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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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29072002022000054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租
分类号: F301.4
页数: 4
页码: 279-282
摘要: 据《居延新简》载:“北地泥阳长宁里任傎二年田一顷廿亩,租廿四石。”说明当时土地平均亩地租为3.35斗,但尚不知是定租还是分成租。耕种期满后,无偿交还土地。同中言明当价洋元贰百三拾块文整,其价当日交足,并不少欠,地粮随亩交纳。地租每年每亩在100元至300元之间,前塬高于南塬,双方协商同意后,秋后付清。1965年1月15日,县人民委员会转发庆阳专署文件,要求赶春节前停办机关农场,土地分别移交。而据1964年10月26日县人民委员会发文称:“全县先后查出国家机关单位、学校、生产队各类公田1091.7亩,公田租子入库50880斤,占欠租总数的61.5%。未交清者尽快入库。”
关键词: 正宁县 土地经济 地租

内容

一、农田地租正宁县最早的地租记载为汉代。据《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载:“北地泥阳长宁里任傎二年田一顷廿亩,租廿四石。”说明当时土地平均亩地租为3.35斗,但尚不知是定租还是分成租。
  汉以后至清代的农田地租资料暂无可考证。中华民国时期,县内农田地租主要有定租、活租、包山租、伙种、安庄稼、佃当、挑分子、堆种、典当9种。具体为:1.定租:出租人把一定数量的地租给承租人,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定好租额,不论收成丰歉,收获多少,都按事先定好的租额收租,因此,又称为死租。这是县内流行最广、影响最大、地主出租土地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当时,划土地质量为川、塬、山地三类,租额相应分上、中、下三等。租额一般每亩为麦粮1斗(约20斤~25斤),若交秋粮,则为2斗,中、下等地租额一般在4升至8升之间。租额约占收获量的60%2.活租:租额不是以亩数计,而是将所有收获由主、佃双方按收成分配。因而双方各得多少难以固定,常随年成丰歉、收获多寡而上下浮动。此种形式一般是主四佃六或主佃各半。具体分配时,有生分、熟分两种办法。生分即庄稼割倒后粮草按成分配,各自运回打碾。熟分也叫分颗,即庄稼打碾后,地主只分粮食,柴草全部留给佃户。有些地方生分后,佃户还要帮助地主打碾。一般中、小地主多采取这种办法。3.包山租:在地广人稀的山区,地主将一架山或几架山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每年交够固定的地租。这种形式一般租额较低。包山租的承租人有的自己耕种,有的又转租给别人取利,民间称转租给别人取利的人为 “二道毛 ”。4.伙种:由地主出土地、牛牲、种籽、肥料等,视地主出牛具、种籽、肥料多寡按成分配,一般为主六佃四,最低主四佃六,以主佃各半者居多。伙种形式除少数中小地主采用外,在土地改革有余而劳力不足或劳动力有余而土地不足的中农与农民之间也比较流行。5.安庄稼:地主除土地及劳动工具之外,还免息借给承租人粮食及窑洞等,收获双方按成分配。这种形式一般多发生在地主之间、富农与一无所有而又携家带口的贫雇农之间,分配办法有对半分成的,也有主四佃六分成的,但佃户在耕种之余,要无偿地为地主做各种杂活,如喂牲口、打柴、挑水、哄小孩等作为借吃借住的补偿。6.佃当:地主将土地一次性地当给承租人,议定佃额、年限,到期无力归还时可再议,延期或交租后归地。7.挑分子:一切归地主出,打多分多,打少分少。8.堆种:也叫当种。双方协议,定出土地亩数、耕种年限和当金,交清当金再种土地。耕种期满后,无偿交还土地。9.典当:农民把土地以行情半的价格当给地主(保留赎回权),然后又从地主手中租种,到期无力赎回者,以当价卖给地主。附:民国十八年(1929)正宁县南塬农民杨树瀛当地契约:立写当地文字人杨树瀛因为不便,今将己村场畔一段三亩,又东边地一段一亩(土厂在内),又小关子地一段五亩,上囤庄地一段拾亩,路家崖地一段拾亩,方畛子地一段拾一亩,南边庄基一院,窑口三双,水井一面,一双门窗俱全,情愿出当于袁均祥名下耕种,永远为业。同中言明当价洋元贰百三拾块文整,其价当日交足,并不少欠,地粮随亩交纳。恐后无凭,立约为证。
  中见人:袁常积民国拾八年六月廿九日立代书人亲笔民国三十一年(1942),为了合理调整土地租佃关系,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土地租佃条例》(草案)。规定:定租在未经分配土地区域,一般减租率不得低于二五(25%);活租(按地分粮)按原租额减25%~40%,减租以后,出租人所得不得超过收获量的30%,土地副产物皆归承租人;伙种按原租额减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40%;安庄稼按原租额减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45%,土地副产物亦随正产物,由双方按成分配,出租人对所借粮食及窑洞,不得收取利息及租金。
