县政府成立县城镇地籍调查领导小组,并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告》°7月,地籍调查工作首先在县城范围内全面展开。至1995年
  1月,全面完成正宁县城区的地籍调查,并建立了完整的地籍档案。
  地籍调查的核心内容是对土地的权属即权源、所有者、使用者权属、地界和面积的调查。为此,县上在实施调查时,调查人员一般均到现场核实权属界址位置及其使用状况。对无争议界址线,由交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派指界人签字盖章;对有争议界址线,先由调查人员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交县地籍领导小组或县土地管理局仲裁,使调查结果权源合法,界址明确,四至清楚。
  在实施地籍测量时,则严格按照《规程》所要求的 “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的程序进行。其中图根控制测量在高级控制点之间作了加密,以保证质量;碎部测量以各级控制点为依据,采用解析法、部分解析法实施勘丈作业,确定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位置,并把地物形状、大小按比例编绘在图纸上,制成地籍图。碎部测量仪器为全站仪、半站仪、大平板仪等。
  正宁县城区城籍调查共调查测量面积1.866平方公里,编绘千分之一地籍图17幅,宗地图163幅。1995年11月20日,此项成果通过省级验收,综合评分91.5分,达到良好标准。1998年,县土地管理局干部彭永庆被省土地管理局授予 “地籍管理先进个人 ”。1999年8月至11月,县局又对宫河镇城区地籍进行调查。12月,通过地区土地管理局组织的验收。2001年,县土地管理局委托地区规划室,对湫头乡、永和乡2个乡政府所在地的地籍进行调查。1.县城区地籍调查正宁县县城位于县域北部塬上的山河镇境内,城区为一东西长南北窄的狭长形状,街区内地势平坦,通视良好,沿街两边建筑物密集,多为商业门店,外围房屋稀疏,有零散的工厂、民房分布。城区周围与东关、西关、蔡峪村接连,在城乡结合部与街区相接处,国有土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花插分布,其他地段大部分为耕地。城区有行政企事业单位111个,163宗地,规划面积5.7平方公里。
  县城地籍调查从1994年5月开始,1995年1月完成任务。测区基本控制覆盖面积约2.5平方公里,地籍图施测面积1.86平方公里。本测区控制测量委托地区土地管理局勘测规划室承担完成;权属调查和细部测量由县土地管理局及聘请的专业人员指导完成。主要成果有测区控制网图、地籍图分幅接合表、宗地图、地籍调查表等15项。
  县城测区总面积1,866,352.6平方米,其中宗地163宗,占地747,588.3平方米。土地分类面积为:①商业金融业用地150,426.8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135,485.5平方米,金融保险业用地14,941.3平方米;②工业仓储业用地159,248.1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134,731.1平方米,仓储业用地24,517.0平方米;③市政用地53,029.7平方米,其中公用设施用地15,791.0平方米,绿化用地37,238.7平方米;④公共建筑用地362,091.6平方米,其中文体娱乐用地24,664.3平方米,机关宣传用地193,355.7平方米,科研设计用地3,056.5平方米,教育用地105,703.4平方米,医卫用地35,311.7平方米;⑤住宅用地401,154.4平方米;⑥交通用地202,142.6平方米;⑦特殊用地6,805.9平方米;⑧水域用地1,960.9平方米;⑨农用地450,402.4平方米,其中旱地406,680.9平方米,园地43,721.5平方米;⑩其他用地79,090.1平方米。2.榆林子镇区地籍调查榆林子镇地籍调查1997年9月开始,11月完成任务。镇区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有行政企事业单位26个,37宗地。测区基本控制覆盖面积约1平方公里,地籍图施测面积0.48平方公里。
  这次作业主要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6月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等。完成的主要成果有地籍平面控制网图、宗地图、地籍图、技术设计书、面积汇总表等13项。
  测区总面积0.48平方公里,其中宗地37宗,占地144,185.8平方米。
  ①商业金融业用地44,275.8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36,063.9平方米,金融保险业用地8,211.9平方米;②工业仓储业用地20,396.0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4,116.6平方米,仓储业用地16,279.4平方米;③市政用地3,176.2平方米;④公共建筑用地81,541.5平方米,其中文体娱乐用地7,875.8平方米,机关宣传用地32,794.3平方米,教育用地36,695.5平方米,卫生用地4,175.9平方米;⑤住宅用地14,955.7平方米;⑥交通用地36,934.0平方米;⑦农用地330,610.5平方米。3.宫河镇区地籍调查1999年8月至11月,进行宫河镇区地籍调查工作。宫河镇区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有国有土地43宗,测区基本覆盖面积约1.3平方公里,地籍施测面积0.72平方公里。这次地籍调查完成的主要成果有地籍调查表、地籍图、宗地图、宗地面积汇总表等9项。测区面积0.72平方公里,其中宗地43宗,占地面积150,938.7平方米。
