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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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56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地费
分类号: F301.4
页数: 3
页码: 288-290
摘要: 正宁县土地管理部门自1988年成立以来,根据国家、省、地有关政策规定,收缴的地费主要是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油田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和油田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不可预见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该文规定土地登记费分为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土地注册登记费、发证费,按宗地一次性收取。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经济 地费

内容

正宁县土地管理部门自1988年成立以来,根据国家、省、地有关政策规定,收缴的地费主要是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油田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和油田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不可预见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土地登记费系1990年12月1日,由甘肃省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委员会、财政厅4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该文规定土地登记费分为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土地注册登记费、发证费,按宗地一次性收取。其中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为: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4.城镇居民住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1~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用地、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之内,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地收10元。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场等用地(不含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本款中不包括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按本条2~3款收费。7.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按照上述标准收费。8.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及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为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 ”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二、土地管理费《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征地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地上附着物)的4%收取。所收款额上交省10%,地区留15%,县自留75%。款额管理在1997年前为财政预算外管理,1997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三、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本县从1993年开始收缴。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局、土管局甘土发(1992)1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土地成交总额30%以内的额度补收出让金。据此,在出让金征收工作中,普遍采取“低起步,快上轨,少收费 ”的办法。在1999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一般收费多介于10%~20%之间。
  四、耕地开垦费1999年1月1日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在此之前,称造地费。甘肃省土地管理局甘土发(1998)01号文件规定,凡省内经规划许可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按每平方米10~20元的标准征收耕地造地费;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每平方米5~15元的标准征收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其他耕地的,按每平方米1~10元的标准征收耕地造地费。此项费用从1999年起,由省土地管理局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统一收取,所收费用按省30%、地区20%、县50%的比例分成,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003年3月31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的《庆阳市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鉴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需要一定的业务费用。因此,市、县(区)可按(耕地造地费)留成部分的10%核定为国土资源部门项目业务管理费。”
  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系1999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8月4日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正宁县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2003年3月31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的《庆阳市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正宁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所收费用按省40%、市县60%的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耕地开垦。2006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据此,正宁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地方分成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六、临时用地管理费甘肃省土地管理局(1992)019号文件规定,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的,按补偿费总额的4%征收临时用地管理费。七、征地管理费甘肃省物价委员会房地(2001)22号文件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征地总额的2.8%收取征地管理费。
  八、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1994)11号文件规定,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按补偿费总额的4.5%收取。九、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不可预见费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1994)11号文件规定,油田(矿区)非农业建设临时用地不可预见费,按补偿费总额的4.5%收取。
  十、矿产资源补偿费2003年3月31日,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的《庆阳市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开采砖瓦粘土、砂岩自行烧制和销售砖瓦的,按砖瓦销售收入1%计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附:2000—2007年正宁县国土资源局各项收费专项收入汇总统计表(表6—13,见本章末)

知识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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