  建国初期,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村仍继续沿用上述土地租佃办法,后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私人租佃土地活动即自行废止,地租也不复存在。1980年,县内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市场开放后,一些农户因劳力短缺或经商、外出务工或嫌种粮食作物无利可图,将所承包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中有收粮的、收钱的,也有分文不取的,使农田地租又以补偿费的形式出现。1995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其中第19条规定:在承包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土地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也可由承包方同意,实行反租倒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26条规定:“承包方在转包、转让、反租倒包、承包土地时,对土地改良的投入可以收取适当的补偿费,转包、反租倒包的补偿费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年度结算,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前三年均产的20% ”据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租被法律明确从而合法化。在正宁县,转包土地的承租方多用来栽种比较效益高的烤烟、药材或育苗。地租每年每亩在100元至300元之间,前塬高于南塬,双方协商同意后,秋后付清。宫河镇宫河村第五组王忠汉夫妇1998年土地小调整后,有承包地3.2亩(一等地2.3亩,二等地0.9亩)、自留地2.9亩。2人因年老体弱无力耕种,遂于1999年起,将所承包的3.2亩耕地转包给同组村民王某栽种烤烟,双方议定租金,每年秋后一次性付清。历年租金情况是:1999年,每亩地租300元;2000~2004年,每年每亩地租200元;2005年,每亩地租150元;2006年、2007年,每亩地租100元。
  二、公田地租解放后,本县各国家机关单位、学校、生产队均利用各地闲耕地兴办农场,大搞农业生产,收入一般用于改善单位伙食或参与集体分配。据考证,1959年,正宁一中在西坡公社袁树■老有庄基1院、窑5孔,所办农场有“二荒地”100多亩(1963年就近和山河公社同家疙瘩生产队兑换为20亩塬地,后被要求秋后各种其地)。县信用联社在李家台也办有农场。1965年1月15日,县人民委员会转发庆阳专署文件,要求赶春节前停办机关农场,土地分别移交。2月19日,经清理,全县1964年搞机关生产的有30个单位,共有庄基1院、土地362亩,其中公田135亩、苗圃地2亩、基建征用剩余土地3亩、生产队熟地33亩、荒地189亩。这些土地区分不同情况作了处理。其中135亩公田转由县财政局管理,交生产队耕种,每年收公田租子。
  而据1964年10月26日县人民委员会发文称:“全县先后查出国家机关单位、学校、生产队各类公田1091.7亩,公田租子入库50880斤,占欠租总数的61.5%。未交清者尽快入库。”时公田每亩租额为常产的20%,如交钱,按每斤0.112元计交。1973年,省革委会发出(1973)45号文件,对机关生产粮的分配使用,作出如下规定:“所生产的粮食,除留籽种、农场职工的口粮、职工劳动补助粮、牲畜饲料和提留20%~30%的储备粮外,其余应全部抵供口粮和上交国家。”
  三、城镇地租民国以前,正宁县城镇地租无史料记载。
  建国后,在城镇土地全盘国有化之前,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使用私有土地时,一般通过购买或租赁取得,同时支付地价和地租;使用国有土地时,则由政府无偿划拨,同时缴纳租金和土地使用费。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颁布。1960年后,对城镇私有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此时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使用土地的,一律改为征用获得,并将私人土地收归国有,禁止土地买卖,城镇地租不复存在。20世纪70年代末,正宁县对县城140间直管公房(2380平方米,占地14.28亩,住户70户)征收房租,标准为:安架房月租每平方米0.05元,厦房0.034元,窑洞0.03元。房租主要用来修缮房屋。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第三产业得到迅猛发展,城镇地租大量出现。但多为 “隐形”交易,主要是通过出租剩余房屋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房租中隐含地租,或是低价租房,高价转租,从中牟取高额地租收益。在县域,城镇地租主要表现为县城、各建制镇的国有单位或个人的临街门面房出租,而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地租相差悬殊。1985年底,正宁县对县城450间(建筑面积为81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6.23亩,住户200户)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调高为:土木结构的月租每平方米0.084元,砖木结构的0.108元,混砖结构的0.129元。2007年,县商业局租住县粮食局楼房(五楼)9间、约135平方米,年房租1.7万元(含水电暖费用)。2007年,正宁一中临街新建上下2间出租屋,因位处黄金地段,年房租16800元。造成城镇地租 “隐形 ”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过去长期实行国有土地无偿无期限使用制度,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流动。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土地市场日趋活跃,但是县内还没有形成公开、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单位和个人为发展生产和满足生活需要,便私下进行土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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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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