  ①商业金融业用地27,775.4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22,161.0平方米,金融保险业用地5,614.4平方米;②工业仓储业用地22,167.5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9,154.5平方米,仓储业用地13,013.0平方米;③市政用地4,479.1平方米;④公共建筑用地858,814.0平方米,其中文体娱乐用地1,004.5平方米,机关宣传用地22,235.8平方米,教育用地53,258.8平方米,医卫用地9,382.3平方米;⑤住宅用地156,926.2平方米;⑥交通用地116,392.3平方米;⑦水域用地10,316.3平方米;⑧农用地296,151.8平方米。4.湫头乡区地籍调查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聘请庆阳地区土地开发勘测规划室进行湫头乡政府所在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共调查宗地38宗,布设界址224点个,其中解析界址点208个,解析率为92.8%;控制面积约1.5平方公里,测图面积为0.11平方公里。
  这次地籍调查完成的主要成果有地籍调查表、地籍图、宗地图、宗地面积汇总表等9项。测区面积110,188.6平方米。
  ①商业金融业用地30,139.6平方米;②工业用地12,864.1平方米;③市政用地5,555.3平方米;④公共建筑用地61,629.6平方米;5.永和乡区地籍调查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聘请庆阳地区土地开发勘测规划室进行永和乡政府所在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共调查宗地42宗,布设界址219点个,其中解析界址点207个,解析率为94.52%;控制面积约1.8平方公里,测图面积为0.143平方公里。
  这次地籍调查完成的主要成果有地籍调查表、地籍图、宗地图、宗地面积汇总表等9项。测区面积142,911.7平方米。
  ①商业金融业用地46,766.1平方米;②工业仓储业用地25,408.8平方米;③市政用地4,436.7平方米;④公共建筑用地62,978.4平方米;⑤住宅用地2,132.5平方米。三、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律对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等级、权属关系在专门簿册上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国家用以确立或认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措施。正宁县域的土地登记,在清以前主要是为指定与封建土地占有制密切相关的税收、劳役和租赋而进行的农田所有权的登记。秦时,《册府元龟》载,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使黔首自实田 ”,即令人民自己申报田产面积,官府进行登记。汉时,《文献通考》载,建武十五年(39),“帝(光武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核 ”。唐德宗建中年间(780~783),为推行“两税法”,全国曾开展大规模的土地调查。郑樵《通志》载:“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亩数,都得百十余万顷。”宋仁宗时(1023~1064),王安石推行 “方田均税法 ”,规定东西南北千步为一方田。方田确定后,在方田的四角立土为峰,四周植树为界,并建立方帐、庄帐、甲贴、户贴等,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书。凡分家、分产、土地典当、买卖、割移、发地契都以方田为准。“方田均税法”自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推行,历13年,后因 “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天下方田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顷 ”。
  明洪武二十年(1387),明太祖朱元璋命国子监等人员分赴各州县丈量天下田亩,编制《鱼鳞图册》。内容包括田主姓名、田亩面积、地形、土质等。陆世仪《论鱼鳞图册》载:“鱼鳞图册,以田为本,以人为子,凡分号数,稽四至,则用之。”民国二十一年(1932),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规定土地登记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权利登记,未经地籍测量之地,不得进行所有权登记。所有权经登记后,发给土地所有权状。
  民国三十二年(1943),甘肃省地政局为贯彻国民党政府颁布的《非常时期地籍整理实施办法》,把本区庆阳县的西峰镇和镇原县县城作为全省首批开展地籍整理的重点城镇,并由省通知城市测量分队负责办理此项工作。经一年时间,完成任务。
  陕甘宁边区时期,民国二十六年(1937)9月,边区政府颁布《土地所有权条例》。根据《条例》精神,关中分区即对本区经过土改的新正县农户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载明的内容有:①土地种类;②土地坐落;③土地面积;④土地四至界限;⑤每年平均收获量或收益(农地收获2以16两秤、30斤斗为标准计算,其他土地以收益计算);⑥土地等级;⑦定着物情形;⑧所有权来历;⑨所有人之姓名、籍贯、住址、成份等。
