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起源于东晋时的估税。至清代时,契税已变成直接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或典当的一种税目。顺治四年(1647),朝廷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必须立契,且要有中人作保,签名盖章,并注名交易性质(或绝卖、或活卖、或典质),卖主须持草契送至验契局登记,交纳3%的契税后,加盖官印,已税契约称为“红契”,受朝廷保护。乾隆十四年(1749),清廷制定《税契法》,规定买契税率为9%,典契为4.5%,后为6%,偷税者论罪。
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颁布《契税条例》,规定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6%,另收契纸费。当时县内以,买契6%,典契3%的税率计征。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政府公布《验契条例》,将契税收入划归地方。当时契税与田赋、营业税成为地方三大税源。民国二十九年(1940),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税目扩大到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割和占有;税率为买卖、赠与和占有是7.5%,典当是5%,交换和分割是2.5%;契税收入划归中央(民国三十五年即1946年,复归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25%,作为地方收入。
建国后的1950年,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卖、赠与税率6%,典当税率为3%,交换而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就其超过部分按卖税率计征,取消附加。1952年,县内开始征收契税,全部收入归乡财政。1953年,契税收入划归县财政。是年,正宁县契税收入0.19万元,占全庆阳地区收入4.65万元的4.09%。1954年,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核准,修改《契税条例》部分条款,规定 “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在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者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私人不能买卖、转让。房主只留自住房,土地契税自然消失。1980年,恢复征收房地契税,正宁县房地契税由县城建局负责征收。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单位或个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都要交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在正宁县,契税由县财政部门征收,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