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以前,正宁县由于地处偏僻,人口稀少,荒芜的土地较多,现有的耕地耕作较粗放。历代封建王朝除个别在定鼎天下后普查田亩外,在土地管理方面,乏善可陈,少有可圈可点之处。
民国时期,正宁县境内绝大部分的土地被地主占有,广大农民只靠佃种维持生计,统治阶级按各户土地数量征粮派丁,没有建立起定期对土地进行登记、丈量的制度,更谈不上开发利用和管理。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红军游击队在正宁县建立游击区,打土豪,分田地,贫雇农在分得的田地上自我管理,自由耕种,精耕细作,收入归己。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全县分为 “白区 ”(国民党占领区)和“红区 ”(共产党占领区)。在“白区 ”,国民党政府忙于限制解放区发展,对土地管理放任自流。在“红区”,在“一切为了抗战 ”的思想指导下,积极开展垦荒种地和大生产运动,土地面积逐年扩大,虽然边区政府向各县发出过土地登记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指示,但由于经常处于战争环境之中,土地管理比较松懈。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才将土地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但由于正宁县地处黄土高原残塬沟壑区,经济落后,滥牧滥伐现象比较严重;非农建设用地增加迅速,耕地面积日趋减少;地界划分不清,缺乏统一管理,滥用乱占土地现象严重;人口增长迅速,土地被占失控;乱垦现象突出,水土流失严重。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将没收和征收的土地,除规定归国家所有者外,按人口分给农民。这一时期土地管理的任务是进行土地改革,给农民分配土地,发给土地所有权证。全县土改从1950年11月开始,至1951年4月结束,全县共有15152名农民分得了土地。土改期间,各级政府广泛发动群众解决土地纠纷,采取自报公议、重点抽查的办法丈量土地,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承认农民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土地的权利。土地所有权证以户为单位发放,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全家人口、住址、共有人姓名(参加分得土地人员)、地段、种类(早、水、菜地)、亩数、四至等。
在农业合作化初级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土地评定产量,据产得酬。1956年,初级社发展成为高级社,把农民的私有土地转为集体土地,但未办理任何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所有权未予更换,等于土地所有权自行失效。1958年,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原合作社土地转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一度出现了土地 “平调 ”现象。1962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化工作条例》精神,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的土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所有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占用。
长期以来,通过《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稳定了土地所有权,但在土地使用权上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尤其是在土地征用和划拨上表现得很突出。针对这一问题,县上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在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企事业用地上,既要保证建设用地,又要节约用地。运用依法处理、行政命令、经济处罚3种手段,强化土地管理,对土地实行 “一家管、一支笔、一本账”的管理办法。做到严格审查,精确计算,把好 “五关 ”:一是征地是否合法;二是用地是否合理;三是手续是否完备;四是补偿是否符合规定;五是人员安置是否落实。在审批过程中,坚持“一个从严”、“两个及时”、“三个做到 ”,即对占用耕地从严掌握,及时审查,及时报批,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做到深入现场,实地查看,做到手续齐备,程序符合要求。使珍惜土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目标落到实处。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着用地主体趋向多元化、用地量逐年不断增加、管理手段亟待转变等许多前所未遇的新课题。为了使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向市场化迈进,县土地主管部门积极探索,使全县土地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变过去的土地无偿划拨为有偿划拨,低价转让为公开竞价,进一步繁荣了土地市场,使土地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市场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