  减租减息运动开始后,因地界变化,又对一部分农户土地进行重新登记,更换了证书。陕甘宁边区民政厅通令第1号称:这次更换证书,主要是因为“边区土地纠纷日增,土地起诉者日有数起。为彻底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拟重新进行土地登记,确定土地所有权,以安民生 ”。
  民国三十七年(1948)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由主席林伯渠签署的《土地房窑证办法》,要求各区、县有步骤地完成此项工作。新正县据此向农民确定所有权,颁发证书。房窑证载明的内容有①现住;②房窑所在地;③房窑种类及孔或间数;④面积;⑤四至;⑥水道;⑦出路;⑧来历;⑨等级;⑩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51年9月,陇东专员公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安排以开展土地清丈、划界、定桩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工作。为了搞好这次土地登记发证,在全区各县填发土地证工作进入查实土地与填写阶段时,专署专门发出 “在填发土地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要加快进度,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1951年11月5日到1953年1月8日,正宁县分两批在全县7个区46个乡开展了查田定产和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工作。
  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内容包括土地、房(窑)产两部分,具体为:①坐落;②种类;③地名(土地)、间(孔)数(房窑产);④原田地单位数(土地)、原基地单位数(房窑产);⑤折市亩数;⑥四至;⑦长宽尺度;⑧附属物;⑨备考。
  通过查田定产,核实全县实有农业人口8.69万人,耕地52.3万亩,确定粮食作物耕种面积45.69万亩,总产4,615万斤,每亩平均101斤,其中小麦93斤,夏杂粮100斤,玉米127斤,高粱119斤,糜子117斤,洋芋157斤,谷子120斤,大豆105斤,其他56.3斤。
  据《陇东报》刊载:此次登记发证,得到翻身农户的极大拥护,正宁县任家庄初小教员杨永恒在其编写的《唱颁发土地证》诗中热情赞道:“听说颁发土地证,农民心里真高兴,去年土改翻了身,今年政府发地证,农民有地又有权,劳动生产更有劲,登记土地用亩算,60方丈一亩整,土地亩数要报清,一点不能有瞒哄。首先交验旧契约,经过调查发地证,领取地证要交费,按类折收人民币,甲种水地宅基地,每亩征收麦5斤,乙种旱地川塬地,每亩征收2斤半,丙种山地收1斤,可耕山地收半斤。”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进一步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土地的分配问题已不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力即土地利用问题被提到重要的地位。因此,在1988年成立土地管理部门前的近30年时间内,正宁县再未发放过土地证书。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部门成立。为了依法管理土地,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内主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项土地登记。1988年初,甘肃省人民政府以(1988)127号文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10月17日,地区土地管理局发文安排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正宁县即在全县开展此项工作。这次申报登记和发证的范围是:县城和3镇9乡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营农、林、牧场的建设用地,即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县上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有计委、城建、税务、财政、司法、土管等部门领导人参加的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公室批转了县土地管理局《正宁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安排意见》,县土地管理局印制《城镇国有土地申报通知单》、《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县上召开动员会,印发《申报通告》,并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申报登记开始后,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各用地单位及个人纷纷到申报站办理土地登记,提交用地权源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各种表格。各乡(镇)、各单位在申报中,注重搞清权属、界址,广泛开展调查。