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六年(1937)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救国公粮征收条例》,新正县开始征收救国公粮。其标准为:每户年均每人占有粮食不满300斤者免征;300斤~450斤者征收1%;451斤~750斤者征收2%;751斤~1050斤者征收3%;1051斤~1500斤者征收4%;1501以上者征收5%。收租:地主每人每年占有粮食不满300斤者征1%,300斤以上者加倍征收;佃农在总收益中扣除地租、牛租等,减半征收。民国二十七年(1938)重新调整公粮征收标准,起征点为350斤,征收最高税率为7%。民国二十九年(1940),税率范围为3%~25%。民国三十年(1941)起征点为150斤,税率范围为5%~30%。,民国三十一年(1942)起征点为180斤,税率,范围为6%~30%。民国三十三年(1944),以每户人均收入细粮,为计征标准,以8斗(每斗30斤)为起征点,按3%~35%的税率累进计征。民国三十七年(1948),《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条例》颁布,改征救国粮为农业税。同时,废除累进税制度,实行按比例征收,起征点为每人4斗(每斗30斤),超过4斗者以超过部分计征,税率为23%~25%。
据史料记载,抗日战争期间,新正县历年征收抗日救国公粮数额为:民国二十六年(1937)392石7斗;民国二十七年(1938)873石7斗;民国二十八年(1939)2562石;民国二,十九年(1940)下达任务975石,实收,1178石4斗,超额203石4斗;民国三,十年(1941)下达任务3896,石,实收3922石,超额26石,下达公草任务261757斤,实完成265494斤,,超额3737斤,除此而外,当年群众自愿卖给政府余粮8000石;民国三十一年(1942)下达任务3480石,其中,政府下达夏季征收任务2845石,实完成2883石,超额38石;民,国三十二年(1943)下达任务3110石,实收3150石,超额40石,下达公草任务277904斤,实完成283900斤。,新正县革命前后人民负担比较表(6—3)单位:元