对确无权源依据的以土地补偿单据、知情人出具书面证明和召开知情人座谈会达成协议等办法,较为准确地确定了土地权属。到1989年6月,“一城三镇”申报登记工作完成。应申报167户,宗地234宗,面积1,166,489平方米;实际申报登记163户,230宗地,面积1,163,422平方米;实际申报登记户占应申报户的97.6%,宗地占98.3%,面积占99.7%。已收回土地勘丈费22,763元,占应收土地勘丈费31,853元的71.46%。到1990年10月,又完成其余9个乡及4个国营林场国有土地的申报登记工作,申报登记宗地321宗,面积850,803.56平方米。1998年8月,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通过实地丈量,查阅批准文件,核对面积,确定权属界线,对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发证书。结合企业改制,换发证书。共颁发国有建设用地证书40本(宗),其中变更4宗,换发19宗,初始登记发证17宗。
  此次土地申报登记,为开征城镇国有土地税提供依据,初步摸清应缴纳城镇土地税面积。申报工作完成后,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即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989年,庆阳地区安排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9月15日,地区土地局在正宁县山河镇西关村举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发证试点。地区土地局领导、各县市土地局局长、乡土地管理员共41人参加。试点紧紧围绕发证工作的4个关键环节,即权属来源的调查、四至界线的确定、面积的丈量计算和宗地草图的绘制,按照登记发证的规程和所需要的图、表、卡、证,集中进行业务辅导,使业务人员达到懂政策、懂业务、会确权、会丈量、会计算、会绘制宗地图的发证要求。试点还对历史遗留的农村土窑洞护庄地面积过大的问题,作出农村土窑洞护庄地最大不得超过12米的规定。9月27日试点结束后,试点领导小组在正宁县人民剧院召开全区第一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大会,有700多人参加会议。县长姚清俊讲话,并代表正宁县人民政府向534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颁发证书。之后,地区土地管理局及时进行总结,并发文对全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发放工作作具体部署。12月28日,正宁县根据试点经验,作出相应安排部署。由于各级重视、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面铺开工作,仅用一年多时间,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在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工作中,甘肃省土地管理局及时制定下发《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细则》,对有关政策界限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有8项:1.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发证。2.1982年2月至1986年底期间建房占用宅基地,按清查非农业用地时的有关政策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发证。3.1982年2月以后的乡镇企业用地,可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登记发证;1982年2月以后的乡镇企业占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必须补办用地手续后方能登记发证。乡镇企业多占的闲置未用部分,应退还集体,不予登记发证。4.个体户、专业户的非农业用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必须补办用地手续,含在宅基地以内的非农业生产用地,按宅基地登记发证。在宅基地以外的不得计入宅基地面积。5.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户,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登记发证。6.一宗地由若干户共同使用的,共用面积由双方协议分摊;协商不通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混合宗按一宗用地登记的,只发一证书;如各户都要求发证书,也可向每户发一证书,但填写内容和图件应当一致。7.用地面积计算,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界物、的占地面积。用地面积的边线,一般以外墙脚为界。8.土地使用者委托代理人登记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明。土地证书发给委托者,并在证书和登记卡中加注说明。到1990年12月,正宁县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全县经登记,共计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36,041本,占应登记发证户的93.
  4%。2000年,对1990年发证以后新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登记发证,到年底,完成山河、西坡两乡镇发证任务,登记发证1,120户。1992年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变更土地登记若干规定》,要求在初始土地登记后,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的,都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要求,县内在对国有土地权属实施变更登记时,所遵循的程序是:一般先由使用者申请变更登记,再由登记人员调查核实,填写土地登记变更原始记录表和土地证变更面积,更改地籍图(附图)等。对农村集体土地凡属权属变更的,则结合土地征用、划拨等法律程序一并予以办理。属地类变更的,因面广量大,多为野外作业,通常为每年或每两年变更一次。1995年,正宁县开展农村土地变更登记工作;1997年,通过地区土地管理处验收。自1995年以后,省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促使此项工作转入正常业务工作范围,从而为科学、准确掌握各地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奠定了基础。1999年6月,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整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地土地管理局(处)《关于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组织在县内开展国有土地证书核检和查验工作。
  此次证书年检,查验的内容涉及4大项:一是查验本辖区内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登记;二是查验土地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改变用途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查处土地证书年检范围内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四是查处无证用地。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公告、提交证书、核对证书、实地勘察、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加盖土地证书年检专用章、案件移交、成果汇总7个检测环节,共年检国有土地证书346本,通过年检的335宗,未通过年检的11宗。在通过年检的335宗中,属初始登记62本,变更38本,补发23本,无问题的212本。在未通过年检的11宗中,属违法用地8宗,权属纠纷3宗。
  年检工作结束后的2001年,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和局干部彭永庆分别受到省土地管理局的表彰奖励。2000年3月,按照上级安排,正宁县又开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年检工作。至年底,完成山河、西坡两乡镇年检任务,年检证书3200本。2004年起,开始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至2007年底,累计登记发证1,832户。2007年,开展农宅清理登记,清理5,600户,登记发证1,371户,年检证书1,532本。
  四、土地统计土地统计是从数量方面反映和分析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的结果,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正宁县土地统计工作,从建国初到1982年,先后由统计、民政、生产指挥部、计委负责。每年通过各基层单位逐月统计全县的土地数、分布和利用情况。1982年,交由县城建局负责统计全县的土地利用、分布和开发情况。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正宁县实现了以行政区域为统计单位的城乡土地统一统计的管理制度。县土地管理局设有专职土地统计员,乡(镇)设兼职土地统计员。从1988年开始,每年都召开专门的土地统计会议,除系统讲解土地统计的方法及各种表格的填写要求外,并下达任务,限时限期进行全面汇总,按法定程序上报地区土地管理部门。1992年国家制定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现行土地统计共有年综表13种,定综表1种。正宁县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1995年以前一直用概查数,从1995年起采用详查数。1996年前,县上未进行变更调查,自1996年起,同时进行变更调查统计,数据更加精确(详见第七章《土地利用现状各表》)。
  五、地籍档案管理正宁县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前,没有专门的地籍档案库室。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加强了地籍档案室建设。1990年4月,初步建成砖混结构平房档案室2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木门钢窗,装有防盗栏,并购置档案专柜14个,配有灭火器、干湿温度计等设备,达到 “八防 ”要求。1993年,县土地管理局地籍档案室被评定验收为二级档案室。1995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授予正宁县土地管理局 “全省土地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称号;9月,庆阳地委、行署授予县土地管理局“全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称号;12月,省档案局委托地区档案处评定验收县土地管理局档案室为一级档案室。止1994年,有文书档案71卷,地籍档案32,693卷(宗),其中国有土地456卷(宗),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是农民宅基地)32,192宗;土地详查资料45卷,图幅75张;会计档案50卷。还有照相机、图筒、灭火器、录音机、干湿温度计等设备,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止1999年,有文书档案152卷,其中永久卷66卷,长期卷37卷,短期卷35卷,备考卷14卷。以后,随着档案的不断增多,档案管理设备也随之更新换代。2003年,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搬上干净整洁的楼房,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室内置金属档案柜50节(套)、图柜2栋,配置电钻、编码机、摄像机等设备。为规范管理,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并装框上墙。档案室建立至2004年底,向省、地、县党政机关,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累计借阅资料和图件200多人(次),为领导决策和经济计划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如县局利用土地档案,编制出《正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依法对县农机厂与粮油公司、公路段与糖酒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公正处理。县农业局利用土地档案资料,绘制全县中低产田改良分布图、规划图,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2005年,完成城镇地籍信息库建设,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验收。从当年开始,推行地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当年完成山河镇东关、西关村1,132宗农宅档案电子数据录入。2007年,制定《正宁县 “金土 ”工程实施方案》,至年底累计完成山河镇6个村3,623宗农宅档案电子数据录人。
  六、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县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在明代以前,无资料可供查考。清代,据清乾隆年间曾任礼部尚书的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七《姑妄听之三 ·三十一》记载:“门人折生遇兰,官安定(应为正宁,因折遇兰在庆阳府属各县中只任过正宁县知县。作“安定”,疑正宁、安定均为庆阳府属地,而安定汉代有名人王符,以《潜夫论》知名全国,以彼安定地望代此正宁)日,有两家争一坟山,讼四五十年,阅两世矣。其地广阔不盈亩,中有二冢,两家各以为祖茔。问邻证,则万山之中,裹粮挈水乃能至,四无居人。问契券,则皆称前明兵燹已不存。问地粮串票,则两造具在。”双方各执一词,“竟无以折服,又无均分理,无入官理,亦莫能判定。大抵每祭必斗,每斗必讼官。惟就斗论斗,更不问其所因矣。”民国二十七年(1938)元月,罗川区第四保史秉正因为土地权属纠纷向区长、巡官状告路仙护,其诉状全文及格式为:禀具禀人:史秉正,年六十岁,本区第四保人,住史家头村。为偷卖地亩事。缘:同治年间,民父当给金姓庄窑一院,窑口三只,原地二段十五亩,价钱未知多寡。光绪年间,该金姓系客民,归籍时转当路贡耕种,至今数十年,丁粮由民名下完纳。路贡在世时,民备价取赎,伊知当价甚微,昧约不出,民未赎回,致延于今。讵料路贡之子仙护一言未发,现今将民地亩偷卖于姚长丰为业,价钱未知多寡。况至今丁粮由民名下交纳。偷卖民庄窑、地亩,未知据何根由。民老成懦弱,无知伊何,只得恳乞区长巡官大人作主施行。
  被禀:路仙护民国二十七年元月第批路仙护之母路周氏同时状告史秉正、史保仓,其诉状全文为:禀具禀人:路周氏,年五十三岁,本区第九保人,住旧县(城)东街。为抗偿租粮、反赎地亩事。缘:氏祖质当金姓原地十五亩,有约为凭。自当之后,金姓佃种数十年,拖欠租粮甚巨,并揭纹银数十两,有约、账为凭。该金姓归籍时,将原地十五亩给氏耕种,至今数十年。氏夫在世,并无异言,氏紧迫,又将此地当给姚姓,今已数载。候金姓清还账目,并史姓归赎地亩。并未前来。该史姓知金姓欠氏租粮并借债甚巨,未敢深究。氏紧迫,实不得已,将此地出卖于姚姓为业。讵料史秉正并史保仓,从中阻挠。伊既深究金姓当给氏地亩,理应归还金姓欠氏租粮并借银,岂有氏钱、地两空之理?只得恳乞区长巡官大人作主施行。
  被禀:史秉正史保仓民国二十七年一月区长朱第三区巡官张批元月二十四日,第三区巡官张次乾批(盖印)日:“今路周氏交史秉正大洋十元,以作了事。”民国二十七年(1938)6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作出《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民国三十年(1941)4月4日,关中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颁布《关中分区调整土地纠纷暂行办法》,分别就确定土地所有权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解放后,土地归全民和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纠纷相对减少。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作调解处理,少数则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1979年初,山河公社解家川队西队和永正公社南住大队五队为岳家沟梁80亩土地发生纠纷,县农林办公室派工作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3月27日,正宁县革命委员会批转此报告,称原籍永正南住的杨金楷,于1949年以27石小麦当入解家川岳家沟梁解克宽的80亩土地,后随带加入合作社。今本人分为两家,且迁回原籍,但根据“就近入社 ”、“户口迁移不得再带土地及股金 ”的原则,岳家沟梁80亩土地归解家川大队管理、耕种,南住大队五队应撤出人和牲口。1981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和兰州军区常委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对解决草场纠纷、边界纠纷和土地、山林等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同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由地籍股负责承办土地权属争议业务。这时,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从管辖范围、处理原则、文书整理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一)土地权属争议管辖范围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跨县(市、区)或比较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处理。
  (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及依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发展,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据为: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
  (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在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一般先向土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明资料及证据。证据资料包括: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证人证言及其他依据。
  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后,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印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由人民政府下达裁定文书。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1988年到2007年,全县共受理各种土地权属争议40起,已处理40起,处理率每年均达到100%1994年,周家乡政府与周家村第二、八村民小组因街道土坑权属发生争议,经县土地管理局调查证实:1994年,原周家公社在二队土坑内修建简易篮球场时,经三级主要领导协商同意,决定给该队减公粮任务1,500斤,当时曾作过公布。为此,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地(籍)字第73号令《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该土坑权属属于周家乡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政府继续管理使用。消除了矛盾,维护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附:一、民国时期正宁县土地纠纷诉状 “具禀:告状人王心甲,年六十岁,正宁县经堂里九甲民,住居移风村,距县六十里。为诡混年粮、吞谋基业事:缘小的置王近仁原地五十三亩,王士公置原地五十九亩半,二家共置伊地内中与,小的不明此事,向前论理,伊满口胡赖,不吐真言,将小的责斥一顿。小的心想皇粮乃万年藏弊,况且伊与小的遗粮四十四亩,此粮伊种地,小的纳税,一在何尽?休奈小无奈,只得禀明仁明大老爷案下,提案查验执究,则小甲鸿思矣!被禀人:王士公原禀人:王心甲 ”注:据文内反映情况分析,该诉状写于县城未迁的民国19年(1930)前。
  二、案例选登1.案例选登一正宁县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正土调字(2001)第01号申请人:正宁县建筑公司(东街)法定代表人:薛正兴(经理)对方当事人:正宁县广播电视局(东街)法定代表人:梁坤拴(局长)正宁县建筑公司与正宁县广播电视局因界墙发生纠纷,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就建筑公司东墙与广播电视局西墙土地权属问题调解协议为:、县建筑公司与县广播电视局界墙权属以南端建筑公司建材门市东山墙北端240墙中心线取点,向北取直延伸至现有北端界墙中心线为界。其中砌起界墙为双方共有,则界墙为中心线。
  砌界墙时,南端点向西距七号商品楼底圈梁标记点为6.7米,向东距广播电视局陈有印住户南墙标记点为0.98米;北端点为现有北240界墙中心线为点。申请人:正宁县建筑公司(盖章)薛正兴杨超英(签字)对方当事人:正宁县广播电视局(盖章)梁坤拴杨超英(签字)承办人:正宁县土地管理局(盖章)库博吉晓峰(签字)2001年8月10日2.案例选登二正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正政土行决字(2004)第1号申请人:正宁县永和镇琴宅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范某,现年38岁,琴宅村委会主任对方当事人:永和镇琴宅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赵某,现年55岁,琴宅村三组组长争议事由:正宁县琴宅村委会与琴宅村三组土地所有权纠纷。
  经查实:琴宅村小学始建于1977年,修建时按各组人口多少由四个组共同出地、出资修建,其中琴宅一、二组各出地1.5亩,三组出地3亩,新庄子组出地1亩,共计7亩。1992年,三组群众因排水、走路等问题占用了学校部分土地,而后在坳心给学校补耕地1.2亩。2001年琴宅小学撤并至逸夫小学(永和中心小学)后,村委会召开各组干部会,决定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取租金修建村庄道路,但三组群众认为原村学用地为三组一家所有,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持异议,进行阻挡,为此发生纠纷;2002年5月20日,永和镇政府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三组部分群众认为镇政府处理不妥(三组四户群众抢种了部分校园),于2004年5月20日向县委信访室上访:7月9日,琴宅村委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确权申请。
  经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现原校址实占地面积为4.95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21条之规定,对其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琴宅小学属村农民集体所办,并且连续使用24年,其土地所有权归属琴宅村委会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交复议申请及副本两份,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正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正宁县人民政府(盖章)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主体资格证号:860024执罚人:彭永庆杨占龙鲁旭吉晓峰执法证号:860699860483860485860484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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